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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生育权平等的冲突与立法完善

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王苏野
发布于:2017-06-30 共2961字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但并没有对生育权平等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关于男性生育权侵权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男女生育权平等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广泛关注。由此,本文具体分析我国生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生育权平等冲突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提出完善生育权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生育权;平等性;法律。
  
  一、生育权的概念及内容。
  

  (一)生育权的概念。
  
  在界定生育权之前,先探讨生育的含义。生育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一种状态,指的是女性怀孕、足月妊娠和生产的全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生孩子;二是出生、抚育,“生”指的是生孩子,而“育”则主要指对出生的孩子进行抚养教育,生育权则指人们享有生育的自由或者权利。生育权作为一种自决权,它反映了人们的意志自由、身体自由等。生育权中主体决定的内容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前提,是人类生命延续的基本,因此,生育权是人得以为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生育权的内容。
  
  1974 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口大会上,通过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明确了生育权的定义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通过具体分析可得出,生育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生育平等权。指生育权不是男性或是女性一方的权利,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生育权并不平等,女性往往享有更大的生育权,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
  
  第二,生育选择权。我国生育权中所认可的生育自由包括两种:一是不生育的自由,权利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可选择避孕、堕胎、绝育手术来实现不生育的自由;二是生育的自由,其主要包括有决定生育的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及对生育方式的选择。
  
  二、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于 199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生育权,第 51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7 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都具体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生育权。尤其是当国家和公民在生育权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夫妻平等生育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夫妻平等生育权做出明确规定,且调整这一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立法空白。目前,在婚姻关系中,生育权纠纷最典型、最严重的是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殖权的冲突。受养儿成本高、生活压力大、生儿育女责任过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在不愿意生孩子的女性越来越多,男性生育权频频遭到挑战,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型城市已经出现了丁克家庭,尤其是上海,已经连续几年出现了人口负增长。夫妻双方如果一方想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而另一方基于各种理由坚决不要孩子,那么整个家庭就很容易陷入生育权的纠纷之中。此时,如果夫妻因为生育问题陷入矛盾,即女方以其享有“可以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来对抗丈夫“生育的自由”,男方又以其享有“生育的自由”抗衡妻子的“自由的选择生育或者是不生育”,再加上生育权本身具有特殊性,没有任何一级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满足某一方的生育要求,结果就会导致生育权的保护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三、夫妻间生育权平等的冲突的原因。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对立统一而又共生共存的。对外界而言,夫妻的生育权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对内而言,夫妻需要互助互利,才能共同实现生育权。由此可见,夫妻生育权具有双向性、二元性、排他性和相对独立性等特点,而这些特征促使夫妻生育权冲突日益突显。此外,夫妻间生育权平等的冲突的原因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影响深远,男女不平等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一夫多妻制”“三从四德”“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些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女性毫无地位可言,很多女性甚至沦落为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现代立法为了根除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虽然优先明确规定妇女的生育自由权,任何男性通过强权违背女性意志的行为均是违反人权的违法行为,但这一传统思想在当代社会依然存在,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生育权平等的冲突。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
  
原文出处:王苏野. 生育权平等的立法探讨[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03):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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