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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实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1 共2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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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央视热播剧《咱们结婚吧》里,男主角果然向女主角杨桃求婚时拟定的一份“忠诚协议”令众多观众感动不已,更有观众如电视剧中一样,也拟定了这样的一份协议,即如若一方有过错,则房产等的夫妻共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求婚姻质量。然而,在实践中忠诚协议是否能够如人们所愿,发挥其“意外险”的作用呢?

  案情回放:王某为某大学教授,平日里与学生关系很好,业余生活非常喜欢跳舞,不少人向他学习舞蹈,他与舞伴的绯闻一直没有间断。结婚3年,为了王某跳舞的事情,妻子李某没少与他争吵,终于在一次“排雷”过程中,李某发现了王某出轨的事实。勃然大怒的李某当即提出离婚,经王某苦苦哀求,考虑到孩子才两岁,李某同意暂时不离婚,但要求其签下“夫妻忠诚协议书”。该份协议约定:(1)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对家庭、对子女要有基本的道德观念;(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出轨(发生婚外情)的,出轨方必须同意另一方的离婚要求,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是无过错方的个人财产;(3)出轨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每月向无过错方支付3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有了这份协议的保障,李某自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就在3个月后,李某再次发现王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一场激烈的争吵不可避免,甚至通过民警才让这场家庭保卫战平息下来。冷静下来的李某想到了之前那份夫妻忠诚协议,当即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之后,准许二人离婚,但驳回了李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律师解析: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狭义的忠实义务,即夫妻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在实践中,签订忠诚协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新婚夫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贝il,以保障婚姻的纯洁为目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拟定,此时的协议带有更多的浪漫色彩。而另一种是婚后一方出轨被另一方发现以后签订的协议,这时的协议绝大多数为书面形式,基本都是由无过错方拟定,过错方对协议内容只能默默服从、被动签字。在这种协议中通常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如果一方再次出轨,那么其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例如此案中的房产。有些人甚至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的,必须同意另一方的离婚要求,并且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

  对于上述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界观点不一,主张认定其有效的一方认为“对于婚姻契约之类的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贝il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有的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正是对法律抽象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了婚姻法所倡扬的文明家庭秩序。”

  而主张认定其无效的一方认为!“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就是通过协议方式,将夫妻双方的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性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是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凭空想象。夫妻忠诚协议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反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针对该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截然对立两种观点。

  根据多年实践,本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分为!以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协议、以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协议、以忠诚为义务的财产人身协议。

  对于以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协议,以忠诚为义务的财产人身协议,如“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必须同意另一方的离婚要求”“因一方出轨而离婚的,必须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一方出轨的,必须同意另一方的离婚要求,同时在离婚时将房产无条件给予对方作为赔偿”等等,像这样限制一方离婚自由、剥夺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条款因其涉及人身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贝法院一般都不会予以支持。

  而对于以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协议,尽管其不涉及人身关系,也不能一概认定其有效。只有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数额具有可行性,未影响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并且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可能谨慎地认定该协议有效。

  前文所述案例中,双方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房产是否能够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分割,贝il取决于该份忠诚协议的效力。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李某按照忠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是因为该份协议剥夺了王某的离婚自由权、抚养权等人身权利。若该份协议未涉及人身权利,仅对房产做出约定,根据司法实践,不排除法院认定该份协议有效的可能性。

  婚姻不是战场,法律更不是武器。爱情让婚姻变得柔软,法律让婚姻变得坚韧。忠诚协议并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灵丹妙药,当事人在离婚时,对于“忠诚协议”的处理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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