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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26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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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征收方案设计
【第2部分】“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改革探究绪论
【第3部分】“营改增”扩围的理论基础
【第4部分】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分析
【第5部分】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设计
【第6部分】我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现实路径探讨
【第7部分】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分析

  本章分析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的现状,认为营业税制的弊端削弱了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力。目前,虽然金融业“营改增”存在诸多难点,但在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3.1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的发展历程及实施现状

  3.1.1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初步探索、初步形成、成熟和“营改增”四个阶段,对金融业营业税制进行改革。

  

  3.1.2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实施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具体征税业务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具体征收办法归纳如表 3.2:

  

  3.2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的弊端

  从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困难来看,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金融业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营业税制度两个方面。而金融业营业税制不合理是我国现行金融业税制最主要的问题[46].对于金融税改的指导思想问题,我国将金融行业视为高盈利行业,设计了比较高的税率,对金融业课以重税。多年的税制改革进程中,金融业的改革一直未启动。

  对于金融业营业税制不合理的问题,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负偏重

  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及国内其他行业相比,我国金融业实际税负偏重。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金融业流转税综合税率超过 5.5%(5%+5%×7%+5%×3%+0.05%÷贷款利率×100%>5.5%),国内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为 3.3%,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47].

  (2)重复征税

  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金融企业不仅不能抵扣金融服务投入所含的进项税额,还要按营业额全额缴纳营业税,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虽然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但金融业受到中国存贷款浮动利率机制的限制,税负不能按照税收理论转移给最终消费者,导致重复征税严重[48].

  (3)税负失衡其一,目前金融业营业税规定,金融机构的往来利息收入、各种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等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贷款利息收入却要征收,使得利息收入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其二,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的税基是不同的,税负也存在差异。外汇转贷业务,可按借贷利息差额征收营业税。但一般贷款按贷款全部利息收入征税,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使其营业税税负高于转贷业务的营业税税负。

  3.3 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
  
  鉴于金融企业现行营业税制弊端,过高的征收率和过宽的税基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对金融业“营改增”可行性分析主要从当前的税改经验和现实需求等方面来进行。

  (1)税改经验

  当前,我国“营改增”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受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而增值税以收入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并以成本费用为依据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的征收与企业的收入水平和成本费用水平相关。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特点不同,“营改增”方案也有所不同。将交通运输业纳入试点范围,主要是由于运输发票在之前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系统,具有“营改增”的基础。交通运输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固定成本比例较高,税率虽由 3%提高到 11%,但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因此税负可能会下降。

  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可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税率虽由 5%提高到 6%,但它实际上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企业的纳税支出和成本。

  (2)现实需求

  增值税在我国有三十多年的征收历史,征税范围从机械行业到除征收营业税以外的所有行业,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与可行性让其不断扩围。但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税收机关的征管水平紧密相关,我国仍然对一些行业包括金融业征收营业税。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需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金融业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会降低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增强,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网络监测能力不断提高,金融业的信息化程度高,内部控制完善,具备将其纳入增值税发票联网系统的外在条件和内在动力。

  3.4 金融业“营改增”的困境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难题,虽然大部分国家都对其征收增值税,但基本上都实施免税政策。可见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存在着现实困境。

  (1)技术性困境

  增值额难以确定。第一,隐性服务的增值额难以准确计量。金融业务主要分为隐性业务和显性业务。隐性业务是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一大困境,隐性业务的费用隐藏在金融差价中。由于这些收入不仅包含业务本身的增加额,还受到通货膨胀和违约风险的影响,因此这些金融差价并不是金融服务所产生的增值额[49].

  第二,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导致增值额很难确定。金融业务错综复杂,形式多样,不仅有诸如金融、保险和证券的传统业务,还有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业务,更加剧了金融业增值额确定的难度。税率难以统一。第一,金融业涵盖众多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每种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性,对所有行业执行统一税率是不适合的。但税率层次过多又会造成重复征税和税收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的税收中性[50].第二,税率是衡量税负的重要标尺。所以,税率对纳税行业的未来发展与宏观规划有重要的影响,如何确定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的一大技术性难题。

  增值税发票抵扣系统难以执行。在抵扣型增值税下,要同时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出税法上的增值额,增值税凭票抵扣。例如银行为了保证抵扣链条的通畅,其存贷业务需分别确定存款人和借款人获得的中介服务的价值,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银行需将该服务产生的增值额分为与存款人交易和与借款人交易产生的增值额,然而这样区分是十分困难的[51].将导致银行无法向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法抵扣自身的进项税额。

  (2)制度性困境

  分税体制的制约。第一,我国实行分税,依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增值税分税体制会造成财力分配不均。如果实施“营改增”,必须调整现行的税收制度,但财政管理体系的调整是非常敏感和棘手的,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第二,金融业是营业税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中的较大税种。若改征会冲击地方税收体系,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加大中央与地方税收利益矛盾。因此,如何将地方财政收入损失降低到最小是本次“营改增”关键问题。

  征管范围的制约。国税与地税存在职能差异。“营改增”后,金融业等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将由国家税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尤其在改革初期,发票管理等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对新纳税人管理经验不成熟,会大大增加国家税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导致金融业“营改增”行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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