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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套现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9 共33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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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信用卡套现的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第2部分】信用卡套现行为及其风险预防导论
【第3部分】信用卡套现及现状
【第4部分】信用卡套现风险分析
【第5部分】信用卡套现风险识别及在银行中的应用
【第6部分】 对信用卡套现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第7部分】信用卡套现风险管理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对信用卡套现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5.1 从法律层面来讲,应该完善立法、界定行为、严惩不待

  5.1.1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套现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基本上可以说是空白状态。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信用卡套现,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障信用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框架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具体说来,与信用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信用卡管理、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结合我国当前情况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必须从更高更权威的层面进行立法。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套现的法律规定立法级别比较低,属于部门规章,还没有提高到普适度较高的法律层面,因此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规制范围和打击力度就显得十分有限;同时,其他法律对信用卡套现的适用度也就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有专家建议对于从事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商户及中介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论处,但是按照刑法规定,该罪名首先要以“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础才能成立,而与信用卡套现相关的立法范畴仅仅是部门规章,因此该建议无法成立。

  其次,对于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应在刑法层面进行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有恶意透支或利用银行卡及其极具欺诈银行资金的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但是截至目前,有关信用卡套现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在刑法中有所体现,因此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没有依据成为空谈。

  5.1.2 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

  为更好的防范和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首先要对该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表现方式来看,可谓花样繁多。我们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是在认识的人有消费需求时主动用信用卡以刷卡形式为他们结算,然后该消费者将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二是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专门从事套现的中介公司相互勾结进行虚假交易利用 POS 机刷卡套现,以支付给商户或中介公司一定的手续费为代价获取套现资金;三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网上虚假消费或者虚拟购物卡等方式进行套现。

  其中,第一种套现方式虽比较常见但由于对社会的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计,故不构成违法行为。但其他两种首先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图谋不轨的行为,而且会不同程度的对社会造成危害,故构成违法行为。除去是否主观故意,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界定主要还是看套现金额的多少,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套现金额较小、次数较少的,又没有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可认定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较轻微的处罚或免于处罚;如果套现金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危害的,则可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而对于套现金额巨大的,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则可对其定罪量刑。总之,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包括其表现形式、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处罚标准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的界定,是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是防范和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前提。

  5.1.3 对信用卡套现持卡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在信用卡套现行为中,信用卡套现持卡人作为套现主体一方应承担重要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建立完善对信用卡套现持卡人的处罚能有效遏制信用卡套现的发生。首先,在普通法律法规层面设立罚则,根据信用卡套现的目的通常是受利益驱使获取现金的特点,对套现持卡人采用罚款等财产性处罚。其次,在刑法层面定罪量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中增加信用卡套现的内容,对严重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即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际实施了套现行为,且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严重损失的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并处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5.1.4 严厉打击参与信用卡套现的商户或中介机构

  作为信用卡套现的主体另一方--商户或中介机构为信用卡套现的蔓延和壮大助势,称其罪魁祸首不为过,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首先,在普通法律法规层面设置处罚措施,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严格遏制其行为一定要严厉,如吊销营业执照、高额罚款等。其次,在刑法层面将商户从事非法套现的商户或中介机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并对在套现过程中牟利,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商户或中介机构用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5.2 从金融管理层面讲,应该加强合作严格管理

  5.2.1 建立各机构部门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各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部门应建立信用卡风险联合管理机制,加强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控,以更好的预警提示和交流合作。具体分工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步伐,并与银联和发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银监会应加强对发卡行、收单行的监督和检查;银联应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监控和通报;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特约商户或中介公司的资质密切关注其经营活动情况;公安机关则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严厉的打击。在建立线下合作机制的同时,还要特别关注线上合作的重要性,以期对第三支付平台实施即时关注进行严格监管。

  5.2.2 严格把控 POS 机的发放和管理

  对于特约商户的入网资格审查,中国银联公司应严格把控,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同时与各发卡行做好信息互换工作,建立日常监管随时监管的机制。如果发现特约商户出现了资金异常流动或其他非正常行为都需要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若发现商户发生了经营问题,应立即冻结其 POS 收单业务;若发现商户外借POS 机,应立即停止其使用权限。

  5.3 从银行方面看,应加强行业自律及技术创新

  5.3.1 严格信用卡管理,充分信息共享,避免恶意竞争

  各商业银行应在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更加注重信用卡管理风险防范,严格把控各个关卡,从发卡的审核开始,在源头上遏制风险发生。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在保证商业机密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充分实现互相之间的信息共享,以获取完整的客户个人信用体系,及时监控其诚信记录,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另外,银行方面不能因为利益需求而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姑息,助长不良风气,要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使信用卡套现者受到严惩。另外,要严厉打击不计成本盲目恶意竞争的银行行为,坚决抵制以不法手段抢夺客户、肆意扩大额度、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整个银行业的整体利益。
  
  5.3.2 加快信用卡各环节监管技术创新

  商业银行应将对信用卡的风险关注重点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延伸,把握风险趋势走向,增强前瞻性和预判能力,及时揭示风险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促进提前处置和化解风险。银行研发机构应继续开发和完善监管系统,尽快研发出一套及时高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能够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防控。另外,作为银行第三道防线的审计部门,更应该增强敏感性,应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及时深入的研究,把握信用卡套现的方法及种类,及时更新审计信息库,努力创新审计技术手段,从各个环节严控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发生。

  5.4 从行政主管部门看,应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力度

  5.4.1 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加强监管力度

  由于外部监管部门具有获取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信用卡数据的权限,因此在信息的完整性方面拥有优势,可以对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进行关联追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牵头机构职能优势,组织定期联合检查对整个银行网络进行宏观把控,让信用卡套现行为无处遁形,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5.4.2 高度关注信用卡套现与洗钱等其他犯罪的联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随着套现手续费不断降低,信用卡套现仍大肆泛滥手段不断翻新。但近来却发现有些少数套现特征明显,刷卡规模很大的商户却并未像一般的套现商户一样经常提取现金以备“经营”,而是将几乎全部的收入款项异地转账,疑似转移资金。因此其经营套现现金来源就变得非常可疑,我们有理由认为这部分商户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种形式作为幌子实际却从事洗钱交易,即通过套现却不提现将大量已有非法所得现金变成合法银行存款。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重点关注这一新型洗钱渠道。除此之外,对打着套现的幌子从事其他违反犯罪活动的行为也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绝不姑息,法律应对其严惩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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