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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公民身份的理论视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21 共9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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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公民身份平等问题探析
  【绪论】平等视域下的公民身份解读绪论
  【第一章】平等:公民身份的理论视域
  【2,1】权利优先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2.2  2.3】经济基础型的马克思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第三章】当代中国公民身份平等问题及其化解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公民身份平等观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平等:公民身份的理论视域

  公民身份(citizenship)作为在人类文明史上有着悠久历史的理论,几经沉沦而方兴未艾。"1789 年'公民身份'这个概念在政治思想家中已经过时了,但在20 世纪 90 年代后却成为学界进行立场论争和大众媒介描述事件的专业术语。"2001 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代表公民身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引发了众多的中国学者对公民身份研究的热潮,在这热潮中公民身份的研究可谓是多样化、多元化,比如国籍说、权利说、美德说和资格说,而本文将从平等的视角来对公民身份进行阐述。

  第一节 公民身份的本质:平等

  学界对于这个专业术语(citizenship)众说纷纭、无一定论,以致美国学者史珂拉感慨道"再也没有哪一个词汇比'公民身份'这个概念在政治上更为核心,在历史上更加多变,在理论上更具争议了".

  这些争议使得公民身份的的研究处于一种炽热化、多元化的状态。本文则从平等的视角来诠释公民身份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民身份区别于其他身份(家庭身份、消费者身份、女性身份)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平等。

  一 公民身份的多维解读

  根据学界对公民身份的研究,可以将国内外对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分化为以下四种:

  1.法律角度上的国籍说。要了解公民身份的内涵,最权威也是最简单的办法,莫过于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阐述,公民身份等同于一国国籍。当我们在浩瀚的学术资料中查阅公民身份定义时首先会发现其定义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中的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界定国籍的方式:血统主义与属地主义。这种研究公民身份的方法既简单又清楚,同时由于其简单和形式化,所以对于公民身份的实质内容并未涉及。

  2.政治角度上的权利说。近代以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占据了公民身份理论的主流,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核心就是权利,公民身份意味着"享有权利"(enjoyment of rights)。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从霍布斯和洛克到罗尔斯1重视在于它给个体以及公民身份所带来的普遍平等精神。公民身份的权利研究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内容,包括自然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和由契约转化的公民权利的内容;二是如何保障权利的问题,既然权利如何重要,那么应当如何保障个体及公民权利就成为了学者研究的重点。第一个问题的阐述以洛克的《政府论》为代表,第二个问题的具体阐述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公民身份在中国学界中的研究,既有对权利的肯定研究,也有对权利的否定研究。例如徐友渔的《自由主义及其他》一书中对公民身份的论述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背景,倾向于对权利的肯定;高景柱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及其限度》则批判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权利论,认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所强调的权利是一种个人主义,是一种消极的公民身份,忽视了公民美德的培养。

  3.道德角度上的美德说。公民身份的美德说是直接源自于对权利说的批判,同时形成了另一个公民身份的理论流派即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社群主义吸取了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中关于公民美德的内容,并借此来批判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权利论。桑德尔的《追寻美德》以道德的历史进程为背景,探讨了公民身份陷入了现代社会的'碎片化'、'失语'的道德困境,主张恢复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整体德性理论,强调公民身份的美德内容。桑德尔在《自由主义及其批判》中批判了自由主义的个体原则和权利论,主张公民身份应当回归到社群美德中。北京师范大学 2012.5 期关于"权利和美德之争:现代西方公民观反思"的专栏,第一篇文章就是《"德性公民"的可能及其限度》,从标题中可以看出作者试图分析德性公民产生即如何从权利公民过渡到德性公民,以及这样一种德性公民强调什么样的内容包括共同善、参与美德、公民教育等内容,最后论及德性公民理论本身的缺陷,指出德性公民并不必然与权利公民相违背,而毋宁说是对权利公民的一种"补救性的美德".

  4.社会学角度上的资格说。社会学中的资格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所造成的社会阶层和贫富差距问题。社会学中对公民身份可以定义为各种实践的集合(司法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通过这些实践,人们获得了成为社会成员的能力,并相应形塑了资源在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流动。

  公民身份作为一种社会资格,应该拥有与这一资格相匹配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资源,同时认为公民身份是可以调节社会阶层冲突的缓冲器。在马歇尔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马歇尔根据英国的历史进程认为公民身份的内容应该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并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社会权利,希望借此来缓解公民身份与市场阶级的矛盾。社会学中公民身份研究还集中在公民身份的包容与排斥的内容上,探讨了公民身份是否如自由主义所宣称的那样是具有普遍平等、公民身份是否包含着阶级排斥性、是否存在着实质上的二等公民的存在等等问题。

  中国研究公民身份的学者郭忠华最近的一篇文章《公民身份视域下社会底层群体的形成》就是从这个角度来阐述问题的。

  笔者认为上述对公民身份的不同角度的研究都有其各自理论依据、理论意义和价值,有的定位了公民身份的法律属性,有的概括了公民身份的内涵-权利和美德,有的表述了公民身份背后的社会资源,正是这些不同角度的研究促进了公民身份的发展。但法律角度的国籍说过于简单、政治角度的权利和道德角度的美德说常常出于对立的状态,社会学角度的资格说提供了一个与众不同的角度。与此同时,这些对公民身份的不同角度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在不同的方式昭示着公民身份的本质即平等。

  二 作为公民身份本质的平等

  何谓本质?作为一个哲学名词,其意是指一类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最重要的特质,是某类事物存在的根据。公身份作为人的众多身份(比如家庭身份、消费者身份等)之一,它区别于其他个体身份的最重要的特质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将使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公民身份的内涵。依据上述对公民身份的四个不同角度(国籍说、权利说、美德说、资格说)的阐述以及公民身份的历史进程来证明公民身份的平等本质。

  公民身份的不同角度研究(国籍说、权利说、美德说、资格说)不约而同地彰显出公民身份的平等本质。"国籍说"所强调的是在民族国家框架下人人都合法地、平等地拥有公民身份。民族国家代表着领土和全体公民的统一,排除了地域与阶级的观念,以语言的同质化和法律的制度化为媒介,团结一致地追求人人普遍平等精神。法律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赋予了公民身份以普遍平等精神,所有个体都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公民身份;"权利说"是源自自然状态下对'人之为人'

  条件的假设以及通过契约理论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的理论。自然法状态下人之为人的条件在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个体,平等的享有天赋权利,人的平等性以及人的主体性彰显出来。以往被等级束缚、被奴役的臣民身份转变到平等的公民身份状态,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美德说"中公民主体品质和美德中包涵着平等精神。公民美德无论是对他人的责任还是对共同体的公共参与、奉献无不强调着公民主体之间的平等。这种平等是蕴含在公民主体之间与共同体之中,而不是单单地强调个体的至上权利,应该说这是一种更为深厚的平等美德。"资格说"是公民身份作为社会成员的理论研究。无论是韦伯、涂尔干、费迪南德·滕尼斯、塔尔科特·帕森斯,他们理论的核心在于公民身份从一种狭隘的对传统家庭、村落的忠诚转变为普遍统一的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当熟悉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当对血缘、地缘的忠诚转变为对法理和规则的忠诚时,公民身份观念也变得越来越抽象和具有普遍一致性。据此,公民身份愈来愈具有包容性、愈来愈具有普遍平等性。

  从公民身份的历史进程来看,公民身份的历史不断彰显着人类对于平等孜孜不倦的追求。公民身份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元前 4 世纪的雅典、18世纪的革命时期、20 世纪现代社会,在这些历史经验中平等价值表露无遗。第一个时期,无论是雅典城邦的公民实践还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公民身份理论的阐述,无不表达着平等精神,虽然这种平等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普遍平等,但是仍旧追求着城邦公民内部的相对平等。亚里士多德说公民身份在城邦内部应当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统一',公民在这个体系中是"平等和同等的人";第二个时期,公民身份的平等精神追求来自于"所有人都生而平等并且保持着道德上的平等性这样一种伦理原则。"
  
  在美国开国之父和法国革命先驱看来,这一原则是并不需要做出解释或证明,因为它是"自明的".通过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彻底的将这一平等价值确定下来。卢梭完全相信,社会契约观念将毋庸置疑的指向平等价值,他写道:"社会公约在公民中间建立起来的平等,它保证公民处于相同的条件之下,并且享有同样的权利。"第三个时期体现在 20 世纪以来频繁出现的社会运动。如 20 世纪早期妇女争取投票权的运动、60 年非洲黑人争取基本公民权利的运动、90 年代同性恋者争取自身婚姻的合法性运动。这些运动旨在表现通过公民身份弱势群体可以拥有与主流群体平等的权利。因此特纳在总结公民身份的现代历史时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从特殊到普遍的运动,任何处于排斥性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特殊条件已越来越难容于现代政体的基础。"
  
  第二节 公民身份平等的维度

  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学界对其主要从两个方面-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来研究。艾德勒认为,"平等是一个多层面的理论范畴,可以分为实际存在的平等和应该存在的平等。"波季曼将"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但作为公民身份的平等应当包含着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与道德平等三个维度,并且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即应当以实质平等(社会和经济资源)来联结形式平等(权利平等、程序公正)和道德平等(公民美德),以道德平等作为主体力量来补充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一 形式平等

  一般意义上谈论形式平等与形式平等在公民身份理论内的含义是不同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形式的开放性,但前者是哲学意义上的平等概念问题,后者则从公民身份理论内的权利、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具体解释。

  从哲学的角度上看,形式平等乃指的是两事物在某一方面,属性或特征上的相同性,这种相同性并不是指两个物体之间的质料相同,而是指形式相同。"形式平等""在平等要求的具体内容即在哪一方面要求相同对待是完全开放的,允许在形式的框架内填进极其丰富的内容。"例如'人人生而平等'就是典型的形式平等,林肯在《独立宣言》中宣称'他所要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并不是所有人都在各个方面都是绝对平等的,承认人在家庭、智力等方面的不同,这个说法只是指两者都是人,都属于人这一物种、具有人的属性这一方面是平等的而已'.

  学界对于形式平等在公民身份理论内的含义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从社会发展的上。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公民身份形式平等解读为政治法律形式上的平等;(2)从正义的角度上。依据制度正义和分配正义、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的双重划分,公民身份形式平等就等同于制度正义和政治正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就是对形式平等最好的阐述;(3)从权利的角度上,人类社会在平等方面的进步往往通过固化为各种权利来实现的,公民身份形式平等主要体现在立宪民主制度下法律所保障的政治权利。

  总结而言,公民身份的形式平等其具体含义是指是指法律、制度的管理平等适用于所有公民个体(不论其地位、肤色、阶级、能力等要素),具有法律性和政治性,强调起点平等,平等对待、权利平等、程序公正构成了公民身份的形式平等的主要内容。在公民身份平等的历史进程中,公民身份形式平等已然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关于平等的主要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它有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其理论基础是"平等对待",即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这既是一个形而上的伦理原则,又是公民身份实践的目的。
  
  关于这种平等对待的理念主要是从启蒙哲学家康德那里寻求支持。人是目的即人作为理性存在物,自己给自己立法,既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目的王国就是价值王国,在目的王国中,每个成员都是具有内在价值,任何人都不得沦为手段而受到侮辱,人的理性价值被提高到了至高的位置。权利平等彰显着'人是目的'的价值理念,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的基础,对于所有公民来说,不管权利的内涵是什么,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权利平等完全是形式意义上,除此之外不具有任何实质的平等保证。
  
  程序公正是指社会和国家以制度的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平等,践行着平等对待的价值理念,比如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德沃金的"拍卖程序"的理论中都重视程序公正。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置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个体起点的平等,而在确立两个正义原则的过程中,则是以程序公正来保障,罗尔斯相信,只有程序公正,结果也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彰显着和平等对待的理念和以公正的制度保障了权利平等。

  从实践上来说,伴随着民族国家确立的进程中,公民身份的形式平等得到巩固和深入人心。法国大革命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平等精神逐渐被凸显出来,1789年的法国独立宣言就是公民自由平等精神的凝聚品。1793 年 5 月的宣言强调了"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此时革命家们所关心的仅仅是法律-政治的平等即公民是否平等的享有权利、是否平等地参与公务担任公职。公民身份形式平等虽然以法律、权利、制度、程序的等方面保障了平等,但是在一些社会主义者看来,这是一种'虚假的平等',并且损害了公民身份中的平等精神,因此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维度应运而生。

  二 实质平等

  当形式平等在形式框架内被赋予内容时,平等也就由形式概念过渡到实质概念。实质平等就是指的是人们在哪一方面应该得到相同对待,哪些原因导致了平等或是不平等,"是什么给予了平等以一种超越单纯的一致性的道德内容。"这种概念很符合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和质料因理论即事物都具有形式的框架和具体的内容两个方面。

  依据上述学界对公民身份形式平等的角度,公民身份实质平等的含义也表现在以下几个角度上: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公民身份实质平等解读为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事实上的平等;从正义的角度上,公民身份实质平等就等同于分配正义和经济正义,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和机会原则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经济平等问题;从权利的角度上,公民身份实质形式平等主要体现在立宪民主制度下法律所保障的政治权利,公民身份实质平等即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对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问题,关注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

  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对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在结果上是否能够达到平等,强调的是事实和结果的平等,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其内容包括社会资源分配平等、经济分配平等。公民身份实质平等源自社会主义流派对自由主义流派的批判和社会实践运动的普遍兴起。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公民身份形式平等只是一种'虚假平等',提倡公民身份实质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实践运动促使我们去思考公民身份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实质平等。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承认由于其出身、天赋、能力、资质等方面差异不同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要求对所有人有区别对待。例如由于富人比穷人能够更好的享有社会资源,因此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应当倾向于穷人些,区别对待。社会资源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社会基础。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还要求经济分配平等,但是这种经济分配平等并非是要达到小生产者所幻想的平均主义,而是经济政策能够有利于改善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通过经济分配可以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同样公民身份实质平等也有其历史进程,在罗伯斯庇尔垮台、拿破仑时代,社会平等和机会平等凸显出来。社会平等所代表的是阶级和身份的问题,是否每个公民获得了最基本的社会尊重和关心、社会福利等社会资源,是否社会的一切资源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平等,平等的历史进程在机会平等后并没有终止,经济平等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又一项平等的要求足,其意指要么大家都有相同的财富,要么一切财富归国家所有,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得到践行。不管苏联的平等意识有一些不切实际,但可以体现出这个时代人们对经济平等的诉求。

  三 道德平等

  在这里我想首先区分稀薄的道德平等和深厚的道德平等。所谓稀薄的道德平等即学界中普遍认同的观点即所有人共享人类本性,在道德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无论其出身、地位和血缘等因素。这种道德平等源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所依赖的是一种道德直觉和先验观念,仅仅靠行为的正当来保障平等,忽视了主体的平等品质。所谓深厚的道德平等是强调主体的品质和美德,主体处于他者和共同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个体的道德平等不能够仅仅局限于个体,而是应该置于社会关系和共同体中,应当包含着对他者的责任、对共同体的责任等丰富内涵。换句话说,稀薄的道德平等只是抽象个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历史的平等。一来它并没有赋予平等真正的内涵,二来它忽视了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来它只强调了行为正当,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品质。

  公民身份的道德平等即建立在'应得'概念之上,强调的是基于传统的、过去的、历史的主体的品质和美德,并且共同追求着好生活和善观念。'应得'观念与政治经济无关,它所要求的是公民处于一定的历史传统和共同体之中,德性的行为与德性品质能够得到应有的福报。公民不再是原子式的个体,而是处于人与人关系中的个体,对他人富有责任的个体。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上来阐述,却忘了处于政治和社会中的主体美德教育。培养公民主体的平等美德,对于补充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超越了形式平等的个体性、法律性,使个体与他者和共同体之间具有一种责任关系;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社会经济的结果平等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努力。

  公民身份中的道德平等有其发展的历史进程,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蕴含在正义概念中,正义意味着应得。正义是制度要求,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主体的美德而存在的。古希腊四美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其中正义是一种主体的总体德性,前三种美德发挥得好就是具有正义美德了。平等蕴含在正义概念中,代表着公民主体的总体德性。但是随着希伯来律法文明的传入,正义与平等的内涵被减弱为对法律的遵守。中世纪对人性或是公民平等美德的压抑,公民不再作为现世生活中积极进取实现自我的人,而是作为上帝的子民存在,为了上帝而存在。
  
  近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兴起,使得受到压抑的人性觉醒,个人平等意识提高,体现在个体权利意识的保障。起初这种权利意识是法国大革命推翻旧的统治者的理论武器,作为平等、自由、博爱三大精神为旗帜高举在公民之间。当权利意识和行为正当作为个体平等的表征之后,公民的主体品德和人生价值逐渐隐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方面强化个体进入市场的主体平等,一方面又在具体的市场竞争活动中损害着公民的平等美德。此时公民身份的道德平等越来越多的意味着保障自身的权利,以及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罔顾一旁,这样自然会加深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公民身份中的形式平等、实质平等、道德平等分别是从政治、社会/经济、主体道德三个不同的角度得到出来的,在理想的层面上应当是相互补充。形式平等是前提,道德平等是主体的美德品质,实质平等是基础,实质平等是联结形式平等和道德平等的社会经济基础,道德平等是补充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主体精神力量。首先,形式平等是前提,形式平等与道德平等互通有无。形式平等是主体公民身份的形式平等体现在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平等,具体表现在权利平等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权利平等。在某种程度上说,宪法所赋予的个体权利赋予了公民身份普遍平等精神,这是现代社会的进步。"权利的重要性在于,它承认个人的能动性,承认个人拥有值得尊重和肯定的价值。
  
  权利之所以宝贵,在于它是一种按照正义原则进行资源分配的方式,同时承认所有共同体成员拥有平等的地位。"同时,以公正的程序设计来维护权利平等,使其更加合法化,使公民身份在宪法范畴内实现了普遍平等,因此形式平等是前提。但与此同时形式平等的所追求的个体权利,仅仅是一种抽象的个体,忽视了个体与他者、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强调对他人和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追求一种相互的平等关系,我在追求我自己的平等的同时不以损害他人的平等为前提。此外,程序公正与主体的美德品质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程序与制度是人制定的,如果人不具有正义或平等的美德,那么程序如何正义呢?"如果人民的道德状态堕落到证人普遍说谎法官及其下属受贿的地步,那么寻求正义目的的程序规则的有效性是值得质疑的。"密尔强调了主体美德对于程序制定的重要性。同理,主体的美德也离不开公正的程序设计,现代社会出现的道德危机、公民身份的美德缺失不能仅仅归结于道德问题,个体即使拥有美德(奉献、团结、友爱等等),但是制度是不公正的,比如在极权主义制度下公民品质是扭曲的,公民身份也将受到损害。因此形式平等与道德平等在公民身份之中互通有无。其次,实质平等是基础,是联结形式平等与道德平等的社会经济基础。要想使形式平等与道德平等达到统一,还需要实质平等作为背后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支撑深一步思考,宪法赋予了公民身份以权利就能够保障公民身份的平等吗?例如宪法赋予了公民身份以投票权,但是一个食不果腹的贫民,整日为生计奔波劳碌,如何去实行自身的投票权呢?公民主体具有平等美德,想要履行对他者、对共同体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却无能为力。
  
  因此权利不应当仅仅是个体的抽象法律权利,还应当有保障权利的社会和经济资源。"公民身份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同时认识到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资源与他行使权利和责任的意愿、机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实质平等作为公民身份背后的社会经济资源基础更有利于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责任。最后,道德平等是公民主体的美德品质,是平衡和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有机统一的主体精神力量。道德平等强调的公民主体的美德,这种美德既包含了对他者和共同体的责任,又包含了主体的好生活和善观念。从理论上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统一才是完整的公民身份的表达,公民身份不仅拥有形式上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有足够的社会经济资源来确保这些权利的实施。
  
  与此同时,要想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还需要道德平等作为主体精神力量的补充。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分别是从政治、社会/经济领域来阐述,却忽视了道德对于政治和社会的潜移默化地影响。形式平等和道德相统一,需要公民的主体美德。公民的主体美德有利于公民对他者、对共同体产生出友爱、同情等情感,从而形成帮助弱者的公共生活观念。
  
  相反,如果没有公民的主体美德,公民身份更多的被解读为个体权利,这种个体至上的观念使得公民个体局限在自我的狭隘领域内,对他人、对共同体漠不关心,如此,实质平等更加不可能实现;道德平等中的公共善和好生活观念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相统一的最终归属。道德平等中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中内含对公共善和人的好生活的追求,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相统一的最终目标就是也为了实现公共善和好生活观念。公民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平等权利,具有行使权利的社会经济资源基础,所有公民平等地在共同体之中相互交往,体现了公共善,这种公共善是实现人的整体好生活观念的必要部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沉思的生活是最幸福的生活,但是并不是人人都能够达到,但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政治生活和德性生活却是人可以拥有的、把握的,因此是次好生活观念。

  尽管三者所强调的角度不同,但对于完整的公民身份而言,三者都是必要的。

  形式平等对公民身份的发展具有起点意义,它首先肯定了公民身份的主体性和平等,并且以权利和公正的制度保障了公民身份的形式平等,促进了公民身份的发展。与此同时,它也阻碍了公民身份的发展,权利至上观念使得公民越来越局限于个体,道德平等作为公民主体的美德对形式平等进行了补充。要实现形式平等与道德平等的相统一,还需要实质平等作为背后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支撑,社会资源联结了形式平等与道德平等。同时,道德平等作为公民主体的力量补充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使两者达到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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