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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园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30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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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软件园工程实践中项目合同管理研究
【第2部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绪论
【第3部分】工程合同管理架构
【第4部分】 软件园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理
【第5部分】软件园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3 软件园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理

  3.1 工程合同管理的前期准备

  3.1.1 工程合同全过程管理概念

  工程合同全过程管理就是对工程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工程合同的准备、订立、履行、变更、违约处理、索赔、争议解决、结束等的管理。工程全过程管理见图 3-1。

  3.1.2 工程合同管理策划

  3.1.2.1 工程合同策划的概念

  工程合同策划包括工程合同管理策划、工程合同结构策划和工程合同内容策划。工程合同策划是项目管理过程前期策划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通过合同策划形成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以及工程项目分解体系,确定合同主要内容和关键条款,为履行工程合同和实现项目目标提供基础。

  3.1.2.2 工程合同管理策划的概念

  工程合同管理策划就是在工程合同的准备阶段策划工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合同顺利执行。

  3.1.2.3 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原则

  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通过企业组织结构和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积极性,发挥各个岗位的专业技能,使工程项目的所有合同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原则如下:

  (1)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和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不论企业和项目班子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均要求工程合同管理目标统一、合理分工、职责分明、统一管理原则、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协调。

  (2)工程合同管理分工合理和职责分明 不同当事人的工程合同管理职责不同、管理工作量不同、管理的合同数量不同。例如,工程合同发包人需要协调管理大量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工程合同当事人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当事人组织机构,合理划分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合理。工程合同管理职责分工的主要方法有三种:集中统一合同管理、分散合同管理、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合同管理。

  集中统一合同管理就是合同当事人设置一个统一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合同的归口管理,并统一由该部门代表合同当事人对外开展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与合同相关的工作。

  论文摘要

  分散合同管理就是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分别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其专业知识领域的合同管理。分散管理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管理阶段,如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合同收尾阶段等分工,也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的专业领域,如前期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土建施工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分工。例如,工程项目发包人根据其组织机构,将工程合同管理具体分工为:规划设计部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工程部负责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管理,材料设备部负责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就是合同当事人既设置统一的合同管理部门,又设置专业职能部门,工程合同管理的共性工作由统一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合同的执行和变更管理等专业工作由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例如,工程项目发包人设置合同管理部或者计划财务部,负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准备阶段工作和付款;设置大量专业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的管理。

  (3)明确的合同管理流程 不论集中统一管理还是分散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当事人都应该事先建立明确的合同管理流程,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流程与项目班子的合同管理流程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合同管理流程中,重点明确合同管理的申请、审批、执行、考核、总结等,明确合同执行、监督、决策等职能在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可以使用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管理流程,将合同管理流程与项目管理流程及企业管理流程集成。

  3.1.2.4 工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任何工程合同的管理职能,均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及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合同管理组织就是工程项目组织合同企业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

  企业按照职能分工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包括负责企业所有合同管理工作的合同管理部,或者将工程合同分解后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管理。

  工程项目组织按照工程规模、特点等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既可以设置负责工程所有合同统一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也可以将工程合同分解后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

  3.1.2.5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有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批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招标投标办法等。

  (1)合同管理办法 是工程合同管理在基本制度,主要内容是明确合同管理工作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其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及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2)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订立工程合同的办法,一般依据项目的性质与特点、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来制定。主要内容以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程序、招标日常办理机构、招标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评标小组的组成方法、评标办法和原则及招标决策机构等。

  (3)合同审批制度 指按照合同管理的分工和管理权限,在办理合同签订、审批等工程中,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会签,以保证各项合同内容审查手续的完备性。

  合同审批流程一般为各专业部门对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审查和签字,然后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及形式进行审查,最后报企业领导,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3.1.3 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与承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建设市场中一对相互依存的经济活动。

  工程建设投标是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实施方案和报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标书,并参加开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协议的经济活动。

  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活动在众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方案优秀、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投标人则通过有选择的投标,竞争承接资信可靠的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取得预期的利润。

(1)公开
(2)公平
(3)公正
(4)诚实信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和公开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c.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d.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沙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e.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
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f.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g.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
a.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c.体育、旅游等项目
d.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f.其他公共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a.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b.使用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c.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d.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e.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4)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3.1.3.1 工程招投标程序

  招标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招标的前导工作。1)建立招标的组织机构;2)完成工程的各种审批手续,如规划、用地许可、项目的审批等;3)向政府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等;4)起草招标文件,并编制标底。

  (2)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对公开招标项目一般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介绍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工程范围、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资质预审工作安排。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则要广泛调查,以确定拟邀请的对象。

  (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合同双方的初次互相选择。业主为全面了解投标人的资信、企业各方面的情况以及工程经验,发布规定内容的资格预审文件,承包商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由业主作审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格审查资料。业主必须作出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初选合格,并通知合格的投标人。

  (4)投标人购买标书。只有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

  (5)标前会议和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是双方的又一次重要的接触。通常在标前会议前,投标人已阅读分析了招标文件,将其中的问题在标前会议上向业主提出,由业主统一解答。在标前会议期间,业主带领各个投标人考察现场。为了使投标人及时弄清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以利做标,标前会议和考察现场应在投标截止期足够一段时间之前。

  (6)投标人做标和投标。从购得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期,投标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做标和投标。这是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在这一阶段,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分析、现场考察和环境调查,确定实施方案和计划,作工程预算,确定投标策略,并按业主要求的格式、内容做标,按时将投标书送达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地点。

  (7)投标截止和开标。在招标投标阶段和工程施工中,投标截止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投标人必须在该时间前提交标书,否则投标无效;2)投标人的投标从这时间开始正式作为要约文件,如果投标人不履行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业主可以没收他的投标保函;而在这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修改投标文件;3)国际工程规定,投标人做标是以投标截至期前 28 天当日(即“基准期”)的法律、汇率、物价状态为依据。如果基准期向后法律、汇率等变化,承包商有权调整合同价格。

  开标通常仅是一项事务性工作。一般当众检查各投标书的密封及表面印鉴,剔除不合格的标书,再当场拆开并宣读所有合格的标书标价、工期等指标。

  (8)投标文件分析和澄清会议。投标文件分析是业主在签订合同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对入围的(一般取前 3~5 名)投标书从价格、工期、实施方案、项目组织等各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大型的工程,这个工作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在投标文件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如报价问题、施工方案问题、项目组织问题等,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9)评标、决标、发中标函。

  1)评标。业主在通过澄清会议后,全面了解了各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包括报价、方案、组织的细节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标,作评标报告。它是在对各投标文件分析,澄清会议的基础上,按照预定的评价指标作出的;2)决标。按照评标报告的分析结果,根据招标规则规定,确定中标单位。现在一般多采用多指标评分的办法,综合考虑价格、工期、实施方案、项目组织等方面因素,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进行评分,以确定中标单位;3)发中标函。对选定的中标单位发出通知。发出中标函是业主的承诺。按照国际惯例,这时合同已正式生效,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仅是一个形式。

  3.1.3.2 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法法规建设仍不够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频繁,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增大。企业内部施工单位多,给招标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企业内部工程管理部门多,组织协调工作量大。

  (3)行政干预严重。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各自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

  (4)标底缺乏合理性,漏标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性;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

  (6)投标方的违规行为,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钓鱼”,再采取偷工减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标后不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3.1.3.3 软件园招投标管理规范

  为使软件园工程招投标活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

  (1)要合理划分标段。在建设初期,应着手制定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以项目结构的技术说明为依据,保持工法与空间上的一致性,宜粗不宜细,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增加施工管理工作量,同时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

  (2)要重视合理低标价中标原则。在建筑市场上,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工效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其建造成本离散性很大,设置标底作为标价的评价基准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却脱离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基本出发点,并且依据预算定额编制的标底价也不能反映市场实际。因此,软件园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淡化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

  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

  (3)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在标工作开始前,应对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有所掌握,这些对于招标程序、评标定标方案的制定具有很高的价值。

  (4)由于软件园工程量大,过程复杂,所以应编制示范文本,对标段的划分、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等情况描述清楚。以文字和图纸的形式对上述情况加以阐述规定,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制订合理的竞标策略,做出适当的承诺。一旦中标人确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则业主、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应明确,包括碰到什么样的问题要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都在合同里面可以找得到,所有要做事情已有预见和计划,工程开始有序推进。

  这样不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5)实行量价分离。为使工程材料价格贴近市场,对于量大、价高的工程材料应进行招标,考虑到对承包商的合理让利,也可与承包商共同招标,以确定质优价廉的工程材料。

  (6)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因为不论内部控制制度多么完善,如果得不到管理层的有效执行,再好的制度永远只能是一个构思,一个空架子,因此制定完善的内部奖惩制度,从严查处违规操作行为,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有力保障,这样就堵住了招标方违规操作的源头。

  3.1.4 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选择

  工程合同计价类型包括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等。不同合同计价形势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激励程度不同,工程合同执行效果也不同。

  3.1.4.1 合同主要计价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业主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用这种合同时,承发包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都必须一清二楚,否则承发包双方都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值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四种形式。以下主要介绍一下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这种合同也就是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合同,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审批的麻烦。

  但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在这种合同的实施中,由于业主没有风险,所以他干预工程的权力较小,只管总的目标和要求。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短而且对最终产品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1)价格风险1)报价计算错误。

  2)漏报项目。

  3)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

  (2)工作量风险1)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则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

  2)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3)由于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的损失常常是很大的。

  2.单价合同

  工程单价合同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种类,对于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像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的予以规定时,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的价格。

  工程的价格应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也就是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便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格。采用这种合同的一个缺点是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不过究竟多大范围的变更才不算实质性的变更很难确定。

  纯单价合同,采用这种合同时,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就可以了。

  单价合同的优点有:

  (1)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作出完整的详细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缩短了招标的准备时间。

  (2)采用单价合同可以鼓励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率。按国际惯例,低于工程单价的节约算是成本节约,节约工程成本便可以提高承包商的利润。

  (3)发包单位只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这样可以减少意外开支。

  (4)合同结算时只需对那种不可预见的、未予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的程序比较简单。

  3.成本补偿合同

  成本补偿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是相反的合同类型。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率的费用(间接费)计算。在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而由于种种理由工程又必须向外发包,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合同这种形式。由于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结算,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业主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往往会导致发包单位对工程总造价不能实行实际的控制,而对于承包商在工程中没有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压缩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经济效益。这样会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

  为了克服成本补偿合同的缺点,扩大它的使用范围,人们对该种合同又作了许多改进,加了一些补充条款,以调动承包商成本控制的积极性。成本补偿合同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励、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就其中两个做简单的介绍。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固定费用是指杂项费用和利润相加之和,费用的总额是定值,只有当工程范围发生变更而超出招标文件时才允许变动。

  在这种合同中,合同条款应十分严格。由于业主承担全部风险,所以他应加强对工程的控制,参与工程方案(如施工方案、采购、分包等)的选择和决策,否则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成本的开支和间接费范围,规定业主有权对成本开支作决策、监督和审查。

  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就是事先确定目标成本,实际成本在目标成本范围内按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超过目标成本,酬金不再增加,如果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除支付合同规定的酬金外,另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奖励。

  3.1.4.2 选择工程合同计价类型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工程设计深度 如果工程设计仅达到概念设计深度,能满足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项目总造价的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等要求,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设计达到初步设计的程度,能满足设计方案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试验要求及设备制造要求等,多采用大家合同。工程项目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能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非标准设备的制造,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多采用总价合同。

  (2)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 如果工程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技术难度大,则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准备要求高,工程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不会选择总价合同。或者技术难度较低、工程量明确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估算不明确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同一工程合同中,不同的合同计价形式可使发包方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施工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工期较短。则可选择任何一种合同计价方式。当然,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人激励最大。

  (3)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管理能力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越来越多样化,除传统工程管理模式外,各种新型合同计价方式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逐渐出现,工程参与者管理能力越来越强。一些工程管理模式使用特殊的合同计价方式。

  同样合同计价方式,不同管理能力的合同当事人会出现不同的管理结果,合同风险就会不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应该结合其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和工程管理模式,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

  (4)合同条件的完备程度 如果工程合同文件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非常清楚、工程范围明确、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则合同双方所面临的风险较小,可采用总价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楚、工程范围模糊,甚至使用陌生的合同条件或工程管理模式,则工程合同履行与管理协调工作的难度增加,可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5)工程进度的紧迫程度 如果工程进度要求紧迫,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无法事先确定工程合同所有细节和工作范围、质量要求等,则可以采用成本价酬金的合同形式。

  如果工程招投标的时间充裕,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工程的外部环境因素 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状况、劳动力素质、交通、生活条件以及项目的竞争情况等。如果工程的外部环境恶劣,则工程合同的风险较大、合同履行的成本高、不可预测的因素多,则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如果承包人竞争激烈,则发包人可优先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在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选择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因此,发包人可以结合自己的能力和条件,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竞争状态和承受能力,合理选择合同计价方式。

  3.1.4.3 软件园合同计价类型的选择

  上面介绍了选择工程计价类型应该考虑的几种因素以及合同类型的三种形式,也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软件园工程采用的是分散平行承包模式,所以合同的种类就很多,有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工程合同等等。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根据其情况选择不同的合同类型,比如说软件园土建及设备安装合同类型的选择,在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特别多,这样带来的风险也就很多,就如工作量存在的风险、价格方面的风险等等,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话,业主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方面的风险,而这些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而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话,可以有效地减少施工中承包商的索赔,业主也就省了好多事,且对于软件园土建工程,工程范围清楚,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所以软件园土建及设备安装合同选择固定总价合同。

  对于软件园装饰工程,由于时间比较紧,且装饰工程的设计不是很全面,如果装饰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话,可以缩短招标的准备时间,而且采用单价合同,发包单位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从而可以减少意外开支,这样可以节约成本。采用单价合同,还可以激励承包商,从而可以缩短工期。所以软件园装 饰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3.1.5 工程合同内容策划

  工程合同内容策划就是工程合同条件的编写策划,包括工程合同条件起草或标准合同条件选择、主要合同条款的确定。

  3.1.5.1 工程合同条件起草或标准合同条件选择

  工程合同条件指书面的合同条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是工程合同的核心文件。简单工程合同条件可能只是一份简单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物采购合同条件等则可能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等组成。该合同条件组成形式适用范围广,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工程需要。

  工程合同还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与合同条件共同组织完整的工程合同。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合同一般选用标准合同条件。国际行业协会与组织液出版不同的工程合同标准,供使用者选择。

  如果没有合适的标准合同可供选择,工程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己(或委托咨询机构)起草合同条件。此时,合同当事人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斟酌,合同条件内容完整,必要时还需要听取法律专家和工程管理专家的建议,避免合同条件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尽量考虑工程长期存在的合同惯例等。

  3.1.5.2 工程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

  合同主要条款,从《合同法》的角度就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目前国际工程和国内工程普遍采用标准合同或者示范文本。合同大部分内容已经标准化,只有部分空白条款需要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确定。如果存在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则通用合同条件一般不变,合同主要条款通过专用条件的有关条款由双方协调确定。

  3.1.5.3 软件园相关合同条款

  为明确项目管理和实施参与各方(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和防范风险,落实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及安全的控制目标,业主在合同策划时应对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研究和确定,下面是软件园工程对合同重要条作简单分析:

  (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具体描述和工作界面的明确划分等;软件园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要求工程量清单所含项目内容以及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施工图纸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等工程内容。本描述充分尊重了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日后的处理相关纠纷提供的明确的依据。

  (2)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期延误及工期违约处理等;这就保证软件园工程的工期保障。

  (3)各方一般权利与义务,包括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以及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约定等;(4)限额设计,包括限额设计的范围、设计标准、限额设计指标、奖惩等;(5)质量与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执行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验收的程序,以及质量争议的处理等;软件园项目主要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作了明确要求。明确了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的程序和剥露与开口的程序及其相关的责权。这两点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关键,有经验的发包人、承包商都会在合同中明确以上两点。

  (6)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风险防范,事故处理及争议解决等;软件园项目明确规定,该项目要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这样的要求,看似笼统,但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来说,已经很明确,他自己完全能权衡自己在这方面的权责与利弊。当然这样的合同条款也容易引起一些小事的争议,但是聪明的承包商都不会轻易犯因小失大的错误的。

  (7)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变更调整条件和方式,价格风险分配,价款支付,结算审计及履约保证等;软件园项目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相关内容:

  ①合同价款及调整投标报价中已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项目施工图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列入本工程的各相独立费已包括工程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利润、税金、应缴的各项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施工进程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以上两段话依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招标报价,具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列入本工程的各项独立费作了进一步作了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②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中作了明确描述,同时给出了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此,以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就有章可循了。

  ③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按以下施工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的付款方式为:

  a.工程款按核定的节点工作量的 60﹪支付;b.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已核定的完成工作量的 80﹪;c.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为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成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日内;d.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除留 7﹪价款(其中工程保修金为 5﹪,预扣 2﹪质量违约金)外,余款在 14 天内付清。

  以上的付款方式笔者认为很合理,按核定的节点工作量的 60﹪支付,一方面保证了工程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有质量保证。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支付至已核定的完成工作量的 80﹪,比上面的 60﹪多出 20﹪。

  (8)材料设备供应,包括承发包双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划分,检验、保管责任及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等;科技馆项目施工合同中材料设备供应的相关内容分析①发包人供应材料(即甲供材)。

  a.承包人在其使用前 45 天将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确定。

  b.甲供材料设备价款不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收取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费的一半,即 1﹪;c.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乘以增减工程量进行调整。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甲供材时应该注意材料设备采购所需要的时间,采购到现场所需要的保管费用,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异肯能带来的损失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都微不足道最好,如果这些问题严重,则要考虑是不是改变材料供应方式。

  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合同描述了承包人采购时厂家的选择范围、采购程序、所采购材料设备的送检备案以及相关的责任和权利。我们不难发现,本项目中承包人主要采购应该注意采购流程和所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

  (9)竣工验收及结算,包括竣工验收及结算方式,以及工程保修的约定等;其中应该明确承包人提供竣工相关资料的约定以及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此验收时间和目标在双方心里都明确。如软件园项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有这样的条款:

  ①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提供竣工图三套;②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下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地下室混凝土结构(不含顶板);2010年8月30日前主体完成至6层时,幕墙施工单位进场,确保提供3层以下的幕墙施工工作面;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其中每三层质监站参与验收一次;砌体完成至5层时,确保提供3层以下的内装施工工作面;2011年4月30日前土建交工;2011年6月30日前提供室外施工工作面;2011 年 8 月 30 日前确保竣工验收 。

  (10)违约及索赔,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以及激励措施等;软件园项目合同在这一条中有以下特点:

  ①本合同对违约及索赔的处理大多基于通用条款的相关条款;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主要对承包人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的约束,而且要求比较严格。

  (11)争议解决方式、地点、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及转包、分包的约定等。

  项目的管理控制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合同条款的表达应清晰、细致、严密,不能自相矛盾或有二义性,同时为使承包商投标时能充分考虑合同条件、责任范围和风险分配,合理地降低承包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宜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合同的全部内容。

  3.2 工程合同的订立

  3.2.1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合法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定程序和形式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当事人必须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不能亲自签定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2.1.1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如果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殊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数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2.1.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2.1.3 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2.1.4 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工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2.2 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

  所有合同的订立过程都必须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工程合同订立所经历的过程随合同委托方的不同而不同。

  3.2.2.1 明码标价交易方式下的工程合同订立过程

  明码标价交易方式是商品交易的一种常用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品买卖。

  明码标价交易过程简单,交易迅速。购买者根据商品的明码标价,直接判断是否购买。

  简单合同订立可以采用该方式。

  3.2.2.2 非招标采购方式下的工程合同订立过程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3.2.2.3 招标投标方式下的合同签订过程。

  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方式的合同签订过程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组成。

  3.2.3 工程合同的风险分析

  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中,工程合同的任何当事人都可能面临大量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因此,工程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全面分析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3.2.3.1 业主方主要工程风险分析

  业主方的合同风险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合同主体的风险、合同内容的风险、工程预付款风险、外界环境不可抗力的风险。

  1.合同主体风险。

  业主在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能力从事这个工程的工作。比如设计合同,如果设计单位资质或能力达不到要求则可能导致工程的设计不合理,工程的使用功能不完善、甚至导致工程后面发生大量的变更从而导致工期的延长、成本增加等等。对于施工合同来说,合同主体风险也是业主方需要特别关注的,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施工合同会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掌握施工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若在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情况下而签订了施工合同,那么业主将会因此而承受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对于合同主体风险的防范,首先业主方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一定要严格,确保承包商的资质达到工程的要求,其次业主的招标要严格控制,评标也要严格要求,选出有能力的承包商。业主在决定中标单位时,不能单纯以标价最低为标准,而应综合考虑标价、质量、工期以及施工企业的资信、技术装备、管理能力等因素。前三者可从投标书中看出,而后三种则应通过投标资格预审来考察。遇到低价标时,不能匆忙授标,而应充分了解其价格较低的真实原因。即使通过严格的评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后,也不能匆忙授标,而应依程序发出投标通知,邀请该承包商洽谈合同,通过洽谈进一步考察其资信状况,待确信无疑后才能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的风险。

  合同内容的风险就比较广泛,无论是设计合同还是施工合同或者其它合同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下面就施工合同内容风险做一下描述。

  国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保修书等四部分,以及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等。施工合同内容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完备性风险。一个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完成一个确定范围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有一定范围,与之相关的合同文件、合同条款都应完备、全面。合同文件的完备是指属于该合同的各种文件包括水文、地质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文件等都应齐全。

  相应文件的短缺,将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给业主方和施工方都会带来风险。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指合同条款应齐全,对各种问题都有规定,通常它与使用什么样的合同文本有关。如果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则一般该合同完整性问题不太大,因为标准文本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合同条款不完备,会造成合同双方对权利和责任理解的错误,引起业主方和施工方的计划和组织失误,最终造成工程不能顺利实施,可能会引起索赔及引发双方合同争议。

  (2)合同的公平性风险。合同公平性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平衡和相互制约。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公平合理,合同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会加重对方的风险。

  对于合同内容的风险防范,主要是对合同条款的描述一定要清晰,明确承发包双方各自的责任,对合同内容范围的描述要详细,合同内容要全面,减少合同条款的争议。

  3.工程预付款风险。

  工程预付款风险业主一定要控制好,对于一个大工程工程预付款也是一笔大数目,有的承包商拿到预付款后卷款逃跑,这样一来对业主的损失就相当大了,如果工程款追不回来,整个工程还没开工就损失了这么一笔钱,就算追回来了,对于这个工程还得重新进行招投标选择承包商,这样一来整个工程的成本势必会增加,工期也会延长,业主的损失就会很大。所以对于工程预付款风险的防范很重要。

  预付款的防范措施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承包商提供银行的支付保函。规划馆工程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业主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必须同时提供等额银行预付款支付保函。这样一来工程预付款的风险就解决了。

  4.外界环境不可抗力的风险。

  外界环境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发包人可以在开工前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这样可以减少不可抗力风险带来的一部分损失。

  3.2.3.2 业主方的主要风险防范策略
  
  ①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形成的。合同应在合理预测风险的基础上,明确划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工程范围和争议处理方法等,减少执行合同中的争议与纠纷。

  ②严格对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招标人的资格能力以及工程经验、施工设备、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预审,保证有足够实力的承包人参加投标,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保证。

  ③作好评标决标工作。在评标时,坚持评标标准和评标原则,在技术、管理、价格等之间综合平衡,选择最合适的中标人。

  ④委托专业咨询工程师。发包人可以将工程管理可能遇到的复杂问题委托专业咨询工程师管理,借助专家经验管理工程合同可能遇到的风险。

  ⑤利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降低工程合同履约风险。发包人可以利用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缺陷责任保函、扣留滞留金、违约罚款、保险单等经济和法律手段,约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强化承包人的履约责任,降低工程合同履约风险。

  3.2.4 工程合同的审查

  工程合同审查是指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对工程合同的审查,包括招标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以及合同 正式签订前对形成合同草稿的审查。

  工程合同的问题多,认真、全面审查工程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见的工程合同问题包括:①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②合同条款不清楚或者缺失,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估计不足;③合同用词不当、概念不清、内容含糊,导致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清;④合同文件或条款之间的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⑤合同条款解释矛盾,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⑥合同隐含重大风险、圈套或陷阱;⑦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程序、免责条款等。

  3.2.4.1 合同审查的一般内容

  ①对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利用合同结构分解的方法对合同结构进行分析,加强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

  ②检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利用标准合同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及常用合同结构分解体系对比分析,查找合同内容是否缺项或遗漏。

  ③分析评价合同风险。通过预测和评价分析合同风险,为合同签订提供决策依据。

  ④检查合同内容的一致性。通过系统、全面分析合同条款,检查前后合同条款之间是否矛盾或概念不清,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前后一致。

  在可能条件下,合同审查应经合同法律专家或顾问审核和评价,然后正式签订合同。

  3.2.4.2 工程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

  工程合同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详细审查。一般审查的重点有:①合同文件是否齐全;②合同条款是否完整;③合同定义是否清楚、准确;④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⑤合同风险分担是否可以接受。

  工程合同的详细审查方法是结合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对比分析拟定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重点审查工程合同与示范文本之间的偏差,以及工程合同的工作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价款、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条款。

  3.2.5 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获得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通过工程合同谈判,明确招标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具体内容。如果采用非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工程合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谈判更加重要。

  3.2.5.1 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谈判目的

  ①分析中标人(投标人)的报价构成,审核投标报价组成的合理性和价格风险,为价格谈判提供依据。

  ②审查中标文件的技术措施、进度安排、设备和机械设备,分析其方案是否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③根据中标人的建议和要求,吸收其合理建议。

  3.2.5.2 工程合同中标人的谈判目的

  ①协商和确定工程合同的合理价格。

  ②调整和完善工程合同条款,修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及增加有利于保护承包人利益的条款。

  ③争取中标机会。

  3.2.5.3 工程合同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合同额一般较大,合同实施周期长,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工程合同内容涉及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众多领域。在工程合同谈判前,应认真做好谈判准备工作。

  (1)谈判小组 谈判负责人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谈判小组成员组成合理,知识结构、能力结构搭配合理,满足谈判要求。

  (2)谈判计划 谈判前确定谈判的目标和重点以及拟解决的问题,拟定谈判方案和谈判步骤,分清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明确谈判成员分工和注意事项,确定谈判的地点、谈判议程等。

  (3)谈判资料 谈判前收集和准备齐全的各种参考资料、准备提交给对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划向对方索取的文件资料。事前认真研究和分析各种参考资料,掌握谈判主动权。

  (4)对方谈判人员的基本情况 尽可能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年龄、职务、籍贯、学历、资历、性格、习惯等,了解对方人员的谈判态度等。然后,采取相应对策,促进谈判成功。

  3.2.5.4 谈判策略方法

  工程合同谈判的目标是能以最有利的条件签订工程合同。合同谈判的策略体现在针对性、适应性和效益性三方面。

  工程合同谈判的方法包括抓住关键问题实质、以退为进、这中调和、突出优势等。此外,还包括心理战术、先成交后抬价、最后一分钟方法等。谈判的策略和方法多种多样,工程合同谈判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应用各种方法,取得合同谈判的成功。

  3.2.5.5 工程合同签订

  在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制定规范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管理合同签订问题。为了降低工程合同风险,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应该坚持以下 6 条原则。

  ①未经审查的合同不签。

  ②不合法的合同不签。

  ③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签。

  ④有失公平的合同不签。

  ⑤不符合招标投标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合同不签。

  ⑥承包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不签。

  3.2.6 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督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加强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3.2.6.1 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

  全国各地对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范围要求各不相同,一般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定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3 工程合同的履行

  3.3.1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与规则

  3.3.1.1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遵守约定原则 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约定原则是合同履行的最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两个方面。合同的全面履行,即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而完整的完成合同义务。合同的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要求履约的行为和结果与约定要求完全相符合。合同当事人必须自觉地按照约定或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任意以其他义务或以赔偿金、违约金进行替代。一方,没按合同要求进行履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负有依对方的要求进行履行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规避义务的原则。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合同当事人合同利益关系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强调各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强调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属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3)协作履行原则 指要求当事人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共同完成任务,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3.1.2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内容和条款应该具体、明确、完整。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欠缺某些条款或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下述基本规则处理。

  (1)协议补充原则 合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享有补充合同漏洞的自由。当事人按照合同订立原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

  (2)解释补充规则 指在合同存在履行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合同内容存在履行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合同内容和条款为基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已达到合同目的。解释补充规则可以分为按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和按交易习惯补充两种方法。

  (3)法定补充规则 如果根据协议补充规则和解释补充规则仍不足补充合同漏洞,导致合同内容不明的,则可根据《合同法》、《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履行条款进行补充。

  (4)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原则 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双务合同的履行规则。

  ①同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顺序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法律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中止履行。

  (6)当事人资格变更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部分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3.2 工程合同的履行保证体系

  3.3.2.1 设立专门的工程合同管理机构

  工程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必须由专业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人员来完成。如第二章提到的,为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必须对工程合同实施专门化和专业化管理。因此,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中同时考虑合同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

  (1)合同发包人应设置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2)合同承包人应设置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企业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合同的总体管理及监督管理。

  (4)根据工程规模合同具体情况,设置工程项目班子的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3.3.2.2 分析合同履行条件

  合同实施的基本目标就是合同当事人圆满的完成合同的责任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必须建立在合同实施的具体条件及工程合同所有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具体活动中。因此,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及分包人等必须熟悉合同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以合同知道工程实施。工程合同履行条件分析包括合同总体分析和详细分析两方面。

  (1)合同总体分析 主要对象是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狂等。通过合同总体分析,整体把握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责任,将合同条款落实到具体问题中,形成工程建设的总体指导性文件。工程合同总体分析的重点包括:发包人的主要合同责任;承包人的主要合同责任;合同价格、计价方法和价格补偿条件;工期及补偿条件;合同变更条件和程序;工程验收和保修方法;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争执解决等。合同总体分析后,将分析结果以图表等简单直观的形式表达出来,由工程项目经理及各职能部门分析和掌握,作为将来履行工程合同的参考。

  (2)合同详细分析 指为了使工程项目有计划、有步骤的按合同实施,将工程合同目标、要求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程活动中。合同详细分析的对象是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合同详细分析可以通过具体的合同活动或事件表、网络图、横道图、日历表等定义各工程活动。合同详细分析为落实工程合同的履行责任奠定了基础。

  3.3.3 工程合同的履约跟踪与监督

  在工程实施工程中,由于计划失误或者实际情况变化,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的偏离。如果不采取措施,这些偏差可以从小到大逐渐积累,给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

  通过对合同履约跟踪与监督,分析合同履行的情况,找出合同偏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合同实施内容和条件,圆满完成合同,实现工程目标。

  3.3.3.1 对合同具体履行活动及结果的跟踪与监督

  对合同具体履行活动及结果进行跟踪与监督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跟踪与监督内容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完成工作的质量、完成工作的时间、完成工作的成本和价格等。通过跟踪和监督具体活动,可以检查工程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针对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或特殊事件,应作进一步的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和责任,寻找相应对策。例如,发包人可以提出完善合同的措施,承包人可以寻找索赔机会等。

  3.3.3.2 对工程现场管理班子的履约进行跟踪与监督

  工程合同当事人一般需要在工程现场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根据工程需要设置专业化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班子的一般设置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计划部、财务合同造价部、材料设备部、系统部、规划设计部、办公室等。这些职能部门应该坚持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某部门的工作质量不高或者工作进度拖延,则可能影响其他部门的工作,甚至影响工程合同的履约效果。

  现场项目管理班子应该严格履行合同,公司或项目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通过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针对现场各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合同履行的意见和建议等,提高合同履约律。

  3.3.3.3 对各种书面文件及合同条件的跟踪与监督

  在工程合同履行管理阶段,工程合同条件的任何变更,都应由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与和合同其他当事人和工程项目参与者之间的书面文件联系,如指令、变更、答复、请示等,都必须经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并记录。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协商和解决措施,合同管理人员都必须参与,并对解决措施进行合同法律方面的审查、分析和监督。

  3.3.3.4 对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履行状态的跟踪和监督

  合同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除跟踪与监督自己合同管理班子的履约状态外,还必须跟踪与控制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履约状态。

  (1)对发包人履约的跟踪与监督 在工程施工工程中,发包人常常变更合同内容,不能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效率差。针对发包人的变更或违约,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中一些未明确划分责任的内容发生争执或者纠纷,则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对承包人履约的跟踪与监督 承包人是工程合同内容的实施者,负责合同实施的主要责任。因此,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或者其他咨询工程师应该严格根据合同要求以及建设计划,跟踪与监督承包人的工程合同履约状态,及时发现履约异常,及时处理问题。

  (3)对分包人履约的跟踪与监督 虽然分包人可能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分包人履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实际效果,即影响工程合同的履行。所以,发包人或者总工程师或者施工总承包人都必须密切跟踪与监督分包人的工作进展与工作效果,严格控制分包人工作。

  (4)对工程师履约的跟踪与监督 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服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等条款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为发包人提供合格的现场监理服务。工程师能力不合格或违约,则可能导致工程建设实施失控,给发包人到来较大的履约风险。

  (5)对其他工程参与方的跟踪与监督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需要与工程设备材料的供应、材料设备的运输、供水、供电、供气、设备租赁、材料保管、融资等方面的履行。因此,合同管理部门需要对这些合同进行跟踪与监督。

  3.3.4 工程合同的履约绩效评价与控制。

  在工程合同履约跟踪与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对合同履约绩效进行分析和评价,预测工程合同完工日期、质量和费用,为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等提供依据。

  合同履约绩效评价就是收集和整理工程现场资料和信息,反映工程合同的实际状态,通过对比工程合同的计划目标和计划进展,分析工程合同履约状况与合同文件的偏差,寻找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界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履约控制就是通过分析合同偏差或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预测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范围,提出解决这些偏差和问题的措施、方法。

  3.3.4.1 工程合同履约绩效评价

  工程合同履约绩效评价的方法是首先将工程合同分解为一系列的监控对象,然后通过对不同监控对象计划值和实际值的对比分析,探索引起合同履约偏差的原因。

  3.3.4.2 工程合同履约偏差的责任分析

  由于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合同履约的责任复杂。当合同履约出现偏差后,除分析偏差出现的原因外,还需要分析合同履约偏差责任的承担者。界定合同履约偏差责任的直接依据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投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如果合同责任界定不明确的,则可以借助法律条文甚至工程管理等。

  工程合同履约偏差责任分析需要有详细的分析过程,依据充分,证据真实可靠,与法律法规相符合,责任划分要明确清楚。

  3.3.4.3 工程合同履约偏差的趋势预测

  合同履约出现偏差后,应预测履约偏差的发展控制趋势,拟定控制措施。预测在采取不同控制措施后的工程合同履约趋势和合同最终执行结果,为合同后续履行提供指导。

  3.3.4.4 工程合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

  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状态,可能需要对后续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特别是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合同关系复杂、合同数量多,合同当事人在同一工程管理中可能与其他参与方同时签订大量的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为了及时跟踪和掌握其全部合同履约状态,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多有合同进行清理,根据合同清理的结果及时对合同工作计划进行调整。

  合同清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履行过程中,对其所有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性分析,发现合同履约工程中存在的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发现不同工程合同包括已签订和未签订等合同之间的相互影响,抓住主要工程合同及工程实施是关键问题,必要时对尚未签订的合同进行必要调整。

  合同清理的重点是从不同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全面综合性分析,及时掌握合同履行动态,发现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和共性问题。合同清理工作一般由公司或者项目的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其他专业职能部门参加和配合。

  合同清理工作可分为经常性清理和全面性清理两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主要是根据工程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合同清理。

  合同清理有助于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合同收尾工作的管理。
  
  3.3.5 软件园工程合同履行管理

  (1)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合同履行分析完后,需要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的结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使有关人员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管理程序,理解工程范围、合同责任、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在学习理解合同的基础上,将各项具体工作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人,使具体实施人员对自己的任务和责任有十分详细的了解,并清楚应承担的责任。

  (2)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在工程实施工程中,为了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协调进行,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工作。

  ①对经常性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明确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通过明确的管理制度,使经常性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例如,根据合同条件建立的相应的工程材料采购程序、工程款审查和批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变更程序、索赔程序等。

  ②对一些非经常性工作,应有应变管理的办法。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复杂、影响因素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事件。因此,可以制定一些应变措施或者办法,避免工程合同管理陷于混乱。

  (3)建立报告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合同当事人需要建立严格的报告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管理,工程合同各当事人之间、工程项目各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建立规范的报告管理及签发制度。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应该制度化。按报告周期划分为月报、旬报、周报、日报;按目标方式将工程报告划分为不同的专业报告等。同时,工程报告格式、内容、流程等应该制度化。

  工程实施的不利环境和气候变化等,都应有书面记载。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议、意见、请示、指令等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对所有工程活动交接手续,都应该坚持相应的程序和书面报告签收。

  (4)建立文档管理制度

  在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中,应系统是收集、整理和保存工程建设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合同当事人可以参考文件档案管理规范以及合同条款规定,制定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合同当事人可以参考文件档案管理规范以及合同条款规定,制定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标准化的文件、资料、数据等文件、表格等。

  3.4 工程合同变更的管理

  工程合同履行工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变更,合同变更管理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效果。

  3.4.1 工程合同变更的概念

  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可以变更或调整合同条款和内容。

  3.4.1.1 工程合同变更分类

  工程合同由合同条款和工程技术规范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投标书等;工程技术规范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根据工程合同组成,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工程合同条款变更和工程内容变更。

  (1)工程合同条款变更 简称合同条款变更,主要是指合同条款内容的增加、删减和修改,包括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协议书等内容的变更。

  (2)工程内容变更 简称工程内容变更,指工程技术和规范,如工程范围、工程量、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实施条件等工程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标准工程合同条款中无法事先确定合同内容,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经常变更,因此发包人拥有更多的工程内容变更权。

  常见工程内容变更的处理方法特别是价款调整方法一般可由双方已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明确说明。合同外的工程内容变更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且符合法律要求。

  工程内容变更是工程合同变更的主要表现形式。大多数工程内容变更都是由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等引起。

  工程内容变更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是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后就会导致相应工程施工内容的调整和变化。②施工方案与施工组织变更。

  由于工程施工条件变化,与计划安排不一致,可能引起施工方案与施工组织的改变,从而导致工程合同履行价款、施工顺序、施工部署条件、工期、质量等的改变。但是有些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不是导致工程内容变更,只是承包人临时施工的优化,对工程合同履行及工程实体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如价款、质量、进度等。

  3.4.1.2 工程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在合同履行工程中,工程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可以通过修改或补充原合同,更好的履行合同,实现工程合同目标。

  工程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记录等形式,成为原合同的附件或者补充。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变更,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双方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这些书面资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工程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工程合同变更达到相应规定的,需要到原合同登记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3.4.2 工程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工程合同当事人均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合同变更。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才是有效的合同变更。由于工程合同履行可能涉及众多的工程项目参与者,工程实施可能遇到复杂多变的环境,为了规范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条款变更仅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关,合同条款变更程序简单。工程内容变更既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关,又与工程其他参与方相关,工程内容变更程序比较复杂。

  3.4.2.1 提出工程内容变更要求

  (1)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内容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内同变更时,可以事先与工程师和施工承包人协商,也可以直接交由工程师签发,除非施工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工程变更范围或规模大,则应作为新增工程项目,签订新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后,交由工程师签发给施工承包人。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则建设单位直接签发给施工承包人。

  如果工程内容变更导致工程设计变化,则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设计图纸变更,审核同意后将工程变更单和设计变更交由工程师签发给施工承包人。

  (2)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提出工程内容变更 工程师的主要责任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等工程服务,并且一般不授予工程师提出工程内容变更的权利。所以,工程师或其他咨询工程师能否提出工程内容变更,必须以监理合同或者咨询合同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或者其他咨询工程师所提建议涉及工程内容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或者授权。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内容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现场条件,可能调整设计文件及图纸,提出工程内容变更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内容变更时,需要首先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交由工程师签发给施工承包人。

  (4)施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内容变更 施工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当工程施工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或地下障碍,或者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或者改变施工方案等,可以提出工程内容变更。

  施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内容变更时,首先填写工程变更单,然后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和图纸。

  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将工程变更单和设计变更交由工程师签发给施工承包人。

  (5)施工分包人提出工程内容变更 施工分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以提出工程内容变更。首先,向施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内容变更要求。然后,由施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内容变更。程序按照施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内容变更处理。

  3.4.2.2 工程师审批
  
  所有工程内容变更都需要经过工程师审查批准,经工程师签发后交给施工承包单位执行。工程师审批工程内容变更时,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沟通和协商,尤其是费用变化较大的工程内容变更。

  工程内容变更审批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工程内容变更对工程进度的影响;②工程内容变更对工程成本的影响;③对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人等主要参与方利益的影响;④工程内容变更对工程质量和技术规范进度的影响;⑤工程内容变更的效果和风险预测。

  3.4.2.3 编制工程内容变更文件

  工程内容变更文件包括以下几种:

  (1)工程变更令。主要说明变更理由和工程内容变更的概况、工程内容变更估价及对合同价的影响。

  (2)工程量清单调整及价款调整。说明工程变更内容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应的价款调整,并与合同工程量清单比较,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资料。

  (3)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4)如果工程内容涉及工程施工进度调整,需要说明工期调整方法。

  (5)其他有关文件等。

  3.4.2.4 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1)书面指令 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工程师向施工承包人发出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施工承包人受到工程师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后,才可以实施工程内容变更。

  (2)口头指令 当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要求工程内容变更时,在 48 小时内给与书面确认。施工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与书面确认的,施工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施工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3.4.2.5 施工承包人执行工程内容变更施工承包人收到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执行工程内容变更。

  施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施工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承包人。

  3.4.3 工程合同变更的价款调整

  工程合同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与合同约定密切相关,一般按照原工程合同条款调整合同变更价款。

  工程合同变更的价款调整原则及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当合同中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时,原则上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同价格,即以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合同条款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具体计价方法包括两种:计日工计价和协商计价以计日工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其金额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单价计算。分别估算变更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然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这种方式适用于小型变更工作。

  当工程合同无相应计价依据时,可以采用协商计价方法,在单价计价方式的工程合同中,协商计价方法主要用于确定单价。

  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a.以合同单价为基础,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

  当施工承包人使用了不平衡报价时,工程变更可能导致工程价款大幅度增加,则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与工程师一起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合理价格。

  b.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重新编制工程项目报价单,采用现行的概预算定额,用综合单价分析表的形式,比照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价格相对合同,既可以适用于新增工程计价,也适用于已有类似工程计价。

  3.4.4 工程变更对合同履行效果的影响

  从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和结果分析可知,工程变更对合同履行效果影响很大,主要表现如下。

  (1)工程目标和工程实施的各种文件都应作相应的修改和变更。

  (2)引起各工程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等之间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的变化,导致管理协调工作量增加,容易引起合同责任冲突。

  (3)容易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对现场工程施工已有布局和进展造成冲击。

  (4)增加工程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5)工程变更导致施工阶段成本大幅增加,是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

  (6)如果对工程内容管理和控制不当,不仅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而且易引起工程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

  因此,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工程发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变更的危害,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工程合同变更,尽可能避免施工阶段工程合同的不必要变更,为提高合同履行效果创造良好条件。

  3.4.5 软件园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及工程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3.4.5.1 软件园工程变更规定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它变更

  在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4.5.2 工程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工程师的口头的变更指令承包商要遵照执行,工程师在七日内书面向承包商确认。

  (2)对于涉及双方责权得的关系的重大变更,必须要有项目部的书面指令、认可,或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承包商才可执行。

  (3)对任何工程问题,承包商都不以擅作主张,进行工程变更。

  (4)在合同实施中,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有必须经过合同管理人员或由他们提出,与承包商之间的任何书面信件、报告、指令等都要经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审查。

  (5)在商讨变更、签订变更协议过程中,要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方法、索赔值的计算方法、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等,双方应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以防日后争执。

  3.5 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索赔

  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但是由于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的复杂性,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履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3.5.1 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与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在美英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在大陆法系中,违约责任归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3.5.1.1 违约责任形态

  我国违约责任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预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①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②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预期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就是处理预期违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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