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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法律修辞效率性逻辑的限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3 共8749字

  一、当前法律修辞研究的反思

  我国早前法律修辞研究的重点是法律语词、修辞方法的使用等问题。“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多是从事语言学研究的学者,这时的法律修辞研究与法律语言研究没有一定的界限,缺乏研究深度和统一的研究范式。”[1](p11)之后的法律修辞研究逐渐深入“,探讨了法律修辞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以及法律修辞自身理论发展的问题,还讨论了法律修辞自身形式的建设以及法律文化属性等问题。”[2](p12)随后的法律修辞研究进一步深入,“不仅深入研究了法律修辞的社会、思想基础,还探讨了法律修辞的功能条件与实施策略,甚至将法律修辞与法律语用学、法律心理学以及法律翻译学联系到一起。”[3](p113)2010 年前后,法律修辞研究得到了进一步长足的发展,这得益于陈金钊教授及其团队,他们推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不仅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修辞理论体系,还深入探讨了法律修辞与法律方法的关系、法律修辞的运用范围和限制、法律修辞的特征、法律修辞的说服论证等问题。

  “在法律修辞的研究中,法律论证和推理在逻辑上是否严格有效并不是关注的重点。法律修辞关注的重点是论证在直观上是否合理,即论证的前提能否对论证的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4](p37)所以法律修辞通常被认为是非形式逻辑兴起和发展的一部分。“形式逻辑将论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作为研究目的,将形式逻辑分析方法作为其研究的基本方法,而非形式逻辑将论证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作为研究目的,将非形式分析方法作为其研究的基本方法,由此看来法律修辞与形式逻辑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性。”[5](p31)然而以可信性和可接受性为论证目的的非形式论证方法仍然在论证过程中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

  ①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法律修辞的论证过程都遵循一定的效率性逻辑,这一逻辑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修辞的效率性逻辑体现为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其成本包括法律修辞的情绪感染力、伦理说服力以及修辞技巧训练等多个方面,其实现的收益就是法律修辞的可信程度和可接受效果。但就总体而言,法律修辞的效率性逻辑还体现为法律修辞必须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该原则又构成了法律修辞的限度。

  二、司法审判中不同主体法律修辞的效率性逻辑

  在司法审判中,无论是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律师,其在运用法律修辞时,都会遵循收益最大化这一效率性逻辑。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可以将不同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成本用下列图例来表示。其中 x 表示不同主体法律修辞的运用水平,即法律修辞运用的数量及范围;y 表示具体的成本状况,既可以表示个人成本,也可以表示社会成本;a 为运用法律修辞的边际成本,包括法官的边际成本 a1、当事人的边际成本 a2和律师的边际成本 a3,所以 ax可以表示不同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成本;p 为不同主体运用法律修辞失败的概率,包括法官概率 p1,当事人概率 p2和律师概率 p3;L(x)表示在法律修辞运用水平 x 下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法官损失 L1(x),当事人损失 L2(x)和律师损失L3(x),所以 pL(x)可以表示不同主体在相应概率下的损失;U 表示社会成本,其是运用法律修辞成本与运用法律修辞失败损失之和。②通过下图可以具体考察不同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成本投入状况。

  1.法官的效率性逻辑。

  对于法官而言,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情理说服等情况下,都存在运用法律修辞的空间。当然法律修辞运用的必要前提是形式推理的运用无法保证案件得到有效性的结果。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官在运用法律修辞的过程中会进行成本收益衡量,但法官的成本收益衡量并不仅限于金钱或财富,还包括法律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律适用的后果以及情理说服的效果等多个方面。法官对于成本收益的衡量是非精确性的衡量,因为很多因素可以权衡但是不可以量化,在这种情况下,精确的成本收益衡量并不能有效地实现。

  在上述条件下,法官的基本收益包括法官依据法律修辞方法认定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在情理上所做的说服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接受。对上述收1官对于收益的判断会直接影响法律修辞成本函数图中 a1x 曲线的变化。随着法官运用法律修辞数量和范围的扩大,其成本也在不断地上升。但是法官即使运用法律修辞方法,也不一定会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运用法律修辞是否成功存在一定概率,不成功的概率在成本函数图中表示为 p1,而且运用法律修辞不成功会造成损失 L1(x)。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法官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情理说服方面得不到当事人的信赖,或者当事人无法接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对其进行的情理说服等。所以,法官在利用法律修辞方法进行论证的实际收益等于法官利用法律修辞方法的预期收益减去在失败概率 p1条件下法官利用法律修辞方法所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的效率性逻辑。

  除法官之外,当事人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主体。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也会利用法律修辞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对相应法律适用进行建议,对法官进行情理说服等。在这种条件下,当事人也被视为一个理性人,其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情理说服等不同场合下的法律修辞都会进行成本收益衡量,这种衡量同法官相同,也是在非精确性的意义上进行的。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尽管由于立场、观念的不同,当事人可能对事实的认知有所不同,但是就事实的总体样态而言,当事人应该会采取较为一致的刻画和描述,所以当事人运用法律修辞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论证的过程,对于整体案件的法律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上述条件下,当事人可能获得的具体收益包括:通过利用法律修辞方法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产生的有利于一方当事人获取法官信任,并能够由法官接受的收益;通过利用法律修辞方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对法官产生的具体影响,并因此带来的在案件上可以获得的收益;通过利用法律修辞方法在情感伦理方面使法官产生的同情、认同等情感因素,并由此产生的收益。对这些收益的判断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律修辞的成本投入,也就是说成本函数图中 a2x 曲线的变化与当事人对这些收益的判断和衡量直接相关。当事人运用法律修辞的增加导致成本投入的增加,所以 a2x 曲线为增函数。当然,当事人利用法律修辞对案件进行论证同样也会存在不成功的概率,这个概率用 p2来表示,而且当事人运用法律修辞失败会造成损失 L2(x),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当事人使用法律修辞方法失效所带来的损失,还包括当事人使用法律修辞方法所引起的负面效用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在成本函数图中当事人运用法律修辞可能造成的损失体现为 p2L2(x)的凹函数。就当事人现实收益来看,其等于法律修辞预期收益减去在失败概率 p2条件下产生的损失。

  3.律师①的效率性逻辑。

  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律师同样是一个理性人,其追求法律修辞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当事人一致,但是由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就整体而言,律师同当事人之间的成本收益衡量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法官和当事人相同,律师运用法律修辞方法对案件进行论证的过程也遵循着非精确性和非财产性的成本收益衡量,但是就律师本身的代理费用而言,其具有较高的财产性特征。在上述条件下,律师运用法律修辞可能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在事实认定方面,律师通过法律修辞方法的论证对法官产生的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收益;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修辞手段对法官产生的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收益;在情感说服方面,律师对法官产生的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收益。律师的这些收益会直接影响其成本投入,所以 a3x 曲线表达了律师的法律修辞成本投入的变化,之所以用 a3来表示律师的边际成本是因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有律师费用等目标上的偏差。律师运用法律修辞失败的概率用 p3来表示,运用法律修辞失败用L3(x)来表示,所以律师运用法律修辞失败的损失用曲线 p3L3(x)来表示。律师运用法律修辞可能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由于运用法律修辞方法失败所带来的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法律适用建议未被采纳,而对己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在情感说服方面,由于手段选择失误所产生的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损失。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会影响律师的成本收益衡量外,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也会影响其成本收益衡量。因为律师具有较高程度的专业化知识,所以在法律修辞的选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其采用的法律修辞手段更容易被法官所信任和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边际成本 a3x 和不成功概率 p3.

  虽然律师在运用法律修辞的过程中,其成功的概率要远远高于案件当事人,也就是说 p3相对较小,但是就总体而言,其仍然会存在一定的失败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获取的现实收益等于其使用法律修辞方法所带来收益减去在 p3条件下所带来的损失。

  三、不同司法场景下法律修辞的效率性分析

  “法官、当事人和律师通常在不同的场景运用法律修辞方法。”[6](p32)其各自都有收益最大化的衡量目标,但是他们的成本收益衡量必须纳入到社会成本最小化这个整体性的场景中予以考察,因为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的收益最大化目标相互限制、相互制约。只有在法官和当事人以及律师的成本收益衡量符合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目标时,这种法律修辞才具有效率性。社会成本 U 由不同主体的运用法律修辞成本 ax 和失败时的损失 pL(x)共同构成,其中成本函数图中的 x* 表示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法律修辞运用水平。

  1.事实叙述场景。

  事实认定是司法审判的逻辑起点,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情理说服,都建立在基本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入事实叙述场景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当事人主张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7](p11)客观事实通常无法再现,进入法律场域的事实都是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开始展开的,在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由法官按照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等标准对其进行甄别,形成证据事实,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法律事实,即法官据以进行案件判决的事实。

  在事实叙述的场景中,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可以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在事实叙述场景中,不同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状况。例如吉林市某法院在审判一起继承纠纷案件①时,原告诉称:我得知后,对这一剥夺我继承权的行为向1了法律修辞的评价技巧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原告未丧失继承权这一问题上,而且强化了其未丧失继承权这一事实。当事人在提出其主张的事实时,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诉讼利益,其必然会对案件事实进行有利于己方的描述,从而形成当事人主张事实。但是运用法律修辞方法存在一定的损失概率,在这一意义上当事人运用法律修辞方法进行论证时,必然会根据其成本收益分析进行具体的策略选择,从而受到一定的制约。例如在 2001 纳溪民初字第 561 号判决中,被告辩称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判决中的“不确定”财产具有法律修辞中的模糊性作用,但是对于这种模糊性的法律修辞选择具有较大的风险,很可能不被法官接受,并对案件事实产生其他疑问,这就会产生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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