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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墨子反映出的国际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19 共5621字
    墨子作为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在其学说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关系、战争等方面的思想,我们称之为国际法思想。尽管这些思想是在古代意义的国际法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先秦诸子百家的着作普遍具有“微言大义”的特点,而且,春秋战国时期的局势与当今世界局势又有颇多相似之处,因此,墨子以“天志”“兼爱”为核心的国际法思想具有强大的时代适应性,时至今日依然在近现代国际法中有所体现,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墨子国际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与现代国际法产生的背景之比较
   
    笔者认为,作为墨子国际法思想产生背景的春秋战国时期与作为现代国际法产生发展背景的当今国际局势之间有诸多相似之处,对于二者的比较,有助于我们在对外交往中能够有更多可借鉴的方面。总体来说,这两个时期的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的主要行为体是独立国家
   
    公元前 770 年至公元前 221 年,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周天子在形式上虽然仍是天下的共主,但在实际上却已经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政由方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乃至“陪臣执国命”(论语·季氏)。周王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控制诸侯国,诸侯不再朝觐天子,亦不再进贡,出现了一个“列国内乱,诸侯兼并和戎狄横行”的混乱局面,各诸侯国在事实上已经完全处于独立的地位,诸侯国基本上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态。
   
    现代国际法是调整全球性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关系是在民族主权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格劳秀斯在创立现代国际法时就明确指出:“我们界定的国家作为完善结合体是主权者的共同体”1648 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名为神圣罗马帝国,实为帝国下享有主权的各国君主与法国、瑞典之间的和平条约,由此至今,主权国家始终是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1945 年《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因此,现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独立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主要行为体。
   
    (二)经济贸易的发展增进了交流与合作
   
    在经济上,春秋战国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繁荣,产生了大批商人,打开了各诸侯国贸易的门户,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一些关于关税、贸易的相关原则也就应运而生了。当时齐国的管仲“设轻重九府”,并且“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税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诸侯称广焉。(国语·齐语)”同时,为了保证贸易正常进行,各国签订了有关盟约,如“勿贮粟”(公羊传·僖公三年)、“勿讫耀”(谷梁传·僖公九年)、“勿蕴年”(左传·襄公十一年),以期扫除自由贸易的障碍,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不可能脱离其他国家的联系,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前所未有的紧密,使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状态出现,2008 年的经济危机迅速波及全球就是一个现实的例证。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依赖于各国的共同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是各国经济实践推动的结果。WTO 相关法律文件关于相互削减关税和逐步消除贸易壁垒的规定,就是各国相互合作的实践。
   
    (三)各国加强军事制度的变革
   
    “春秋时期,日益频繁的战争使兵员不断增加‘,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制度已日感难以应付不断扩大的战争对兵源的需求。”大国为了在诸侯争霸中胜出,小国为了自保求得生存,都在进行改革兵制的尝试,以期扩大兵源,增强军事实力,增加胜算的机会。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就是当时的生动写照。随着经济矛盾的加深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各国更加看重军队建设。各诸侯国如齐、楚、鲁等,都对军制做了相应的改革,以适应日益频繁的战争的需要,于是“甲兵益多”的局面出现了。
   
    今天,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下,局部地区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对各国的军事力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战争的发展,使尖端军事武器的研制成为各国军事变革的核心,同时日益扩张的军费开支,无不凸显了军事改革对当前国际局势的影响。例如,美国在军事方面的行动,增加了国际安全局势的不确定性因素,局部战争不断发生,给世界和平带来威胁。同时,各国又不得不通过加强军事领域的变革来保障自身的安全。
   
    (四)思想文化交流的活跃和相互影响
   
    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动荡,导致了专制统治的削弱。因此,这一时期的思想文化也得到了自由的发展,各种学派、思潮接踵而起,出现了我国思想史上“百家争鸣”的局面。与此同时,各诸侯国为了争取霸主地位,都不拘一格的任用人才。在这样的情形下,代表不同阶层的“士”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他们纷纷着书立说,奔走于各诸侯国之间,以求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或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道家的“虚静无为”、儒家的“礼义道德”,尤其是兵家的“不战而屈人之兵”(孙子兵法·谋攻)“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孙子兵法·谋攻) 等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士人对待国家关系和战争的态度。
   
    当前国际局势下,国际关系方面的传统理论和新理论层出不穷,国家利益论、权力论、冲突论、均势论、霸权稳定论、博弈论、合作论、相互依存论、集体安全论、文明冲突论、民主和平论等各家理论,从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国家实践出发,阐述了各自理论的合理性,给各国在处理国家间关系方面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理论的认同,影响了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为与不作为,进而影响到其对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与否。
   
    二、墨子国际法思想的深度分析
   
    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墨子的国际法思想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笔者在此逐一分析之。
   
    (一)国家平等
   
    墨子曰“: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下之邑也”(墨子卷一·法仪)。在墨子看来“,天”兼容万物,各诸侯国不分大小,都是“天”下的一员。墨子曰“:天之意,不欲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之所不欲也”(墨子卷七·天志中)。同时,墨子认为,各国平等,大国攻打小国是违反“天志”的。
   
    从现代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来看, 平等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1945 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其第二条是规定会员国应遵行的联合国的原则,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联合国大会于 1949 年 12 月 6 日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中规定了国家的平等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有与他国在法律上平等之权利。”联合国大会于 1970 年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宣布的第 6 条原则为:“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由此可见,国家之间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这已经为现代国际法通过条约得到了确认。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说,墨子国家平等思想在这里体现了其时代价值。
   
    (二)反对侵略
   
    墨子的法律思想中“,非攻”是其反对战争的主要学说。墨子“非攻”的指向是“好战大国”所发动的攻伐掠夺战争,即非正义的战争。这些战争不仅使农业生产荒废、人民陷于饥寒交迫之中,而且残害百姓,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墨子曰:“今王公大人、天下之诸侯则不然。将必皆差论其爪牙之士,皆列其舟车之卒伍,于此为坚甲利兵,以往攻伐无罪之国,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 ,燔溃其祖庙,劲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墨子卷五·非攻下)。墨子历数好战大国发动战争给人民带来的灾祸,证明墨子反对非正义的战争,即侵略战争。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文宣告,“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 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由此,在现代国际法上确立了反对侵略战争的原则。二战之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战犯的处理,正是宪章中所规定的反对侵略的国际法实践。因此,笔者认为墨子提出的反对侵略战争的思想在国际法上仍然有其现代价值。
   
    (三)自卫和集体安全
   
    墨子在严词谴责侵略战争的同时, 还将这种思想付诸实际行动,率领弟子参加小国自我保卫的战争,例如在《墨子》中有记录:“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齐,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墨子卷十三·公输)当劝说无用之后,墨子明确告知“,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杀臣,宋莫能守,可攻也。然臣之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已持臣守圉之器,在宋城上而待楚寇矣。虽杀臣,不能绝也。”(墨子卷十三·公输)墨子认识到国家的祸患之一,就是“边国至境四邻莫救”.(墨子卷一·七患)因此,小国既要做到“外有以为环珠玉,以聘挠四邻”,又要做到“豪杰之外多交诸侯”.(墨子卷十五·号令)进而达到“我城池修,守器具,推粟足,上下相亲,又得四邻诸侯之救,此所以持也。”(墨子卷十四·备城门)这样,在对付大国发动的不义战争中, 小国之间才能相互救助, 联合起来共同进行抵抗。这些体现的都是墨子对待侵略战争的实际行动策略,即一方面提倡效果要积极反抗侵略,进行自卫;另一方面倡导小国还要相互协作,这样才能有实力打败大国的侵略。
   
    《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 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对危急和平安全的侵略行为,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有单独或集体采取自卫的权利。对于侵略,国家在自卫同时,也可以与他国协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同盟对于纳粹国家的战争,是自卫权和集体安全制的实践。这样看来,墨子倡导的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自卫以及相互协作的集体安全观也是现代国际法上确立的重要原则。
   
    (四)合作互利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为争当霸主而进行了频繁的相互战争,导致国库空虚,百姓流离失所。这些情况对交战双方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墨子依据“天志”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今天下之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墨子卷四·兼爱中)墨子认为,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其利害关系都是相互的和对等的。作为当时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直接对象的诸侯国君主应当认识到,要保证自己国家的利益,就必须承认尊重其他诸侯国的利益,并且“交相利”是对人类、对国家有利。要想真正维护国家利益,必须承认并尊重他国利益。“国都不相攻,人家不相乱贼”(墨子卷九·非命)才能“兴天下之大利”、“中国家百姓万民之利”(墨子卷一·法仪)。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交相利”这一原则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方面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无不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的。
   
    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扮演着负责任大国的角色,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的利益其实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国际交往中独善其身,不与其他国家发生利益关联,那么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时,就需要我们秉持着“交相利”的基本处事原则。因此,在现代国际法的实践中,中国一直在倡导处理海洋国家之间的划界纠纷时,应“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三、运用墨子国际法思想解决国际争端应注意的问题
   
    (一)“非攻”的有限性
   
    墨子的非攻绝不是盲目地反对武力、反对一切战争。“今 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墨子卷五·非攻下)可见,墨子反对的只是那些不义的侵略战争,对正义战争是支持的。
   
    现代国际法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主要是从人类长久和平的角度考虑,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但是同时当国家主权完整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行使武力反击。因此,中国在涉及内政的台湾问题上,一直强调,我们希望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别有用心国家对于台湾问题的干涉,侵犯了主权国家自主解决内政事务的权利,因此,中国在台湾问题上并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而对于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争端,日方对于钓鱼岛单方面的行为,侵犯了我们主权的完整性,必要的时候我们会采取包括武力解决的一切办法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所以,不管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还是在和平发展作为时代主题的今天,“非攻”都是有限度的,各国“非攻”的相互威慑和制衡,才能确保人类共同的安全和长治久安。
   
    (二)兼爱的广泛性
   
    墨子大力推崇“兼相爱”的思想,将其用在诸侯国之间关系的处理上,认为“故兼者,圣王之道也,王公大人之所以安也,万民衣食之所以足也。”(墨子卷四·兼爱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国发生的危机通过全球化机制的传导,可以迅速波及全球,危及国际社会整体。面对这些危机,国际社会只能“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把握其宏观经济政策以帮助东盟国家,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机制的出现,都是国家之间在相互依存中通过国际机制建设应对国际危机的例证。可以设想,如果国家之间互不合作、以邻为壑、危机外嫁,这些危机完全可能像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危机一样,引发冲突甚至战争,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因为面对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任何国家要想自己发展,必须让别人发展;要想自己安全,必须让别人安全;要想自己活得好,必须让别人活得好。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我们是把墨子“兼爱”思想进行了深化和扩展,即让“兼爱”思想更具有广泛性,把“爱”兼顾到更多周边国家的人们,甚至整个地球上的全人类。正如***主席所说, 应当把中国梦同周边各国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望、同地区发展前景对接起来,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
   
    总之,“兼爱”、“非攻”,体现了人类美好的理想与愿望。二者互为表里。人人相爱,就不会侵略、伤害他人;没有对他人的侵略与伤害,人际关系就会是合作、互利、共赢,就会是和谐的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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