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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法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21 共40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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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维护的作用探究 
【第一章  2.1】价值分析法的概述 
【2.2  2.3】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利益的价值认知 
【第三章】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第四章】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价值分析的意义及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的差距逐渐显现出来,强势主体相对于弱势一方具有相对的优势地位。形式上的公正忽略了这种差异的存在,对弱者实际上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平等。关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这个课题,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价值理念和具体制度上,但是如何才能真正的运用一种方法使双方的利益在实质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会不会由于法律的倾斜性规定而过多的保护弱者或者是根本没有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该课题将着眼于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既包括对国际民商事纠纷具体案情的分析也包括对相关国家有关弱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经验的借鉴和国内具体环境的考察,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该课题意在通过弱者利益的保护促使每个人都得到人性的解放和自由的实现,使每个人都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法制的摇篮之中。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鉴于弱者利益保护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各国纷纷规定具体的规范性制度,通过直接适用的法、有利于原则等具体的规范来对弱者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但是这些规定无疑又存在诸多问题,如目前的大多数立法在保护程度、范围、方式等方面并不合理。

  本文首先对价值分析的方法和弱者利益进行概括性的论证,为弱者利益的保护做好铺垫,其次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价值内涵进行必要的论证,再次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具体过程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最后得到一个科学的结论,并对该结论进行分析考量。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以价值分析的方法为主,并以其他的研究方法为辅助。价值分析的方法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它包含了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个方面,能够对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最后会得出一个科学的结果。

  本文创新之处就在于从价值分析法入手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这是一种全新的角度,不仅保护了弱者利益实现了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也解决了法律关系双方利益的失衡,防止了双方利益由于法律的概括性规定从而导致的二次失衡。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既体现了价值分析中的实质正义,同时价值分析法对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又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价值分析法与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2.1 价值分析法的概述

  2.1.1 价值分析法的产生和发展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就是以特定的价值为目标对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认知和评价,然后得出最终结论并制定相应法律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法运用的最终结果是使法律规范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将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等价值目标融入法律的每一项具体制度之中,使法律真正的能够满足人合乎理性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所在。

  价值分析方法具体的包含了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个过程。价值认知是对具体事物的价值元素进行搜集和整理,是为价值评价打下良好基础的前置性程序。价值评价是以特定的需求和最基本的原则对法律制度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分析、评价和判断,进而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来指导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通过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个具体的评定过程,可以促使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进一步的提升并得出科学的结论以指导进一步的法律活动。

  价值分析法是以应然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它预设的基本逻辑前提就是“法应当是怎样的”,但是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并不是相等的,所以价值分析方法就是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去支配并约束实然的法,从而尽可能地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使强弱双方能够回归到一个平行的水平上。

  自然法学派在价值分析法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古希腊的学者看来,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共性的东西,它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规律和秩序,这种规律和秩序之上又有着一种超自然的规则或者是原则,来对具体的法进行调整和约束,虽然这个东西看不见,但是它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这个看不见的存在就是自然法。随着欧洲 16 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文艺复兴运动在各国的兴起,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思潮逐渐深入人心,这个时期的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一种超然于现实之上的理性,是每个人为一定行为的最高准则。虽然这个学说在此后销声匿迹了近百年时间,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永远都不会消失,德国着名法学家祁克曾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 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随着人类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事物本身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类的重视,特别是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在经济领域首先形成了价值分析方法的最初形态。二战期间,战争的破坏对各种物资消耗都是惊人的,市场上的各种物资非常有限,供需矛盾异常尖锐,美国通用电器公司设计工程师麦尔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这一矛盾,以寻求替代产品的思路来解决这一根本的矛盾问题。麦尔斯的主要工作是原材料的采购,由于资源紧张供不应求,市场上石棉板价格昂贵,而石棉板的功能就是防火,他就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了一种同样能起到防火作用,而且价格低廉的不燃烧纸,从而解决了一大难题,在满足了需求的同时,还大幅度的降低了成本,有效地利用了资源。麦尔斯的理论就是来源于此,进而麦尔斯在产品替代问题上总结出了一套以功能分析为核心,寻求替代措施以解决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的方法,定量地进行价值分析,把价值内涵具体化、公式化、系统化,进而通过计算寻求最佳解决措施的方法,这就是在经济领域的价值分析方法,或者叫价值工程研究论,随后,这种研究方法也逐渐扩展到了法学界。

  人类经历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争的残酷使人类开始进行反思,人类更加理性的认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法律不仅仅只是一种秩序和规则去规范人们的生活方式,整个法律规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权、自由、正义等价值理念是其灵魂,法律是有生命的,它的生命在于能够使每个人自由而又幸福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弱者作为国际范围的人权保护对象,更加应当受到各个国家的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他们的权利易遭受侵害性决定了他们的权利是整个国际社会人权保护体系中最为薄弱的一环。价值分析法学正是以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等价值目标为指导进而对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进行研究,具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无法比拟的优势。

  2.1.2 价值分析法的内涵

  任何学科的研究和分析,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学研究方法。用于研究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当然对国际私法上弱者利益保护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价值分析方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研究方法,它恰到好处的运用更能够使我们洞察问题的本质,使国际私法的实质价值能够清楚的体现出来。

  价值分析法中的“价值”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事物之间的一种供求关系。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有着特定的目的和动机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外界的客观事物之所以被认知、被改造是因为它能够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活动提供某种特定的功效。从哲学意义上来讲,价值被界定作为客观的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人的需求,凡是对主体有用的、有利的、有益的事物就是价值的载体,这个事物就是有价值的,而对其价值判断的具体标准就是自由、平等、正义、财富、知识、善、德等等。

  关于价值分析方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价值分析是研究作为客体的现象或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比如一定的阶级、阶层、群体与个人之间一种满足与被满足的法学研究方法;有人认为价值分析方法是对特定客体内含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识和评价;有的人认为价值分析是研究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其本质在于探索客体能够使主体生活的更加美好的法学方法论。其实,这些观点都是三个因素的有机统一体,第一,主体的需求;第二,客体实质上某种客观存在的特质;第三,主体的需求与客体特质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出发,通过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的方式来解决法律的基本问题并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最终结论的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价值认知主要针对的是最初的事实要素和法律具体规则进行收集整理;价值评价则是运用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法的内在品质去审视实在法的运行和适用,对具体的法律规则善恶、好坏进行评判,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首先、法律研究必须深入的调查,获得充分的一手资料。一方面,这些初次获得的资料只是法律现象层次的素材,必须对这些素材坚持科学的原则加以整理。这是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这些法律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是运用价值分析方法特有的价值理论和方式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够洞悉事物的本质规律。另一方面,要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已经获得和知悉的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准确的描述和概括这些法律现象。

  其次,还要善于思维的创新和认识的飞跃。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应当是怎样的进行研究,从而为现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科学的建议。在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评定时,还要坚持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假如法学研究仅仅局限于法律是什么的简单认知,那么毫无疑问是没有任何功效的,也就不可能触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当然也就不可能为制定一个良好的法律规则提供应有的理论支撑。

  历来法学家们在进行法律的分析和研究上就十分重视对法律进行价值分析,例如,罗斯科·庞德就曾经说过:“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学科所不能够回避的一个必然性问题,在整个法律史上,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的法学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呵护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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