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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企业法分析初级农产品侵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8 共3333字
论文摘要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初级农产品生产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也是食品生产的第一车间。近年来,初级农产品侵权问题逐渐引起了消费者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也提出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而初级农产品作为众多食品的原材料,其质量安全则就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则不仅仅是初级农产品侵权问题频发这么简单问题,而且也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从根源上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初级农产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也将会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初级农产品安全问题将会影响社会主体和谐社会的建设。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危害事故层出不穷,无论如何尽其能力,终难避免,如何合理补偿、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至为重要。”但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对初级农产品侵权的救济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初级农产品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初级农产品侵权是学术界与实务界都不可忽略的领域之一。但目前在初级农产品侵权领域存在法律不健全,公权力对初级农产品市场监督不到位,作为初级农产品消费大众的农民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使我国初级农产品侵权救济存在诸多问题。

  (一)现有法律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救济之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由于销售的产品。”而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产品。产品责任则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分别或者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的界定可以看出,我们所称的“产品”中并没有包含初级农产品。这种法律规定的缺陷,给我国初级农产品侵权救济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在初级农产品中就不能直接适用。不管是初级农产品侵权还是产品侵权都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如果作为产品的消费者,就可以有条件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如果是初级农产品的消费者则可能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就不利于平等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的公平。

  (二)初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强化监管是确保初级农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我国初级农产品的监管存在许多问题。
  从初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方面看,目前我国初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同的环节属于不同的部门监管,这就形成了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的现象。同时,基层监管人员缺乏,对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也存在不依法行政等问题。由于监管部门多,就会导致监管职责不到位,不同的监管机构就会相互推诿责任,这就造成初级农产品监管不力的后果。
  从被监管主体方面看,初级农产品的监管对象众多,监管范围存在点多、量大、面广等特征,这进一步加大了对初级农产品的监管难度。例如在初级农产品流通环节,农民个体则成为主要的初级农产品销售主体,其人数众多,流动性较、大,组织性弱,并且其经营方式简单,文化素质较低等特征,这对初级农产品监管带来巨大困难。
  从监管制度方面看,我国没有建立起合理使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起按标准化生产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体系,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管等,使得农药残留成为造成初级农产品侵权的主要原因。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数占全国人数的大多数,是最大的社会团体,而初级农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就是农村人。农村消费者消费水平低,消费观念比较落后。
  消费者的维权意思不强,投诉积极性不高,同广大的城市相比,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商品品牌意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受我国无诉是求传统观念的影响,遇到初级农产品侵权问题,拉不下面子去讨说法,不愿意自找麻烦,多数人会选择仍气吞声,自认倒霉。
  在民事权益救济领域,我国司法目前采取的消极的、被动救济模式,司法不会自寻诉讼。在广大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都选择沉默的情形下,司法不会主动保护其受损权利。因此,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也是初级农产品救济困难的原因之一。

  二、解决对策

  本文通过探析我国初级农产品侵权救济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扩大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将初级农产品侵权纳入产品责任范畴
  目前对于初级农产品是否纳入产品的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不应该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还没有达到工业化水平,生产规模也未实现集约化,且尚处于农业大国地位,若把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畴,势必会使农民遭受严格产品责任的追究,这就削弱了我国对弱势群体农民的保护,也会阻碍我国农业的发展。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的范畴,因为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畴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有利于我国的法律与国际立法接轨。另外,初级农产品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有毒初级农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的范畴,会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应当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的范畴。一方面,因为我国农业现在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销往海外的农产品也越来越多。面对国外“绿色壁垒”问题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从立法上对农产品严格把关,将初级农产品侵权纳入产品责任范畴极为必要。
  另一方面,因为目前我国市场上频繁出现有毒有害食品侵权事件,尤其是许多初级农产品有毒事件,不但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也带来了消费者的恐慌。因此,应将初级农产品侵权纳入产品责任的范畴,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约束生产者的行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农产品的质量。

  (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
  目前,对初级农产品的分段监管的格局,是造成初级农产品侵权频发的原因之一。 建立“从农场到市场”的全程监管机制,就是把从“田间道餐桌”的生产权过程纳入初级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措施体系是不够的。要想做到对初级农产品的全程监管,不仅要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还应加大农药的监管,以防不合理的适用农药造成农产品农药残余,进而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加强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重视加强监测、调查等措施。在初级农产品销售阶段,加强政府对初级农产品农贸市场的监管,重视对初级农产品侵权问题的调查及产品的及时收回,及时向初级农产品消费者通报险情,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初级农产品侵权问题。加强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根源上清除初级农产品侵权隐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立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初级农产品生产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也是食品生产的第一车间。法律是食品安全的护身符,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和制约初级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食品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但我国法律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纳入其认定范围。市场准入是指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
  在初级农产品流通环节,对于初级农产品的包装、保鲜、储存、运输时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初级农产品的流通还应当遵循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这样就可以有效控制有害初级农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数量,从源头上杜绝有害初级农产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 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国泰民安的重要问题。广大消费者都在呼唤着“回归大自然,追求无污染”.但是大自然也存在污染,初级农产品不在是人们所期望的无污染食品。在初级农产品侵权频发的时代,如何合理的救济受害人的权益则显得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陈通、王伟。《基于政府视角的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机制研究》[J].中国农业化。2010年第2期,第32页。
  [2]谢辉。《“管”住初级农产品这道安全关口》[J].中国经济报。2012年1月14日,第4版。
  [3]杜国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问题探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9卷,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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