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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研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张玄
发布于:2018-09-25 共3689字

  摘要:结合先秦法家思想的诞生与发展情况, 本文对先秦法家思想特点展开了分析, 结合管仲、商鞅、韩非子等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提出的思想理论, 探讨了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先秦法家思想; 中国法制史; 依法治国;

  在先秦时期, 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产生了广泛影响。法家作为后诞生的一派, 之所以能够得到秦国王室的偏爱, 主要是其提出的“以法治国”思想有助于巩固君主的地位, 为秦王朝统一帝国提供了思想保障。而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 先秦法家思想影响深远。因此, 还要加强对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分析, 以便更好的推动当前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法制史
 

  一、先秦法家思想的诞生与发展

  早在春秋时期, 管仲和子产作为法家先驱, 面对“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激烈变革, 顺应时代要求推行了宗法制度变革, 对田赋进行了整顿, 完成了刑书的创作。在法家萌芽期, 子产与中国首位律师———邓析进行了论战。而行竹刑的主张, 更是给后世法家带来了思想启迪。发展至诸侯纷争时期, 法家思想正式创立。该时期中国学术、思想、军事等一度取得了快速发展, 为法家思想创立提供了良好环境, 商鞅、申不害等法家代表人物在该时期出现。而秦的苦难正是被商鞅携带的《法经》结束, 其提出了“霸道”说, 核心观念在于利用各种手段在短时间内完成强大军事力量的凝聚。而尽管通过“商鞅变法”的主题论战将“霸道”制术上升为国策, 但是由于无系统学说为变法实践提供支持, 同时触碰了过多、过强的反对势力, 最终并未取得实质上的进展。直至“白金时代”, 法家的兴盛达到了顶峰, 出现了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 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提出了完备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1]。但是在秦二世的暴政中, 法家学说未能得到较好的利用, 并且法家也成为了秦朝的殉葬品, 致使后世法家未能再次大放异彩。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 法家思想则得到了流传和运用, 从而给中国政治制度、法律建设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先秦法家思想的特点分析

  先秦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够缔造昔日秦王朝的辉煌, 并且给中国法制史带来深远影响, 就是由于其拥有显著特点。首先, 先秦法家思想强调“法治”, 但实际上为“专制”, 主张轻罪重罚, 所以推崇法家思想的秦朝统治才显得血腥恐怖。其次, 先秦法家思想强调推行成文法, 针对犯罪和非罪进行了标准制定。然而实际上, 法家法律体系中无轻犯和重犯的区别, 甚至混淆了连罪和非罪的界限, 因此促使秦朝立法、执法程序显得极端狭隘[2]。再者, 先秦法家强调“刑无等级”, 看似追求法的平等, 但实际却将法律制定权完全交由君主, 使法的专制性得到了突显, 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有本质区别。最后, 先秦法家强调“释法任贤”, 将任用贤才看成是导致国家动乱的根源, 完全利用专制统治的标准对“治”与“乱”进行衡量, 因此最终势必走向灭亡。

  三、先秦法家重要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一) 管仲思想带来的影响

  管仲作为法家代表人物, 主持齐国国政, 在法家学派中最先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 通过采取一系列革新措施促使齐国得以强大。在春秋时期, 正是由于受管仲思想的影响, 齐国才能“九合诸侯, 一匡天下”。管仲认为, 君主应当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其立法和执法权不能被分割。而君主颁布法令后, 人人应当对君权进行维护, 既要服从法令。在治国方面, 管仲看重法令的作用, 侧重体现立法、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将法令看成是统治手段。但是, 管仲也提出了“令尊于君”一说, 认为君主应当秉公执法, 不能徇私枉法, 甚至将此作为区分“有道之君”和“无道之君”的原则。然而管仲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行使君权, 对君权进行维护, 实质上并未提出防止君主违法的办法。为利用法令“安国”, 管仲也指出法令应顺应民心, 符合民情, 遵循礼义廉耻和天道, 结合民俗进行法令推行。君主应当先富民, 再治民, 并将法治作为选用人才的标准。此外, 管仲主张从严治罪, 不准赦免。而管仲的这些思想, 确立了法家主要思想流派, 不仅给商鞅、韩非带来了深刻影响, 也给历朝历代的君主治理国家带来了深刻影响, 即普遍通过强调“以法治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 另外追求极端君主专制和重刑主义的思想也能在中国法制史上得到体现。

  (二) 商鞅思想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上, 商鞅提出的理论和思想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秦国著名政治家, 商鞅为法家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在秦孝公的支持下, 商鞅二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变法, 促使秦国从落后贫穷状态变为战国七雄之一。而其推行的系列变法措施, 也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发展。首先, 商鞅将原本在军队基层编制中应用的什伍连坐在民间推广, 采用了严密的军队式控制方式对普通民众进行管理, 甚至开创了邻里间连坐的先河。按照变法规定, 民众以五家为“伍”, 以十家为“什”, 伍、什为基本行政单位, 需要按照编制进行户籍登记, 负责进行相互监督管理。通过采用轻罪重型的手段, 秦国成功对民众实施了专制统治。在中国古代, 普遍重农抑商。在商鞅变法中, 结合这一思路建立了重农抑商制度, 对耕织进行了奖励。而该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得到了延续, 促使中国封建社会民众偏向于安分守己, 创建了稳定的社会状态。商鞅为增强秦国军事实力, 通过增加赋税奖励军功, 促使民众为获得更多物质享受而卖命。这一制度在汉朝、清朝等朝代都得到了沿用, 起到了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作用。商鞅推行的县制, 将县设定为国君直接统治的行政区域, 为边疆的统治提供制度保障。采取该种措施, 商鞅成功将地方统治特权收归中央, 配合采用“开阡陌”等政策, 实现了土地私有化, 对中央集权的统治地位进行了巩固, 并使地方贵族的权力得到了削弱。在中国两千年的传统社会背景下, 该制度成为了中央控制地方的基本制度, 构成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而一直到今天, 中国依然采用中央统治地方的基本制度, 为历朝历代巩固统一的大局提供了法制保障。法家强调“全民皆知所避让”, 所以法律不仅需要在书本和大理石上雕刻, 还要做到“公之于众”[3]。商鞅以农、战需要为标准进行文化取舍, 采用“焚书坑儒”的方法对中华民族文化成果进行了摧毁, 目的是为了推行愚民政策, 以巩固君主专制制度, 在后世较长时间内都产生了影响。而改法为律, 则确定了根据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模式, 其中以律为典的模式在一直沿用至清朝末期。从总体上来看, 商鞅变法虽然最终失败, 但是其提出的因时变法思想, 却为巩固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起到了作用。

  (三) 韩非子思想带来的影响

  作为法家杰出代表人物, 韩非子的思想给中国法制史也带来了显著硬性。受诸子百家学说的影响, 面对社会变革方兴未艾的前景, 韩非子对之前的法家思想进行了批判性吸收, 结合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完成了“法制”理论的构建, 使春秋时期“以法治国”的思想得到了坚定。在韩非子提出的思想中, 法具统一性, 不仅为个人或地区的标准、不同于商鞅, 韩非子认为君和臣为治理和被治理关系, 需要利用“术”进行官吏治理, 而官吏则要按照法律进行普通民众治理。受这一思想影响, 中国历朝历代的均值需要进行系列法律的制定, 用于进行民众治理。而针对官吏, 则采用帝王之术, 促使官吏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其次, 韩非子提出了法刑结合思想, 提出“刑可以上大夫”, 以利用“刑”进行“法”的维护, 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 即除君主以外所有人需要遵守法律。自古以来, 法家都强调尊君重势。正是由于这种思想, 才导致君主以法律方式集中君主意志。与之对应的是, 法家也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思想, 以体现刑法权威性, 确保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受这一思想的影响, 中国古代刑法类的公法较为完善, 但是缺乏涉及民法等私法。直至今天, 在法制建设方面, 受这一思想的影响, 尚未完成完善民事法典的编制。此外, 韩非子提出了“不重变法”的理论, 认为需要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维持。韩非子结合过去不同法律文件相互矛盾的实践, 指出变法容易引起民务变, 导致统治秩序受到影响[4]。这一思想被后代帝王重视, 因此中国历朝历代在法律制定上十分严肃, 并追求法令始终如一。例如, 在明朝朱元璋完成《大明律》的制定后, 整个明朝都未对该律法进行修订, 由此可见韩非子思想给中国法制史带来的影响。不同于儒家提出的“三纲五常”等治理思想, 韩非子提出的理论和措施都体现了“中央集权”、“以法治国”等法家思想, 为封建国家提供了高效的集权控制系统。韩非子提出的法制理论尽管随着秦朝的灭亡而消失, 但是其思想却一直得到了延续, 进而给中国法制史带来了深远影响。

  四、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 在中国法制史上, 先秦法家思想一度取得了广泛传播, 主要是由于其带有“专制”的特点, 强调“以法治国”, “刑无等级”等思想, 注重立法和执法的权威性, 甚至完全利用专制统治的标准对“治”与“乱”进行衡量, 所以能够在一定时期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即便管仲、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提出的政策、措施随着朝代的灭亡而消失, 法家的思想却一直得到了延续, 继而给中国法制史带来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郭兵, 罗春梅.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地位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0, 29:1-2.
  [2]王晗.浅析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 2017, 35:13-14.
  [3]唐德筠.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史的影响研究[J].数字化用户, 2017, 42:250.
  [4]王晶.法治礼治德治专制——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1, 9:129.

原文出处:张玄.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分析[J].法制博览,2018(17):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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