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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测评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5-15 共2776字
论文摘要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测评的组织与实施,应该服务于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以求教考互动,教考相长。无论是对平时考核,还是对期末考试,均应大力改进。
 
  一、总休思路
 
  关于平时考核的依据,经过深人调研及审慎评估,决定还是以平常作业的表现为主,而不是以学生到课率以及课堂上随机回答问题为主。平常作业的布置,在题型上应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司法文书写作为主,侧重于综合性考核。如果题目仅仅涉及到单个知识点,则有必要增加命题难度。各主讲教师应跟踪学生做题的情况,并作解析,力促学生了解主讲教师的出题意图、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
 
  二、法理学课程的教学考试
 
  综观近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查重点一般高度集中在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大部分内容上,这两部分所涉考点甚至占到法理学部分总分值的80%左右。至于法的演进和法与社会这两部分的考查力度有所上升,成为次重点。我们的教学测评工作,亦应围绕这些重点展开。
 
  具体而言,在法的本体部分,主要测试法的本质学说、法与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当代中国法律部门、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关系、权利能力、法律责任、法的价值冲突、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内容,尤其要测试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等;在法的运行部分,主要测试立法的概念、法的制定机关及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法律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等内容,尤其要测试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相关知识等。
 
  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测试,应该紧扣基本理论和概念出题。在此基础上,顺应理论知识考查深人化的趋势,兼顾理论型题目所涉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对中国法制史的考查,相当注重考查重点知识,强调精确记忆。我们的教学测试工作,亦应如此。
 
  具体而言,在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部分,主要测试西周的法律思想、西周时期婚姻缔结原则和成立条件、西周继承制度、《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秦代的罪名及刑种、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代刑制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等内容,尤其要测试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法律形式的发展以及法典内容的变化等;在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部分,主要测试《永徽律疏》、唐律中的刑罚、唐代刑讯}i度、《宋刑统》、宋代的继承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唐宋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清代秋审及会审制度等;在清末、民国盯期的法律制度部分、主要测试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其影响、清末立宪、清末刑法修订成果、《大清民律草案》、司法机构变革及会审公癣、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等1。通过期末考试,多采以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为主的客观题型,增加题量乃至命题难度,加强对中国刑法史、中国民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诉讼法史等的测试。
 
  四、刑法学课程的教学考试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测试,应该服务于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虽然《刑法》法条有452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一百来个,但是“重者恒重”,颇堪正视。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司法考试对其百考不厌,而且考得非常细致。
 
  我们认为.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测试,应该显著增强考题的理论性,加强考查特例(包括法律规定中的特例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疑难案件),并更加重视对单位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考查。
 
  具体而言,在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部分,主要测试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用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解释、亲告罪的范围等;在犯罪构成部分,主要测试犯罪的概念及分类、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以及持有型犯罪的认定等;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部分,主要测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排除犯罪的事由、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义务冲突等;在刑罚的体系部分,主要测试社区劳动、死刑的判决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承担罚金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冲突时的处理等;在量刑部分,主要测试量刑原则、数罪并罚、累犯、自首、立功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等;在行刑部分,主要测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在贪污贿赂罪部分,主要测试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近十个重点罪名;在读职罪部分,主要测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彻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等近十个重点罪名;在军人违反职责罪部分,主要测试军人的认定、战时缓刑制度,战时自伤罪等。
 
  相关的期末考试,既重视采用以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为主的客观题题型,也重视采用以案例分析题为主的主观题题型。
 
  五、民法学裸程的教学侧试
 
  为加强民法学课程的教学测试,以因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势,经过广泛调研和审慎评估,我们确定了民法学课程教学测试的三十四个知识区块。
 
  三十四个知识区块如下:民法概述;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婚姻家庭;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人身权;侵权责任等。
 
  在上述三十四个知识区块中,我们划出了重点区块和难点区块,作为教学测评的“第一战区”和“第二战区”。
 
  重点区块如下:民法概述;法人;代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等。
 
  难点区块如下: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与期限;共有;担保物权;占有;债的保全和担保等。
 
  关于民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可以综合采用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法律文书写作等多种题型,大幅增加题量,加强对民法总论、物权法、担保法等的测试。
 
  民法的论述题,深具开放性和综合性,以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权法最具“可考性”,我们要求学生在做题时应先确定民法上的知识点,尔后进一步结合法条深人分析,最后升华到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的主题。至于法律文书写作,虽说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中未出现此一题型,但我们从前瞻性的角度出发,基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考量,坚持在民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中采用此一题型。民事领域法律文书写作实践,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而言,其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

  参考文献:
  [I]管红星.论新时期研究生党建工作创新[J].文教资料,2008,(10).
  [2]陈相新,杨桂芳.从新一代研究生群体特点谈研究生党建[J].人力资源管理,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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