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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债务“假离婚”的案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13 共1631字
论文摘要

  案例:2008年,欧某与莉莉经朋友介绍相识,9个月后登记结婚。2012年6月,欧某的酒楼经营不善,欠农业银行贷款10万元(当时约定以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欠朋友庞某30万元。为了逃债,欧某与妻子莉莉商量,决定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一套(128平方米)归莉莉所有;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归欧某所有。双方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欧某在外租房居住。后来,欧某发现莉莉对自己越来越冷淡,原来莉莉离婚后开始与他人谈恋爱。为此,二人发生矛盾,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离婚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莉莉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另,协议离婚后刚1个月,由于欧某未还钱,庞某将欧某诉至法院,后发现欧某没有财产用以清偿,认为欧某和莉莉的离婚协议中将主要财产约定给莉莉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欧某和莉莉对房屋一套(128平方米)的权属处分。

  法院关于两案的分别认定:

  1.关于欧某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与莉莉经协议离婚,对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了莉莉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欧某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非受到莉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由于不存在撤销协议的条件,故该协议有效;现双方已离婚,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欧某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债权人庞某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欧某和莉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属欧某和莉莉的夫妻共同财产。欧某在欠银行和朋友庞某大量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莉莉所有,且欧某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归还债务,致使庞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庞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欧某和莉莉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约定侵犯了庞某的权利,庞某对此约定依法享有撤销权,且自欧某和莉莉离婚至庞某主张权利尚未超过1年,故对庞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欧某与莉莉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其一,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①向民政部门进行假离婚登记;②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假离婚是双方当事人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从法律上来讲,假离婚已经完全满足了离婚的法律要件,这实际就是法律上的真离婚,即没有真正意义的假离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证,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各自都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离婚后男女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应当认定其后一婚姻有效。

  其二,假离婚真的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吗?其实是不能的。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本例中,欧某和莉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欧某开办酒楼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清偿的。涉案房产却是被告欧某和莉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欧某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离婚时欧某放弃其应当享有的房产份额,将涉案房产全部归属于莉莉所有,而欧某自身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归还债务,欧某、莉莉在离婚时达成的涉案房产归属的约定即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约定。

  故本案中两个看似相同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审理认定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但无疑都是公平合理、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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