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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先天的质料性的存在

时间:2016-12-15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本文字数:104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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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马克斯·舍勒的人格价值观念研究
导言 第一章:价值是先天的质料性的存在
第二章:人格价值具有最高价值的善
第三章:舍勒人格价值理论的意义所在
结语/参考文献:舍勒人格价值伦理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 言
  
  马克斯·舍勒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的人格价值理论是其哲学人类学这一宏大构图中的重要一节。面对欧洲社会的精神动荡以及德意志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颓废的局面,他以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创建性的精神,力图以一种现象学的方法构建出绝对价值的伦理学,来重新建立统一、文明的欧洲社会。在笔者看来,舍勒的人格价值学说不仅对二十世纪的欧洲具有振奋性的意义,对我们当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他的情感价值观以及榜样理论有助于我们树立典范、传播正能量,提升整体社会道德境界。
  
  舍勒的主要着作有《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论人身上的永恒》、《同情的本质与形式》、《价值的颠覆》,以及论文《道德建构中的怨恨》、《资本主义的未来》等,这其中都涉及到了伦理价值理论。本文主要探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以下简称《形式主义》)中的价值理论与人格理论及二者间的联系。
  
  在舍勒的早期着作中,他主要思考的问题就是现代伦理结构和伦理意识的变化,这一变化用他自己的语言表达就是“价值的颠覆”.伦理价值理论是舍勒对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立足点,也是他对人的本质思考中的重要一环,是他的哲学人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形式主义》一书中,他通过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建立起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以期恢复社会价值的秩序。该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与善业伦理学或目的伦理学”,在这里舍勒主要批判了康德形式伦理学中的形式先天主义,提出价值的原初被给予性和价值的情感本质;第二部分批判了伦理价值的相对主义理论,并着重描写了对价值的载体--人格的分析,提出人格是本源性的存在,是最高的善的唯一载体。由于本文主要涉及舍勒的人格价值理论,因此将着重对其价值本身的存在、来源、价值等级以及人格与价值的关系进行论述。笔者希望通过对舍勒的人格价值理论的研究,明晰他对情感价值及善恶道德的独特见解,阐明精神追求以及道德价值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所在。
  
  第 1 章 价值是先天的质料性的存在
  
  在第 1 章中,笔者将首先介绍舍勒的价值概念。首先,舍勒提出,价值预设的基础和标准不是康德的形式之物,也不是一般质料伦理学所谓的善业、成效等,而是爱、恨等感官感受。那么,价值是什么呢?舍勒提出,价值不是某物的属性,而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它是一种先天的事实,它先天的存在着等级顺序,即价值的级序。现代人的悲观迷惘皆是因为沉溺于感官价值和生命价值,要摆脱这种失落的境地,需要追求更高的精神价值乃至神圣价值,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价值的价值,即善的道德价值。
  
  1.1 对形式主义与一般的质料伦理学的批判
  
  舍勒的人格价值伦理学是从对康德的批判开始的,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认为道德价值必须建立在理性精神的基础之上,因而他反对善业伦理学等一般的质料伦理学。舍勒对此提出,价值伦理不仅仅包含了理性成分,也包含了爱、恨等感情因素,甚至感官的感情因素是更加基础的层面。另外,他同意康德对一般的质料伦理学的批判,认为道德价值的依据不是成效,也不是快乐等等。通过对形式主义与一般质料伦理学的批判,舍勒为引出质料的人格伦理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1.1.1 对康德形式先天主义的批判
  
  舍勒在《形式主义》一书的“引论性说明”中提到,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建立在以下预设之上:所有的质料伦理学都必然是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必然都带有经验的、后天的有效性;必然都是享乐主义的和他律的;必然会将伦理价值评估的基础转移到人类的本能的利己主义中去。而只有形式主义的伦理学才是先天的;才能在伦常价值的建立中避免感性快乐;才能确定人格的自律性;才能确证人格的尊严;才能不依赖于利己主义而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普遍有效。因为在康德看来,“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所谓欲求能力的质料,我是指其现实性为人所欲求的对象。”
  
  舍勒认为将形式之物等同于先天之物,这是形式伦理学的基础,而且也是形式伦理学的基本谬误。先天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因而与形式并无联系,它所意指的是被给予次序方面的在先,属于被给予之物,属于事实领域,因而也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作为本质直观被给予的,并不是康德意义上的束缚在定律或判断行为上。而且,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另一个谬误,即认为先天之物等于思想之物,质料之物等于感性内涵。康德认为人的本质就是理性,只有理性,才能摆脱感性和欲望的束缚,实现道德的普遍必然性,而感性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具有道德价值的。但是在舍勒看来,这是西方哲学界流传已久的理性与感性的二元分离问题,实际上,理性与感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同时被包含在人的精神之中,爱、恨、追求、自由等情感活动都是人类精神的一部分,都具有原初的被给予性。因此,对情感的直观认识不仅不能被排除在伦理学之外,相反,它们才是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因此,舍勒的价值理论是建构在先天的情感认识基础上的,并且,舍勒的伦理学不仅与康德的形式主义截然相反,还与幸福主义等一系列质料伦理学具有本质的区别。
  
  1.1.2 对善业伦理学、成效伦理学及幸福主义的批判
  
  在《形式主义》的第二部分,舍勒对于建立在质料基础之上的善业伦理学、成效伦理学和幸福主义同样给予了批判。
  
  首先,舍勒承认康德对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的拒绝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种伦理学将某个人格、意愿行为的好坏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善业之上,也就是说,道德伦理上的好坏取决于善业世界的偶然性的或因果性的经验联系。这样一来,就导致了道德上的好坏、善恶要随着善业世界的改变而改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都可能具有不同的道德准则。这种伦理价值的相对主义是舍勒所坚决反对的。
  
  在这里,舍勒对善业、有价值的事物以及价值进行了区分,善业与事物同样具有原初的被给予性,但是二者并不相同,善业也并非奠基于事物之上,“毋宁说,善业展示着奠基于一个特定的基本价值之中的诸价值质性或诸价值状态的‘事物性’统一”2,它是一个价值事物,是同一价值载体的必然的事物性集合。一个善业可以被销毁,但是展示着其客观同一性的事物不一定必然被销毁。比如一个褪色的工艺品,我们可以说它的善业不复存在了,但是这个工艺品依然存在。在由完全不相同的事物组成的质性相同的集合中,只有一个善业,这个善业与自然的事物是完全不相干的。
  
  但是,善业也不同于价值,价值完全独立于善业以及事物,同时,价值也完全贯穿整个善业,价值级序指引着善业世界的构成,而善业则仅仅是价值质性的载体。
  
  例如在不同的时期存在着不同的艺术构成与鉴赏方式。这种价值级序是先天的质料的价值级序,因而,康德意义上的在伦常的或美感的价值之中只存在一个形式的价值的合法则性的说法是完全谬误的;而将伦理学完全建立在善业这一事物性的集合之上的做法也是没有意义的。
  
  再次,舍勒对成效伦理学进行了批判。成效的伦理学“使人格和意愿行为、甚至所有其他的行为举止一般都依赖于它们的作用在实在世界中所具有的实践结果的经验”1,舍勒在这里区分了志向与意图,意图依赖于实事,并且可能在同一个实事面前变化,而志向则是不变的,它不依赖意图,也不依赖于经验性的实事,它只是一种对某个价值质性的指向。为了清楚地说明成效伦理学与纯粹的质料伦理学的区别,舍勒举出了瘫患者的例子。当看到有人落水的时候,一个瘫痪者会产生救人的意愿。这个意愿与一个健全的人产生救人的意愿并最终将人救起这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具有同一个志向。但是这二者的意愿行为所产生的道德价值却是完全不同的。
  
  瘫患者并没有意愿的行动,这说明,志向是不依赖于意愿、意愿行动以及行动结果的。因此,成效伦理学将道德价值归结为意愿行为结果的好坏,这也是没有意义的。后,舍勒对幸福主义进行了批判。幸福主义或享乐主义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得到了不同的发展,但是舍勒认为它们的最原初的学说是这样一种学说:“一个对象、一个行动的价值状态仅仅是对这个事实组成而言的一个不合适表达,这个事实组成是指:这个对象通过它对人及其自我的作用而唤起了他的快乐”2,这说明,人们首先是通过是否唤起了快乐的状态而将一个事物或行动判定为肯定价值的或否定价值的。但是,舍勒提出,人们首先追求的不是快乐,而是善业,即使快乐成为了追求的目标,那么也只是因为这个快乐是作为善而被追求的。舍勒在这里区分了价值、价值感受以及价值感受状态的关系,人们将快乐作为伦常生活的最高追求,是因为他们混淆了价值与价值感受的关系。快乐并不是价值,而只可能是价值的载体,因此,幸福主义者将快乐作为伦常生活的标准是荒谬而没有意义的。
  
  1.2 对价值理论的探析
  
  对于价值这个概念,舍勒自有他的独特看法。他提出,价值并不是事物的属性,也不是某些力量、禀赋,“一切价值(包括‘善’和‘恶’)都是质料的质性”1,它们走在价值事物的前面,具有先天的独立性,而对这种价值的追求在实践领域就被称为道德。
  
  1.2.1 价值的内涵
  
  在舍勒看来,价值不是行事成效的好坏,也不是肤浅的快乐与幸福,那么价值是什么呢?
  
  首先,价值并不是一个实存。舍勒的价值理论是通过现象学建构的,他认为价值就是一种先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正如他所说的:“价值必须始终是自身直观地被给予的,或者必须回溯到这样一种被给予性上”.2早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舍勒就曾提过,对于“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只能说,价值什么都不是,因为它不是一种实存,是不可定义的。
  
  其次,价值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舍勒说:“正如颜色的名称所指明的仅仅是物体事物的特性一样--即使在自然的世界观中,颜色显现也大都只是就其作为区分不同物体事物单位的手段所起的作用而得到注意--,价值的名称也仅仅指明那些被我们称作‘善业’的、以事物方式被给予的单位之特性。就像我可以例如在一个纯光谱颜色中使一个红作为单纯延展的性质被给予我,同时并不将它理解为一个物体平面的表层,而只将它理解为平面或一个空间类型的东西,我也可以原则上接触到像适意的、诱人的、可亲的,还有友好的、雅致的、高贵的这样一些价值,同时却并不将它们想象为事物或人的特性”3.正像颜色可以帮助我们区分不同的事物,但是我们却不会将一种颜色就看作是某物固定的、绝对的属性,因为它只是我们分辨事物的一种手段。颜色的例子可以显而易见的为我们呈现舍勒的“价值”的含义,这种价值需要借助另一个事物来显现自身,我们只有通过画布或者黑板这类媒介才能够得到颜色的概念,同样也只有通过价值的载体,价值才能够被直观地给予,因此,价值不是某物的固有属性,而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
  
  再次,价值具有独立性。“一切价值都是质料的质性,它们彼此相对具有一个在‘高’与‘低’方面的特定秩序;而这并不依赖于它们所接受的存在形式,例如无论它们是作为纯粹对象性的质性伫立在我们面前,还是作为价值状态的成分(例如某物的适意或美),或是作为在善业中的部分因素,或是作为‘一个事物’具有的价值”1.一个实事的价值不论其价值载体是否被给予,我们都能够十分明确地把握这个价值。一个颜色概念如红色,它是独立存在的,无论我们是否能在画布上或黑板上看到它显现的状态;我们看到一个人会产生亲切或者讨厌的感觉,尽管我们无法说出理由;我们欣赏一首诗或一个艺术品,我们会产生诸如美好的或者粗俗的感觉,尽管我们根本不明白关于形象内容的特性。
  
  上述事例都明晰地表明价值的被给予是不依赖于对价值载体的经验的,价值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价值的载体发生变化,价值也不会随之产生变动。同时,价值不仅相对于其载体是独立存在的,并且它不是通过归纳获得的,而是走在事物的前面,是一种先天的事实,“价值是对象自己的特殊本性的第一‘信使’”2,例如我们可以回忆到某一天是美好的,但是我们却并不能回想起那一天具体的经历。因此,在价值的对象本身还是含混不清的时候,价值就已经是清楚明白的了。
  
  最后,价值并非康德意义上的纯粹理性的存在,而是与感受、感情体验相关联的。价值首先是在感受中被给予的,但是这种被给予性并非是被束缚于追求之上,即价值并不是只有在追求中才能够被感受到的,肯定价值并不一定是被追求之物,否定价值也不一定是被抵御之物。
  
  因此,舍勒认为感受要优先于理性和思考,而价值理念的被给予性要优先于理性或其他意识活动。感情体验不是康德意义上的混乱不堪的状态,而是充满了价值级序的联系状态。正如上文提到的事例所体现的,价值的优先给予性不仅表现在生理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心理方面,因此,与康德的形式的先天性相反,舍勒的价值本质是情感上的先天性,他的伦理学是一种情感的价值伦理学。
  
  1.2.2 质料价值的先天等级关系
  
  所有的价值都是质料的质性,它们都可以分为肯定的价值和否定的价值,这其中包含了这样一个定律:“肯定的价值应当存在,否定的价值不应当存在”1,这就是说,一个价值不可能同时是肯定的和否定的。同时,价值之间也存在着相对“高”或“低”的秩序,即质料价值的质性之间存在着先天的级序,无论它们以何种方式存在、显现,这个特定的秩序是不变的,它为这整个世界“划定了一个可能的游戏空间”,舍勒说,“这些级序的系统在美学的价值领域中被我们称之为一种‘格调',在实践的价值领域中被我们称之为一种’道德‘”2.那么这个价值的级序是如何被把握到的呢?
  
  一个价值的级序是否高于另一种价值,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特殊的认识行为进行把握,即偏好或偏恶。在舍勒看来,偏好或偏恶与选择或者追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一个更高级序的价值不是先被我们感受到,然后才产生偏好,而是在偏好之中,这个更高级序的价值才能被我们感受。偏好中不存在追求、选择或意愿,比如说相比于石竹我更喜欢玫瑰,在这个偏好中不存在选择的行为。偏好只在善业和价值之间发生。相比于价值来说,善业的偏好是经验的偏好,并且受到价值的偏好的影响,一个更偏好高贵的价值甚于适意价值的人,他经验到的善业世界必然也与偏好适意价值的人不同。但是,虽然价值秩序只能在偏好或者偏恶中被给予,具体的价值秩序本身却不是偏好所给予的,它本身具有绝对的先天性。那么舍勒是如何描述这个先天的绝对纯粹质料的价值级序的呢?

        1、首先突显出自身的是感官价值,这是一种包括适意与不适意的价值序列,与之相符的是感性感受的功能和感觉感受的感受状态,这其中包括了实事价值、功能价值以及状况价值。因此,这种价值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独特性,即一个人的感官感受只能是个体性的,不可能被他人同样的感知。
  
  感官价值的价值序列是相对于整个感性自然的一般本质而非某个特定的机体,例如人的机体组织。对于不同的生物体来说,适意与不适意的感觉与程度是不同的,同一把椅子,对于 A 来说是舒服的,但是对于 B 来说可能是不舒服的,这种适意与不适意的区别是绝对的区别,它们在被生物体认识之前就已经是清楚的、绝对的。
  
  并且,相对于不适意,生物体更偏好适意的价值秩序,这不是建立在观察或归纳基础上的经验,这种偏好先天的存在于这种感官价值的本质之中。如果有人向我们描述一个人种偏好不适意胜过适意,在舍勒看来,这种说法“先天的”不可信,因为即使存在着一种生物与我们的感官感觉相反,将我们认为是不适意的状态感受为适意的状态,也不可能存在一个生物体,相对于适意的状态更偏好于不适意。毋宁说,由于存在着一种我们所不了解的更高阶段的价值,为了实现这种价值,有人宁愿牺牲适意的感受;或者是存在一种病理学上的异常症状,而将对生命有害的体验感受为快感或适意。对适意或不适意的选择并不是由所谓的进化论决定或说明的,因为这种价值偏好独立于生命体,是一种先验的推断。
  
  2、生命价值是作为第二种价值样式突显出来的,与之相符的是所有生命感受的状态,它包含在从高贵到粗俗的对立中,其中的价值质性及其相关项异常丰富,包括生活感受、健康或疾病的感受、年龄或死亡的感受等等。生命价值是一种完全独立的价值样式,它不能被降低为适意或者有用的价值秩序上,也不可能被提升到更高的精神价值的秩序中。在舍勒看来,生命价值体现了生物生命的本质性,而并非仅仅是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生物的经验的属概念,因为“倘若价值是相对于生命的,那么首先就不可能将一个特定价值归于生命本身。生命本身就会是一个价值中性的事实组成……生命不仅作为这个和那个生命存在着……而且也作为本质性而是一个价值认定的对象”1,以往的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生命价值的独立性。
  
  3、级序高于生命价值的是精神价值,这种价值相对于整个身体领域和环境领域具有解脱性和独立性,它是在精神性的感受和偏好以及爱与恨的行为中被给予的,并且具有清楚明见性的是:为了实现精神价值,应当牺牲生命价值。它的感受状态表现为精神上的快乐或悲哀。
  
  舍勒列举了精神价值的三种主要类型:
  
  A.美与丑以及纯粹美的价值的整个区域。
  
  B.正当与不正当的法则性的价值,不能将其理解为正确与不正确的关系。
  
  C.纯粹真理认识的价值,即哲学领域试图实现的价值。
  
  精神价值的感受状态的相关项与身体的被给予性无关,例如一种不公正的感觉不可能像肉体的痛感一样从感官中感受到。并且,这种精神性的感受也独立于理性逻辑,它不受理性思维的影响,也不一定会顺从理性逻辑发展的结果,它在一个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个人或群体心理中可以留存很长时间,即使法律和宗教也不能够将其完全消除,因此,它的感受和变更都是独立于对象而按照本己法则进行的。
  
  4、最终的价值级序是神圣与不神圣的价值,这个最高的价值样式不能再进一步定义,它是在一定的宗教感受诸如懊悔感、谦卑感、崇拜感以及某些祈祷行为中被给予的,与那些在某个时代或某个民族赋予某些事物、实在人格或机构以“神圣”之名的东西是完全不同的。它存在于绝对的客体之中,这不仅仅指具体的宗教的上帝,在某些动物甚至无生命的物体上,也可能存在着神圣的价值。与这个价值相符合的是极乐与绝望的感觉,这种感觉不依赖于幸福或不幸的存在和变化。舍勒指出,神圣价值的实质是人格价值,而我们可以原初地把握到这个价值的行为就是特定的爱的行为。
  
  舍勒的价值级序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包括感官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以及神圣价值,前二者是与生命相关的价值,后二者则是与人相关--或者说与人格相关--的价值。前文已经说明过,价值级序的是通过偏好或偏恶来把握的,当然,这只是绝对先天的价值级序的被给予方式,在这个价值等级中,还存在着本质的先天的联系,这就是特定的、绝对的价值级序构成的标准或原因。
  
  对于这一标准,舍勒说道:“价值越是延续,它们也就’越高‘,与此相同,它们在’延展性‘和可分性方面参与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其次还相同的是,它们通过其他价值’被奠基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再次还相同的是,与对它们之感受相联结的’满足‘越深,它们也就越高;最后还相同的是,对它们的感受在’感受‘与’偏好‘的特定本质载体设定上所具有的相对性越少,它们也就越高”1.首先,就第一点来看,这指征的是价值的延续性。价值的持续是绝对的,它表现为质性的时间现象,它不仅仅是一个演替的过程,而且其中充满了内容,它是与时间的客观性无关。舍己的爱是一种“直至永恒”的爱,是爱的真正本质,具有绝对的延续性。正如相比于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感官价值和生命价值是“仓促的”.因此,越低的价值在本质上越“仓促”,最高的价值在本质上是“永恒的”.
  
  第二个标准指征价值的可分性。这就是说,在同时有多个生物或物体参与的过程中,事物被“划分得越少”,那么这个事物的价值级序就越高。人们分享一个事物,如一块布或者一片面包,这种分享是利益性的,是广延性的。这些事物的价值与“它们事物性量值处在一种变换不定的比例关系中”1.而对于一件艺术品则是完全不同的。它的价值不是广延性的,天生的不需要被瓜分就可以被大众欣赏到,它的价值本质的呈现是绝对直接的。因此,对愉快等感官价值的追求取决于一种可分性,这是物质利益的价值社会功能。但是与可分性的价值相对立的是,诸如神圣价值、认识价值以及美的价值都具有不可分性。其中圣人的价值本质是最直接、最不可分的,它的价值原则可以被每一个生物拥有。
  
  第三个标准指征价值的奠基性,即如果存在着一个价值A只有在价值 B 被给予的前提下才能被给予,那么价值B就为价值A奠基,这说明价值A是比价值B更高的存在。在价值级序中,有用的价值奠基于适意的价值,适意的价值奠基于生命价值之中,生命价值虽然独立于精神价值,但是只有当精神行为存在,并且可以在其中把握到精神价值的时候,生命才具有价值。而所有把握价值的行为都是在精神之中进行的,因此,所有可能的价值都是奠基在一个“无限人格精神的价值”之上的。
  
  第四个标准指征的是价值感受的“满足之深度”.这种深度并不代表价值级序的高度,但是反过来,更高的价值级序确实可以带来更深的满足。这种满足与快乐无关,也不必然只能在追求中获得。毋宁说,获得满足的最纯粹的情况是在宁静的感受中对肯定价值的完整的善的占有,这是“宁静的至善境界”.我们对一种价值的单纯的认识和理解带来的满足感越高,这个价值的级序就越高。对一个价值的满足感越是不依赖于对另一个价值的满足,这个价值的级序就越高。所以,在舍勒看来,享乐主义的产生就是由于对较高价值的内在不满足感,现代人沉溺于纵情声色之中,正是由人格价值的失意与不满引起的。
  
  最后一个标准指征了价值与绝对价值的关系。舍勒认为,尽管一切价值都具有客观性和先天的被给予性,它们之间的联系独立于现实的善业的关系,但是在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个区别,即它们与绝对价值的关系。相对价值是指如果我们不能找到或体验到某种价值的行为或功能,那么即使我们可以通过判断或思考对它进行了解,这种价值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不可预设的。例如对于一个不具有感性感受功能的生物来说,适意价值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神可以理解人类的适意或疼痛,它也不可能真正体验到。相反,绝对价值是这样一种价值,它为一种纯粹的感受而存在,如偏好和爱,这样的价值不依赖生物的感性功能和生命本质,与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无关。越是不借助于思考而通过感受和偏好本身达到的价值便越是接近绝对价值,这种价值与感性状态与生活经验脱离,因而具有解脱性。在舍勒看来,纯粹的爱就是绝对的具有解脱性的价值。绝对价值具有明见性,用舍勒的语言来说,就是“在我们心中有一个深度,我们在那里始终会隐秘地知道,那些为我们所体验到的价值在其’相对性‘方面具有何种性质,无论我们怎样通过判断、比较和归纳来企图遮蔽它们,使我们自己看不到它们”1,我们的内心深刻的存在着这样的感觉,如果为了其他的价值而放弃它,那么这就是在价值上的堕落。
  
  在舍勒看来,价值的持续性、可分性、奠基性以及满足之深度都不能提供价值的更高状态的最终意义,而只有通过分析它们与绝对价值的关系,才能得到最高的价值标准和原则。因此,一个更高的价值在最原初的意义上是指它是“较少’相对的‘价值”,一个最高的价值在最原初的意义上指它是绝对的价值,其他所有的标准和联系就是建立在这个原初意义之上的。
  
  1.2.3 非道德价值与善恶的道德价值
  
  善与恶的意义在康德那里指征一个行为的单纯的合法则性和违法则性,它们不具有价值本性,并且与其他价值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在舍勒的价值学说中,善与恶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们不属于上述的四个价值级序,那么它们的特殊性表现在何处?
  
  首先,善与恶是显现在某种行为实现的价值中的,是在自发而又真正的价值中实现的,即善的价值就是对最高价值的实现行为中显现出来的价值,恶的价值就是在对最低价值的实现行为中显现出来的价值,可以说善或恶是价值的价值。因此,善与被偏好的价值相一致,与被偏恶的价值相争执;恶的价值与被偏爱的价值相争执而与被偏恶的价值相一致。这并不是说在一致或者争执的状态中存在着价值,而是说一致或争执的状态是区分善与恶的标准。
  
  其次,善与恶的价值是附着在其实现的行为之上的。善的价值附着在拥有较高的价值级序并实现着肯定价值的行为之上,恶的价值附着在实现着否定价值的行为上。但是,善与恶不可能成为其附着的行为的质料,例如一个人并不是真正的想赐福于邻人,而只是想利用这个行为而使自己成为行善者,那么这个善就不是真正的行善,而只是舍勒所谓的“法利赛人的游戏”.因此,善与恶不可能成为行为的质料,永远不可能在某个行为之中被意指,对于这样的状态,舍勒形容为“处在某个行为的’背上‘”,在这个行为中显现。舍勒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只会对他人显得是善的,当这种表现得不到表扬或奖赏的时候,人们不会自发的、真切的为他人提供帮助,这是个人在自我价值上的欺骗。
  
  再次,善恶与事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是感官价值还是神圣价值都与事物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由感官价值向神圣价值依次减弱,但这种联系不适用于善与恶的价值。善与恶是在人格上被给予的,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人可以被称为是善的或者恶的,但是,不会存在一个事物被称为善的或恶的,至多只存在有用或无用的区分。
  
  最后,善与恶原初只附着在人格之上,与感官价值和生命价值不同,它们是人格的价值。最大的善只能存在于上帝这个人格之中,最大的恶只能存在于魔鬼这个人格之中,上帝缺乏恶,魔鬼缺乏善,只有人同时具有善与恶的价值。因此,舍勒认为人是处于上帝与魔鬼之间的桥梁,也是善与恶之间的桥梁,人可以无限趋近于善,也可以无限趋近于恶,但却永远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善或完美的恶。在这里可以看出,善与恶是人格的本质。
  
  由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善与恶的价值与感官价值乃至神圣价值都是不同的,善与恶是自发的在价值之中显现的,是价值的价值。舍勒将感官价值直至神圣价值的四个价值级序称为非道德的价值,而善与恶则是道德的价值。当然,道德的价值与非道德的价值之间是存在联系的,它们被同样的公理所规定。
  
  从对舍勒的价值理论的论述来看,他不赞同康德的纯粹理性主义,认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情感的力量、爱的力量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其实启示着我们对情感、精神力量追求的意义,一个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存在,也不可以在对庸俗的享乐感的追求中迷失自我,我们需要以健全的人格更加积极地追求精神价值甚至神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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