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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中融入必要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教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05 共2175字
论文摘要

  1、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都很落后,各领域技术和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1964年第一台计算机在美国诞生时,我国还处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不用说计算机技术的同步发展了,那时的中国社会安宁都很难保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与世界先进技术的融合,我国也进入了计算机信息时代,各大企业纷纷开始涉猎计算机软件研发领域,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被屡次爆出,对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1989年我国出台的《著作权法》中,首次提出了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将软件和软件研发者作为保护的客体,制定特有的保护办法。1991年我国又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制定的条例。

  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已逐渐趋于完善,但是由于计算机网络虚拟环境的“帮助”,使软件保护即使拥有明确立法也无法实现切实的保护效果,所以如何保证计算机软件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学家和计算机工程研究人员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并且也成为高校计算机教学工作中的重点教学内容。

  2、在高校教学中融入必要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教学

  2.1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软件开发研究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将软件研发者和组织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主体,软件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任何未经软件软件开发商同意擅自使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都属于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现阶段,我国出现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案件有很多,大多数都是因为开发商和网络监管部门监察的疏忽造成的。

  2.2专利权

  专利权是对软件研发者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软件开发商可以在发布软件之后,向相关专利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一旦通过,那么此款软件就成为了专利软件,任何软件开发企业和个人在软件研发过程中,都不能使用有关专利软件的“专业知识”如软件程序、软件应用技术等。但是由于我国专利申请部门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审批过程繁琐,审批条件严格,导致很多计算机软件研发者在同一时间发布的软件出现“专利撞车”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软件保护专利法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2.3商业秘密权

  我国《商业保护法》中规定:“任何不能被公众所熟知,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涉及到的应用技术都是先进的科学技术,其研发过程非常复杂,所以软件开发商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会对软件的研发过程进行严密的“保护”。

  3、加强高校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的有效对策

  现阶段,我国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对旗下的软件专利权保护非常重视,其监察力度也正在不断的加大,面对混乱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环境,政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规范软件保护法的应用范围和职能,为特殊软件侵权行为,提供专项保护,对高校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3.1增加软件保护法的可行性教学

  对一些软件侵权个案进行系统的侵权行为分析,将不同侵权行为以侵权属性分类,这样可以使法律切实有效的针对个体侵权行为实施法律保护措施。

  3.2研发软件使用监察技术教学

  各网络运营商在推销计算机软件时,拥有对软件使用情况的知情权,计算机软件在局域网内销售使用的过程中,监察部门可以及时发现侵权现象,以做到及时制止侵权现象。

  4、高校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工作的开展工作的案件分析

  本文对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工作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得出教学开展情况的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深刻探讨该校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善的地方。

论文摘要

  通过对上表分析可知,大连海事大学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工作十分重视,其教学内容相对完善,法律专业和相关计算机软件专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的课时数相对于其他专业的课时数较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工作中,有关计算机作品使用权限界定、计算机软件侵权保护法、计算机汇编规范的学习非常重要,课时数最多。

  综上所述,要想优化高校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教学工作,必须要加大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力度,强化教学工作的针对性,与此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完善学校的计算机软件汇编机制,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环境,从而在各大高校中彻底杜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盗窃现象的发生。

  5、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仍存在很多问题,相关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软件的保护办法,但却很难应用到实际保护措施当中。在高校中开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是具有必要性的,因为计算机软件研发行业已经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所以要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切实保护,必须在加大立法可行性的同时,增加其他机构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职能,可以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措施更具创新性、新颖性、实用性,因此,在应该做好高校计算机软件保护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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