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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主体参与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的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04 共6455字
论文摘要

  一、高等教育的性质及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缘由

  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除了政府、个人及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之外,作为高等教育受益者的企业、雇主等社会主体理应承担一部分的高等教育成本。

  1.高等教育的性质

  高等教育是公共教育中的一种,公共教育是在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由国家、团体或个人向社会单独或组合提供,为全社会成员分享并服务于社会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高等教育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一方面某一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不影响其他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另一方面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加会带来教育成本即教育投资的增加。

  2.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缘由

  首先是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公共教育可由政府、家庭及个人和社会单独或组合提供。那么高等教育作为公共教育的一种,一方面公共教育的民主化管理也决定了高等教育管理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公民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共同主导,相应的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也会适需求而动,另一方面其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它可以实行公共提供、市场提供或组合提供。若由公共提供,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及投资将全部由社会承担;若由市场提供,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将由受教育者全部承担,无论社会、市场亦或是组合提供都决定了其投资主体可以且应当多元化。

  其次是源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诉求。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由约翰·斯顿于1986年提出的。他认为“: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收益人包括国家、受教育者个人、纳税人、企业、家庭、大学,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谁收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

  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指高等教育的成本将分别由各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理所当然应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先期投资,而受教育者个人及家庭和企业等主体也需要对教育的成本进行补偿,为教育投资分担责任。关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收益原则,所谓收益原则是指谁从高等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谁就应该支付教育经费;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多,支付的费用便越多,反之亦然。

  显然在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受益群体是多方的,国家、企业、家庭及个人等主体都从高等教育中获得了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二是能力原则。所谓能力原则即能力大的主体多分担一点,能力小的主体少分担一点,这既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标准的依据,也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显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个人及家庭成本分担能力相对较低,按能力原则确定成本分担标准一方面有利于保证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另一方面又不会因个人及家庭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能力比较低而制约高等教育的发展。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及家庭的收益会不断增长,其对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能力也会不断提高,加之企业、社会资助等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成长,因此个人和家庭及企业等社会相关主体会且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之一。

  除此之外,社会的发展也需要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企业国有,由国家单一投资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直接输送至国有企业单位中。国家直接受益其单一投资的成果致使其高等教育的收益没有外流,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群体利益的要求,无可厚非。然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高等教育的收益也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被国家及教育部门以外的主体无偿占有和分割。除国有企事业单位之外,大部分的高质量的高校毕业生都流入了三资企业、民办或私营企业亦或是自主创业。这就不得不打破政府单一投资学校的局面。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教育的需求、条件和质量的要求不断增加,由政府这一单一主体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不足和分配不均引发的教育问题和管理矛盾日益增多。公共教育投资的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的特征也决定了其不能由政府这一单一投资主体全部承担,高等教育投资作为公共教育投资的一种同样如此。这些都说明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需要多元化。

  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成本分担现状

  理解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就需要结合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个人及家庭和社会等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责任分担现状,促成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的合理构建。

  1.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政府财政投入仍然不足、区域差异明显

  虽然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实现了4%的目标且还在继续增长,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不够的,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仍然不足,而且高等学校的生均预算内事业经费从2000年以后就呈下降趋势。一方面是因为高等教育的连续大幅扩招使得在校生人数迅猛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实行使在校生的学杂费大幅增加,国家预算外的教育经费大幅增长。普通高校的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相对不足会影响高等教育的质量,政府理应提高生均拨款,除了自身努力之外,更需要鼓励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另外我们知道,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是高等教育投资与发展的物质保证。发展较快的区域由于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增多,加之人民群众物质条件的改善,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从而会大大刺激该区域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而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又反过来刺激对高等教育投资的增长。我国区域经济呈现“东高西低”的态势,这种区域经济态势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区域差异明显。

  2.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教育投资意愿强烈,但能力有限

  高等教育给受教育者及家庭带来的经济与非经济利益是巨大的。因为通过高等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的劳动技能使其更好的进行职业选择,获得更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改变人们的社会地位,使其向更高的社会阶层流动,对于处于较低社会阶层的普通家庭来说,更期望获得更高层次的教育。所以只要条件允许,个人及家庭总是希望所受的教育程度越高越好。人们觉得只有通过接受更高级的教育才能克服职业选择和人才流动面临的困难,才能进入更好的单位获取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虽是如此,但我国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教育投资的分担能力是有限的,毕竟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很低的。

  3.社会相关主体的高等教育投资意愿薄弱

  首先是企业缺乏高等教育的投资意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虽说现今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是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但高等教育投资过分依赖政府的情况尚未从根本上有所改变,作为高等教育投资来源主体之一的企业缺乏高等教育投资的意愿。一方面,由于企业本身发展过程中的缺陷可能会使人力资本的积极性下降,致使企业辛苦培养的高质量人才跳槽到其他企业甚至是自己的竞争对手,这必然影响企业投资高等教育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受我国现行分配体制的影响,企业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吸收由国家培养的高质量的高校毕业生或从劳动市场招聘自己所需的技术人才,其对高等教育投资的意愿自然就很薄弱。

  其次是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捐助有限。我们知道像哈佛、耶鲁等美国大学的主要资金来源都是各种社会团体及个人特别是校友的捐资。但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依靠社会上流阶层或企业及个人、校友的捐资助教尚处于发展期,其财富的积累、捐资渠道及体制的畅通与完善都是有限的。

  三、责任分明的多方主体参与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的构建

  自从1997年高校招生并轨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已经由政府包办的单一体制向多元化迈进。很明显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已经形成,但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尚待构建和完善。体制是规范与机构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多元投资体制的建立,就要从不同投资主体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及规范,并将其衔接、整合,最终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高等教育多元投资体制。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体制下,受教育者个人家庭承担大部分高等教育投资的能力较低,那么就要求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承担高等教育投资的主要部分。所以在合理构建责任分明的多方主体参与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时,首先需要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确定政府、受教育者个人及家庭、社会相关主体(包括企业、社会团体等)的投资比例,明确投资主体的责任大小;其次需要辅以相应的政策和规范,构建一套完备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

  1.中国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结构的合理构建比例

  (1)政府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应为50%及以上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其在高等教育机构经费中的拨款比例不应低于50%,这也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事实上,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政府投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特别是2012年我国实现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达到4%的目标,那么相信政府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比例保持在50%及以上的目标可以实现。

  (2)个人及家庭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应为20%及以下

  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期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实施,在校生的学杂费有了大幅的增加,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总投资中个人投资所占比例已逐渐升至30%以上。鉴于发达国家公立教育投资的有益经验,考虑到本国国民个人收益不高和个人及家庭支付能力的有限,建议中国高等教育总投资中个人及家庭投资比例应限定在20%及以下。

  (3)社会相关主体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应为30%

  我们知道,一国社会主体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总是和这个社会主体的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等有关。我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后,社会力量借助国家经济的发展迅速崛起,特别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财富的积累。伴随着社会力量发展壮大,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教的热情会不断升温,其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也会逐年提升。所以社会相关主体在高等教育总投资中的结构为30%的目标是可行的。

  2.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规则的构建

  (1)政府

  首先是完善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决策机制。关于高等教育事业费的征收和分配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进行,切实加强财务人员及高等教育投资管理者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使其熟知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专业技能,特别是财会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需加强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批和注册以及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和个人办学的积极性以及领导者的理财水平,构建合理的高等教育财务制度。其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各高校自身要建立起一套成本核算制度。记录、整理、汇总、摊算高等教育资源消耗的种类、数量、时间和用途、计算每一单位教育成果的消耗,计算、分析高等教育投资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益并作好记载,从而为高等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的成本核算制度,提高高等教育投资的使用效率,保证高校和谐健康发展。

  (2)个人及家庭

  个人及家庭的规则构建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上。首先要根据“利益获得”和“能力支付”原则科学制定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学费不宜违背公平原则亦不宜超过教育者个人及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高等教育实际确定受教育者个人及家庭理应分担的高等教育成本即学杂费,需在科学测定高等教育成本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富分配政策、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高校中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函数,实行加权学费制;其次在学费标准的确定过程中,要注意保证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弹性和透明度。

  各类不同高校其教育成本是不同的,受教育者几个及家庭收到的教育收益亦不同,故应实行差别收费制度,给予高校应市场而动自主调增、调减学费的一些权力。此外,为了保证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化和公平性需实行听证制度,一方面为公民、社会、高校申诉基本权利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监督高等教育收费是否合理。

  (3)社会相关主体

  第一,企业。关于企业对于高等教育的投资主要应以政策的引导为主,建立健全企业对高等教育的多种投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实行有效的宣传策略,培养企业参与高等教育投资和人才培养的意识,使企业明白作为无偿占有国家投资高等教育的成果主要主体,其必须为此贡献力量。其次对企业实行不同的税费政策。

  若企业不直接参与高等教育投资,政府理应对不同企业按其对人才的不同需求按比例有区别地征收税费,并将这些税费所得用于高等教育的投资。若企业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的投资,政府可以较少或免征类似的税费,并在其他方面对此类企业进行政策倾斜,提高其投资高等教育的热情,并与高等教育有效结合培养自己所需的各类人才。这样,企业提高了其人才的质量,也分担了部分的高等教育的成本。

  第二,民间资助。目前我国民间的捐资助教的能力还很有限,各类基金项目也处于发展期,但是这部分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投资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加强这部分力量的制度引导特别是基金会等机构的建立健全。一方面需要完善各类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构建高校与捐款个人、社会团体之间互惠互利的筹款与发展机制,确保基金会在规模、效益方面上台阶;另一方面需要给基金会选配高质量的专职队伍,特别是具有广泛校友和社会关系的财务、金融、投资、法律、宣传策划、项目活动等方面的人才,在优良制度和优秀人才的协作下实现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资体制的措施建议

  (1)完善高校贫困生的各类扶助政策

  政府对弱势人群的扶助主要是为了帮助家庭困难但学业优秀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这就涉及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补贴、贷款、捐助制度以及学费减免等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首先政府应该鼓励高等院校的在校生通过勤工俭学来支付一部分的学杂费和生活费以减轻家庭的负担;其次需完善现行的高校学生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扩大贷款范围,扩展贷款对象,增加还款弹性,促使贷款政策与收入挂钩如申请的学费贷款可以按个人毕业后的收入比例偿还,加大奖学金、助学金的扶助力度和范围;再次需提高高等教育资助专用基金的知名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接受更多校友、教师和民间资助,专门对贫困学生进行扶助;除此之外,完善学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实行差别收费制度和多种缴费方式。如一次性缴纳学费可享受总额优惠政策,如部分缴纳可享受部分额度优惠政策,采取教育券,政府对贫困学生发放教育券,学校则据以同财政结算资金等多种资助模式。

  (2)完善企业、民间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高等教育投资的激励政策

  引导和激励企业、民间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高等教育投资特别需要国家的财税政策的支持。首先各级政府应鼓励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拓宽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支持大学开展社会服务和产业经营,通过增加校办企业、产学研合作以及专利的收入等来为学校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对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为了减轻其成本负担,政府可为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其次国家要完善民办教育立法,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监督,明晰民办高校产权,以法律形式保障其自主办学的合法性,从而确保社会、个人特别是大企业进行高等教育投资的行为有法可依,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发展;再次,国家应该积极运用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相应的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来激励企业、民间个人和社会团体参与高等教育投资。特别要注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办学。关于社会捐赠,除税收方面的优惠外,还可以探索社会捐赠资金与财政配套资金挂钩的机制,从制度上加大对社会捐赠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提倡多样的捐赠形式,激励更多的人投资高等教育事业。总之,高等教育的多元化的投资体制的构建需政府、个人及家庭和社会相关主体的共同协作。

  参考文献:
  [1]苏立维.浅析高等教育投资[A].第二届全国农林院校教育科学类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C].2010.
  [2][英]约翰·希恩.教育经济学[M].郑伊雍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20.
  [3]朱丽丽.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应多元化的理论基础[J].科技信息,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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