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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07 共7757字

  第 5 章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完善建议

  针对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运行中出现的制度性、部门协调性和技术性等问题,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具体实际,在对外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管理机制的先进经验的总结与借鉴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考核机制,多方协调、加强沟通,提升技术手段、提高培训质量以及转换理念、转变机构职能、服务和管理并重等层面入手,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

  5.1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考核机制

  法律法规是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有效实施和运行的重要保障,考核机制则是保证和推进驾驶员培训行业严守法纪、积极培训、不断提升培训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力量,因此,不断完善我国交通安全及驾驶员培训行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系统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于促进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进步与发展至关重要。

  5.1.1 多层次立法,完善政策法规

  近年,我国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不断频发,政府和社会都给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管理高度的重视,相关立法也不断建立、补充和改进,然而,其仍存在一些空白和盲点,或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缺乏细化,缺乏与实际情况的结合等,为促进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与不断发展,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我们必须注重多层次立法,以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1)应对该地区驾驶员培训行业和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基本情况与实际运行有一个深入系统的认识与分析,了解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针对性的检视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查缺补漏,发现法规系统中的空白与盲点,进而在充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

  (2)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中的主管部门应注意平时工作的进行与具体过程,留意其中的细节,发现法规政策中难以落实,或难以把握的细节,进而在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增进其实际指导性和应用性,促进其详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完整化。

  (3)地方政府和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的地方立法是以中央法律法规文件为核心的,一般情况下,中央法律法规都具有较强的整体性、理论性和全面的指导性,而地方立法则应避免理论空谈,而应与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紧密结合,以更好的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4)应注重与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及其法律规范相关联的其他方面的法规政策,促进多层次的立法,进而能够使其相互配合,更好的发挥作用。

  5.1.2 制定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驾驶员培训的需求不断提升,驾驶员培训市场逐渐开放,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社会化办学不断增多,这在满足人们需求,为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管理困难,过度的市场竞争,也给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消极的作用。这些都需要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调控,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严格市场准入,以促进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主管部门,即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以国家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标准、驾驶员培训行业规范等相关制度为基础,紧密结合国家的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对当地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充分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资深的行业管理者、驾驶员培训学校内部管理者及教练员等组成小组,进而制定出基于实际、科学合理的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且应同时包含长期和短期两个层面。需要强调的是,规划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尊重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并力求为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学员谋发展,谋福利。同时规划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对一定时期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进行调控和限制,主要通过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数目来衡量;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业结构进行优化,不断改进驾校的设置和构成;设置平等公平、合理竞争的机制和平台,对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考核,优胜劣汰,以促进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积极发展。

  (2)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管理部门应注重设置相符合的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听证会准入制度。听证会关乎新驾校的经营与否,对于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准入把关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保证其公平、公正、公开,与会人员应涉及区内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学员、驾驶员培训管理协会、管理部门及相关群众等,并通过其投票决定会议结果,因此,在选取与会代表之前,还应对其进行仔细审查,包含其诚信价值、过往记录等。通过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成立的严格检查、审核和批准,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驾驶员培训市场,进而促进驾驶员培训学校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及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

  5.1.3 深化责任倒查和信用评价,强化考核

  考核是评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运行、相关工作落实、教练专业能力、驾校培训质量及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必不可少的部分。针对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出现的问题,管理部门必须注重强化其考核力度,引入并深化责任倒查和信用评价机制,及时了解驾驶员培训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发展,监督其遵纪守法,积极培训,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维护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良性运行。

  (1)推广、深化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是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中新引进的一项管理策略,主要是指对新上路且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司机,不仅其自己要负一定的责任,还要追究其教练员、考试员、驾驶员培训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此项政策最早出现于北京。2004 年,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机制推行了责任倒查制度,即对驾龄不满一年的新司机,若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会进行责任倒查,对其培训驾校进行一定的责任追求;同时,交通部门会对新上路的驾驶员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统计,交通事故最多的前三位驾驶员培训学校,将被停课整顿,若连续两次位居交通事故发生量的前三,驾驶员培训学校则会被交通部门收回培训许可证。

  责任倒查,不仅可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更直接、更真实的了解和考核驾驶员培训学校,对其培训质量进行有效评估,并可通过责任的追究,使驾驶员培训学校更加重视学员驾驶培训,注重学员实际驾驶能力的提升、安全意识的培养及法律法规的道德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而非只是简单的应付驾驶资格考试。因此,我国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并深化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倒查的主体、对象、倒查内容和相应承担的后果。责任倒查的主体应主要是交通部门;倒查的对象在包含培训学校、教练员的同时还涉及一些管理、监督及颁发资格证书的相关部门;倒查内容则应集中在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绩效及相关人员与机构的资历背景和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则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合理给予处罚,包含停业整顿、吊销培训资格、公开批评及相应的资金处罚等。

  (2)构建和发展信誉考核机制

  信誉,作为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管理体系也具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尤其,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中存在着思想不端正,追求经济利益,投机倒把等不良行为和现象,2012 年,阜新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投诉总次数为48次,其中因缺乏诚信导致的投诉有15次,占31%.

  因此,对驾驶员培训学校构建和发展信用评价机制十分必要,做好信用纪录、警示、评估、公示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为、引导驾驶员培训机构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形成公平公正的驾驶员培训市场,还可以有效的促进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进而提升驾驶员培训质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业的信用管理,加强监督,形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信誉考核体系。其内容应主要包含四个方面:注册基本资料,综合的经营信息,资信信息,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图 5.1.

 

  基于这四个方面的内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即可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信誉等级评定,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信誉评定较好的驾驶员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如颁发信用优秀单位证书、享有同等水平下经营资质优先晋级的权力等;而于信誉不足,投诉率较高的驾驶员培训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勒令其控制发展,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造资格。同时,信誉监督与评价仅仅依据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部门是不够的,更应该号召社会的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包含相关联的企业、银行、培训学员等全员监督体系,只有这样,信用评价体系才能真实可靠,真正的发挥作用,进而促使驾驶员培训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培训,提高信誉。

  5.1.4 健全行业管理机构,提高监管水平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科学合理,但要想使其充分的发挥作用,还应注重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主管部门还应注重自身的建设,健全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其管理部门,进而提高自身的政策落实和监管水平。

  (1)驾驶员培训行业运管机构应在有效调研、结合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并不断完善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质量管理,构建贯穿于驾驶员培训全过程的考核、评价和监管体系,并以此合理建立与设置管理部门,配置相关的专业或专职人员,以保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质量、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有序运行,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招生收费、培训教学、经营行为等,保证标准的培训质量,同时也可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记录、实行责任倒查,从实践中检验和考察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

  (2)构建信息公开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杜绝职权腐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与管理部门的实际政策的执行、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为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坚持岗位,充分落实岗位职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置信息公开机制,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不仅及时的将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考核和评估信息公布于社会,还应将自身的监管行为和政策反馈给学员和社会,进而构建和拓展人们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管理的参与平台,充分履行社会的监督功能。

  (3)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与监督。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不仅应包含正面的激励和引导,还应加强反向的惩治与约束,尤其对于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对于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准确的归类分析,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业秩序。对于驾驶员培训学校和教练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考察并惩治,实行一定的资金处罚,并勒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需停业整改,通过考核才可以再次取得营业资格,若没有通过考核或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2 多方协调,加强沟通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实行“考培分离”模式,虽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管理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但也对驾驶员培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与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对其他管理工作视而不见,相互推卸责任,不仅会影响驾驶员培训管理功能的正常发挥,还会对已形成的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带来破坏性的作用。在笔者看来,构建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必须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5.2.1 理顺关系,和谐发展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政策的要求,理顺彼此之间的工作与管理关系,团结合作,和谐发展。

  21 世纪,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主要是“考培分离”模式,公安部门对应其中的“考”,交通部门则主要对应其中的“培”,因此,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的有效协作必须以二者工作的联合互动,培训与考试的有效衔接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教学培训内容与考试内容的吻合,才能保证培训质量,并提升培训效率。另一方面,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在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过程中,不仅要相互监督、约束,更要相互支持、协作与配合。为使考培有效结合,公安与交通两大部门应在充分沟通、商讨的基础上制定考试大纲、考核重点及培训关键;结合考核和培训重点,不断健全驾驶员培训记录和资格考试预约制度,以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机制;同时,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招生行为、培训质量、收费价格的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管理和整治,也都需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使其在执法过程中形成合力、协调联动,着力打击驾驶员培训行业中的“黑教练车”、“黑驾校”等各种问题与行为,共同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促进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此外,在笔者看来,为充分保证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及时沟通、充分协作,可设置一个中间机构,同时对交通和公安两个部门进行协调、监督与管理,其可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驾驶员培训管理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代表构成,以最大程度的保证中间机构的公平与公正。

  5.2.2 各部门信息资源互通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机构除了包含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之外,还涉及了工商管理部门、工会等组织,其中,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自拥有着自身的运行方式、工作方式、管理方法、考核重点和关键性的资料等,各管理部门应在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增进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通与共享,进而可以让每一个部门在充分掌握驾驶员培训市场、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考试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驾驶员培训行业进行管理和考核,提升工作绩效。

  对于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两大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来说,应积极构建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流互通平台,以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考核、评价和责任倒查机制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交通部门可根据公安部门所掌握和提供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情况,考核过程中凸显的优点与缺陷,不断调整和细化培训内容,对学员表现出的不足的方面,进行强化训练,进而提升驾驶员的培训质量,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发展;交通部门也可通过公安部门在管理部门之间的公开与共享的驾驶员培训学校资格考试的通过率﹑考试组织情况等信息,评估相关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信誉﹑教练员的信誉等;另外,交通部门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时,可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新驾驶员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记录与相关资料,进行责任倒查的同时,在具体实践中检验和考核驾驶员培训学校。

  5.3 提升技术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科学技术,作为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重要工具与手段,也是拉开我国与国际发达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推动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不断发展与完善,必须注重不断提升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技术手段,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提升驾驶员培训管理的软实力。

  5.3.1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实行新技术教学

  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及其行业管理、考核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功能良好的的硬件设施,驾驶员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设备、计算机技术等,积极推动驾驶员培训及其管理手段的科技创新化,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

  (1)引入现代化设备,如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理论磁板教学、IC 卡教学计时、模拟训练设备、信息化管理等,学员可更为快速的认识和理解交通规则、交通环境及其相关知识;通过模拟训练设备的推广与应用,学员可有效的突破以往静态模拟和静态操作的局限,而转向动态操作和与真车驾驶类似的实际训练,更为高效、直观、生动,进而更好的培养学员的驾驶的观察能力、临场的反应能力、及时的应变能力及交通安全意识;同时,不断深化模拟器教学,实现教练与学员的充分互动,还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及时并反复查看学员的训练情况,针对其中所犯的错误,进行针对性的强化练习,进而纠正驾驶员的不良驾驶习惯,提高驾驶员实际操作训练的效果与质量;另外,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管理部门还应注重教练场地的合理规划与设计,根据驾驶员培训内容及学员应重点的驾驶技术等,设计出满足其培训要求并适合其技能训练的交通道路与驾驶环境。

  (2)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在引导驾驶员培训学校不断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注重自身的管理手段的不断科学化、技术化发展,积极促进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引进与应用,并以此为平台,构建以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息记录机制,机构和个人的驾驶员培训质量和信用征集机制、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管和考核机制为核心要素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信息的有效性和公开化,提升管理绩效和影响力,进而促进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5.3.2 提升软件实力,强化驾校内部管理

  技术手段的更新与进步,不应只包含具体的实际硬件设施的建设,还应包含与硬件设施相对应的软件实力的提升,因此,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驾驶员培训学校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强化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进而促进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专业化、规模化及效率化发展。

  (1)应引导驾驶员培训学校转换与逐步变革管理与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当前,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较为分散,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也较为松散,缺乏长远发展的目光,驾校管理者们也常常急功近利、为提高经营利润而进行压缩培训课时,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为了与其他机构竞争,而故意压低培训价格,促使驾驶员培训行业恶性竞争,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良好发展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树立企业专业化、规模化、良性循环化发展理念,转换经营模式,合理的规划和控制培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并积极看待和处理与其他培训机构的关系,促使驾驶员培训市场良性竞争。

  (2)企业必须树立驾驶培训长远发展的目标,注重从科学合理的驾驶员培训理念、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现代化的培训与管理设施、不断提升驾驶员培训质量及创建企业品牌等方面建设机构,于驾驶员培训市场中稳定立足的同时,与其他机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若企业的培训质量良好,且在驾驶员培训市场中已形成了稳固的有利地位,其对于培训和管理设备、理念方式的更新完善会更加注重,对其的投资也会不断增加,科学的培训和管理手段进而会再次促进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与管理绩效的提升,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5.4 转换理念,转变职能,服务与管理并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单位,其职能不仅仅限于对驾驶员培训行业、驾驶员培训市场及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更应该包含服务,且对于我国来说,“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机关的根本宗旨,相对于管理而言,“服务”应是首位的,且贯穿行政机关工作的全过程。

  首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应对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整个驾驶员培训行业进行服务;其次,其更应注重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和所有人民群众服务,因为驾驶员培训是一个涉及面很宽泛的行业,若培训不合格,对交通道路安全会带来极为消极的影响,更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主管部门应逐步转换观念,树立服务理念,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治化管理,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而非仅仅只是高层与宏观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同时,应强调其服务贯穿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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