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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审者责任问题探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27 共18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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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主审法官责任制度构建研究
【引言】 案件主审者责任问题探究引言
【第一章】主审法官责任制概述
【第二章】主审法官责任制与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主审法官责任制度设计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主审官责任制推行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法官是法律世界中不可忽略的一道身影,是规范性制度的中介和载体,是司法系统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官审判案件与工人制造产品类似,都是一个生产的过程,工人需要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法官亦需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法官责任制度的建立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作用举足轻重,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自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施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法官并没有产生明显的约束效果,错案责任追究制未能取得满意效果的原因有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但更大阻力来自于与其配套的制度的乏力。为了改变这种现状,2014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确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并最终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主审法官责任制在上海、海南、吉林、湖北、广东、江苏六个省市开始试点,其他省市具备条件的鼓励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制度的推行,基本的指导思想是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对主审法官责任制进行研究,1囿于当时整个司法系统的不规范,该制度只是在部分地区法院内部试行,并没有引起全国范围内的重视,也没有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周顺昌的《试论“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及屈学军的《主审法官负责制理论与实践问题探析》均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制度意义加以肯定并对该制度的原理进行阐释,但受制于当时的司法环境,这些文章主要是对主审法官责任制可行性、推行必要性的论证,论证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不违背宪法精神等,而制度设计层面缺乏论述或只是浅层面延伸,如仅论述主审法官责任制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现存制度关系。2014年主审法官责任制在中央层面被明确提出,掀起了对该制度研究的新一轮热潮。
  
  石东洋、刘新秀的《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现机制建构》、周启明的《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若干问题思考》以及王建萍的《浅议主审法官责任制》更注重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践意义,在论证制度推行必要性的同时侧重从实质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对提高法官待遇的制度、法官考核的制度及审判委员会的改进等均有所涉及。孙伟峰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困扰与治理--基于基层法庭视角的考察》实证地研究基层法庭的现状,认为基层法庭现行运行机制中,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办案机制的不规范、主审法官独任范围不明确以及办案缺乏保障性,并据此提出规范机制、明确范围、建立保障制度的治理策略。但是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不止文章中提到的困境,法官素质、与审委会运行的冲撞都会给该制度的推行制造障碍,且其对主审法官责任制推行的有利因素缺乏论述。综上所述,理论界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研究尚不够具体。鉴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可能导致法官责任增加,并可以减免很多不必要的程序,增加法官审案的自主性,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实务界对这一制度颇感兴趣。有法官告诉笔者,主审法官责任制在法院内部得到极大关注,在法官内部微信群的一些文章都有大量点击率,并被热烈讨论。具体实践中,很多非试点省市的法院也在试行该制度。但是另一方面,实务界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也持审慎态度,因为法院、法官地位不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重重、责任追究范围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追责程序等,即将推行的法官员额制使主审法官责任制度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等。上述问题的存在都给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设置了障碍,所以大多数试点法院在推行过程中都小心翼翼。
  
  在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力图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法进一步探索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其相对于以往法官责任制的改进,研究与现有司法改革其他关联问题的配套完善措施,以便为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概述,对主审法官责任以及制度整体进行界定,并从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个方面说明该制度推行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是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比较研究,追溯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展历史,分析其实行效果,进而论证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进步性及其必要性;第三部分对主审法官责任制可行性进行论述,包括推行的有利因素--司法环境的改善、法官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官员额制的实行;制度推行的阻碍因素--法官整体素质的不平衡、审判委员会的弊端、追责标准的模糊性以及主审法官选任的困难性,以便全面分析主审法官责任制实行的具体条件;第四部分是针对主审法官责任制实行的阻力因素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以便从“纵横”两个角度保障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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