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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女性参与诉讼的情况分析

来源:决策探索 作者:刘佳
发布于:2019-05-10 共2639字

  摘    要: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 解除婚姻的权利是男性所特有的。这种传统在清末开启法律近代化进程之后慢慢发生了改变, 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同等享有解除婚姻的权利。本文基于一批民国时期婚姻纠纷的卷宗, 从年龄、诉讼请求、起诉理由、出庭情况、最后结果几个环节分析了女性主动起诉案件的共同特点, 最后再对个别案件的特征进行总结, 以期对婚姻诉讼中的女性原告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 民国; 婚姻诉讼; 女性原告;

  一、民国时期女性的婚姻权利的发展变化

  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关系里, 女性的地位是低于男性的, 男尊女卑可以说是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相比较男性, 女性权益既少又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从解除婚姻方面来说, 传统法律规定在七种条件下:无子、口多言、有恶疾、淫、妒、不顺公婆、盗, 只要女方有其一, 男方即可解除婚姻。这种权利集中在男方手中, 而不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末, 清末因面临内忧外患, 不得不变法修律, 学习西方法律体系, 开启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女性的地位渐渐发生改变,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觉悟, 其他仁人志士也认识到,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然, 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是非常困难的, 从清末开始, 贯穿整个民国时期, 有关女性婚姻自主权、女性的解放、平等解除婚姻权等思想的宣传也在艰难地推进, 这其中, 有媒体对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件的大量宣传报道, 也有有识之士的大声呼吁, 当然, 最主要的还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民国时期的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可以以下列情形之一为据:重婚;通奸;受虐待以致不堪同居;虐待对方直系尊亲属, 或被对方直系尊亲属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在患有不治之恶疾时, 被恶意遗弃者;意图杀害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满三年;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国家认为夫妻关系已经不能正常维持下去的情形, 只要对方具有其中一项, 夫妻任何一方, 都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从条文上来看, 还是比较平等地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

民国时期女性参与诉讼的情况分析

  三、民国时期女性参与诉讼的情况

  通过分析民国时期婚姻纠纷的卷宗可知, 有不少是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案件, 相比较女性被诉, 这种女性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 更能考察民国女性在婚姻诉讼中的角色意义, 有更多的研究价值。

  (一) 年龄段的差异

  对这些主动起诉的女性进行年龄段上的划分, 可见, 18岁以下女性直接起诉的很少, 一般都是委托他人代为起诉。19~30岁的女性是最多的, 31~40岁的较少, 年龄越大起诉的越少。19~30岁这一年龄段, 女性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无论是精力还是欲望都很强烈。而年龄越大案件越少, 从现实的角度分析, 不是年龄大的女性婚姻都很和谐, 没有纠纷。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年龄大的女性可能对婚姻、对人生失去了期许, 除非确实是被逼到忍无可忍的程度, 不然会选择得过且过, 继续忍受。二是年龄大的女性, 可能还有着封建思想, 如果丈夫对待自己不好, 不会去追究丈夫的原因, 而是觉得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够, 维权意识没有接受过新思想的人那么强。

  (二) 诉讼请求的种类

  女性起诉的案件当中, 请求离婚是最多的, 其次是解除婚约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的类型虽多, 但每一类下面的案件不多, 比如有因男方重婚, 请求判决该重婚无效的。有因丈夫不喜欢自己, 把自己赶出家门而请求让自己回去, 准予同居的。也有刑事自诉案件, 因强奸未遂请求惩罚犯罪嫌疑人的。还有起诉男性强迫婚姻, 要求惩罚对方的。这批卷宗归类属婚姻大类, 与婚姻有关的各种民事, 甚至是刑事纠纷都有涉及, 所以诉讼请求看起来五花八门, 但统计显示, 确实是起诉离婚的最多, 这也符合婚姻类纠纷的实际情况。这些起诉离婚的案件, 几乎都是先有婚约, 并不是自由恋爱。

  (三) 诉求的理由

  笔者对诉讼请求进行分类统计发现, 申请离婚的案件是最多的。法律规定了很多条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 从卷宗上来看, 这些女性申请离婚的理由几乎都是因为受虐待。离婚理由集中在虐待这种威胁到女性生命健康的情形上, 可能说明民国时期虽然法律规定了女性拥有较为充分的离婚自主权, 但实际上, 除非真正威胁到生命健康, 她们才会去起诉离婚, 而在其他情形下, 比如男性重婚的、通奸的、被判刑等, 女性还是倾向于原谅丈夫, 继续维护婚姻, 思想解放的程度还达不到真正的男女平等。

  (四) 出庭情况

  就女性原告出庭的情况来讲, 亲自出庭的女性比例明显高于委托他人出庭的比例。委托他人出庭的案件中, 代理人是男性亲属的比例大于委托母亲的比例。因为案件类型主要是离婚, 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受虐待, 这些事情还是要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真实性更强, 其母亲或者其他代理人因不了解具体细节, 在与男方对薄公堂时, 会影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

  (五) 最后的结果

  女性起诉之后, 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这个没有统计出特别明显的趋势, 主要是卷宗不完整, 很多卷宗缺少判决的部分。但从那些有判决的卷宗来看, 法院的判决还是相对公正的, 有些女性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有些案件法院只支持女性的部分请求, 也有法院判决女性原告败诉的案件。支持或不支持, 主要还是根据双方的陈述, 由法官进行居中判决。虽然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是受虐待, 但有些原告既不能提供证据, 也没有相应的验伤单, 甚至有些案件里被告会提起反诉, 是因为妻子好吃懒做、不孝顺公婆才对妻子有辱骂的情况。总之, 法院没有很明显的倾向于男性或者女性, 法院的判决整体上还是公正的。

  四、非典型性特征

  综观这些卷宗, 除了上述从诉讼环节进行整体分析外, 针对具体案件, 还可以从中观察到下列个别的特征。

  第一, 在这些起诉的女性当中, 有些是有文化的, 从其起诉文书和庭审记录可以看出来, 这些女性在维权的时候表现得更有理有据, 条理清楚, 不卑不亢。

  第二, 并非所有被虐待的女性都是起诉离婚, 也有被丈夫打骂, 甚至赶出家门, 其诉讼请求是维持夫妻同居之权。

  第三, 并非所有起诉的女性都是正义的一方, 有些案件通过被告答辩甚至是反诉, 才知晓该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也有过错, 并且还恶人先告状。

  第四, 有些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和解的案件, 如果夫妻关系真的非常恶劣, 在执行时会有障碍, 最终还是会发生二次起诉。

  参考文献:

  [1]朱汉国.从离婚诉讼案看民国时期婚姻观念的演进[J].河北学刊, 2013 (6) .
  [2]里赞.民国婚姻诉讼中的民间习惯: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定婚案件为据[J].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1) .
  [3]张斌.民间惯例与法律事实的认定——从民国两起离奇婚姻诉讼案谈起[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 (3) .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原文出处:刘佳.民国时期贵州婚姻诉讼中的女性研究[J].决策探索(下),2019(0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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