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农业推广硕士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法规和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2 共6131字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
  
  2.1.1 土地。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以及其上下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全部环境要素以及人类活动对其作用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通过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由一种自然物逐渐转化为人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成为人类一切生产资料的来源和依靠,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并逐渐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然资源综合体。因此,土地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产生了价值。

  农村土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由农民使用的用于农、林、牧等用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2.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普遍实施的农村联产承包形式;二是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的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指将农村集体土地统一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该方式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承包双方中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组织内农户,双方是组织和个人的一种关系了认识承保对象组要是耕地和林地,图无偿给予农民承包耕种的,具有福利性质。三是承包原则是根据公平分配原则,有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法律规定统一发包;四是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方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利;五是承包期限较长。

  一般情况下,耕地承包期为 30 年,林地 30-70 年,草地 30-50 年。六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流转方式可采取出租、转让、转包、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七是承包经营权要签订承包合同,并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生效;八是承包经营收益可以继承,除林地外,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就是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有保护的义务,如有损害,发包方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将荒地、养殖水面等对内或对外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该方式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承包双方是平等主体,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既可以是组织内农户,又可以是组织外单位和个人等;二是承保对象是不适合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养殖水面及零散土地;三是承包期限较自由,可长可短;四是承包方式较灵活,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五是承包经营权须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流转;六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七是承包期内的收益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出租、抵押、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

  2.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和所有权权属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出租、转让、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歇山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等,可通过出租、抵押、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适当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经营主体。山东省贾万志副省长曾提出"三个三"原则,即"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个不要"(不要急、不要等、不要乱)和"三项服务"(搞好政策法律服务,搞好市场平台服务,搞好纠纷调处服务)。

  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2.2.1 国家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该法于 2003 年 3 月 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了家庭承包双层经营体制,维护了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了农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 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该法的颁布可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2.2.2 部门相关规章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 年,农业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这一《办法》不仅指明了以正当手段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更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这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更加完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7 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5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因而,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被进一步规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3 山东省相关法规、规章

  (1)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该办法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护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山东省的稳定实施,促进了山东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 1999 年 8 月 22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第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 2004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修正。该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土地流转行为,明确了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权限及用途,明确了土地利用规划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实施耕地保护和流转行为的法律规范。

  2.2.4 青州市相关政策

  (1)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2008 年 9 月,青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要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创新土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收入、农业增效和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为目标,要进一步整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加速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提高农业产业经营水平,建设农业现代化,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青州市农村的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提高青州市农村土地规模化程度,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效益的提高。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坚持稳制、放活、放权,坚持规模、集中、增效,坚持市场、管理、规范的原则。创新青州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进一步推进青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作,完善支持保障措施,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制定青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规范,确保青州市农村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2009 年 3 月,青州市委、青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服务体系的意见》(青发〔2009〕27 号)。明文规定了要创新基地生产和规模经营机制,实施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规模流转和高效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青州市制订了当前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服务体系的四项工作任务:

  (1)进一步抓好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整改。针对土地延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镇、街道、园、区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2)进一步拓展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服务功能。前期先行试点的镇,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使之更加规范;其余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园、区要抓紧试点,迅速开展工作,争取 2012 年 6 月前完成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同时,积极拓展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服务功能,综合利用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一是把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二是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展示平台。在保证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工作开展的同时,各镇、街道、园、区要把土地流转大厅办成一个综合服务窗口,办成一个全方位展示经济、文化、产业特色的窗口,以提高对外服务的档次和水平。三是认真组织好土地流转回头看活动。引导农民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尽快规范完善,没有签订协议的尽快签订流转协议,协议不规范的尽快规范,确保土地流转规范运作。

  (3)继续搞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鼓励成立各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土地股份公司和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片开发经营和承接农民流转的土地。大力宣传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多种途径吸引各种力量组建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吸引农户入社。引导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培育发展成为农业龙头企业。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承包纠纷调解庭,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办案能力;各村合理土地陈高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承包纠纷进行协调,做到大纠纷不出镇,小纠纷不出村,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理论

  在已有的经济学理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理论有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帕累托最优理论等。

  2.3.1 地租理论

  地租最早是由威廉·佩第在其著作《赋税论》中提出。威廉·佩第认为,地租是劳动产出中扣除生产成本和工人工资后的余额,该余额受作业者的劳动技能和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租的实质是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体现。亚当·斯密对地租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是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使用权付出的代价。大卫·李嘉图系统的阐述了地租理论,认为地租是由劳动者进行劳动创造的,为使用土地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某种产品,是土地经营者在经营土地获取的收益中扣除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进行了批判,从拉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出发, 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该理论认为,地租是资本家为获取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让渡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土地私有化是地租产生的前提。同时马克思还根据地租产生的不同条件和原有,将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垄断地租和级差地租三种形式。其他有关地租观点还有:美国土地经济学家巴洛维认为,地租是土地总收益减去总成本之后的剩余;保罗·萨缪尔森认为,地租的多少取决于土地需求者对于土地的竞争程度。

  2.3.2 产权理论
  
  西方产权理论以科斯、德姆塞茨等经济学家为代表。在《企业的性质》中科斯明确地提出了产权的概念,并提出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在交易成本为零或是很小的情况下,无论最初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并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在交易不为零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造成不同的资源配置。因此资源优化配置是产权制度的前提。而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在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资源通过市场交易到达最需要的人手中并实现利用率最优。德姆塞茨(1967)从外部性的角度来阐述产权,认为有效解决外部性的问题的方法就是将其内部化,而产权就是将外部性转变为内部性的工具。诺斯(1991)则认为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及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

  2.3.3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描述成制度的替代和转变过程,即一个新的更适合社会发展的制度替代旧制度,在新制度替代旧制度的过程中同时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在制度变迁理论模型中,诱导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某一群体自发倡导实施的,具有自发性特点,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一国家或以阻止运用法律或规定强制推进的。

  2.3.4 帕累托最优理论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经济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也应存在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流转就是为了实现这种帕累托改进,通过土地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流转,使稀缺性的土地资源从效率低下的地方流向更高效率的地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国外许多学者从制度、市场等不同视角通过建立模型的方法对土地流转进行研究,也有的学者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土地流转问题。美国和印度是进行土地流转较多的国家,这两个国家主要是通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扩大土地收益为目的,以是否促进农业进步和经济发展,是否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25].

  华彦玲等(2007)对发达国家土地流转概况的研究表明:美国土地流转以租佃制为主。美国的农业在世界农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为了实现生产要素的进一步优化组合、农场规模的继续扩大以及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实现了土地转让,从而导致家庭农场这个美国土地生产经营基本单位的出现;美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发展前提与主要运行基础同样由家庭农场构成。美国为了鼓励引导适度扩大家庭农场的规模,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如政策扶持、利息优惠、信贷支持等。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不涉及所有权转移,而仅仅是转让土地的经营和使用权[26].目前美国土地流转已形成了 4.9 万个农村合作组织,建立了全国性的土地流转网络,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27].

  与美国不同,英国仍旧坚持地主-佃农制,这是英国农业的基础。二战以后,英国农场主地位逐渐提高,但地租却增长缓慢,导致农场经营日益困难,由此农场主安全租佃权越来越大造成了实际上的终身租佃。英国《农业法》规定,政府对于自愿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给予 2000 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放不高于 285 英镑的终身年金,并提供农场合并费用的 50%补助。该规定表明英国政府支出大农场合并小农场,从而促进土地留在,扩大农场规模经营[28].

  法国的土地经营制度有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和租佃两种,由此导致土地比较分散,农场规模较小,很少有大规模农场出现,阻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因此,法国政府也不断支持倡导小农场合并,促进并支持中等农场的发展,在 20 世纪 20 年代制定了土地改组政策促进土地流转[29].

  与其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日本的土地流转在深度、广度、效益和规模等方面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状态, 土地流转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首先日本在 1952 年制定以管制为中心、以《农地法》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农业基本法》在 1961年制定之后,走上了放宽管制和促进土地流转的道路,至今已经有 40 年的时间[30].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