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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27 共39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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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探析 
【第一章  第二章】跨国水资源利用的概述 
【第三章】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的发展 
【第四章】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国际法制度之不足 
【第五章】国际水资源利用法规的完善 
【第六章】我国跨界水资源利用的法律问题 
【结论/参考文献】国际法下跨界水资源利用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的发展

  3.1 早期萌芽阶段

  当下的世界局势是全球不断的变暖严重加之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世界人均淡水资源量有限且呈下降趋势,已经并将很可能不仅会危及到经济发展所需工业用水,还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用水,故,人们开始寻求解决之道即开发新能源或利用跨界水资源。国际水法即跨界水资源法,是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保护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水法的主要目的是打破政治边界,促进跨界水资源的航行与非航行利用致使价值的充分发挥和有效得到利用,①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保障跨界水资源各流域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用水。跨界水资源法对各国有关跨界水资源利用的一系列活动等项目具有规范和保护作用、另外它还对国家间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争端的解决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跨界水资源法本身并没有提供如何解决跨界水资源矛盾冲突的具体方法,但是在它所规定的一些原则规则当中,人们可以寻找到有效的解决跨界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国家间各种冲突的方法,进而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据统计,在1648年前国际社会中就已经有了15个涉水水利经济,然而在1668年间签订的维斯特伐利亚合约则不仅仅标志着跨界水资源法加入萌芽阶段,还从此使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开发和保护等的国际法规制问题走入正轨并开启了现代国际法之门。早期的国际水法主要是用于划分跨界水资源水权界限和各流域国航行权利的。如在公元三千多年前,在幼发拉底河流域有两个部落:乌玛和拉格什,他们为了能够尽快解决跨界水资源的引水争端和冲突,相互协商并最终达成了相关的双边条约。

  3.2 近代发展阶段

  在 1668 年以后, 随着现代国家社会体系的正式逐渐形成并完善,整个国际社会表现出一种各个主权国家分庭抗礼的并列局面, 在这个基础上,国际水法从此进入到了正式的快速发展阶段,并且在此之后国际上才有了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国际水资源法。a.现代跨界水资源法发展的起步阶段是在 1648~ 1700年间。在这个起步发展阶段,只有少部分的国际法规制是有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的,且这些国际法规范大部分都是集中于欧洲和中亚东部地区,其中约有 78%的条约是与航运和划界有关的,其中与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有关的只占条约的 22%左右。b.其后跨界水资源法得到较快发展的是在 1701~ 1800 年间。

  在此期间跨界水资源利用国际法规范主要特征表现在它主要是以勘界和非航行利用为主且约占总的条约规制的 84% ,其中大部分条约都是产生于欧洲。C.在1801~ 1920 年间是跨界水资源法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期。欧洲大陆利用他们丰富的跨界水资源大力发展经济。由于这一时期欧洲的工业革命给欧洲经济带来了商机,并使得商人们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用提出了更大的贸易需求,商人们不断扩大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用程度,欧洲各国为了更好的实现经济工业上的快速发展,与流域邻国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条约。D.随后在国际社会中有一段跨界水资源法发展的低潮期即 1920~ 1945 年。那些对世界上任一国家都适用且都开放的水条约叫做全球性水条约。

  在此期间的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国际公约数量比较少,主要有如1921 年《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规约》,1923 年的《关于涉及多国开发水电公约》等,①还有大部分的区域性水条约,即是指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主持而获得缔结的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国家间的条约的总称。其缔约方并不限于某一国际流域的沿岸国,而是包括在同一地理区域的所有国际流域的沿岸国。

  在同一跨界水资源流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由于其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关系,而就跨界水资源的利用等问题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即流域性水条约,它体现了跨界水资源各流域利用的“一河一法”的性质。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各国已经签订的跨界水资源流域水条约有四百多个②,其中大部分的流域水条约都产生于欧美地区③。如果要对流域水条约再进行进一步的深层次的划分,我们可以将他们按照条约缔约国所覆盖的统域范围来分,又可将他们分为全流域性水条约和局部性水条约两大类。全流域性水条约是指同一跨界水资源全流域的所有流域国国家都参与缔结或加入的水条约;局部性水流域条约是指同一跨界水资源流域内,仅仅只有一部分流域国国家参与缔结或加入的水条约。最后在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协会的决议和规则有如 1934 年的《国际河流航行规则》和 1911 年的《国际水道非航行用途的国际规则》等,都是跨界水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3.3 现代形成阶段

  从 1945 年后至今是跨界水资源法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阶段即第二个高速发展期。该阶段的跨界水资源利用形势答题稳定,但由于争夺的国家在此期间独立或建立新的国家,从而出现了很多新的跨界水资源利用纷争和矛盾,因此此后出现了许多的国际涉水条约。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各国社会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也不断加大导致的跨界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的现象日益凸显出来,并严重影响到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开始将视线从从前只关注跨界水资源利用和划分到环境与生态保护上,可持续利用的理念开始受到重视并被纳入到国际水法当中,并作为重要的一环。1997 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即《国际水道公约》,该公约是一个框架式协议,并未规定详细的解决方法,但它可以为流域国之间订立条约提供方向和指南。虽然到目前为止,《国际水道公约》仍未生效,但是其仍然在国际社会当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和效力。首先,该公约所主张的公平和合理、无害使用、可持续利用和国际合作等原则对国际法的编纂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其次,许多国家已将该公约作为制定区域或流域水条约的框架。如 2002 年《因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临时协议》;以及 2011 年《关于跨界含水层法的决议草案》等。决议建议各会员国今后如订立管理跨界含水层的协定或安排进行谈判时可酌情考虑此草案。

  这一时期的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的数量有所增加,如在 1972 年联合国开展的人类环境会议中附有这样的一个建议书,即关于“一国以上管辖的共同水资源”的第 51 号建议书;1977 年《马德普拉塔行动计划》中包含有 11 项决议和 102 项建议。1992 年《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有专门针对跨界水资源利用等问题的第 18 章。此外 1982 年《世界自然宪章》、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2 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均对国际水法的形成和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另外,国际法协会的决议和规则之所以说是构成国际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目前国际法协会的作用在不断扩大并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 1966 年由国际法协会通过的《赫尔辛基规则》,虽然它只是规制了各沿岸国对国际河流的各种利用行为,但是它同样也可以用来指导和规范各流域国对其他形式的跨界水资源的利用①。再后来我们可以看到的是 1982 年《蒙特利尔规则》和 1986 年《汉城规则》的制定均是为了给《赫尔辛基规则》的不足部分作补充而制定。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流域国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均是在这些规则的基础上谈判协商而进行解决的。2004 年通过的《柏林规则》就是国际法协会在全面修订和整合《赫尔辛基规则》及其补充规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它意图提供一个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的包括跨界水资源航行和非航行利用的法律问题的综合文集②,同时它也标志着国际水法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国际法研究院即国际法学会作为知名的国际法协会,也同样先后多次通过了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问题的决议。如 1979 年的《关于河流和湖泊的污染与国际法的决议》、1961 年的《关于国际水域非航行利用的决》。

  当然,除了上述对跨界水资源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主要作用的因素外,国际现实实践中即司法判例,对国际水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类判例非常之多,如:1997 年国际法院在对多瑙河盖巴斯科夫大坝案的判决裁定中是这样作出认定的:它指出斯洛伐克单方面分流多瑙河水的行为影响了甚至可以说是剥夺了匈牙利国家的公平合理地分享多瑙河自然资源的权利③,并将公平合理利用跨界水资源作为跨界水资源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2010 年乌拉圭河纸浆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对国际河流沿岸国应当承担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义务、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等的阐述,从而进一步的促进了国际水法向前发展。在各流域国内部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国际法规制的问题及利用冲突的司法实践即司法判例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洲际间跨界水资源冲突即水争端的判例表明,流域国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开发应遵循公平合理利用原则④。德国法院在审理多瑙河申根案中,指出适用于跨界地表水资源的国际水法规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跨界地下水资源的各项活动或纠纷。从而扩大了跨界水资源法的适用范围,并进一步对其作出肯定。

  最后,21 世纪以来,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快速发展的同时,南非等地区也效仿着欧洲进行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他们是在欧盟和南非等区域经济共同体的相应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分别根据本区域国家经济发展和跨界水资源的流域情况签订和通过了一些区域性水条约,这类条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区域内所有的跨界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谈判和制定提供框架和指导。故区域性条约很有可能将成为跨界水条约发展的方向,目前,区域性跨界水条约数量比较少,主要有欧共体签订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即《赫尔辛基公约》和南非共同体签订的《关于共享水道系统的议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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