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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职业道德规范标准问题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8-30 共9645字
  职业道德即“诚信”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更为具体化、职业化、个性化的社会道德。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注会职业道德规范标准问题探究”的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供大家参考。
  
注会职业道德规范标准问题探究

  原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一、关于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1.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审计客户存在某些利益或关系,或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能否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从而能够保持该利益或关系,或者提供该服务?对禁止性规定的遵循是否可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另外,对于职业道德守则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是否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
  
  答:上述三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来源于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即,针对被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已经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考虑并得出如下结论: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消除相关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而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同样,职业道德守则中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并不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需要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评估。如果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如果无法通过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该利益或关系,或不能提供该服务;只有采取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该利益、关系或服务才是被允许的。
  
  2. 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某些条款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这些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职业道德守则未列举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答:当职业道德守则中列举的防范措施前面注明“防范措施包括”或“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时,表明这些防范措施仅包含职业道德守则认可的、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并未涵盖可以实施的所有防范措施。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其他防范措施,但需对拟实施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进行职业判断,确定某一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应当采取某项防范措施,则该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采用。例如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选择采用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这两种防范措施的其中一种,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关于网络事务所
  
  3.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相互合作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中的各实体使用同一品牌来签署审计或审阅业务报告之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报告,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答:是的。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第十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第4号第二章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对网络事务所的构成给出了指引。根据第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第二章第十七条,当联合体中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报告时,如果使用了同一品牌(如将该品牌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或与其一同列示),该联合体应被视为网络。同样,如果联合体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或审阅报告以外的其他鉴证报告时,使用了同一品牌,一般而言,报告的使用者会感觉这些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
  
  4.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合作的联合体,而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该联合体,则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答 :有可能被视为网络。如果某一旨在合作的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在文具和其他宣传材料上提及该联合体,其本身并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务所构成网络,但可能使人产生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的印象。而判断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取决于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是否满足职业道德守则中有关形成网络的条件。比如是否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使用同一品牌等。只要满足其一,即被视为网络。如果不满足网络的条件,事务所也应慎重考虑如何描述和解释其与联合体的关系,以避免误解。
  
  5. 同属于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构成一个网络,而不必包含该联合体的所有实体?
  
  答:是的。如果该联合体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任一情形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2)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3)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管理权;(4)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5)共享同一经营战略;(6)使用同一品牌,则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将构成网络。该联合体中其余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不具有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属于该网络。比如,一个联合体包含 50 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单独的、不同的法律实体,且均被列在该联合体的组成名单中,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市场营销材料中均提及它是该联合体的成员。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没有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也没有共享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或者同一经营战略,同时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单独的质量控制系统,并且该联合体不对这些系统进行监督。在签署审计报告时,15家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作为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其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报告时不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根据职业道德守则,这15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满足了使用同一品牌这个条件而构成了一个网络,而另外35 家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属于该网络。再如,名义上,一个联合体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几家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或咨询公司没有使用同一品牌,但实质上,它们在人员及客户资源方面存在共享的情况,则上述实体属于同一网络。
  
  三、关于关联实体
  
  6. 执行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时,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针对不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如果审计项目组认为某一关系或情形涉及该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审计客户的独立性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考虑与该关联实体相关的所有利益和关系,还是只需要考虑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关联实体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相关的利益或关系?
  
  答:在此情形下,一旦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关联实体与评价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则该会计师事务所与该关联实体相关的所有利益和关系都必须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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