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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P2P网贷监管经验与启迪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9-05 共3154字
  原标题:P2P网贷模式国际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其中以 P2P 网络信贷模式最为典型,这种崭新的金融模式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P2P网贷发展及风险现状。
  
  2006 年,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宜信网”成立,随后“拍拍贷”、“有利网”、“红岭创投”等相继成立,2011-2012 年进入快速发展期,到 2014年 11 月末,P2P 网络借贷平台超过了1500 家,借款对象主要是私营业主、自主创业者、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学生等,金额在一般在 0.3-50 万元,年利率一般在 16%-26.24%,属于民间借贷。
  
  伴随着 P2P 网贷行业的高速发展及众多市场主体的涌入,P2P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面临巨大风险,个别平台是以高息、高奖励等为诱饵,对投资者欲擒故纵。一旦投资者在平台小额试投后得到应有的奖励及利息,就会掉以轻心,进而一步步加大投资额度,甚至向周边的亲朋好友推荐所投资的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甚至出现了个别平台如“恒金贷”上线仅半天就消失跑路的现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将对完善我国监管体系,促进我国 P2P 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发达国家P2P网贷监管经验。
  
  (一)美国监管模式特点。
  
  一是主要依靠现有法律体系。美国监管 P2P 网贷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美国法律法规对 P2P 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着重于消费者保护,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主要是投资者)、保护消费者的隐私(重点是借款人 ) 以及消费者意识和教育 ( 借款人和投资者双方 )[1].美国 P2P 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案有:《诚信借贷法案》要求债权人为信贷条款提供便于理解的披露文件,对信贷广告进行监管,赋予借款人更新有关信息披露和信贷余额处理的相关权利;《平等信用机会法案》禁止债权人基于肤色、性别、宗教等信息对申请人的歧视;《债务公平催收法案》规定和约束债务追讨和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禁止不公平和欺骗性的行为和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规定在允许情况下,可以获取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并要求相关人士向信用局报告准确的信用信息。
  
  二是完善的信息报送和披露机制。
  
  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保证当有消费者对 P2P网贷提起法律诉讼时,有存档的记录来证明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错误信息。
  
  这个措施或许可以使消费者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免遭不实信息的误导。P2P 网贷的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含着广泛的信息,例如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的构成和薪酬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任何希望成为 P2P 网贷借款人的消费者必须要尽可能多地了解P2P网贷,理解 P2P 网贷的内在风险。消费者有各种途径可以了解到 P2P 网贷,这有助于他们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度,多元化、理智而非盲目地将资金投入到P2P平台,在州层面,美国各州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州仅要求信息披露;有些州还对投资者设置财务合适性标准,如规定投资者的最低年收入或总财富、投资占年收入或总财富的最高比例等。
  
  (二)英国监管模式特点。
  
  一是较为注重行业自律。为了获得公众信任,英国的 P2P 行业主动成立了自律组织。 2011 年 8 月 15 日,英国P2P 金融协会成立。英国 P2P 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成立,初始成员包括 Zopa、RateSetter和 Funding Circle 三家,协会的首要目的是确保该行业继续高速、健康地发展。
  
  P2PFA 在章程中表示对贷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特别是在面对消费者和小企业时。另外强调了监管的有效性,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促使平台健康运行、操作风险可控、服务透明公正,最终提供简单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二是出台专门的监管制度。2010 年卡梅伦政府上台后,扩大了央行职责,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并对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督。英格兰银行下设的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竞争。2014 年 3 月 6 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 下称《监管规则》),自 2014 年 4 月起,英国 P2P 行业正式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监管规则》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是规定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 2017 年 4 月 1 日前为 2 万英镑,在2017 年 4 月 1 日后为 5 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 P2P 网络借贷企业要根据平台借贷资产总规模的情况,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5000 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 0.2%;超过 5000 万英镑但小于 2.5亿英镑的部分 0.15%;超过 2.5 亿英镑但小于 5 亿英镑的部分 0.1%;超过 5 亿英镑贷款的部分 0.05%.
  
  第二是建立争议解决及补偿机制。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未设立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 14天的冷静期,14 天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
  
  第三是严格信息披露。P2P 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与存款利率作对比进行金融销售推广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另外,网站和贷款的细节将被归为金融推广而纳入到监管中。
  
  第四是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相关数据,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
  
  三、加强我国P2P网贷监管的建议。
  
  (一)应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完整的监管框架。
  
  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 P2P 网贷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现有职责确立监管分工,一是人民银行从利率调控、金融稳定、支付结算、征信管理等角度加强对 P2P 网贷平台的监管。二是银监部门负责建立准入资质,对其注册资本、从业经验、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盈利状况做出统一的规定。避免一些不法个人或机构利用网络销售金融产品的欺诈行为。
  
  (二)加强 P2P 网贷平台的日常监管与行业自律。
  
  将网络借贷平台正式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首先是建立数据信息检测、报送和风险披露制度,完善 P2P 网贷流动监控。对 P2P 网贷的数据和报告的内容、格式、报送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增强行业的规范性和发展实力,改善行业形象,严惩任何损坏 P2P 网贷行业形象的行为,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P2P 网贷模式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较大的一种。互联网的人际关系属于虚拟关系,与传统借贷业务相比,P2P 网络更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并导致违约事件发生。扩大信用体系数据采集范围,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 P2P 网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实行动态信用评级打分,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并逐步实现征信数据的有序开放,尤其是向 P2P 网贷平台的开放,推进数据共享,实现网贷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推广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信贷的认知水平,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建立统一的 P2P 网贷投诉机制,打击恶意拖欠债务、卷款跑路和债务催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相关各方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净化金融消费环境。并根据 P2P 网贷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不一定处于同一地域的特点,建立以网络为平台的在线争议调解机制。引入合格投资人概念,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以进行 P2P 网络借贷投资。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 . 互联网金融 [M] 中信出版社,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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