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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逻辑的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1 共76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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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古代的法律逻辑思想探究 
【绪论  第一章】中国逻辑存在论 
【第二章】中外逻辑的比较 
【第三章】有关法律推理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中国古代逻辑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古代的法律推理案例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中外逻辑的比较

  中外逻辑,笔者这里主要将两者的典型代表,即墨家逻辑与亚氏逻辑,拿出来进行比较分析。如上文所述,二者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只有通过对二者的进一步比较研究,才能帮助我们在对法律推理的逻辑理论基础进行整理时,辨别出中西方逻辑对其的支持方式与支持角度,也才能实现笔者本篇文章的目的,即认清中国古代逻辑对法律推理的价值到底体现在哪些地方。

  (一)文化背景比较

  逻辑和文化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客观联系,二者的联系既表现为逻辑对文化的影响,也表现为文化对逻辑的制约。因此对中外逻辑的比较,势必要从二者的文化背景比较入手。

  先秦文化指古代中国秦朝统一以前这一历史时期的文化,一般指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其时限约在公元前 770 年至公元前 256 年之间。

  古希腊文化,至处于奴隶社会时期的古代希腊文化,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公元前 6 世纪左右至公元前 3 世纪左右的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大陆民族文化,而与之相对的,希腊则属于海洋民族文化。这种差异在学术上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中,如墨子、庄子等,无一人有过到公海冒险的经历,而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均有过同游海岛的经历。[5]

  中国这种包含着内陆广阔平原的半封闭的地理环境,对农业生产基本无碍,从而造就了“以农立国”的中国古代经济。农业经济主要依靠人力,这种非常现实而又相对平稳的劳动生活,使得古代先民在思维方式或心理上有一种重实际、惯因循、弱抽象思辨、少探索革新的趋向;另外,国家混合于家族之中的宗法社会组织,使得中国古代文化具有十分突出的“道德型”和“政治型”的特征,所以西方文化中屡屡出现的“纯科学”、“纯学术”、“纯文学”派别,在中国古代的环境中并不常见也就可以理解了;墨家逻辑思想是在先秦文化这个母体中孕育、生成的,因此,对于墨家逻辑的讨论也必须以上述先秦文化的特征为依据。[6]

  古代希腊地域的岛屿众多,近海海域虽不宽阔,却海岸曲折,良港不少,因此海洋没有成为古希腊与外界的屏障,反而成了通路。土地的贫瘠愈发激发了人们去海上冒险、探索的精神、求知的欲望,从而使其海上贸易和殖民活动逐渐兴起,而这自然会削弱自然经济,并促使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古希腊由氏族公社进入文明社会的道路,与古代中国不同,随着王权的削弱,少数奴隶主的民主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古希腊的学者实际上就是在广大努力的血汗装造财富的基础上,有了闲暇与自由,这才是其爱智慧、尚思辨、追求知识、探索真理等精神得以出现的现实条件。[7]

  总之古希腊在哲学、科学、数学乃至文学艺术上的成就,是与这种精神分不开的,亚氏逻辑同样如此。

  总之,恰如冯友兰先生借孔子话所言,这就是:“海洋国家的人是知者,大陆国家的人是仁者。”[8]

  (二)目的与任务的比较

  在就两种逻辑的内容进行比较前,首先无疑应是对二者各自的目的与任务予以讨论。

  1.墨家逻辑的“取当求胜”与“审治乱之纪”

  墨家逻辑讲的就是“辩”,何谓辩辩就是是非之谓的论争,墨家眼中的辩,就是为了辨明是非,区分正误。“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正是这个意思。

  所以说墨家逻辑的目的是“取当求胜”.

  墨家逻辑的另一目的,则是“审治乱之纪”.关于墨家之“谈辩”,墨家论述如下:

  “治徒娱、县子硕问于子墨子曰:‘为义孰为大务’子墨子曰:‘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以上引述告诉我们,墨家的“谈辩”是保证推行并实现墨家家义事于天下的首要任务,因此也是贤士参政治国的必备条件,而不是为了致力于科学真理的探索。

  依上分析,墨家逻辑的中心任务应是“审治乱之纪”.《兼爱上》曰:“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乃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

  所谓“审治乱”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到法律的作用,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下文中笔者会进行分析。若再深究此种目的的形成原因,则正如上文所言,源自于墨家所处的社会历史文化环境。具体不再赘述。

  2.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求知”与“探索方法”

  翻开《形而上学》第一卷,映入我们眼帘的第一句话就是:“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9]

  亚里士多德的一生就是在对知识、智慧的不断追求中度过的,这正是对这句话最好的注释。逻辑学就是一门研究推理的科学,亚里士多德逻辑系统就是围绕推理展开的。他在对推理进行分类时,就非常直接地将 “求知”定位为逻辑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逻辑是纯粹的方法论,其始终都是学者们求取新的科学知识的工具,因而它不是一门实质性科学,而只是“一切科学的一般工具”.[10]

  而墨家逻辑更多的不是为了探寻真理,而是为了帮助学者参与到政治当中去,它更像是一种指导思想而不是工具,影响的是人们处理事情的思路,譬如政治问题的解决,司法案件的审理等。

  上文中笔者进行的中外逻辑的比较,更多的是其背景方面的研究,下文中笔者将要进行的论述才是二者的比较研究中最重要的部分,即二者主导的推理类型和推理成分的比较。

  (三)主导的推理类型比较

  由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逻辑系统必然带有不同的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不同的逻辑传统,其居于核心地位的推理类型也有所不同。推类,是墨家逻辑中主导的推理类型;三段论,是亚里士多德逻辑中主导的推理类型。

  1.墨家逻辑的推类(1)推类是先秦思想家广泛应用并多有论述的一种推理

  开创儒家学派的孔子十分重视推类的应用。《论语·学而》有“告诸往而知来者”,其中就包含了由已知求未知,即推理的成分。与孔子同时被《汉书·艺文志》列为名家第一人的邓析曾讲过以类为据的谈说。《邓析子·无厚》载:“故谈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谕志通意非务相乖也。”

  孟子则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尤其是在阐述其伦理思想时引入了关键概念“类”,以及明确提出了“人之为类”的思想。如,孟子说:“舜,人也;我,亦人也”(《孟子·离娄下》);“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孟子·公孙丑上》)。

  另外,在中国思想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的如《周易》、《吕氏春秋》等,都蕴含了很多推类的思想。

  (2)推类是墨家深入研究的一种推理

  与儒家同为先秦显学的墨家,他们对推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们也是先秦时期对推类这一范畴研究成果最多的学派。《墨辩》是在战国晚期完稿的,上文所说的的众多推类的研究成果正是在《墨辩》得到集中阐述的,因此它是人们研究推类理论时最重要的参考文献。

  后期墨家继承并发展了墨子的上述思想。首先,《经说》提出了“推类”,这是墨家逻辑的一个专门术语,是对先秦时期广泛应用的、以类为据的推理论证过程做出的概括。

  其次,《大取》《小取》和《经下》分别提出了推类的基本原则:“辞以类行”,“以类取,以类予”和“异类不吡”.再次,《小取》概括出了推类的几种不同的情形,即“辟”、“侔”、“援”、“推”.

  (3)中国古代逻辑的传统特征之一就是把推类作为主导推理类型,以别于西方逻辑

  曾经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逻辑中墨家逻辑所主张的的推类,就是三段论,但由于这种说法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因而在学术界是饱受质疑的。针对章炳麟的类似说法,胡适先生就曾经予以正面的反驳:“章炳麟先生在他一九一零年出版的《国故论衡》中,认为墨家也有三段论法的学说。……他把’大故‘和’小故‘解释为三段论法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我不同意这种说法,理由是:作为立论根据的那段话,无疑是有关因果关系的讨论,而不是演绎的讨论。”[11]

  事实上,推类在中国古代,作为一种得到众多思想家尤其是墨家学者们的系统研究和广泛运用的理论,已经成为了中国古代逻辑传统中的突出代表,更是一直占据的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说中国古代墨家逻辑与希腊亚氏逻辑以及印度因明逻辑相比的一个最主要特征,就是其核心的推理类型-推类。

  下文中笔者也将再提提及推类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推类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于对推理做出抽象的思考与形式的分析(这是亚氏逻辑的一大特点),而是关注于推理的实质内容与论说效果。它一方面可以在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反驳政敌的主张时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满足中国古代文化解决诸如伦理、政治等社会问题进行的要求。联系到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更可以看出推类思想、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适用性。

  2.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1)三段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创造和主要贡献

  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的不少学者其实已经开始了对演绎推理的总结。但是是亚里士多德创造了三段论。因为他创造了以三段论为主要内容的演绎推理体系,形式逻辑也由此而来。亚里士多德认为三段论作为一种推理,是让其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推理类型。三段论集中体现了亚里士多德高超的思想与智慧,是在无可借鉴的条件下由他自己创设的。这个观点在大多数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中都是得到肯定的。

  (2)三段论代表了亚里士多德最完善、系统的逻辑理论

  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形式逻辑。正如黑格尔所说:“亚里士多德的不朽功绩,在于他认识了抽象的理智的活动--认识并且规定了我们思维所采取的这些形式。因为,原来使我们感兴趣的,乃是具体的思维,沉没在外界直观里面的思维,那些形式沉默在它里面,成为一个不断的运动的纲;而把思维这个贯穿一切的线索--思维的形式--加以确定并提到意识里来,这乃是一种经验的杰作,并且这种知识是绝对有价值的。”[12]

  他对这一思维过程的一般形式和与这一过程相关的具体内容进行区分,根据思维过程的一般形式为对象,最终形成了他自己的逻辑学,即亚里士多德逻辑。

  亚里士多德逻辑,主要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这种注重形式的逻辑理论在最初被引入到司法领域时,是以司法三段论的形式出现的,并一度被司法工作者推崇,但是随着司法问题日益多样性,简单的演绎推理已经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这里可以看出亚氏逻辑如果作为法律推理的唯一工具,其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不论他国如何,在我国的司法领域,更注重内容与实质的中国古代逻辑应该重新进入我们的视野。

  (四)推理成分的比较

  上文已经提过,亚里士多德逻辑将三段论作为核心,是一种典型的谓词逻辑,他把组成推理的命题分析为主项、谓项、量项,以命题的内部结构为基本逻辑形式。

  墨家没有对组成推理的命题、词项做出同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严格而明确的分析,但是墨家关于“名、辞、说”的论述已然从言说角度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了推理成分的分析。

  虽然现代普通逻辑已然沿用了亚氏逻辑一派的名词,但是笔者却不认为中国传统逻辑的一些传统名词就需要淡出人们的视线。他们每一个都是中国古代历经几代学者的努力才得以完善的,因此同样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价值。本章拟就名与词项、辞与命题做出比较。

  1.墨家论名

  (1)名与实相对的名

  “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说上》)实,是指具体事物。《经说下》有,“指是矐也,是以实现人也”.这是说,指着肉羹的实物给人看,就是以实示人。这里的实,为事物。

  《经说上》称,谓有三种:“命、举、加”.《经说上》解此条为:“谓狗犬,命也。

  狗犬,举也。叱狗,加也。”“命谓”,是以“犬”之名命狗之实,是以名实之谓,即“谓狗犬,命也”.“举谓”,是以“犬”之名言称狗之实。此谓“以名举实”之说。

  “举谓”之“谓”,有告、说、指之意,应做指称解。《经说下》有:“问者曰:’子知羁乎‘应之曰:’羁何谓也‘彼曰:’羁旅。‘则知之。”“羁何谓也”即“羁指何物”之意。由此看来,“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是说,名是用来指称事物的,事物是名所指称的。名是指称事物的名称。

  (2)与辞、说相关的名

  《小取》在总论辩学时,特别提出言谈论辩的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这就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说,是借助作为理由的辞,去成立另一个辞的过程,是由辞组成的。墨家的说与辞统属于言。包括了辞与说的言,是由名完成的。这就是《经说上》所说,“言之谓,言犹名致也”.这说明,墨家的名是名称,又是组成辞与说的成分。在后一情形下,名约略含有类似词项的意义。

  名的意义有两个基本方面,是从有两个方面入手的,一是所指之事物或现象(外延),二是所指事物或现象之性状特征。举例如下:

  “久,弥异时也。”(《经说上》)“(久)古今旦莫。”(《经说上》)“久”,即宇宙之宙,指时间。“弥”,是普遍的意思。“久,弥异时也”是说,“久”

  是对所有不同时间的普遍概括。这是对时间(“久”)指称现象特征的指明,不妨称之为内涵定义。“(久)古今旦莫”是说,“久”所指称的现象包括,历史上的古代与今天、一天的早晨和晚上。这是对时间(“久”)指称现象范围的指明,不妨称之为外延定义。

  2.亚里士多德论词项

  (1)什么是词项

  前文已谈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是以命题内部成分为基本逻辑形式去建立命题间的逻辑联系。因此,对三段论加以分析,弄清楚什么是词项,是亚里士多德逻辑所必需首先予以解决的课题。

  亚里士多德试图搞清楚’前提‘、’词项‘和’三段论‘的的涵义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要去判断一个三段论成立与否。只有明白在什么意义上一个词项可以说是或不是被整个的包括在另一个词项之中,以及一个词项是否完全指称或不完全指称另一个词项,才能将三段论推理建立起来。

  (2)词项的功用与区分

  以三段论为核心的亚里士多德逻辑是谓词逻辑,也可以说是作为词项联系的逻辑。

  词项在其中的重要功用有二:

  其一,词项是构成三段论的基本成分,这就是《前分析篇》所说,“很显然,每个证明、每个三段论都只是通过三个词项而得到的”.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决定了三段论有两个前提,而且只能有两个前提。

  其二,三段论包含的三个词项通过彼此间的逻辑联系为三段论、乃至亚里士多德逻辑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途径。

  因为词项的重要功用是通过彼此间的联系以构成三段论,所以三个词项各自在这种联系中所处的位置,也即是三段论中的位置,就成了对词项做出区分的根据。又由于三个词项在三段论中三个格的位置不尽相同,所以亚里士多德对词项的区分是结合不同的格加以说明的。

  3.墨家论辞

  (1)语句与命题

  《小取》有“以辞抒意”之说。对于“以辞抒意”的“意”,我们可就《经》《说》

  的几组文字给出分析。《经上》与《经说上》称:

  “信,言合于意也。”

  “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

  墨家认为,信就是心中所想与口中所言相合无差。例如,想的是失金于城上,说的是“失金于城上”,这就是信。至于能否在城上找到金,则无碍于言之有信。此处的意,指心中的想法。《经上》又称:

  辞与名、说三者是互不相同的。辞是一种语句,用来表达断定的想法。名则是一种名称或语词,用来指称事物,所以单独一个名是无法表达完整的断定的。而说则是指论说,即通过提出论据或理由以论证某论说。

  辞与名、说又是相互联系的。对于辞与名的联系,墨家逻辑不像《荀子》说的那样明确,他说辞就是将不同的事物名称联合起来以以表达一个意思的。不过,前文谈到,墨家认为辞与说都是言,言由名而成,所以名也就成了辞与说的组成部分。

  (2)辞的种类

  墨家逻辑不仅研究了辞的特征,讨论了辞与名、说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对辞的分类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研究。这种研究和讨论,既有近似于传统逻辑中非模态命题的内容,也有近似于模态命题的内容。

  “马为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也。”(《小取》)墨家逻辑中有类似于假言命题的辞的运用和讨论。例如:

  “若此,则天下治。”(《兼爱上》)墨家逻辑关于“假”的释义有二:一为“今不然也”(《小取》),一为“假必悖”(《经下》)。“今不然”不等于“必悖”,可以是并不违背现实的合理假设。

  这种含有合理假设的辞,一般用来讨论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关系,和我们在传统逻辑所说的假言命题极为相似。虽然,墨家逻辑并没有关于假言命题的全面讨论,但是有关于条件与结果之间关系性质的分析。

  “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经说上》)故是成就事物、产生结果的条件或原因。小故是与结果有如下关系的条件:某条件存在,某结果不必定产生;某条件不存在,某结果必定不产生。大故是与结果有另一种关系的条件:某条件存在,某结果必定产生;某条件不存在,某结果必定不产生。小故用传统逻辑理论解读,其实就是假言判断的必要条件,大故则是充分必要条件,“若见之成见也”是就小故与大故给出的例子。它的意思是:视物有所见,这是多种条件齐备的结果。这些条件包括视觉器官、视力、所视之物、一定的空间、适当的光线等。对于“见之成见”来说,这些条件一个一个的分开来看,就是一个一个的小故,把这些小故一个不缺的何为整体,就是大故。

  4.亚里士多德论命题

  (1)句子与命题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研究没有脱离自然语言,他对命题的说明是结合句子做出的。

  “句子是一连串有意义的声音,……所有句子都有意义,……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真实或虚假并不为任何句子所有,例如祈祷就是既不真实也无虚假可言的句子,因为对这些句子的解释主要属于修辞学或诗学的范围。”

  通过上文的表述,我们知道:第一,命题就是一种句子;第二,命题是谓项对主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句子;第三,因而,命题是自身有真假的句子;第四,对命题的研究与解释主要不属于修辞学范围,而属于逻辑学范围。

  (2)命题的真假

  对与命题真假的判定,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事实的依据。他在《范畴篇》中说:“人们是根据事实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判别命题的真实与虚假的。”又在《解释篇》中说:“如果这一事物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那么,或者肯定它是白的命题真实,或者否定它是白的命题真实。如果它在事实上并不是白的,那么说它是白的就是虚假的;如果说它是白的是虚假的,那么这事物就不是白的。”一个命题所肯定或否定的事物情况是否确实存在,应是判定这一命题为真或为假的重要依据。

  (3)命题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范畴篇》和《前分析篇》中都涉及到命题分类的讨论。

  第一种分类是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第二种分类是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

  这两种分类都流传甚广,笔者拟不深入讨论,此处提出来是为了方便与上文中国古代逻辑的内容进行直观的比较。

  (五)本章小结

  墨家逻辑身处先秦这一历史时期,就注定了它的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伦理与国家纲纪的建立和实践,它重伦理与政治,主要以“求善”、“求治”等现实的社会伦理政治需要为追求。在今后的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此种思想贯穿其中。所以我们在讨论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活动时,就必须要以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为指导,而不是用现代的知识、理念去解读当时的司法实践活动,否则只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到此为止,笔者对中外逻辑的比较就已经达到笔者动笔时的目的了。只有在明晰了两个逻辑传统的相同与差异,我们才可以发现,在对法律推理进行理论支持时,将其中含有中国古代逻辑特点的理论进行辨识与探究。也只有在其中找到中国古代逻辑的理论,才能证明笔者最初的观点,即对法律推理提供理论支持的,不光是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也有我们的先辈学者们探索、总结出的逻辑理论。

  下文中,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对法律推理的基本内容进行一些梳理,只有对当代的法律推理理论进行一些必要的了解,我们才能将我们的论证进行下去。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与上文中笔者已经分析过的中外逻辑的内容进行比照,从而论证法律推理的理论如果完全靠亚氏逻辑进行支撑是无法解决全部问题的,尤其在中国,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势必需要引入到我们的司法实践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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