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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的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01 共4226字

  三、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的困境

  (一) 我国生态危机。

  1. 大气污染严重。

  近年来 PM2.5 这个指数频繁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报道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有工业污染、交通污染、生活污染等,其中工业污染和交通污染是主要因素。

  当前紧随我国经济的快速上升的是工业企业不停的扩张,环境污也日益严重。在一些工业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经常会出现雾霾天气。霾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大气中的微米级的细小颗粒,这些颗粒的来源可能是汽车尾气或者工厂排放的废气,当遇到无风、逆温等不利于扩散的天气时便形成霾。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逢重大活动一向灰蒙蒙的天突然变蓝,如青奥蓝、APEC 蓝、公祭蓝、"两会蓝"等,只要是某个地区将要举行国家级的大型活动时,当地都会变得晴空湛蓝。我们不应只注重这种短暂的"美好",应致力于实现天空"永久蓝".

  2. 水污染严重。

  在我国比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严重的是水污染问题,从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来看,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来我国已经发生超过 140 起水污染事件;根据监察部统计,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超过 1700 件的水污染事故。我国人口占全世界20%,淡水资源仅占世界 6%,淡水资源原本就匮乏,加上我国工业和制造业对江河污染问题严重,安全饮水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公民的生活。

  环保总局曾经对全国近 14 万公里河流进行过调查。从其发布的调查结果《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有 40%河水属于严重污染程度,在七大江河水系里 41%为 V 类水质。黄河作为我国重要水源,也有近 40%河段为 V 类水质;长江干流六成河水受污染,38%为三类水断面;淮河的水况也令人堪忧,在调查过的淮河河段中,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的河段占到 78.7%,而无法达到渔业标准用水的河段占到 79.7%,甚至还有 32%的河段连灌溉用水的标准都达不到,曾经生活在淮河中的鱼类中有六十多种已经绝迹。除了大江河流域受污染外,一些中小河流及湖泊同样污染严重。水体富营养化、工业重金属残留污染等直接危害居民人身健康,铅中毒、克山病、癌症、甲状腺肿大等都是水污染给人类带来的灾难。

  水污染不是天灾是人祸,科学技术是解决水污染问题的关键。环境引领经济,人民是环境利益主要受益群体,人人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环保意识,这还需要国家政策透明化支持,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治理水污染的科技投入,逐步改善水污染问题。

  3. 水土流失加剧。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在这广袤的大地当中有很多地标出现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已经出现沙化的土地就有 174 万平方公里,而出现其问题的土地也有 356 万平方公里。黄河流域每年都有 16 亿吨泥沙随流而下;长江流域每年流失的土壤达到 24 亿吨,不仅是土壤的流失,伴随而来的还有土壤中营养元素的流失,比如黄河流域每年有大概含有总量约 4000 万吨的 N、P、K 三种元素随着流失的泥沙而流失,超过 2003 年全国的 3990 万吨的化肥需求量。

  河北省在过去 50 多年中已经有 90%的湿地消失了,在存留的湿地中,80%以上成为了排放污水的场所;陕西关中一带近几十年来,上万个"涝池"逐渐消失;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也面临着面积锐减的状况,从曾经的 4000 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不足 50 平方公里。我国的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湿地状况更加不容乐观:内蒙古阿拉善盟曾经进入绿洲的水量有 9 亿立方米,但是由于黑河水在上游地段被过度开发,如今在此地区进入绿洲的水量已不足 2 亿立方米,这导致了东西居延海干枯、数百个湖泊渐渐消失。湿地被誉"地球之肾","肾"一旦萎缩,其调节气候、调蓄洪水、净化水体的能力便大打折扣,旱涝灾害也会不断加重。

  我国近年来大量发展人工纯林的传统未得到改善,相反愈演愈烈。以杨树为例,原来是"南方杉家浜,北方杨家将",现在是"东西南北中,全是杨家兵".

  如今杨树已经快南达南岭,大西北、华北平原包括江南一些地区,杨树为大面积被种植。高密度、单一树种的人工纯林会破坏国土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从而导致"绿色荒漠"的形成。

  4. 濒危物种增加。

  《国际濒危动物贸易公约》中,联合国列出了世界性濒危的动物物种 740种,而在这之中,我国就占了 189 种。中国的本土植物物种中有 20%左右已经成为濒危或者渐危物种,多达 5000 种左右。造成物种濒危或灭绝的原因是由于生态环境的破碎化、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以及栖息地环境的改变。例如在1988~2000 年间,黑龙江嫩江县的天然林斑块数量增加明显,已经由 240 上升到343,并且单独斑块的平均面积已经下降到 68 公顷。长江上由于三峡工程的实施,环境污染加剧,现如今想寻觅白鳍豚的踪迹已经很难,该物种已功能性灭绝。

  中国生态危机现状不容乐观,生物入侵、全球变暖、海洋生产力下降等等都在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政府要想办法遏制生态的退化,动员全社会成员一道着力解决这个难题,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让中国重获永久的蓝天。

  (二) 我国生态治理危机。

  1. 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不断加剧。

  我国的经济增长由于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在数量及规模上均取得巨大成功,而环境问题却给我们敲响警钟。与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一样,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失衡的矛盾也是我国所面临重大发展问题。

  (1)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首先,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是矛盾着的双方,相互对立统一的关系。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具有斗争关系但并不是纯粹单一的斗争关系,因为矛盾的双方在具有斗争性的同时必然还具有统一性,因此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在具有斗争性的同时,又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同一性。

  其次,保护环境在某些方面又强烈制约着经济增长。提到环境保护,绝大多数人狭义地认为是对工业污染的防治,广义来讲,环境是所有资源的总和,种类繁多复杂,比如水、土地、植被均属于自然资源,而如今遭到我们的严重破坏,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荒漠化等等影响了生态平衡。人们促进经济增长的劳动也是一种资源,价值资源是其表现形式,没有劳动,价值将不存在,资源仅拥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资源是无价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最根本要素,环境作为生产资源,是生产力及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环境好坏关乎人类生活质量的高低。只有拥有高质量的环境,人类才能更好更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推动经济发展,所以经济增长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无法共同进行的原因。

  首先,"经济增长"的真正含义被歪曲。人类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通常只重视经济的增长,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我国忽视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阻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其次,过分注重短期利益,忽视全局长期利益。人类对于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通常是从短期利益出发,忽视整体利益、全局利益甚至是长远利益,此举导致了环境污染、管理混乱及资源浪费。只注重追求经济的增长而不顾人类环境,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每年因为环境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千亿元人民币。

  再次,经济发展的速度明显快于环境立法的速度。在快速发展的经济面前,我国的环境立法显得尤为的缓慢。当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法令颁布后,与其配套的某些实施细则及法规却未能够按时出台,一些关键的职能单位也未出台比较系统的有关环保的法律规定,"环保立法的速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2. 生态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生态治理中缺乏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复杂性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普遍特性,而且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还表现出敏感的属性,这就要求非常专业的规范的治理手段与之相对应,地方的环境治理没有达到中央对于环境治理的统一监管的要求,仍然显现着各自以属地责任为基础的特性,治理中制度安排不统一、环境法律技术标准低;各个地方机关单位在制定环境法规、制定环境治理标准、规划环境监测、鉴定和评估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这导致很难对企业进行一体化监管操作,法治化治理的制度存在惰性,各方合作不能深入、稳定地配合来有效协调环境利益,治理最终呈现出"碎片化"和"突击性".

  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科学。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没有在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模式中,缺乏公众、企业等的参与、政府单打独斗、监管不及时。依靠政府间的联席会议等行政手段进行生态治理时,对市场主体在环境治理激励与惩处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的机制不完善,忽视社会个人力量对生态环境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

  有关治理生态环境的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健全。职责不明、监管弱化、违法成本低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治理的效果,不健全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是共同原因。地方机关单位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造成缺乏监管意识,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环境执法手段,对 GDP 的过于追求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未形成完备的有关环境违法企业的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处罚作为主要追究形式,惩戒力度太小;关于涉嫌犯罪的生态案件缺乏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执法力度弱。

  3. 法律法规监管缺失。

  (1)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生态保护和环境治法律规定比较少,而且相关法律规定中对相关组织的环境治理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当治理环境过程中出现一些沟通配属,组织、纠纷处理的问题是没有配套的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比如《环境保护法》

  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没有给相关组织提供足够的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参考依据。另外,内各地方政府将环境立法条块分割运用,导致法律内容的重复、冲突及遗漏现象突出,环境治理法律缺乏全局性、战略性设计、分散凌乱,为治理提供的法律制度参照不系统。

  (2)缺乏完善的生态环境法治运行机制。

  缺少健全的法制运行机制就不能保障并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顺利进行。

  目前由于联席会议缺乏常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安排,生态环境立法程序不够明确,实践不丰富。在执法方面,由于职责划分不明确及联合执法机构不统一,生态环境纠纷执法时各自为政,信息沟通不及时顺畅,执行程序复杂化,预防及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能力较弱,缺乏全局观念,联合执法措施不到位。在司法审判方面,生态环境纠纷应由专门性的审判机构来处理,我国缺乏此类机构;未形成完备的制度来处理管辖范围、管辖权限、案件起诉、调解与审判等问题;还应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跨行政单位的环境污染诉讼问题仍然棘手。总之,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成的法治运行机制需大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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