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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消费建设的伦理导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30 共86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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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伦理学视角下中国信用消费问题探究
  【第一章】信用消费中的伦理道德分析绪论
  【第二章】信用消费的内涵、特点与本质
  【第三章】信用消费失范的伦理学分析
  【第四章】我国信用消费建设的伦理导向
  【结语/参考文献】信用消费体系的伦理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我国信用消费建设的伦理导向

  4.1 发展信用消费的伦理必要性

  4.1.1 法制他律较道德自律的缺陷和不足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十分完善。众所周知美国也是全球公认的信用管理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最健全和完善的国家。然而美国近年来在金融领域发生的一系列较为严重的信用失范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对于已经发展了进百年的美国式信用消费制度产生深思。美国 2008 年次贷危机同样也证明了美国式的号称完善的信用消费制度也逃脱不了制度性勾结的厄运。制度导致勾结,在完善的监管制度下,勾结是绕开制度最有效的手段。现实生活中的市场经济是复杂多样的,任何制度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对于信用问题的防范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仅仅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足以保证信用消费在市场经济中的健康发展。信用消费与其它经济活动相同,在活动中存在着潜在的大量机会主义行为的余地,即使是现代性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触及的死角。法律制度之所以不能完全克服机会主义的行为,不仅仅因为对于这类行为的测定与约束需要高额的成本,法律制度在其发挥作用时存在着滞后性、僵化性。

  4.1.2 伦理自律是信用消费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然而,伦理绝不是简单的形而上的概念和范畴,由于其是对公共人际关系行为的应然行规定,在实际中具有强大的应用指导作用。这种功能伴随着市场经济中快速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对于信用消费而言,伦理学也正在一步步介入,即经济伦理学的应用。通过伦理学的应用来协调和规范人们消费行为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其实,发展信用消费的伦理必要性来源于经济和伦理两者的内在关联,源于信用消费发展的目地和社会伦理目标之间所存在的逻辑上相同。美国着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认为:"所有人的行为都在一定的伦理背景下进行,离开了伦理而单独地强调人的经济理性智慧削弱经济学的预测能力。"[10]p156强调伦理学在信用消费领域的规范性,也印证了凯恩斯所说过的一句话:我要十分强调经济学是一门道德科学,它和人的内省和价值观相联系。在信用消费规范中,信用伦理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从信用消费产生的那天起,就存在了诚实守信与失信诈骗的较量。较量的结果证明,信用消费虽然伴随着制度与法制的快速成长,但诚信是其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伦理的内在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今天,高度依赖于制度与法制的信用消费依然有大量的失信问题出现。但同时,信用消费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具有鲜明的功利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活动的出发点和原动力。无论是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点上莫能例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消费的自动调节能力有限,尽管我国不断加强信用消费制度的建设,但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消费双方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乃至欺诈行为牟取利益。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信用消费领域中的失范问题单靠制度建设发展所不能解决的,只有在信用消费发展的过程中重视伦理道德的内在作用,认识到制度本身是伦理道德的意识形态安排,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信用消费失范的问题。

  4.2 发展信用消费的伦理原则

  要解决信用消费发展中信用缺失的问题,就要有与之相对应的伦理原则作为指导,这种伦理原则贯穿于整个消费体系当中,这种伦理原则可以视为普遍的伦理规范。

  4.2.1 美德对规则的优先原则

  信用消费的美德优先原则,不能因为诚信美德的实践力量式微而抛弃。从理论的层面讲美德给予外在规则内在的支持和培养,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规则有限性所带来的问题,不仅是因为信用消费过程体现的是一种伦理品格,而是因为伦理学始终都是以道德尤其是人的美德或者道德品格作为首先思考的对象,从伦理学的本意来说,规则不但为美德实践提供制度化的背景,而且规则本身就是外在化、形式化的美德。通常情况下我们把信用与诚信混用,实际上信用与诚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一般来说:"信用体现的是双方共同意志建立的客观关系,诚信体现的是信用者诚实守信的德性和人格".[20]p34在信用消费过程中,信用体现的是经济关系,表现为规则制度;诚信体现的是道德良心,表现为美德规范。信用的本质在于经济规范制度。但信用也是整个社会价值取向、道德水平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如果社会道德水平下滑,则必然导致信用缺失。近年来,市场体系和信用制度都很发达的欧美国家,接连爆发经济失信丑闻。

  这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等他律规范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用消费主体失信动机和失信行为产生的可能。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p111在信用消费中,各项规则如果没有被美德"主观意志的法"所认同、接受和支持,便很难真正发挥其作用。美德的优先性也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的那样,如果没有自主自律的道德人格和伦理秩序,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肯定和内化。因此,信用消费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信用主题的培育,都需要诸如自由平等、童叟无欺等美德作为其前提及基础。

  4.2.2 适度消费原则

  怎样评价信用消费中节俭和奢侈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各不相同。在所有的讨论中,关键点在于经济评价和伦理评价的矛盾与冲突。而要实现两者的统一,就需要在冲突双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适度原则是一个和好的选择。

  适度原则的内涵就是"俭而有度,合理消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信用消费的方式、内容和能力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信用消费的价值取向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我们怎样正确把握"俭而有度,合理消费"呢这里我们把节俭和合理统一在一起。节俭是一种德性,在信用消费观上同样采取适度的原则,过分的节俭抑制了消费的需求,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就不是善。经济学家通常将合理消费支出概念定义为等于或者近似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同时与个人收入相适应。而"略高于"个人收入水平的消费支出或者不过多的占用资源的消费支出,我们都可以称为合理地消费支出。信用消费的适度原则不仅强调节俭,同时也重视合理消费,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增长。

  信用消费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对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对房地产、汽车和金融行业意义十分重要。通过具体分析必须认识到适度的信用消费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也需要从伦理道德层面去接受。要不然,将其存在的意义全部抹杀,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变成伦理道德的反面,如何有效的扩大内需,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对于中国以节俭节约为主的适度消费思想要有深刻的、不同层面的认知。所谓的"量入为出"不单纯是说要以之前的消费收入为标准,也要将未来的消费收入考虑进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实的社会伦理道德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紧密联系,其道德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经济状况的好坏。从信用消费的内容方面进行探讨, 它的伦理评价标准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其评价的标准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这样消费的伦理观念才能够与现代消费原则相结合,才能够让现代信用消费有良好的发展。

  4.2.3 和谐、绿色消费原则

  消费是一个自然过程,信用消费作为消费的一种方式,伴随着其发展扩大,归根到底要转换自然界的物质构成,依靠这种转换来丰富人们的物质条件。故而,信用消费也会牵扯到消费者和大自然的联系。有人认为信用消费是单纯的经济消费,不会直接涉及能源的消耗,不会造成环境的污染。但伴随着信用消费的发展,更多的住宅和汽车快速走进人们的生活,在汽车的排量问题上,是购买高能耗的汽车还是购买环保的新能源汽车不单纯思考的是顾客自身购买力的问题,而且要从节能环保的目地出发去选择。虽然选择大排量的汽车可以增加经济的效益,提高消费水平,但我们还是提倡顾客购买节能环保型的家用车,出于保护生态平衡以最小的能耗来进行家用车的使用。这是因为生态环境的承受力是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过其自然本身所能承受的极限,生态平衡就会被打破。将消费需求限制在合理的区间之内,这样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使人类社会长久的、良好的进步。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信用消费的这种模式,难免会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不利于自然的保护。因此,人们的消费结构、数量、内容都需要进行控制。居民的集体利益蕴含于和谐、绿色的消费原则中,这种原则依据集体利益来规范消费主体的活动,这就使得消费主体必须具有和谐处理与生态环境的能力。信用消费在计算社会经济限度的同时,也要将自然生态水平的上限阈值纳入到计算范围之内。绿色、和谐的消费原则对人们在信用消费的过程中,在考虑能否有助于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要有利于自然环境保护,有利于生态的平衡。其原则的价值基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消费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4.3 发展信用消费的对策伴
  
  随着伦理学的发展,人们更多的倾向于从伦理的角度去思考信用消费中失信的问题,挖掘其本质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道德途径。而能否建立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规范、组织形式的综合系统,即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其关键所在。信用消费的信用体系包括了:建设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信用道德,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制度化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用体系的持久和有效,最终让信用消费得到健康的发展。

  4.3.1 信用主体的德性培养

  信用系统建设里的关键环节是人,主体以道德理念为基础对信用规则自觉遵守是解决不诚信的信用消费问题的根源。人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是所有行为的发出者,也是失信行为的行为主体。人没有权利抉择是否成为一个人,却有权利抉择成为怎么样的人。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关乎人应该如何做人与生活的最基本要求,在其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兼具社会人与经济人的角色,人的行为则带有自发的经济和社会伦理倾向,在对利益最大化的不断追逐中,伦理美德对其影响的程度则由人的道德倾向性决定。基于不同的道德思考形式的不同价值观也会左右着人们对生活、会幸福乃至最大化利益的不同追求和理解。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看待经济问题,这样的行为自身就既有利于获得自我利益,也具有社会的合理性。

  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信用主体是否愿意诚实守信,从根本上取决于内心对于诚信美德的认可程度。失信从根本上来说,也只能是人们内心深处出寻找原因。我们不能把失信的主要因素归结于社会,责怪法制系统的不健全。信用主体的行为至少部分受人的动机的影响。我们真正想做的事并不是决定于外部的压力和条件。同样的外部环境,但信用主体的行为方向却各自不同。所以在信用消费中,那些失信者的比例较低,其原因正是每个个体的道德底线和内心信念不同。对于信用主体美德的培育去防止信用风险产生及蔓延是解决其消费过程中失信的最好武器。假如我们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拥有良好的道德水平,骗局即使是形成了,也会很快终止。哈耶克说过:"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绝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愿遵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小限度。"[12]p72可见诚信美德从来不是强迫的,它是人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信用主体是否能够做到以美德为本,尤其是信用主体能不能在经济人的诱惑下重新定位到作为社会人、伦理人、道德人的位置,是成败的关键。

  道德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提升人们的伦理道德意识,意识是行为的基础,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意识,就会引导人们作出什么样的行为。来自多角度多方向的道德信用教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哈耶克认为:"人不是生而具有聪明、理性和良知,人必须通过教育才变得聪明、理智和良知。"[12]p99彭林也说:"社会是有人组成的,所以治理社会就要从教育人开始。"我们不能仅在经济生活中培养主体的信用道德,更应该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向宣传和推广中国传统道德思想和国外先进的道德理论,使公民领悟其中的哲理,用先进的知识和观念改变自身的诚信意识,进而加上一定的社会道德教育,逐渐在这样多方面的引领下,使信用主体能形成正确、积极的道德诚信观,为未来的经济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借用亚当斯密"内心的那个人"的说法,道德教育的目地就是要使"内心的那个人"的形象更加为完善、更加清晰、更加有号召力。在全面的诚信道德普及前提下,职业方面的道德引导也是不能忽视的。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增强所有信用主体关于经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减弱机会主义的可能性,深刻地意识到诚信就是金融经济的基础,意识到目前市场上信用的重要性,进而能够在日常的经济活动自觉地主动地遵守信用规范,以此降低不遵守诚信的经济行为发生的几率。同时培育公民的信用美德,也需要社会舆论引导的配合。社会舆论可以通过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管道传颂诚信为本的道德规范,通过耳濡目染地过程实现提升公民的道德意识、转变公民诚信态度的作用。倘若没有舆论的监督,诚信的经济行为无法赞扬和推广,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无法指责,就会使人们模糊善恶观念和善恶界限,长此已久,整个社会诚信美德文化环境恶化,所谓的信用消费系统也就形同虚设。

  4.3.2 诚信制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4.3.2.1 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的非对称为信用消费中失信创造了客观的条件。通过披露信息能把透明度提高。营造一种环境的原则,在这种环境下消费双方可以更加彼此的接近和了解有关现存状态决策以及消费行为的信息。因此,把信息全面的、有效的进行披露,并且保证真实性就很有必要了。针对信用消费中信息披露程度不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完善方法:

  第一,增加电子化的披露渠道。减少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对信息占有的时间差亦是控制信用缺失行为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二,促进协同作战。法律应该去保护每个人的隐私,还有商业秘密,但是不可能绝对化的进行保护。但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相关的法律,并在法律的范围里面,联合银行、税务等许多部门一起建立一个平台,专门的成立一个网络,向所有人提供信息,把这个事放在制度的下面,让它更加的合理。第三,把资信评级机构管理好。政府应努力的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比如说培养人才,或者加大宣传,把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全都放到法治的轨道上。第四,把信息披露监管好,而且要有一套体系。披露这些信息不能只靠资信机构。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各监管主体方向明确、功能互补、共同发挥作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信用消费双方的信息披露。第五,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事实也说明,只有有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才能把披露失真的问题彻底的给解决掉。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解决信息传输、信息解析和信息回馈等中间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是有了虚假信息,也要有赔偿制度,重重的处罚那些造假的人,让他们不敢去造假。

  4.3.2.2 增强信用担保和保险制度

  看国外的一些经验,政府里面的负责担保的机构还有保险公司对于分散消费信贷风险、推动信用消费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我国的消费信贷担保体系可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首先是让政府组建一个公司,负责贷款担保,为个人,特别是那些长期买房子的住房贷款提供政府上的担保,来把风险降低下来。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出资一部分,同时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资。政府担保应以中低收入居民为主要对象,有明确而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如对最低首付款比例、家庭收入水平、居住面积等作出规定,并收取较低的担保费。政府担保具有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成本较低的特点,可以有效地解决大量中低收入消费者因不能提供有效担保而难以获得贷款的问题。同时由于政府担保的贷款风险低,信用等级高,可以为消费贷款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和流通创造条件。政府的支持还可以给市场参与者以信心,有利于消费信贷市场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企业或私人投资成立专业担保公司,为消费贷款提供商业性担保,其担保对象更为广泛,条件也可以相对宽松,如可以接受更高的贷款房价比、更灵活的利率方式等,使一部分不能得到政府机构担保的消费者和贷款业务能够得到信用担保支持。私营担保机构以其灵活的经营策略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成为政府机构担保的必要补充。

  消费信贷证券化需要以成熟的证券市场为基础,因此要快一些把市场机制健全起来,规范起来,把制度完善了。并且要靠立法来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交易的行为。同时政府也得加强监管还有调控,维护好市场的秩序。要积极培育和不断完善中介机构(证券发行机构、评级机构、承销机构等)体系,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运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消费贷款的二级市场,实现消费贷款权证化或票据化,形成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管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可采取"选择试点、分步到位"的模式,即先在上海、深圳等金融市场环境比较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把信用消费和保险结合起来,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手段,用来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就是专门进行风险防范的一个比较特殊的单位,风险管理的经验是很丰富的,技术也比较专业,因此可以有一番作为。这方面国外的经验可以拿来当做参考,保险公司也要努力开设跟信用消费有关的一些品种,比如说信用保险、履约保险还有产权保险等,银行有时候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还得买他们指定的一个保险,万一借款人发生了一些意外,或者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还不了贷款了,保险公司就要给受益人一定的保险赔偿金,而且这么大的赔偿金,也可以把银行的本息全都补上。通过把保险公司引导到这一方面来,逐渐的就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保险的机制,来把风险控制住。这样既可以有效消除银行的不安全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加大对信用消费的投入,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4.3.2.3 法律法规的加强

  从伦理角度出发强化信用消费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信用消费法治环境的净化,从而可以为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强效的法律支持。伦理是法治的基础,只有信用消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运行符合了基本的伦理规范,法律法规对信用消费的规范才能与道德相契合,才能在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行。从伦理角度出发完善信用消费法制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要保障,更是其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信用消费并不是单一对应着市场经济,它同时也对应着法治经济,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人从感性上去自觉遵守,它同时也需要理性的克制,归结起来可以说这是信用道德与法律制度的合力。完备的法律体系既可以为信用消费体系提供代表国家意志的强制力保障,可以从用法律上的他律促进道德上的自律,还可以对消费主体的不当行为进行事前制止与事后的处理,从而促进消费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转,发挥消费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关于诚信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各个阶段对诚信制度的保护还不到位,还难以较好的发挥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他律作用。立法方面,虽然《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了较为细致的诚信规则,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则,但这些有关信用消费的立法大多是零零散散的分布于各项法律之中,在各项法律之中也没有进行特别的强调。可以说,有关信用消费的法律在立法层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完善的法律系统,这就难以对实际当中信用消费问题起到强力的规范作用。在执法与司法层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信用制度的论述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加之执法、司法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重视信用问题,往往存在着执法、司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律自身的信用也得不到维护。

  针对上述法律运行中的问题,为使法律建设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信用消费的要求,国家应抓紧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层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等与日常经济生活紧密相关而又较为细致的法律法规,要突出诚信制度的建设。

  尽快通过《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中金融机构行为和保险的运作,确保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向遵守信用的方向前进。与此同时应起草通过《个人信用报告法》,保证各种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抓紧研究、制定《个人破产法》,对消费者无力偿还债务时申请破产的条件、程序、债权清偿等作出规定,对消费者个人或家庭丧失偿债能力的,应允许其依法破产,从而避免目前个人资不抵债时既不能破产、也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鉴于信用消费市场最重要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对金融机构执行消费信贷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执行消费信贷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责,并负责接待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此外,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也应对本行业的消费信贷活动进行自律性监督,并协调与消费者的关系。通过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法》和配套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同时强化执法监督,为信用消费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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