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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制度在实用新型审查处室中的应用成果及推广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04 共2696字
论文摘要

  前言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特殊司法制度,表现为由若干个独立的部门来共同审理案件。近年来,专利局内多部门都在探索将会审制度引入专利审查过程中,将其应用到专利审查的各个决策阶段,以保证审查权正确的行使。文章通过介绍处室会审制度的运用模式和取得的有益成果,来探讨在实用新型审查中全面推广会审制度的必要性,并给出了操作层面的若干建议。

  1 会审制度在实用新型审查处室中的应用模式

  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为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证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对个别疑难案例和批量同类型案例的处理非常谨慎,笔者所在的机械四处近年来在审查实践中借鉴了会审制度的模式,逐渐探索出一种简捷高效的审查模式,其作为会审制度的雏形,为全面推广会审制度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下面介绍下我处的会审模式。

  我处成立了由处领导和业务尖兵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提请会审的案例进行专家会审。会审内容覆盖审查中的各个环节。会审案例的提请由审查员或质检员执行,通常是审查员或质检员遇到疑难案例即可提请会审。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提请会审的案例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案例并不构成疑难案例,造成会审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为了节约一级专家会审的成本,我处又成立了会审小组,由审查经验丰富业务突出的审查员组成,负责对提请案例进行初级会审,并将会审结论报专家会审组审核,疑难案例由会审小组提请专家会审。对于有普适代表性的案例,专家会审组会整理出书面意见报研究处。

  建立会审案例库,定期组织会审案例业务学习。处内培训小组根据案例积累情况开展业务学习,实现对同类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审”的现象。

  近两年来,我处会审的案例近 100 件,其中不乏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争议性的案例,会审制度的应用不但使个案决策更加合法高效,也为同类案例的处理提供了范本和依据,提高了处室疑难案例的审查效率。

  2 会审制度在实用新型审查处室中的应用成果

  两年来,会审制度已经在我处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过程中的多个环节有所应用,对统一审查标准、规范专利审批行为、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面以医疗器械领域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会审制度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取得的成果。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助勃器审查过程:在医疗器械领域的审查中,对于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一直是热点和难点,审查员对于判断是否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存在认识偏差,遇到敏感词汇往往比较谨慎。如本案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助勃器,帮助阴茎插入,并完成性交,同时压迫阴茎根部静脉回流,促进阴茎勃起和阳痿早泄康复。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其包括前固定环、后固定环以及连接固定环的支承轴,所述前固定环圈套在阴茎冠状沟处,所述后固定环圈套在阴茎底部。

  会审结果:经过专家会审,专家认为,从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权利要求中虽然涉及到“阴茎冠状沟”、“阴茎”等词汇,但都是对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客观描述,该申请仅仅是一种促进男性勃起的辅助器具,不用于满足自慰或生殖器按摩等用途,因此并不涉及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其申请文件中也没有任何淫秽、色情的语言描述,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形。

  分析:会审结果避免了审查员在实际审查中断章取义造成审查方向出现错误,明确了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有益效果三者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审查原则。该案例后来由专家会审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至研究处,确定了同类案例的审查原则和标准。

  3 会审制度在实用新型审查部门中推广的建议

  经过处室范围内的尝试和摸索,会审制度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一致认可,其对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大有裨益。。在全部门推广会审制度,建立更加系统和完善的会审体系,可以充分发挥会审制度对业务的宏观指导作用。笔者借鉴处室会审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特点,就在实用新型审查部门全面推广会审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建立完整的会审体系

  从制度上明确会审机构的地位、功能和工作原则,使会审的范围和会审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会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为保证进入专家会审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会审价值,节约会审专家的时间成本,可以建立三级会审体系,包括一级会审小组,二级会审专家组和三级会审专家组。其中一级会审小组由各处审查经验丰富的审查员组成,二级会审专家组由各处的处领导和骨干人才组成,三级会审专家组由部门领导、处领导和部门高级人才组成。一级会审小组和二级会审专家组设于各审查处室,负责对本处提请会审的案例进行会审。各级会审难以决断的案例依序提交上级会审组进行会审,三级会审专家组负责终极会审。

  3.2 确立规范的会审程序

  会审程序应当紧密依托三级会审体系,首先由审查员提出会审请求,并由一级会审小组进行会审,会审可直接决断的案例不必启动二级专家会审,直接报二级专家会审组通过即可。一级会审小组无法决断的案例提请二级专家会审,二级专家会审结论具备指导处室审查工作的作用。二级专家会审无法决断的案例提请三级专家会审,三级专家会审结论具备指导部门审查工作的作用。各级会审程序均可采用案例介绍、会审发言、集体讨论、表决的流程,从而保证获得更客观的会审结论。

  3.3 建立配套的管理体系

  为保证会审制度的良性发展,确保会审结论对审查业务具备指导作用,应当建立配套的会审制度管理体系。例如处室的会审负责人,负责组织会审,对每次会审进行记录、定期统计,组织对有价值的会审案例进行业务学习;部门的会审负责人,负责对各处二级专家会审的案例进行备案,组织三级专家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和通报。

  3.4 明确会审结论对审查业务指导体系的有效补充作用
  
  各处应当定期组织对会审案例的业务学习,对结论性较强或普适性较好的案例应当及时形成会审通报,以对实用新型初审业务形成宏观指导意见,实现从个案决策到类案指导的转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审”的情况。

  4 结束语

  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应用会审制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如何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会审制度,充分发挥会审制度的优势,以形成对审查业务指导体系的有效补充,仍任重道远。作者在此借鉴处室小范围会审制度实践的模式和成果,对部门会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家之言,其中难免有所偏颇,希望能带给读者一些启示和思考。

  参考文献
  
  [1]罗树中.监察委员会科学机制研究[J].中国刑事法,2011(1):82-87.
  [2]杨雅平,等.浅析应用于专利实质审查的会审制度[J].审查业务通讯,2013(12):14-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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