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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案的大理寺审判过程分析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杜文超
发布于:2017-03-13 共1835字
  摘要

        一、审判制度下的大理寺

  
  ( 一) 大理寺的基本职能
  
  1.立法职能。大理寺作为最高的审判机关,它如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具有立法的权力。第二、大理寺参与中枢机构规章条例的编修。例如有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若干,他们在草拟好条例后要上报给刑部、大理寺去审批,这些人在会同专门的法律人员仔细参酌,删去没有必要的词句,然后编成敕,再颁布出来,昭告天下。[1]
  
  2.审判职能。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设立大理寺的初衷是因为地方官员权力太大,死刑审批不严,擅自杀人,出现很多的冤案。为了慎重用死刑,才设立大理寺,由它来复审死刑案。
  
  ( 二) 审判程序
  
  最值得研究的一种审判制度就是翻异别推制度,即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时重新审判。翻异就是犯人不承认原来的口供。别推是重新找一个人来重审,又叫“别勘”、“移推”和“别鞠”.涉及的对象包括死刑犯、犯罪的官员,有的死刑犯是在被押赴刑场处决前推翻口供的,也要更换司法官重新审理,有的甚至送相邻的其他路的司法部门审理,以示公正。[2]
  
  二、皇权干预下的审判
  
  ( 一) 岳飞是否触犯大宋刑律
  
  据有关史料记载,岳飞被摘被杀的罪名主要有下列数条: 第一、王俊的《告首状》,王俊只是一个副统制,带兵有限,和张宪关系不睦,为人又阴险狡诈,张宪怎么能动员他一起造反? 第二、所谓的“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虽经严刑拷打,岳飞决不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于是万埃扁等又串通王俊,编造新的罪名。这二条是列在对岳飞处死刑的判决书中的重罪,根本是子虚乌有。[3]
  
  岳飞被捕时,他的同僚韩世忠就很气愤,找到秦桧问岳飞有什么罪,而秦桧只对韩世忠说了三个字,“莫须有”.“莫须有”三字从何而来? 追根溯源,源头在《宋史·岳飞传》中的一段话: 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三字,其确切含义是“不一定( 要)有”.[4]
  
  ( 二) 死刑执行是否依据法律程序
  
  岳飞被处死的主要罪状有二条。一是金人侵犯淮西时,“前后十五次受亲札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留不进。”二是“指斥乘舆”,即所谓“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和“官家又不修德”.判决书上,拟对岳云所处的刑罚为“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赵构却改为“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尽人皆知,徒刑三年和死刑之间有很大距离,中间还隔着流刑,岳云又没有新罪行,赵构却无端改成死刑,除了要对岳飞家斩草除根之外,还能有什么解释呢? 死刑的滥用,也与当时严格的死刑复审制度格格不入。
  
  ( 三)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岳飞之死乃是宋代政治文臣与武官相争的悲惨结局。通说都认为其实是宋高宗一首害死了岳飞,但进一步思考其实是宋朝朝廷内部政策改变的结果,一方面南宋刚刚建立需要武将护国,而随着南宋与金的作战节节取胜,武将的权力就会慢慢变大,这对于重文轻武的宋朝来说是格格不入的,岳飞的死是朝廷给予那些武将的一个警示,是宋朝政治格局部署的重要一环,从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到岳飞之死都彰显对武将的极度不信任,这也为南宋的灭亡留下了隐患。
  
  ( 四) 国防策略改变审判的正义性
  
  岳飞对金兵的节节胜利对于宋高宗来说既是好事也是坏事,首先皇位得以保住,但收复失去的江山对宋高宗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本来宋高宗是因为爸爸和哥哥都被金人俘虏才得到皇位,如果他们二人回来,宋高宗的地位就会显得尴尬,谁得到皇位都不想轻易失去,更别说这个皇位本来得到的就不那么合法理,而岳飞一股脑的要接会二圣更是让高总头疼不已,再加上金人已经求和,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是不能让岳飞破坏的。
  
  三、皇权影响下的大理寺
  
  从法理上来说,岳飞的死是得不到宋朝法律的有力支持的,在无法无据的情形下,是宋高宗与保守的文臣派联手除去岳飞,为了保住他们自己的利益,即使冤杀一人也毫不在乎,在这上政治斗争中,岳飞似乎从来就不知道自己处于何处,他更加不了解朝廷内的明争暗斗,虽有一腔热血与卓越武功,却身不逢时成了时代的牺牲品。
  
  在法律制度与政治形式之间,宋高宗以及朝廷大臣选择了后者,为了求图自保,不惜蔑视法律,破坏制度来杀害岳飞,使得以审判制度严格而着称的宋朝法律制度出现了非常大的漏洞。
  
  [ 参 考 文 献 ]
  
  [1]田志光。宋代大理寺诸职能论析[J].保定学院学报,2014(1)。
  [2]水晶。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研究[J].考试周刊,2009(3)。
  [3]刘焕曾,李伟红。论岳飞之死[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1)。
  [4]夏清和。辨析秦桧是否用“莫须有”罪名杀害了岳飞---破解千古疑案“莫须有”[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3(4)。
原文出处:杜文超. 宋代皇权干预下大理寺审判制度——以岳飞案为例[J]. 法制博览,2017,(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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