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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地区域与中国租界的法律对比分析

来源:现代法学 作者:王立民
发布于:2017-03-13 共14636字
  摘要

        近代中国的领土上不仅出现过租界与租借地,还存在过它们各自的区域法制,而且它们的法制还不相同,存在差异。然而,目前学界对它们法制的差异研究不足,成果稀少。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是当时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代表,先后出现于鸦片战争与甲午战争之后。本文以论述它们的差异为主题,对其进行探索,从一个侧面来反映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不同,加深对其认识,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为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一、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
  
  把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法制比较以后可以发现,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 一) 在时空、法律体系方面的差异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时空方面都有差异,而且这种差异还不小。这从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中就可得到反映。在时间方面,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存在的时间要比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存在的时间长。上海英租界建立于1845年,其法制也在当年诞生,至1945年上海租界收回,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共生存了百年时间①[1]96.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存续时间则较短,此租借地产生于1898年,收回于1930年,前后实际存续时间为32年,其区域法制也存在了32年,比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存在的时间要短[2]15.在空间方面,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存在的空间在上海的商贸之地,即通商口岸; 而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存在空间则在威海卫沿海军港,即战略要地。上海自1845年首先出现英租界以后,还产生了美、法租界。1848年美国在苏州河北岸地区广置土地、建教堂,逐渐形成了美租界。1849年法国也在上海设立了法租界。往后,英美租界合并,再改名为公共租界。同时,上海租界的空间不断扩大,从先前830亩最后扩张至4万多亩,约为30多平方公里[1]90.这些空间都为租界的区域法制所覆盖。这一法制的覆盖的空间全为陆地,即上海的城区,不含江海。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覆盖的空间则包括刘公岛、威海卫城、码头区、四乡区及其海域,总面积为300平方英里[3].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控制着这些空间,其中既有陆地也有水域,总空间要比上海租界区域法制覆盖的空间大得多。
  
  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之间同样存有差异。上海租界除了也适用领事裁判权外,其法律体系主要由租界区域内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各种规定构成。其中,包括了议政机关西人纳税会、行政管理机关工部局、公董局等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各种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为“章程”“条例”“规程”等[4]31 -35.也就是说,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律体系,主要由租界地所属的立法主体自己制定的各种规定所构成,没有租界国法律或其他地方适用法律的部分。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律体系就不同了,它的法律体系主要由4个部分组成,即租借国英国的法律、变通后的香港法律、威海卫租借地政府所颁布的法令、中国法律与风俗习惯等。这在由英国发布的《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5]9 -26的第9条、第19条中都有明文规定。此令的第9条规定: 为维护本属地及人民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行政长官可制定和颁布各种条例”“所有施行于香港法律和条例可以在适当修改后适用于或者直接适用于本属地。”第19条又规定: 在审理民、刑案件时,可视情况“遵守英格兰现行成文法及其他法律之原则”“发生于本地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法院应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或者本地习惯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要比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更为多元和复杂,包括了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中所没有的一些部分。它们之间的差异不小。
  
  ( 二) 在法律内容方面的差异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法律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这在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中同样可以得到反映。把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相比较以后就可以发现,其差异同样存在并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上海租界比较重视城市规划、商贸金融等方面的立法,威海卫租借地则较为重视对军港的维护、农业的开发和农村组织的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上海租界的城市规划法中包括了土地、道路、建筑管理等一些规定。早在1845年制定的《上海租地章程》[6]65 -70中就已有这些规定。此章程的第1条对土地出租契约管理作了规定:“原业主与租户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换收执,以凭信守,并免违犯。”第3条对公用道路的位置作了规定:“兹决定在洋商租赁地基内,保留自东而西通江边四大路,充作公用: 一在海关之北; 一在老绳道旁; 一在四段地之南; 一在领事署地基之南。”第10条对建筑的种类、配套设施等作了规定:“洋商租界后,得建造房屋,供家属居住并供适当货物存储; 得修建教堂、医院、慈善机关、学校及会堂; 并得种花、植树及设娱乐场所。”随着上海租界区域的发展,其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比如,随着租界内道路的增加,1865年上海英美租界就对区域内道路的命名作了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南北向的道路以中国的省名来命名,东西向的道路则以中国的主要城市之名来命名。于是纵向便有了四川、江西、河南、山东、山西、福建等路名,横向则有了苏州、北京、宁波、天津、南京、杭州等路名[7].另外,上海租界在商贸金融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立法,内容包括了土地买卖、税费标准、货物囤积、公债发放、证券交易等等。关于公债的发放,上海租界就作出过规定。仅上海公共租界就于1920、1924等年份都发放过公债。其中,1924年发放公债时规定: 公债的总金额为100万两银元; 周息6厘,实收95; 每年发息两次,于1934年底前偿清; 券面分5000、1000、500、100两4种等等[4]208.上海租界的这些规定在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中均未见。
  
  威海卫租借地区域则较为重视对军港的维护、农业的开发和农村组织的建设等立法。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从多角度对军港加以维护。《1914年港口条例》[5]174为保证军港的安全,专门对军港中的汽船、帆板、救生艇等船只的停泊、停靠、转移、上船与下船爆炸物的装卸、救生圈的配备都作了规定。1923年颁行的《港口章程》[5]174 -178对军港的维护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内容扩大到非军舰不得使用转动吊杆、遵守军港的信号、方便军舰出行、商船不得停靠海军水域等等。这一章程第一部分第2条就规定:“除军舰外任何船只不得使用转动吊杆。”第9条规定: 任何船只使用本地水域的,“对本属地内陆或刘公岛发出的任何信号或指示,不论白天黑夜,其船必须立即遵守。”第三部分的第8条规定: 停泊于战舰附近的船只,“须保持在下弦杆以外,并且距离步桥足够远,以方便船只进出。”第四部分的第2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商船不得停泊于外岛与观察岛屿两端之间的海军水域。”另外,1926年的《装客之船板及小船规章》、1929年的《港口章程》和《汽船管理规章》等中也都有与维护军港安全相关的内容[5]178 -181.在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中还有发展农业的内容,1919年颁行的《1919年政府荒地条例》和《开垦政府荒地规章》都是如此[5]188 -190.《1919年政府荒地条例》允许开发政府的荒地,发展农业。它的第3条第2款规定:“签发许可证,根据可能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费用,允许有关人员占有和开发政府荒地。”《开垦政府荒地规章》则用免交粮食的方法,进一步鼓励开垦政府荒地,发展农业。此规章的第2条明文规定,无论何人如愿开垦政府生荒者( 指未曾耕种的土地) ,到政府部门办完手续后,就可“按该荒地主情形分别免粮三年或五年”.另外,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律内容里还有关于村董制的规定。它于1920年起实行村董制并规定,以20村左右为原则,设立一个小区;20个小区为一个大区; 威海卫共有350个村,分为26个区,每个小区设一个村董,村董的上级是总董,他们负责管理事务,职责是传达英国政府的命令,颁布公告,代征地丁税收,售发各种契币,批准土地买卖,调解纠纷,清理诉讼等等[8].实际上,村董制是一种参照西方的地方自治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基层农村自治团体进行管理的制度。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这些法律内容在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中都不存在,它们之间有差异。
  
  ( 三) 在司法方面的差异
  
原文出处:王立民. 试论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为例[J]. 现代法学,2017,(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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