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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34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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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下我国公诉意见书研究 
【绪论】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修辞学分析绪论 
【第一章】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第二章】亚氏修辞学与公诉意见书结合的可行性探讨 
【3.1】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 
【3.2】公诉意见书的布局谋篇 
【3.3】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 
【结语/参考文献】修辞学视角下公诉意见书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亚氏修辞学下的公诉意见书

  一、觅材取材

  觅材取材是修辞的首要步骤,也被看作是西方传统修辞学的核心。对于公诉意见书的制作,觅材取材主要是指公诉人在开庭前收集、积累和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大量素材,这样才能为制作一篇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奠定基础。但是我国公诉意见书在觅材取材层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并没有对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总结,或者在量刑建议部分直接断定“应从重处罚”但没有具体的展开阐述。

  这些都是缺少详尽的事实说明、证据论证的不规范的表现。一方面,有些公诉人没有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前期的素材收集、整理,没有准备公诉意见大纲,认为只有在大案要案时才需要制作公诉意见大纲;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意见书的制作不够重视,司法文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通过考察我国部分公诉意见书的制作现状,可以发现公诉人在觅材取材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语料分析

  笔者以网上公开的十一篇公诉意见书①为语料,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它们在觅材取材层面的问题主要有:

  (1)法庭调查总结不清。倪发科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的公诉意见书①中提到:“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倪发科进行了讯问,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公诉意见书本应对法庭调查阶段进行清晰梳理和总结,让法官和旁听群众对法庭调查阶段的争议事实和证据有个清楚的认识,但是该案的公诉意见书并没有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这不仅不利于公诉意见书的功能的发挥,还影响到公诉人在之后的法庭辩论环节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对于法庭调查的总结不清,一方面是公诉人在庭审前虽然已做好公诉意见书的模版,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及时总结、调整、补充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而是盲目套用模版,造成了法庭调查部分的信息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并没有对该部分的制作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以至于未能引起公诉人的充分重视,公诉人也没有能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因此,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并且十分关注对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的调整、补充和总结。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可以就该部分的制作制定出详细的规定,以使其更有操作性。

  (2)量刑建议阐释不明。在蒋勇、唐薇受贿案的公诉意见书②中,结尾写道“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蒋勇、唐薇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本案被告人蒋勇、唐薇有罪,并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已经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该案的公诉意见书在量刑建议部分并没有清楚得表明对蒋勇、唐薇从重处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论证,因此是不规范和不足以说服法官和听众的。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开庭前要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庭审的变化对定罪量刑涉及的法律条文信手拈来,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在法律依据的层面说服法官和听众。

  (二)改进建议

  公诉意见书是亚氏修辞学分类中的诉讼演说的一种。为了达到庭审的说服效果和辩论效果,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阶段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大量事实、证据等,全面掌握案情,充分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案情、证据

  为了更好地控诉犯罪、论证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案件事实应是真实客观的、证据应是确实充分的。因此,公诉人需要在庭审之前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

  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主要是对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公诉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认真核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动机、手段、对象、过程、后果等各个要素。尤其是犯罪动机,虽然它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但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因此需着重考察。

  并且犯罪动机属于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很难通过客观事物得知,因此需大量审阅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资料,使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这样才能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真正犯罪动机。此外,犯罪动机的认定不仅会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也关涉到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更影响到公诉机关公诉职能和公诉意见书说服功能的实现。各个事实要素能否一一审查清楚,关系到犯罪行为能否成立的问题,这也是公诉人在法庭上能否实现有效控诉的关键。

  对于案件证据部分,我国 2013 年新刑诉法对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具体规定。其中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出只有这八种证据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才是公诉人能够提起公诉的依据,而其他的诸如专家证人的意见目前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因此,公诉人需要着重审查各个证据的种类和内容,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并且查看证据链是否形成。对于有瑕疵但可以使用的证据要及时补正,非法证据要及时排除。如果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存在,被辩方质疑的话,将会大大降低控方观点的说服力,也就不能实现公诉意见书的说服效果。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思想,要搜集与论点和题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搜集的越多、密切度越大,越能提高公诉意见书的说服力和论证效果,而且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公诉人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的要素和法定证据的种类做准备工作,把工作做足做细,为高质量完成公诉意见书奠定基础。

  (2)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和背景资料

  根据案件特点的不同,掌握有关的具体法律知识,也是为公诉意见书的制作进行觅材取材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案件会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知识,比如贪污案件可能发生在建筑领域、计算机技术领域、金融领域等,这就需要公诉人不仅要掌握公司法、建筑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学习与案件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并将其体现在公诉意见书中。而且,社会生活的变化也会促使社会知识更新,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也会更新和完善。因此,公诉人需要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准确得论证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促使其认罪服法,也不会有相关技术知识问题的漏洞,整个公诉意见书也更加有说服力。

  (3)庭审过程中调整、补充公诉意见

  公诉意见是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以后、法庭辩论阶段开始时发表的,既要对法庭调查阶段的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争议的焦点进行回顾和总结,又要根据自己的论点具体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具备的量刑情节,具有承接法庭调查、开启法庭辩论的作用。由于公诉意见书的阶段性特征,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庭审情况适时调整。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调查阶段提出的异议和新主张,公诉人要及时记录、分析、判断,找到应对之策,并且将新出现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记录下来,思考是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从而及时改变公诉意见书中的量刑建议。

  其中,量刑建议权的使用是具有特殊性的。根据我国《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诉案件享有的量刑建议权一般是通过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实现的。但是,对于不宜提出量刑建议或不宜提交量刑建议书的案件,就需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而且,如果在庭审过程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是需要及时调整或补充的,并反映在公诉意见书中。因此,庭审过程中的觅材取材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公诉人在庭审一开始就全身投入,注意与案件事实、证据相关的每一个细节,为公诉意见书的揭露、论证犯罪奠定材料基础和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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