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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天津高一分院首席检察官陈嗣哲的司法人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03 共3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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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北省档案馆珍藏有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这批档案起止时间为 1913 年—1949 年,共计 10 多万卷。档案按民事、刑事、行政性质分类,内容涉及河北高等法院和伪高法及部分分院所形成的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内容较丰富。

  本期要介绍的珍贵档案是:民国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天津高一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陈嗣哲贪污、渎职案”,此档案资料有 4卷计 150 页,主要内容包括“陈案”讯问笔录和证物原件,案情虽然是莫须有的,但这组档案材料真实记录了当时民国时期河北公职人员的状况,较完整地反映了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运作的全貌。

  1912 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推举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袁以华北动乱不安,非彼留驻北方镇压不可为借口,而定国都于北京。北京政府成立,首先筹设各级司法机关,赖以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巩固其统治权。1927 年 4 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其司法机关仍沿用旧制,并无大的改变。民国河北高等法院,其前身为直隶高等法院,1928 年 7 月14 日,改称为河北高等法院,地址在天津。1936 年 2 月迁至北平,下设五个分院,一至五分院分别设在天津、大名、保定、唐山、石门。

  抗战胜利后的 1945 年冬,陈嗣哲奉派赴天津接收河北省高等法院,任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提及陈嗣哲,我们很多朋友也许很陌生,但司法界的朋友大概应该有所了解。清朝末年,陈嗣哲出生于保定府一个世代官宦之家,自幼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读师范时,适遇“五卅”惨案,在反日示威游行中,与保定女二师学生李素娟相识,经自由恋爱而结婚。这在当年的保定古城还是一件新鲜事,令许多青年学生羡慕,并纷争婚姻自由。

  国共合作初期,陈嗣哲加入了国民党,任清苑县党部执行委员,宣传三民主义,成立农民协会,斗争恶霸地主, 热火朝天地闹起了革命。

  北伐成功后,县党部成了衙门,委员成了党官,争权夺利,腐败透顶。他不想当官,也不屑逐利,愤而退出了国民党,以功成身退而自慰,到北平中国大学法律系读书去了。毕业后当了中学教员,兼执律师业 5 年之久。

  1935 年,陈嗣哲参加了国民政府高等司法官考试,以优异成绩被录取,经过训练,再试及格,开始了十余年的职业司法官生涯。在当时,司法官的薪俸高于一般行政官员,收入足以养廉。凡经考试院铨叙部锉叙合格正式任命的司法官,无法定原因不得撤换。如有调动须先征得本人同意,否则可以拒绝之。司法官是终身官,不受政府组织改换的影响,是法律上赋予司法官的保障。检察官均持有司法行政部颁发的指挥证,当其外出侦查案情或须立即搜查、追捕罪犯等紧急情况时,可出示指挥证,商请当地军、警机关予以协助,均不得拒绝。

  所有协助之军警人员,必须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不得抗拒,以有助于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顺利进行。

  因为陈嗣哲自幼与冯玉祥相识,两人都是保定基督教公理会的教友,时常相会。所以,他任司法官之初,冯玉祥曾告诫说“:要先谅,后相让,多团结,生力量。”这成为他终生的处世准则。陈到天津高一分检任首席检察官,主掌逮捕、侦讯汉奸,提起公诉。临行前拜见冯玉祥辞行请训,冯对他说:“你此去要少杀人,对那些为了生活不得已当了汉奸但无大恶的人,就饶恕了他们吧……”在天津,他出庭上诉了华北人民无不痛恨的大汉奸袁文会、温士珍等,判处了死刑。逮捕并对日军嘱托李惠楠、汉奸崔汉升、阎家琦、谢吕西等提起了上诉。据陈嗣哲《任内施政方案、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形报告书》记载,其于 1945年 11 月———1947 年 10 月期间,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复员接收伪署。1945 年 12 月 1 日,陈嗣哲督率员司接收伪河北高等检察署天津分署开始办公。复员伊始,随来人员不敷分配,于是在原有的书记官、录事中留用了几人,后又因司法行政部调派的人员都没到职,经陈嗣哲多次呈文,才调派来几名检察官。几年间,调派人员又先后奉令调转他处,至 1947 年 10 月,该处有检察官 4 人、主任书记官 1人、人事管理员 1 人、法医师 1 人、书记官 10 人、录事 12 人、法警 20人。二是查封汉奸财产。该处受理汉奸财产查封案,因限于经费问题,都是函请天津警察局及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处代为调查查封。

  1947 年 4 月,处理局拨交该分院补助费 1500 万元,作为调查汉奸财产所用,由院检双方分别开支,检察处指派数名书记官专办审查、调查及查封汉奸财产的工作。三是执行汉奸财产。汉奸财产的执行法定由检察官酌留。为避免发还、没收及酌留汉奸家属必需生活费发生分歧,检察处对执行汉奸财产采用评议方式,由全体检察官出席,逐案评议,达到标准统一。四是办理大赦减刑。自 1947 年 1 月,奉大赦令后,检察处积极办理赦免手续,应行赦免的人犯,分别传案通知赦免;应行减刑的人犯,则分别申请裁定减刑。

  陈嗣哲作为首席检察官,但他不屑与国民党的接收大员同流合污,发劫收财,又疏于心计,不善逢迎,因而得罪了军统特务,被诬陷有“通共”罪行,密谋逮捕他。平津冀区军纪吏治督察团对其“贪污渎职”问题进行查处,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就详细地记载了督察团对案件所涉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及“陈案”证物原件。陈嗣哲被指控的主要罪行是贪污、渎职,并与汉奸秦家运的未婚妻仲岫岚关系密切且同居。收受汉奸韩宝珍送的房子,因而对其不予起诉;为讨姘妇仲的欢喜,对汉奸秦家运不起诉;另有一个汉奸给他的姘妇送了一套最新式家具,结果得以幸免抓他。陈嗣哲的姘妇还广开交易之门,各处找办汉奸案子的家属都知道想找陈嗣哲,不先打通他姘妇的路子是不行的。陈办案要收金条,最初尚顾忌一点,后来索性明目张胆、毫不顾忌。但凡是汉奸花钱的可以不起诉,如果条件说不好的,便变本加厉在起诉书上加上严厉之词。陈嗣哲被指控贪污数百亿元,在天津有 3 所房、在北平有 3所房、无锡有 1 所房、重庆有 4 顷多地,北平还有合开的 1 个银号。

  档案卷中有载,督察团收到反映陈嗣哲问题的密告二件,其中一件密告原文是:“督察团诸位先生:听说你们很注意高等法院首席陈嗣哲,不错,他贪污有数佰亿多,是和稽查处、外交部合作,不易找证据。我贡献一点线索,可以查查汉奸秦家运的未婚妻仲岫岚,被陈嗣哲奸占,对秦不起诉,并且把秦荐到张家口法院,把仲岫岚留在陕西路154 号住,这 154 号也是一个汉奸的房子,对汉奸不起诉,房子即属陈。楼上是仲住,楼下是张化民住。

  张是陈的同学,替陈看着仲偷人。

  张在财政局作事,现在这 154 号房子原是谁的?现在是谁的?在财政局、地政局、警察局调查其经过,怎么他们会住?就可查出”。档案中有陈写给南京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的信,原文是:“南京司法行政部部长谢钧鉴,治密前电所呈各节顷已探明,系有人故意中伤,督察团亦查悉此情,望释锦注,哲即飞申参加法学会,决计不再返津,余面禀,职陈嗣哲。 ”

  督察团还先后对案件有牵联的陈嗣哲亲信霍文澄、陈的同学天津市财政局科员张化民;陈妻李素娟的姑母李志华、李贤贞,陈“情人”仲岫岚的妹妹仲秀英、妹夫杨培园;陈的朋友博野县博陵医院工作的马翼如,陈在第一分院的同事陈信、孔庆刚;同兴银号副经理金树霖、正通银号总经理赵新邦;租住户杨瑞亭、高连祥之妻高南氏等进行了讯问。就连陈嗣哲给天津电信局的公函,也被督察团作为陈贪污渎职证据,档案原文内容是:“迳啓者本处职员王云波在第一区新疆路三十九号居住,曾安装二局六七七五号电话一具,兹因该员迁居新疆路四十六号相应函请查照,希将上开话机予以移装, 俾资应用,实为至荷。

  此致天津电信局首席检察官陈嗣哲”督察团虽然找了大量的人证和物证,但苦于没有让人信服的真凭实据。1947 年冬,陈嗣哲逃往香港避祸。新中国成立前一年,陈嗣哲潜返四川宜宾,与人合伙开矿,却因不懂经营之道被奸商坑骗,落的血本无归。

  解放后,因他属于蒋介石政权遗留的军政人员而被管制,进而逮捕、判刑,不久发现错判又宣告无罪释放。他从知天命的半百年纪到古稀之年的 20 多个年头中,辗转迁徒于新疆、北京、吉林、北大荒兴凯湖、黑龙江虎林等地的农场、建设兵团。他修过马路、建过大坝,炸石开山,耕田翻地。为了度日,他曾在宜宾挑江水沿街叫卖,在北京当泥瓦匠的小工合泥搬砖,也曾在街头修补破鞋。

  他的老伴当过包老鼠药的临时工,还给人锁扣眼挣钱补贴家用。艰苦的生存环境,繁重的体力劳动,贫困的物质生活,丝毫没有消泯他对人生乐趣、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在新疆,他赞叹天山飞雪,欣赏火焰山旁黑松屹峭壁上“芭蕉古洞”四个雄健的大字,惊喜于戈壁滩上的“海市蜃楼”,津津有味地品尝吐鲁番的葡萄。在虎林,他夏采蘑菇,秋收榛子;到冬天,为了烧火取暖,他和儿子去山林砍伐枯死树木,在挥汗如雨中,高喊一声“:顺山倒啦!”目睹大树轰然一声倒下,心中升腾起劳动的快乐。

  “文革”结束后,陈嗣哲回到北京,后又到邢台军需工业学院与儿子同住,仍在校内外摆摊修鞋。80 岁后,经7 个儿女多次劝阻才停业休息,颐养天年。晚年,他心静如水,潜心读书。10 余年中,钻研精读了学校图书馆中的历史名著。

  闲来篆刻印章 300 余枚,分赠亲朋校友,以广结金石缘为乐。他年逾九十,仍以惊人的记忆力和优美的文笔,撰写了 6 万余字的前半生回忆录,给后人留下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他撰文严厉地揭露民国司法界的黑暗面,指出不少法官虽然避不与外界交往,但其公余之暇,约集同事相好者,大吃大喝,借赌博消遣,甚至纳妾、蓄婢、吸食鸦片烟。

  至于借案贪污枉法,偏袒卖放,虽被揭发者较少,但实际上绝不止此数。尤其当抗日时期,法币贬值,物价飞涨,月得薪金不足购五斗米时,司法界风纪败坏,贪污者增多,无法统计。日寇投降后,迄全国解放前夕,贪污罪行达最高峰。书记官们,亦有借其职务上机会,与诉讼当事人通风报信,借案受贿诈财者。执达员送达传票、判决书时,路途远者,则普遍借词更多勒索。司法警察送达传票、判决、不起诉处分书文件时,也向人民敲诈勒索,十足的证明了民国司法黑暗情形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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