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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49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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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律师职业伦理面临的困境探究
【第一章 - 2.1】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
【2.2 2.3】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第三章】 法律职业伦理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四章】对改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如何解决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法律职业伦理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法律工具主义及出现的原因。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在西方法学思想中,把法律看做是一定主体达到自身目的的工具这一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已经出现了。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就把法律比作是"众多指引人行为的绳子中一根金子做的最纯洁的绳子".在中世纪,法律则充当了神统治人的工具。自启蒙时代以来,各种法学思潮和流派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这两个法学学派一直遵循着工具的方向对法律进行探索,十分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就是刑,制定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惩暴除奸。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里,法的功能被简单化为刑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 年,为了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需要,法制主要被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过分的强调法律的制裁或惩罚作用,忽视了法律应该有的其他功能和范围。法律工具主义在我们国家存在并不是一朝一夕,而是有较深的历史和传统根源。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但是在真正的实践中,有很多的律师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一种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操纵于股掌之中的手段。学界对于这种存在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论断也有很多。通常认为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这种观点认为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为了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我们国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在外国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贤人政治和宗教本位等观念的土壤里萌芽,在阶级斗争理论中发展起来的。在我们国家,不仅是有一部分律师,甚至有很多的民众也认为法律是阶级的工具,是实现阶级意志和政权统治的工具。在国家和法律的关系上,国家是目的,法律只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然而法律体现的秩序、自由、正义等这些伦理价值观念是与人的良心和理性等本性具有相同性的,法律工具主义者忽略了这些本性,视法律仅仅具有制裁功能,把法律仅仅视为工具,否认其目的性,从而对法律失去热情。

  作为律师,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与法律打交道,如果一名律师仅仅是把法律当做一种工具,没有对法律的任何敬畏,那么他将丧失在执业过程中对伦理道德底线的坚守,沦为工具的奴隶。李天一案件中受到北京律师协会惩罚的几名律师,他们在执业中不管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还是出于想利用媒体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亦或是因为对法律内容的无知,其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一个律师应该具备的执业素养的要求。法律应该被、至少是被律师信仰,律师才能够以一种敬畏的心态来运用法律条款解决实际问题,而不应该沦为律师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任意滥用的工具。

  人们选择法律这种职业有许多的原因。有的人为了钱,为了物质生活的丰盈;也有人为了权力和名望,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而成为律师。

  不同的人选择律师职业的目的存在很大的差异。他们把律师看做是达到超越其自身目的的一种手段,持有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人都没有错。除此之外,不管他们是希望借助律师职业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大多数热爱律师职业的人都渴望律师这个工作本身能够成为快乐的源泉。事实上,很多人希望律师职业所给与的内在满足感足够重要,使其在作为人类价值的自我实现中起到了意义非凡的作用。并不是每一个成为律师的人都在他的工作中追求这种自我实现。律师的职业自豪感是依赖这样一种信仰:他们所做的一切都以一种方式给以潜在的回报。但是美国着名法学教授安索尼 T.克罗曼认为美国律师对法律信仰的摇摆和衰落,招致了美国法律界的危机。实质上,这是一种道德危机。它导致这样一种结果:人们对从事律师这种职业并且能够通过该职业实现自我价值不断产生怀疑。尽管律师们丰厚物质生活所粉饰,但是它仍然成为一种触动他们职业自豪感的核心的灵魂危机。

  第二节 律师商业化、功利化问题及原因分析。

  律师职业的产生与一定的利益考量有关,律师职业实践也始终贯穿着利益的追求与满足,以及各种利益的冲突和调适。从根本上讲,人类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总是和一定的利益需求密切相关。利益意识即是人类对利益的认同和追求的心理状态,是利益的主观存在形式。

  于人之共性而言,每个人除了职业角色之外,也担当者其他多种社会角色;而不同的社会角色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或意识状态。忽略职业角色以后,律师也存在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一般性的利益意识,并且掺杂着另外角色身份所独有的观念、情感和价值观。律师的其他现实的社会角色以及其他与律师本身的不可分离性,必然会对律师的利益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

  律师的职业实践活动本能的追求一定的物质利益,同时也在不断的追求一定的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对于一名律师而言,从职业活动中获得的满足,不只源于金钱或者地位的获得,也来源与他人的赞扬、社会的认同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作为社会中的个体,通过正当的方式得到物质利益的极大满足,这本身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所以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否定律师的物质利益的追求,但是另一方面,基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我们有必要强调律师物质利益的适度收敛或者限制,同时彰显其精神利益意识、政治利益意识的适度张扬,珍视职业声誉和政治名誉。律师职业并不完全是一个游离于法律制度以外的、以法律作为谋生手段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本身就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对律师来说,法律性的内涵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律师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法律是其服务的内容;另一方面还指律师职业是受国家法律承认、保护以及受国家法律所规范、约束的。

  律师这种职业是神职和商人这两种职业之间的一种微妙的混合。换言之,律师职业本身即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在法学界,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的概念也被一些学者用于研究律师职业。经济人作为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本身只是对人的行为动机的一种解释,而人的实际需要及行为动机是极其复杂的,以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利益为论点显然是没有办法解释利益意识真实的、全部的内在心里动因。一个社会个体既然选择成为一名律师,就不应该只考虑经济因素亦或是物质因素。

  除了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追求案件胜诉、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恶性事件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律师的收费问题。2011 年,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推上社会舆论风口浪尖的锦湖轮胎事件结束后,为该产品代理的律师黄进认为该公司没有履行代理前签订的风险合同,公开宣布要和锦湖轮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次纠纷,并公开索要 24 亿律师费。我们暂且不论这个案件中律师的诉求是否合理,因为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网民对律师"职业操守"的"批判".

  很多的律师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很委屈:一方面,一些律师认为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收很低的律师费几乎是不可能的。除此之外律师还要考虑办案时可能会额外增加的差旅费、专家论证会、外地接案费等等;另一方面,一个约定俗成的习惯是律师办案经验不同收取的代理费也不同。除了案件的本身分量不同,收取的律师费不一样,在律师这个行业会存在无形的等级之分。某律师事务所一个负责人表示,一个刚刚取得律师资格的年轻律师是不能和一个具有几十年的执业经验的老资格的律师收费一样。在谈到有些当事人不惜重金聘请律师,而且有一种心理认为越是收费高的律师,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当事人的心里越是有谱。这是律师行业的一个不正常现象,有的单位花费巨大只是为了请一些所谓的大牌律师,他们并不是看重律师的能力和水平,看重的其实是这些律师背后的社会关系,他们能够找到某种依靠。1994 年司法部对我国的律师制度进行改革,排除了律师事务所的国家编制,不再划拨财政经费,律师事务所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原则,并将律师界定为是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这以后,律师收费不断市场化,受市场调节。正是因为律师收费逐步市场化才导致收费市场混乱,有些律师违背职业良心,故意夸大案件事实及后果,为了向委托人多收取代理费。在利益面前,有些人选择泯灭职业道德以追求更高的物质利益。

  2014 年 12 月经媒体曝光的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新地联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联等 5 人怀疑贪污案,陪审团经过 5 天商议后,19 日下午作出裁决。许仕仁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等罪名成立。但是这个案件更值得关注的是这宗世纪贪污案在司法史上破了多项纪录,除包括花上近 12 亿控辩双方讼费外、被告许仕仁为香港高官,以及涉及香港大地产商,亦出动近百名大律师出马。这样的天价律师费事件越来越多,令人不得不担忧律师界的收费问题是不是越来越突出。

  第三节 年轻律师缺乏职业保障。

  "十年寒窗司考苦累,投身律师英雄无谓。西装革履貌似高贵,收入不多自己交税。关系复杂精神疲惫,身心交瘁无处流泪。时常困惑社会地位,窝在角落自我麻醉".这是在网上盛传的关于青年律师生活、职业的一个黑色幽默段子,虽然是以玩笑的口吻在诉说青年律师的境况,我们还是从中读出了很多辛酸的故事。我们不是专门来论证什么样的律师才算得上是年轻的律师,本文暂且借鉴一种观点,即将执业 5 年以下的律师界定为我们这部分所讨论的年轻律师。

  律师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行业,随着时间不断积累,阅历不断增加,经验不断丰富,一个年轻律师才能真正走向成熟。笔者作为一个通过司法考试,刚刚步入律师这个行业的新人,在经历不到一年的律所实习阶段以后,对像我这样的一些年轻律师的境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及感悟。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主要是以案件提成为主的分配机制,案件的多少、案件代理费的高低与律师的收入直接相关。现在律师行业呈现一种二八现象,及百分之二十的律师占有百分之八十的律师业务;百分之八十的律师在激烈竞争百分之二十的市场份额。大部分的年轻律师就是属于这百分之八十的行列。像我这样的年轻律师除了办案提成以外是没有任何的收入的,这对于一个刚刚涉足律师业、没有人脉、没有社会关系、没有案源的年轻律师来说事很难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部分年轻的律师熬不过头几年,这种无工资保障、无业务保障的生活最终使很多人无奈的转行。当然也有一部分律师这种恶劣的环境之下,凭着坚强的意志和对专业的研究,最终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但是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这样的一种情况,很多年轻律师在头几年艰苦的锻炼中坚持了下来,但却接受了一些不好的影响,学会如何与社会黑暗面妥协。不把心思放在如何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苦心钻研如何投机取巧。

  最终导致很多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

  第四节 法律法规不健全,奖惩机制不完善。

  台湾律师制度的立法,以《律师法》为核心,兼有《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规范》、《律师检核办法》、《律师惩戒规则》、《律师登录规则》、《律师各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等之配套,其立法体系完备、内容广泛齐全、实用性强,是法律工作得以全面实施的有效法律保证。然而我们国家对律师职业进行规制的法律除了 1996 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外没有其他的成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 2001 年、2007 年和 2012 年三次修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单靠一部法律的制约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还有全国律师协会在 2000 年颁布施行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在《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第一条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律师协会还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予以规制。

  想仅仅通过这样几部法律就对律师这个职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全部解决是不可能的,只有不断建立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职业规范的相关惩罚措施,才能够更好地规制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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