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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5-30 共5195字
  第三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3. 1南宁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介绍
  
  2016年,南宁市建筑业抓住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保持了稳步发展,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185. 42亿元,同比增长14. 85%,实现增加值364. 02亿元,同比增长6. 4%,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9. 8%,对南宁市GDP增长的贡献率达9. 3%,稳固了建筑业在南宁市的支柱产业地位。2016年,全市建筑业年从业平均人数36. 60万人,同比增长22. 61%,当年增加就业人数6. 75万。建筑业容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成为“城乡”之间经济关系的最主要结合点之一,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据统计,截止2017年7月,南宁市有在建工程项目1268个,建筑业企业2372家,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约有20万人,其中与用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的约有7万人,农民工用工形式分为总承包单位直接雇佣、劳务分包单位雇佣、零散雇佣三种。
  
  为彻底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等原因造成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难的问题,2015年,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设行政主管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 3%0,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筑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确保新开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文件还规定将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这一规定根据项目规模来确定企业需要缴纳的保费,改变了传统的按人数计名缴费的模式,契合了南宁市建筑业的实际,破解了建筑业农民工参保难问题,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系上了一道“护身符”,为农民工撑起了“保护伞”.具体做法如下:
  
  1.参保对象和参保登记制度。
  
  南宁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所有从业人员,其中包含了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参保人员的认定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而是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当项目用工发生变动时,企业只需及时报送农民工增减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变动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即可自中报次日起生效。这种建筑施工项目职工增减报备制度既方便了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手续,又使保险管理机构掌握了项目用工信息,方便管理机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对于己参保项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人员报备和参保手续的职工,其在参保项目工地范围以内因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可确定为参保人员。
  
  为了方便企业和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变更、工伤事故认定等一系列手续,使工伤认定工作能够更及时更快捷地展开,南宁市实行了“属地参保”制度,即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登记手续,而不需要到企业所在地办理,这样既大大方便了一些跨地区承接工程的企业,又保证了保险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的管理权,降低了企业逃避监管的可能性。
  
  2.保险计费方法和参保有效期。
  
  南宁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行一次性缴费“全员享受”的政策,即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明的总造价作为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1. 3编的固定费率乘以缴费基数来计算企业应缴保费,无论项目使用的农民工人数如何变化,只要工程总造价不变,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就不会变,在该工程项目中的所有农民工均能享受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很好地解决了因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而造成的参保缴费基数难确定的问题,同时有效地避免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故意瞒报或少报农民工人数现象的发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从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如延期竣工验收的,工伤保险期限相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延长期限,如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职工可与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参保人员享受相同待遇。
  
  3.参保费用来源。
  
  为了避免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将工伤保险费用的投入降低,从而提高自己在竞标中的竞争力,南宁市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应及时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执行相关规定将受到惩处并将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4.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程序与企业正式职工相同,南宁市规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在核定时难以按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按南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这一规定极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切实减轻了工伤农民工的负担。此外,对于在己参保项目中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在建设施工项目工地范围外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可按建设施工项目申请工伤认定;未来得及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在工地范围以外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进行申报并经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同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还规定了由所在的用人单位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依法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3. 2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3. 2. 1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事故情况及发生原因。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事故大多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2016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6年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严重,共发生事故634起、死亡73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数量增加192起、死亡人数增加181人,同比分别上升43. 44%和32. 67%.其中,较大事故27起、死亡9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数量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9人,同比分别上升22. 73%和10. 59%,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分别为:高处坠落事故333起,物体打击事故97起,起重伤害事故56起,坍塌事故67起,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81起,各类事故所占比例如图3-1所示。较大事故类型为: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8起、死亡3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9. 63%和31. 91%;起重机械发生事故7起、死亡2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5. 93%和27. 66%;土方、基坑、围墙坍塌事故8起、死亡2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9. 63%和26. 60%;钢网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 70%和4. 26%;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 70%和3. 19%;淹溺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 70%和3. 19%;高处坠落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 70%和3. 19%(如图3-2)e'
  
  2016年南宁市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共有8起,比上年同期减少7起;死亡8人,比上年同期减少9人。从事故类型来看,2016年全市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以物体打击和高处坠落为主:物体打击事故4起,占事故总数的50%,死亡4人;高处坠落2起,占总数25%,死亡2人;因坍塌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各1起,死亡各1人。
  
  建筑业农民工作为建筑施工的一线人员是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率高,逐年增长速度快,事故类型比较集中,反映出施工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安全措施防护的责任在建筑企业,提高企业防范意识和安全措施标准能够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会减少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数量,即使行政主管有强制性要求也很难检查出数量不足的问题。因此,如何让企业主动按要求做足安全防护工作,是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关键。
  
  建筑业农民工频繁遭遇工伤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时间延长。
  
  建筑施工连续性要求很高,施工工期有严格的限制,加上天气、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工地赶工现象普遍,使得在建筑一线作业的农民工经常需要连续长时间地劳动甚至加班加点。长期进行高强度的劳动又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增大了建筑业农民今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
  
  2.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施工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安全设施不齐全、劳动保护用品短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事故的85%以上是因施工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的。
  
  3.职业和安全培训缺失,安全意识淡薄。
  
  建筑业农民工缺乏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大,也给企业对农民工的上岗培训工作带来了难度。有些农民工虽然经过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但是因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防护,无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也是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职业病隐患严重。
  
  建筑工地上的工人长期与噪音和粉尘接触,患相关职业病的风险很大。据调查,80%以上的农民工因长期处于高分贝噪音和严重粉尘的环境下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呼吸道感染或耳鸣现象。农民工经常需要临时加班,造成了他们饮食和睡眠的不规律,加上有的工地卫生条件差,导致农民工患肠胃疾病的机率很高。长时间的高强度体力劳动,使农民工患疾病的风险增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然而,很少有建筑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使得农民工不能及时排查和发现职业病,埋下了职业病隐患。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做好安全生产防护,营造良好的职业安全环境,对减少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3. 2. 2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
  
  ((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 2%、医疗保险17. 6%、养老保险16. 7%、失业保险10. 5%、生育保险7. 8%、住房公积金5. 5%,外出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高于本地农民工。2014年农民工参加“五险一金”的比例如表3-1所示。
  
  截止2016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1889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7510万人。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仍然很低,因此,政府和社会还应继续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关注的力度,探索更多符合农民工需要的工伤保险政策,加快推进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使更多农民工能够从中获益。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任务。随后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千意见》中国家又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平安计划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加快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
  
  近年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最低。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几个行业中,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14. 9%,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最高的制造业为34. 2%,是建筑业的2. 3倍。如表3-2所示〔xol,建筑业与其他行业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方面仍存在明显差距,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仍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继续加快推进建筑业农民雾工伤保险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016年度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末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374. 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 59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2. 0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 70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0519人,比上年减少65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3460人,比上年减少240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7659人,比上年减少1381人。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0. 22亿元,比上年增长9. 82%,支出5. 17亿元,比上年增长9. 18%.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4. 39亿元,储备金结余3. 65亿元。其中,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 52亿元,比上年增长14. 94%,支出0. 73亿元,比上年增长26. 93%.工伤保险基金本年收支结余0. 79亿元,累计结余5. 01亿元。南宁市从2015年实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以来,在建工程项目参保总数为591家,参保总人数为2. 75万人,项目总金额为7843. 47万元,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到了99. 3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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