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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金融经营存在的风险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1 共72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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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阿里小贷金融经营存在的风险研究
【1.1 1.2】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
【1.3】阿里巴巴金融案例介绍
【2.1 2.2】互联网金融文献综述
【2.3 2.4】 阿里金融经营存在的风险分析
【2.5 2.6】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如何防范阿里小贷金融风险参考文献
  2.3 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及优势
  
  2.3.1 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
  
  随着互联网普及率和科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对传统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促使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成型并发展起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 1997 年诞生至今,经过了十几年经验教训的积累,主要催生出了电子银行模式、在线理财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网络借贷模式和虚拟货币模式。模式的发展和优劣各不相同,各有千秋。
  
  2.3.1.1 电子银行模式
  
  我国的网上银行以 1997 年招商银行率先开通网上银行服务为起点开始发展,电话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业务在近几年先后兴起并火爆起来。
  
  2.3.1.2 在线理财模式
  
  在线理财是指理财者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通过网络平台自主选择贷户金、保险、银行服务等众多理财方式进行理财。在线理财既无空间限制,又实行 7*24 小时的营业模式,与线下理财相比更受用户青睐。互联网金融企业相继推出的线上理财产品更是层出不穷,为广大客户拓宽了理财渠道,例如余额宝、百度理财、天天富等。拿余额宝为例,表 2 显示,2013 年 6 月底至 2014 年3 月初短短大半年时间,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从 66 亿扩大到 5200 亿,用户数量从 250 万增至 8950 万。这样的成绩不禁令人咋舌,在线理财的魅力和前景也因此凸显出来。
  
  2.3.1.3 第三方支付模式
  
  国内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易宝、快钱等。根据艾瑞咨询调查显示,2013 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认知方面,第三方支付占比94.4%,成为最广受用户认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2.3.1.4 网络借贷模式
  
  网络借贷说的就是进行资金的借贷者均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认证、记账、清算以及交割这些环节的。在 2007 年的时候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依照数据分析,2012 年网络贷资 300 家,总的交易额数量在 200 亿以上,到了 2013 年这些数据分别达到了 800 家和 1058 亿。国内的网络借贷主要包括 P2P 小额信贷、众筹融资以及阿里小贷,下面是分别介绍:
  
  (1)P2P 小额信贷
  
  P2P 小额信贷简单地说,就是出户 祥 户 收 的方式贷给借户 P2P 的准入门槛低且大多是小额度的贷户 (信用交易的同时分散贷户 P2P 小额信贷代表性平台主要有? 域金需求的人群,包括小微企业主、农村的贫困农户、以及大学生等之前不能被传统金融服务所覆盖的群体。P2P 在我国的成长是相当迅速的,我国首家P2P 网站拍拍贷于 2007 年 8 月上线,同年 10 月宜信网贷平台上线,截至2013 年贷信公执 354 家。但近几年 P2P 的“三无”弊端即无准入门槛、无运行规则、无外部监督开始显露出来,例如 2011 年 10 月运营近 3 年的天使计划网站负责人王龙宇失去联系、2012 年 6 月 3 日上线仅 5 天的淘金贷骗倒国内 100 多名投资者、2012 年 12 月上线 4 个月的优易贷工作人员全部失踪都是 P2P 领域中发生的负面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 P2P 的发展。虽然表 4 显示 2009-2014 年我国 P2P 贷户 公执但表 5 则显示,2012 年 1 月至 4 月人人贷的坏账率不断增长,虽然由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2013 年的坏账率呈下降趋势,但同比于 2012 年,坏账率还是比较高。且根据艾瑞咨询调查显示,2013 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认知方面,P2P 小额信贷占比 22.2%,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模式方面,P2P 小额信贷占比 2.2%,与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判 户技、音乐、影视等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人提供了无限可能。众筹融资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 2011 年,即 2011 年 7 月 4 日中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此后,众筹融资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主要的众筹融资平台有点名时间、亿觅创意和追梦网。《众筹模式融资报告》指出,2011-2013 年间众筹融资项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2011 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不足 10 个,到 2013 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将近 150 个。同时,文化产业项目资金筹集规模也呈现大幅度的上涨。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文化项目融资规模从 2011 年的 6.2 万元增长到 2013 年年末的 1278.9 万元,增长幅度惊人。但根据艾瑞咨询调查显示,2013 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认知方面,众筹融资占比 6.7%,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模式方面,众筹融资占比 1.1%,可见众筹融资目前在我国的发展不容乐观。
  
  (3)阿里小贷
  
  阿里小贷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一信 收 产品。其特征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户并以借户 收 保证。资料显示,阿里小贷业务在 2013 年一季度新增获贷企业超过 25000 家,累计贷出 120 亿元贷户融服务集团凭客户在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的交易记录,已为 30 多万家小微客户提供服务,共投放贷信 1000 亿元。
  
  2.3.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对比
  
  互联网金融相比较于传统金融而言,除了在工作时选择的媒介有差别,还有关键的一点是金融用户更喜欢互联网的理念,也就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所以下表(2-7)是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
  
  2.4 阿里金融经营存在的风险分析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不管是在最开始出现的时候还是快速发展的如今,一直都是有着很大风险的。对于这些风险也许只是一点小影响,但也许会让互联网金融重头来过。然而无论是系统性风险还是非系统性风险,只要我们能认识到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及相应的防范措施,风险并不可怕。先进行风险分析,之后辅以完善全面的风险应对措施,才是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
  
  2.4.1 阿里小贷市场风险
  
  2.4.1.1 阿里小贷身份特殊,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2005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8 年 5 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信公请此小额贷信公执 2009 年 6 月银监会又发布了《小额贷信公先额贷信公执业务,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而得不到《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由于不承认其为金融机构,阿里巴巴小额贷信公执的规定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也不能按“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无法纳入人民银行结算系统,也无法获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同时,在财务监督、抵押手续、纳税管理等其他方面存在很多操作问题。此外,小额贷信公执 为止,阿里巴巴小额贷信公执 A机构相关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4.1.2 阿里小贷资本规模有限,后续资金来源不足
  
  资金是小额贷信公先 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资 户 信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信减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信减司可以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 50%的融入资金,但这点融资规模不足以缓解小额贷信公执 户 2010 年底贷资 2.2 亿元,加上业务区域扩展,可贷资金紧缺问题更加突出。
  
  阿里小贷要想确保资金的安全要依靠联保贷户 哲的监管限制的流程参照下图: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商业银行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资本监管和金融牌照的制约,并且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完善的流动性防范措施。
  
  目前设立商业银行,需要经过银监会严格的审批,并且要达到注册资本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但互联网金融除了第三方支付需要有牌照外,基本无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在资本监管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核心资本充足率 7.5%和资本充足率 10.5%的要求,互联网金融这方面的监管尚处于缺失状态。
  
  2.4.1.3 阿里小贷转型困难,不确定性因素多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信公执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信公执为严格。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贷信公执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题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
  
  2010 年,阿里巴巴在淘宝网上发布一份“小额贷资 ”,以阿里巴巴小额贷信公先 ABCD 银行为假设,向淘宝网上个人买家了解提供存、贷户 收 2010 年才刚刚成立,离满足升级为社区银行所需要经营三年的期限还早。同时,即便阿里小贷可升级为银行,也必须找一家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阿里巴巴对银行的控股权需控制在20%以下,这是阿里巴巴所不能接受的。如果阿里另行设立一家新银行,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阿里的另一种模式是收购一家小型金融机构如农信社之类的然后改名迁址。
  
  2.4.1.4 阿里小贷与支付宝资金无法关联
  
  2010 年,央行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降低网络支付为用户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所带来的风险,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宝被划为非金融机构。该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均需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算获得合法运营“牌照”.根据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沉淀资金”安全,支付机构需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2010 年 6 月 8 日,支付宝确认工商银行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
  
  以支付宝为例,只有用户确认付户 祥账户。而交易中间所沉淀的钱,被称作“沉淀资金”或“备付金”.据易观数据显示, 2010 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交易额达到 11324 亿元,其中,支付宝占比 49% 可以说,沉淀资金为支付宝提供了稳定、巨大的现金流。这些钱从本质上说,与银行的活期存判 质的,只要做到公开,就可以在不危及金融安全的情况之下,对于安全线以上的部分加以利用。但是,由于支付宝是非金融机构,同时阿里小贷的身份不清,阿里巴巴目前还无法利用支付宝拥有的巨大资金链获取收益。
  
  2.4.2 阿里小贷模式风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法律法规缺位以及监管不足的状态,使得很多问题暴露出来。由于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零散分布在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业中的规定根本不足以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加之监管不足,使得自律守法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所适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极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容易造成无意的不规范行为。若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意间的不规范行为被定义为违规,毋庸置疑会使互联网金融机构蒙受损失。
  
  2.4.2.1 经营模式中的风险管理不足
  
  阿里小额贷信下,其开始独立发展的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户 户 题户资金需求者奔着套现而去,很多网络贷资 贺 户资 模式。
  
  真正的互联网小额贷户 户 消和把控风险,它的模式并不是简单的像一个电商那样,纯粹的运营一个信息平台。作为一家资产风险管理机构,它首先能起到引导投资者,客观的分析借域标的,同时还能根据投资人的资金情况给出专业的分析和建议。同时能科学、专业、全面调查贷户 户因此在所有借户 公 益把风险控制在贷前阶段。
  
  其次,一个好的互联网小额贷资 收险管理人员组成,而并非单纯的网站运营平台,很多网络贷资贷户 题户不是最重要的,过程才是最重要的,要看一个网络贷资标的分类分级的,其方法是否科学,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避风险的规律性,同时还要看该网络贷资 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等等。而作为本金保障并不是目的,有谁会愿意把钱投过去,最后只收回本金,在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才是投资者的真正目的。
  
  2.4.2.2 缺乏准入和退出机制,风险控制薄弱
  
  阿里小贷身份特殊,定位模糊。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合理界定其法律地位。小额贷信公执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而受不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体系的覆盖。
  
  由于不被承认为金融机构,阿里小贷公司不能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也不能按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无法纳入人民银行结算系统,也无法获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更无法从普通储户中吸收存户.

    2.4.3 阿里小贷经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利益与其机构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或者是不诚信经营都会给用户带来损失。不诚信经营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跑路、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提供不实信息、巧立明目收费或暗中扣费等。
  
  以 P2P 为例,2013 年 7 月初到年底,几个月内就先后有 70 余家 P2P 平台倒闭,共涉及资金 12 亿多元,其中,仅 10 月份便有 40 家 P2P 平台宣布资金链断裂或倒闭。同时,由于行业自律意识较薄弱,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不诚信经营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用户的利益。
  
  2.4.3.1 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
  
  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户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户 收 益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的了解借户 益 户人面临最为突出的风险是借户失,若加之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存在造假,出借人将面临诉讼无门的困境。
  
  同样,在众筹模式下,项目发起者也存在违约的风险。由于众筹平台的后期监督缺乏,部分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牵连众筹人,可能引发违约之诉。
  
  2.4.3.2 阿里小贷与信托公司合作,资产转移的泡沫扩大化
  
  阿里小贷试图通过小贷资产化,突破资金瓶颈束缚。据悉,阿里小贷与信托合作,以自己的贷资户 公 公执 收 户所有权并不实质性转移,回购协议商定的利率源自阿里小贷的利息收入。通过回购协议,阿里小贷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加大了其的利息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 收 户如何进行风险评级,安全性又如何;二是信托规模和资产转让如何控制,现行的监管体制又如何进行监管;三是如果遇到重大环境变化,如何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很显然,信托计划虽美妙,但这其中暗藏风险题贷户 公执 户 户 户率急剧增大,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极大。
  
  2.4.3.3 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选择用户时就具有不利地位,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不严格,用户在互联网机构提供的平台上简单注册就可以进行交易。即便是在注册时要求客户填写基础信息,也不能避免注册用户在这一部分造假或可以隐瞒。同时,机构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的难度也较大。使得在信用体系缺失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保证交易者如实完成交易。以网络借贷为例,如果借方在接受贷方的判 义务或是借方由于种种原因无力偿还,则损失就由互联网金融机构承担。
  
  从贷户 2014 年末,阿里小贷共发放 508.7 万笔贷户计金额为 394.2 亿,平均每笔贷户 1.7 万元,户均贷资 4.4 万元。目前阿里小贷的不良贷资 0.52%,远低于商业银行抵押类贷户1.7%左右的坏账。表 2-8 中为贷户 率。从表中可以看到,天猫的不良贷资 收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交易成本较低,信息交易成本比较小。但是这也就相应的导致了信用交易的违约成本较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居民、企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进一步加重了互联网金融业发展中的安全威胁。此外,信用信息缺乏交流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遍还处在初始阶段,结构化数据的存储、挖掘和处理技术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对于识别、研究客户非常不利,且客户资源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开发和共享,因此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效率提升。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之一是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但是,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往往存在着发卡银行和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相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人经济信息状况的掌握上处于劣势地位,容易造成银行的损失。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起步晚、发展滞后的情况造成了发卡行的被动,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大规模发展。
  
  2.4.3.4犯罪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都缺位的状态,以及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普遍缺乏自律意识,导致机构自身或是机构员工为了谋取私利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自律守法的机构来说,这一部分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同行业机构或是内部员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利用其私设资金池、非法集资以及进行洗钱交易的行为不在少数,若是具有裙带关系的同行业机构有违法行为或是由于管理不力内部员工有违法行为,机构则会产生连坐损失。普华永道2012 年 5 月 8 日公布的《全球经济犯罪调查》显示,2011 年互联网犯罪已成为四大主要经济犯罪类别之一,并成为影响金融服务行业第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发生率仅次于资产挪用案件。同时公关部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正以每年 30%的速度递增,犯罪数额和危害性不断扩大,金融领域互联网案件占全国互联网案件的 61%,平均每起金额都在几十万元以上,最大涉案金额达 1400 余万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2.4.4 阿里小贷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网站被入侵导致信息泄露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暗中窃取个人信息以及将个人信息非法买卖都属于信息安全的范畴。暂且抛开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某些个人信息是否有权利以及是否有必要获取不谈,但是将获取到的信息有意无意的泄露出去就能够给用户招致不小的麻烦和损失。根据《2012 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12 年我国有 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高达 4.56 亿人次,分别遭遇过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在这些网民中,77.7%遭受了不同形式的损失,产生经济损失的占 7.7%,涉及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194 亿元。
  
  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易遭泄露。目前网络金融的最突出问题是“三无”,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仅作为普通企业要求。而为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需要储存大量的个人信,如姓名、年龄、住址等,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就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道德风险,个人资料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将极容易导致泄露。
  
  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体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各方的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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