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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分析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前瞻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1 共23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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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进程探析
  【引言  第一章】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及发展
  【第二章】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及其局限
  【第三章】行为法律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修正
  【第四章】从逻辑分析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行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意义研究参考文献
  
  四、从逻辑分析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前瞻性

  (一)识别理性选择理论的逻辑偏颇。

  1.理性选择理论的演绎推理分析。

  总是由三个命题构成的演绎推理,习惯于被历史上的人们叫做"三段论".

  其特点可以准确的概括为:以已知的特殊对象的情况为基础,将其导入已知的一般命题断定的范围,进而得出关于特殊对象未知的结论。演绎推理认为联结方式可以保证有真前提推导出真的结论。基于该推理形式所确定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结方式具有必然性。一旦其形式完全的符合上述推理形式要求的时候,真的前提必然能保障真的结论,相对应的是假的结论必然是由假的前提推导出来的。演绎推理在进行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时,普遍或者说完全的认定事物发展是必然性的,而非或然性的,它一贯遵从如下三段论的研究模式:即假定当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为真时,并且逻辑结构正确,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完全真实的,不容一丝质疑。

  运用该理论具体分析理性选择理论自身的假设时,从人具有非经济属性或者说是人的有限自利性结论入手,我们可以明确且清晰的质疑理性选择理论所推崇的理性选择理论本身和其假设,即可以质疑被概括为具有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并认定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的理性选择理论和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的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一旦印证理性选择假设前提为假,则以此推导出的结论将处于真假不定的状态,为应对该不确定性,行为法律经济学从逻辑的修正理性选择变得日益必要。

  2.理性选择理论的单纯形式性分析。

  理性选择意味认定真实世界中人的行为选择完全在假设框架内,其只注重个人经济属性,忽视道德、社会制度等社会属性的制约,如同数理逻辑中单纯的数值符号一般。

  理性选择的上述假定未能经得起逻辑的推敲,其上述阐明的"反常现象"既是行为法律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的启示,又是其本身研究的逻辑起点。

  行为法律经济学的非形式性则在认识真实世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同时,以非形式逻辑为依据,推导出理性选择具有或然性,而并非具有必然性结论。其对理性选择理论本身及其假设都进行的审时度势分析,用以阐明学者和专家在探讨该理论时应具有辨识能力,结合真实世界并充分考虑道德、社会制度等外在因素,从符合逻辑的角度分析以往理论,验证最新理论。

  (二)基于逻辑角度完善理性选择理论。

  行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前瞻性,表现为逻辑上填补空白和修正前提错误两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逻辑对理性选择的理解。

  行为法律经济学明确对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分析有明确认识。其指出存在后者并未涉及的空白领域,而这正是其需要在逻辑上填补的。

  行为法律经济学为实现法律体系良好的运转,提供了很多有益和新颖的对策方法。

  动机的扭曲和认知的困难,已为破坏陪审团的经济学对策,而理性选择对此并未涉及,以此有必要对最显著的要数评估过错,包括对事实或者法律其他方面进行决定。当行为法律经济学意识到此处存在空白现实时,采取了一些初步措施,提出一些方法,以减少这些问题的成本。

  2.逻辑上修正前提错误。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识到传统法律经济学在法律内容的方面,不合时宜地局限了潜在的解释范围,即司法工作人员确定的最有规则,以及一直都普遍存在的因受利益集团的拉拢而不顾法理和公正的寻租式立法。行为法律经济学提出了潜在解释的人们对公正和公平的感知。同时,他们力图展示现实世界是存在着可以通过对是非判断来公正合理的解释,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被强势利益集团所操纵的法律。

  行为法律经济学对私人和公共行为可能存在的普遍错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一方面,它对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家的反求诸己的反家长主义提出了严重质疑。另一方面,它对政府官员(此处还应包括动机良好的政府官员)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即是否能够对是私人的混乱和错误提出有益和有效的适当应对。

  行为法律经济学通过明确上述传统法律经济学所存在的问题,它从逻辑上认证后者前提错误,指出传统法律经济学的一些预测应在逻辑上予以修正。行为法律经济学意图告诉学术界:一方面,人们决策自身行为时既可能更恶意,又可能更合作,认清此现实对法律的许多问题很重要;另一方面,即使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和财富效应的世界里,对产权的安排,也会改变这些权利的最终配置,某些形式的产权安排,在这一点上可能尤为真实。

  (三)行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意义。

  行为法律经济学在修正理性选择理论不足的同时,展示予理论界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两方面意义。

  1.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意义。

  理性研究层面的意义:行为法律经济学界对该领域进行符合逻辑的展望和假设,偏向于关注其理论的基本假设和其设定的内在限度的同时,实现深入研究作为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石的理性选择理论目的。与此同时,"三个有限"的提出,驱使理论界开始从合乎逻辑的视角来探究法律行为模式。对法律经济学和其他交叉学科之间的关联性的关注,更是推动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我国的法律运用的各个环节。

  2.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政策实践意义。

  实践运用层面的意义: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的深入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转轨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新的经济制度和政策采取了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有选择的试点,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例,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相较于实验经济学方法的严密性优势,行为法律经济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将侧重点在于立足于已有的现实,运用非形式逻辑相关知识。行为法律经济学在展现成本小和准确度高的优势同时,兼顾多种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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