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3159字

  第二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第一节: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

  本文上章己经集中分析了闽家考试的类型、性质和设定,本章侧重于从国家考试具体组织实施过程切入,对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实施模式、基本流程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并且针对类似问题比较台湾、美国、R本等其他常见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指出其中的优势和不足,以供我国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进一步法治化参考。

  一、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概述

  设定和实施,是国家考试制度运行的两大关键。前文己论述过,国家考试的设定权本质是国家立法权,是对行政权的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安排,归根结底必须从立法途径解决。而项考试设立以后,如何在全国广大范围内长期实施,保证该制度持续、稳定的有效运行,则是对考试组织者和实施者执行力的巨大考验。

  理论上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国家考试,应当由设立考试的立法中明确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举办,对于该考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该地具体负责,依据是来自法律规定或经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授权。然而事实上,国家考试本身就具有全国范围适用的效力,全国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参加,而为了方便各地考生参加考试,按报考人数划分考区,就近设置考点,是更为人性化的、合理的安排。因此,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任务往往落实到各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落实到各个考点、考场,以及整个考试准备和开展的全过程中。通过大量前期工作整理编制的表格0可以看出,国家考试分为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国家水平考试。这四大类考试基本涵盖了现实中的各种国家考试的基本类型。显而易见,这四类考试的设立宗旨、考试目标、考生群体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因此,各类国家考试的组织者和承办机关也不同,实际上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但其共同特点是,国家考试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实施。

  二、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类型

  (一)专业化编制:考试中心、考试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一类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是具有专业化分工和人员编制的特定机构,常见形式有设在部委的“考试中心”、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领导小组”、“考试办公室”等。该种类型中,国家考试的组织实施必须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相一致。表格中可以发现,共有38项国家考试拥有专门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其中,11个机构有专门的人员编制。这种编制有两种,包括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以司法考试为例,司法部设国家司法考试司,专门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还设有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性质是事业编制,承担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主要由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就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目前我国的教育选拔考试多数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如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力水平考试、国家自学考试等。也有一些属于国家考试性质的考试由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况,如高级中学入学考试等。近年来,教宵部批准越来越多的省份实行高考的自主命题,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教育部为了承担繁重的国家教育考试职能,在其内部专门设立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这是教育部的内设机构,是代表教育部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工作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教育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目前的组织结构如下:由国家教育部任命成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目前为第三届),考试委员会由全国若干重点大学的有关教授和专家组成,设顾问二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各若干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在学术上、组织上对大学英语考试负责。①部分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②与此类似,原人事部设立人事考试中心,教育部设立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部分国家资格考试和国家教育考试的具体实施。有4项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给人事考试中心,如注册税务师考试。而公务员考试是唯一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的考试,中央机关公务员的招考工作由中组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负责;各省招考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组织。第二类常见组织形式是“考试办公室”,如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由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类常见形式是“考试领导小组”或“考试委员会”,例如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负责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交通部设立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根据《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二)无专门编制,由业务主管部门与考试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在各类国家考试中,由各部门独立组织管理的考试共有36项;由各职能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组织管理的有48项,各部门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均为此种方式。例如附表中第66项:国际商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附表中第75项,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性质是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合作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6条、《职业资格证书规定》[部门规章]第3、4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实施。分析这类考试特点,可以发现,这类组织形式多见于职业资格资质认证,属于国家资格考试。这类考试考生相对而言并不像国家教育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那么多,而且相对分散,并不需要大规模集中命题和举办考试,因此也不需要特设专门考试管理机构,仅依靠相应业务管理机构就已经足够。比如上面提到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就由国家质监局中的纤维检验局负责实施,以有限的人力和时间,就能够应对这类考试,能够较好的组织管理。

  (三)委托社会组织实施,由业务主管部门事后监督

  在社会自治FI趋成熟,社会组织不断完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功能加强的今天,部分国家考试委托给社会组织具体实施,包括命题、组织考试、评卷、公布结果等各个环节,而行政主管机关退出具体实施,从宏观上控制和事后监管,是国家考试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从表中可以看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就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该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财政部领导下的全国性协会,也是中国唯一的会计执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 F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 R起施行,我国从1991年幵始实行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财政部与注会协会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除此之外,另有一项考试:保监会举办的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托给策划顾问公司具体实施。典型例子还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这种新的模式有其合理性,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性,避免行政浪费,有效提升效率,使考试更贴近实践需要,从而更具生机和活力。
返回本篇博士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国家考试设定的合法性观察    下一章: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