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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信力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其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04 共4471字
论文摘要

  一、检察公信力

  公信力,即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 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 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而检察公信力,也即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信服,对检察权威性的认可,是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而在整个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是检察权的行使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自觉接受和遵从而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信赖乃至信仰。

  二、检察公信力现状及其意义

  (一) 检察公信力现状

  近几年,从“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反对 PX 项目”、“抢盐风波”等一些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影响。在此形势之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如何? 一方面,作为广义上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普通群众眼里就是国家政府,对政府的不信任必然导致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不信任包括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的纪律作风建设问题和案件办理问题,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认可,如“张辉、张高平侄叔强奸案”、“佘祥林案”等冤案,虽然都被依法纠正,但当初案件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不免让人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公正产生了不信任。2014 年 3 月,曹建明检察长在人代会上做工作报告时指出: 2013 年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 210 人,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26 人,同比分别上升 26.2%和 13%。如此数据,使得人们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监督行为的公平正义与否产生了疑虑,也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产生动摇。

  (二) 检察公信力的意义

  这两方面,无论哪一个方面的原因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损害,都无可避免地使人们对我们司法机关、对我国的法治产生怀疑,让我们好不容易才逐步建立起来的人们对法治对法律的信任、信仰又产生动摇,甚至崩塌,十分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从一定程度上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公信力的强弱与否,直接反映着人们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可度,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因此,提升检察公信力,是依法治国方略中必不可少的一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人们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认可,实质上是对法治理念的认可,对社会法治的认可,所以在当前形势下,检察公信力的建设势在必行,这也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在现实中是什么原因会导致检察公信力的削弱,又如何才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原因

  现实中对检察公信力造成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权威性不强,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并不当然地标志着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现实中人们的法治观念仍不强,遇事首先想的是找关系、讲人情,不信任法律的作用,不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决。不仅如此,实践中少数部门对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还不够重视,还残存着一些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只片面追求事情处理的速度和办结率,而疏忽了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缺少对法律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敬畏,以至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的发生。此外,个别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办公方式简单粗暴,缺少文明依法的工作观念,也影响人们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信任度。人们缺少对法治观念的信任,就必然导致缺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缺少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当然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权威。在这一点上,检察公信力作为法律权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权威的削弱必然带来检察公信力的削弱。

  (二) 外部原因影响检察权的行使,损害检察公信力

  1. 行政权力对检察权行使的影响

  现有体制下,地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尤其经费方面是与地方政府直接相关的,故而其检察权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受地方掣肘的。如在一些报道中政府行政行为中常会出现检、法“坐镇”的身影,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仅未尽到法律监督职责,对政府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反而需为政府的行为背书,不符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不符合“一府两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独立、超然的形象,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2. 权力机关对检察权行使的影响

  目前,地方检察机关实行地方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的制度,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地方权力部门的影响。对于“缠访”“闹访”“聚众闹事”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为了从地方稳定出发,通过协调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此外就是一些人大代表对个案的监督,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办理结果。不管是从专业技术上来讲还是从权力制衡上来讲,地方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行办理案件进行过问、协调都是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该情况的存在必然会对检察机关公平、公正行使检察权造成影响,严重损害检察公信力。

  3. 社会舆论对检察权行使的影响

  检察权的行使具有其严肃性和专业性,任何一个案件的办理都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给予相应的处置。然而在现实环境中,社会大众只可能根据常识对事件进行判断,尤其是在普通大众的法治意识还不强的现阶段,司法往往容易受到舆论的左右,检察权的行使亦如是。从表面上看,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舆论要求的检察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可以说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更有利于公信力的增强。但实质上,这是极度危险的,因为顺从于社会舆论进行案件办理,不仅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更可能给民众一个错误的导向,即只要足够的舆论压力就能左右司法的走向,大多数的意见可以否定少数的意见,长此以往,人们将盲目信任舆论的作用,不再认可司法的作用,进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任,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检察公信力也将随之荡然无存。

  (三) 自身因素问题影响检察公信力的树立

  1. 检察权的滥用

  任何队伍都应该防范可能出现的害群之马,尤其是在一个拥有监督他人的权利,而较少受到制约的队伍中更应该注意这一点。从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队伍中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害群之马,而正是这些害群之马利用手中的权力优势进行权钱交易,让人们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极大地损害了检察的公信力。

  2. 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检察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法律技术性,其不仅要求检察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重要的是在于要具有法律的思维和法治的理念。

  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一些其他原因,检察队伍中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是参差不齐的,故致使相应检察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虽然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缺少法言法语的表示,显得不够严谨。因而使人认为检察工作的不专业性,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信任。

  3. 检察人员的行为作风

  检察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的形象、作风也对检察公信力产生较大的影响。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若检察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给人一种散漫、不负责任的感觉,而且经常出现在各种牌局、酒局上,尤其是与律师、被告人家属一起的情况下,这样就很容易让外界认为这其中有利益关系,从而导致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整个检察队伍的形象,损害检察公信力。

  四、建设检察公信力的建议

  (一) 制度上,坚持检察制度改革

  1. 人事权与财政权脱离地方,相对独立

  目前已在进行的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应该说是一个好的开头,有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减少地方的影响。但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根据现有《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若要完全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还须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2. 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目前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取得了不少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若按照分类管理将使检察人员在业务上更专业化,工作也更有效率和质量,而作为检察官个人,其作为检察官的荣誉感也会自然提升,对工作也更加负责。

  3. 切实做好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度

  检察工作作为一项法律专业性工作,其严谨性和科学性是不能有任何疏忽的,每名检察人员都应为自己的工作负责,都应为自己所作出的决定负责。因为检察公信力的增强与削弱是不对称的,比如 100 个案子,99 件都没问题,但只要有 1 件出现问题,那么公众对检察的信任就会从 100 降到 1,而不是从 100 降到 99,诚所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如此才能建立起检察公信力。

  (二) 素质上,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官专业化水平,提高职业素养

  “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方面,要做好法律监督提高检察公信力,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根本。要进行法律监督,不仅要清楚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还要熟练掌握其原理、其立法意图,才能严格、公正地做好法律监督工作。这就要求对新招录的检察人员要提升专业化门槛,对在职检察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包括新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形成并巩固看待问题的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 另一方面,要做好法律监督,树立自身法治观念放首位。法治社会最关键的不是法律有多少,处罚有多重,而是看这社会是否拥有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就是一切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一切按照法律标准处置,按照法律该处罚的就处罚、该保护的就保护,不能凭所谓的道德、舆论、个人好恶来作为法律行为的评判标准。要始终坚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将依法办事的理念融入到自身的思维方式里,形成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如此,才能逐渐形成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理念,形成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三) 工作上,严格依法办案

  一方面,要积极着力于检察打击犯罪职能的发挥,注重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针对各种社会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查办,依法惩处。尤其是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的犯罪,更是要严格查办,秉公执法。以此给人民群众一个公正、公平、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形象,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案件的办理要始终坚持依法依程序,要确保程序到位、公开、透明,尤其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案件,即使是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案子,也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守住法律的底线,严格依法办理。因为,法律的权威,法律监督的公信力,“不仅体现在检察机关是否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话语权、监督权,更加体现在检察机关能否在纷繁复杂的声音面前保持司法理性。”

  (四) 宣传上,注重从身边做起,抓牢地方信任根基

  宣传内容应该平实可靠,不夸大不空洞,公开透明。检察机关不像法院和公安机关,与普通群众直接接触较少,因而在实际上普通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也较少,往往将检察和纪委混为一谈的,又或是只知道有反贪局而不了解检察院的,因而要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宣传。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最直观的宣传莫过于对当地犯罪查办的宣传,因为是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特别是反响比较大的,以此作为宣传点,能让社会大众更直观、清晰地看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与监督作用,因而逐渐树立起检察机关查办贪腐、主持公道的形象,加强检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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