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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地区域与中国租界的法律对比分析(4)

来源:现代法学 作者:王立民
发布于:2017-03-13 共14636字
  ( 二)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与中国主权受损的关联问题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及其区域法制的出现,都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都是中国主权受损的一种直接体现。它们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即中国的主权受损在前,而且是因; 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出现在后,而且是果。中国的主权受损的一个结果是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产生,其中包括了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出现。在一个国家主权完整的情况下,不会出现那样的租界与租借地及其区域法制。
  
  随着中国主权受损程度的加大,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殖民化程度也不断提高。也就是说,中国主权受损程度与它们的殖民化程度有关联,表现为此消彼长。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主权开始受损,其受损程度还有限,首先出现的是上海租界区域法制,而不是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这时的上海租界首先建立了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实现了自治,当时中国的主权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行使。那时,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殖民化程度不及以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殖民化程度那么高,还是一种半殖民化的性质。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就不同了,其殖民化程度很高,这与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联系在一起。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主权进一步受损,那时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6]614 -617使中国进一步半殖民地化。它不仅规定,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赔款2万万两白银;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 还第一次允许外国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适应了其对中国资本输出的需求。随之而来,一方面英、俄、美、日、法、德等国家争先恐后地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 另一方面通过向清政府进行政治贷款、争夺中国铁路的投资权、直接在华投资设厂开矿、开办银行等方式,加剧了对中国经济命脉的控制[25].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出现了以往所没有出现过的租借地,德、俄、法、英分别租借了胶州湾、旅大、广州湾、威海卫等沿海地域。至此,中国的深水良港被瓜分完毕,都变成了外国的军港。这种租借地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法制,进行殖民统治。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就是其中之一。可见,中国主权开始受损时,出现了租界区域法制; 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时,出现了租借地区域法制。它 们的关联 度很高。
  
  另外,与中国主权受损相联系,中国原有的法制统一性遭到了破坏。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主权完整无损,没有出现像租界、租借地那样的区域法制。全国各地均实施统一的国家法制,其中以《大清律例》为代表。这是一部中国的传统法典,以刑法为主要内容,贯彻了礼法结合的原则,重点维护封建政权与传统伦理纲常,法制的统一性得到切实的维护。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主权受损,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及其区域法制相继产生。而且,这种区域法制不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之中,游离于中国的法制体系之外。中国租界区域法制的显露,打破了近代中国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的法制不能在那里一贯到底。中国租界自己建有自己的法制机构,颁行法律,形成了自己的区域法制,开始冲击中国的法制统一性,使其遭到破坏。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殖民地性质更明显,所在区域的法制独立性也更强,中国的法制统一性遭到进一步破坏。中国租界、租借地的区域法制存在,使中国的法制统一性被严重肢解,变得支离破碎。这也可以算是中国主权遭损的一个法制结果了。
  
  ( 三)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给予今天的启示问题
  
  今天,中国的国情已与近代完全不同,中国已是一个独立自主、主权完整、实行法治、日益强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然而,中国的区域法制依然存在,特别是中国特区、自贸区等建立以后,其区域法制的存在已无可争辩。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建设的路程更长,从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乃至近代的区域法制建设中,可得到一些启示,以致不走或少走弯路。
  
  首先,区域法制建设不能以损害国家主权与法律的统一性为代价。今天中国区域法制的存在与建设已不可避免。中国地广人多,情况复杂,有些建设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步伐一致,一哄而上。良策则是在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取得可复制的经验以后,再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整体推进。中国已有这样的成功经验,特区建设就是如此。今天,中国自贸区的建设也会是如此。在这些区域里,建立的法制就是当今的区域法制。在区域法制建设中,决不能以损害国家主权为代价,也不能容忍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行为存在。要紧紧掌握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权力;区域内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个人、单位,都要依照中国的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维护中国法制的统一性。区域里的法制都要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与之相冲突。区域中任何与中国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定,都被认为无效。切实保证中国宪法、法律在区域中的权威。中国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法制只是近代中国的区域法制,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损害中国主权和法律的统一性为代价的区域法制。这种法制决不能在今日中国重演。
  
  其次,要防止规避法制行为的出现。任何区域法制总是会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为区域建设提供方便,否则区域法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今的区域法制也是如此。因此,区域内法制就会与区域外法制之间存在一些不同,这种不同就有可能为规避法制的行为所利用,对法制建设带来消极影响。这种由区域法制而带来的规避法制的情况在上海租界就出现过。上海出现过两个以上租界,它们都建有自己的区域法制,而且相互独立,互不统辖。因为他们的法制内容不尽相同,管辖区域也不同,于是便有一些别有用心者规避法制,欺悔他人,从中渔利。那时,上海有条河,名为洋泾浜,河的北面是英租界,南面是法租界。河上有座桥,名为郑家桥,桥的两头分别由上海英租界、法租界的巡捕负责治安,双方都不能到对方去执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利用这一点,云集在桥堍两边,乘机欺悔桥两边的卖菜农民,作恶、取利。“若被害人高声呼唤,英租界巡捕过来干涉,则赶至桥南,法租界巡捕过来干涉,则赶至桥北。”他们能够如此,就是因为规避了区域法制。“因为桥南北分属英法两租界,形同二国,在英租界犯了罪,到法租界就不管,反之亦然。这样就被坏分子钻了空子。”[26]在当今的区域法制建设中,就要作好制度设计,不要让规避法制的情况出现,导致对法制的破坏。
  
原文出处:王立民. 试论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为例[J]. 现代法学,2017,(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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