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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探索

来源: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作者:伍自强
发布于:2020-03-17 共8655字

  法治教育论文(前沿范文8篇)之八篇

  摘要:自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 乡村发展受到不断关注。乡村社会治安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 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乡霸村恶势力的存在、乡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黄”“赌”现象及留守人员的保护等。面对这一系列的乡村社会治安问题,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引入“新枫桥经验”, 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 探索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在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中, 重视村民治理主体作用, 完善乡村基层政权建设, 构建和完善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律体系, 营造平安喜乐的乡村生活氛围, 是促进乡村稳定, 建设平安和谐乡村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

法治教育论文

  乡村振兴战略是2017年10月18日***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8年1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央一号文件, 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社会治安问题是一个国家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是人们进行安定和谐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环境前提。而乡村社会治安的状况也是影响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乡村社会治安的治理力度, 提出要坚决打黑除恶, 但是我国乡村基层还是存在一些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 尤其体现在乡霸村恶势力、群体性事件、“黄”“赌”现象及留守人员的保护等方面。而面对乡村社会治安的变化和治安问题的出现, 治安治理也应随之改进, 应努力克服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制度中的短板, 进一步探索解决乡村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的法治化路径。

  一、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乡村社会发展, 人们在生活方式、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及社会心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 同时乡村社会治安也随着产生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我国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社会治安问题是指人们违反由刑法和治安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有关国家和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公民权利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一种社会现象或行为[1]。乡村治安也尤其在我国乡村区域内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乡霸村恶势力的存在

  “乡霸村恶”一般是指危害乡村的恶势力, 这些恶势力包含乡村的地痞、流氓、无赖、宗族恶势力等。“乡霸”“村霸”破坏乡村治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通过违法犯罪横行乡村、欺压百姓,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侵占乡村群众利益的人。这类村霸虽然没有担任政府职位, 但是其身后拥有胆大妄为的腐败官员为其撑起一把“保护伞”。此类村霸的主要表现行为是无事生非, 聚众打架斗殴, 危害乡村群众利益。第二类是村干部沦为村霸。这类村霸往往有着强大宗族背景, 为了当选村干部主动对乡镇相关领导干部进行威胁、贿赂, 迫使或诱导乡镇干部成为其后台保护伞[2]。自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以来, 国家为扶持乡村的振兴发展提供了不少优惠政策, 而这些乡村黑恶势力却利用国家的政策在乡村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这类黑恶势力不同于以往单纯地对乡村事务进行管理, 他们还通过把持乡村政务事权, 在山林开采、鱼塘承包、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进行强控资源、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损害了乡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更加激化了乡村矛盾。如在慈溪孙某焕案中, 原担任周巷镇大古塘村主任的孙某焕和村里前科人员周某军长期勾结在一起, 在周巷一带逐渐树立起“村霸”恶名, 强揽工程, 强拿硬要工程款, 鱼肉百姓, 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总之, 乡村黑恶势力是乡村社会治安的最大威胁之一, 也是治安治理的最大问题, 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乡村群众的利益, 严重影响了乡村居民的正常生产活动及生活秩序, 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二) 乡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乡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乡村中, 农民由于利益纠纷或其他原因而激发的矛盾冲突, 形成一定规模, 并干扰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对乡村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3]。目前, 我国乡村群体性事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类:第一类, 因乡村土地调整和征地拆迁产生的群体性事件。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乡村发展规划等原因, 需要修建工厂、公路、铁路和水库等其他设施, 会对乡村的土地进行一部分的调整。对于土地问题, 由于乡村居民对政策理解不足, 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疏导, 极易导致乡村居民理解过于偏激, 激发乡村居民的集体抗议行为。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和建设垃圾处理站等问题时, 经常会因为拆迁补偿问题及新安置的房屋不满意、人为担心环境等原因, 激发政府与群众矛盾, 从而酿成乡村群体性事件。第二类是基层政府与乡村居民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问题。由于事情繁杂、办公人员服务态度差和处理方式简单粗暴等原因, 加上乡村居民的文化程度不高, 致使基层政府服务与乡村居民需求不对称的情况出现。基层政府腐败现象和办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 更是加剧了政府与乡村居民之间的矛盾, 导致了乡村居民集体上访和游行事件的出现。如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王母渡垃圾场事件中, 村民因不满政府将垃圾场建在离生活区域较近的地方, 造成了与政府长达两三个月的对峙。

  (三) “黄”“赌”现象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乡村地区的色情表演活动日趋猖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一些不法分子在文化生活贫乏的乡村地区大肆组织色情淫秽表演, 从中获取不义之财。有的甚至打着“文化下乡”的幌子, 把“垃圾文化”送下乡, 不仅骗取了乡村居民的钱财, 还严重污染了乡村文明风尚和文化氛围[3]。赌博现象在乡村更是屡见不鲜。据调查显示, 当前乡风不文明的主要表现, 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赌博, 占72.4%[4]。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 乡村居民的收入逐渐增加, 加上农业技术的不断更新, 乡村农业生产率也在显着提高, 因此乡村居民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和钱财, 而赌博就为乡村居民消磨时间提供了去处。聚众赌博、地下“六合彩”和游戏机赌博在乡村的盛行, 极易致使乡村居民的身心堕落, 不利于乡村的持续发展。而赌博必定会有钱财的输赢, 这就很容易导致居民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从而诱发其他犯罪现象, 严重危害乡村社会治安的稳定。

  (四) 留守人员的保护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市和乡村虽然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城市和乡村还存在比较大的经济差异, 所以乡村青壮年为了寻求更多的挣钱机会, 大都选择外出务工, 而家中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乡村。而这些留守人员大都不具备强壮的体魄、丰富的知识, 且缺乏防范意识, 这就为一些罪恶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留守人员的弱势地位, 对其进行诈骗、诱拐和欺凌, 侵犯其基本权益, 造成乡村社会治安不稳定。对于留守人员的保护问题, 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怀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经济学者张丹丹曾对具有留守儿童经历的服刑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 其研究结果显示:留守儿童背景对犯人的暴力倾向、情绪不稳定性和感受不公平等方面, 有着重要影响。同时, 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10年抽样调查显示, 该省留守儿童犯罪率高达近13%, 高出普通儿童11个百分点。乡村留守儿童大都是由家中老人照顾, 在留守儿童的教育方面, 老人们的教育观念和知识储备已然跟不上现代学校的教育观念和技术的发展。因此, 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 由于自身思想尚未成熟, 还没有正确辨别是非对错的行为能力, 极易受到错误思想和行为的诱导, 做出错误的决定和行为, 从而影响今后的人生发展。

  二、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保障乡村社会稳定, 推动和加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是乡村振兴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乡村现代化的深入发展, 消除乡村社会治安问题及安全隐患已成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当务之急。要实现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 就必须深入分析现今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现实掣肘之处。

  (一) 乡村居民法治观念薄弱, 封建思想残余, 民主意识缺乏

  在乡村地区, 由于生产活动是与收入相关的, 人们更多关注于农业生产活动, 而更少关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再加上乡村居民的教育文化程度不高, 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颁布的一些政策文件了解较少, 从而导致了其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的薄弱。在村霸事件当中, 乡村居民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 以及“官本位”封建残余思想的腐蚀, 一些村民对于恶势力的欺凌选择了忍气吞声, 甚至还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方式。在很大一部分事件当中, 由于人们对法律的无知和相关申诉程序的不了解, 选择了较偏激的行为, 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其抗争, 也造成了许多乡村社会治安问题。而在一些乡村群体性事件中, 由于乡村居民尚未正确意识到自身的民主权利, 加上对政府的政策理解不到位和相关基层干部的疏导缺位也容易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对我国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形成障碍。

  (二) 乡村基层自治制度体系的不健全

  在乡村社会治安中出现的“乡霸”“村霸”通过贿选当选了村干部, 并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严重侵犯了我国乡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本应该是我国村民自治组织中最突出的特色, 也是反映民主意愿的最广泛的形式之一, 但是在一些村霸乡村中却得不到体现。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的开端, 但是在开头的时候就存在一些贿选腐败现象的话, 那么之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群众工作更难以保障其民主性。通过不公开透明选举出来的村干部, 很难得到村民的信任, 更难以反映村民们真正的利益诉求。

  (三) 乡村干部权力滥用, 工作方式简单粗暴

  乡村社会治安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引导, 而乡村基层干部就是政府权威代表的最基层组织和社会治安治理的最直接负责人, 也是最能与群众密切联系的人员。但是在我国一些乡村仍然存在一些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一方面, 部分村干部沦为“村霸”, 滥用职权进行敛财, 损害乡村群众利益, 导致干群关系恶化。另一方面, 一部分村干部虽然没有贪污腐败行为, 但其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 容易导致产生干群之间的矛盾。村干部应该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主动向村民提供便利, 而不应该摆起官架子, 形成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不信任关系。

  (四) 乡村社会治安治理队伍不健全, 监管不到位

  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约束, 当前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一大困境就在于乡村社会治安队伍触角不够, 很难建立起完善的基层社会治安工作网络, 满足不了目前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需求。与城市相比, 我国乡村治安人员相对较少, 且设备也较不完善, 而由于乡村地广人稀的居住状况, 较少的人员配备却还要处理更多繁杂的事物, 这导致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再加上乡村地势不同于城市的开阔平坦, 尤其是一些乡村地势更为陡峭, 更不利于开展治理活动, 因此, 乡村社会治安队伍对于乡村治安的监管更趋于困难。

  (五) 乡村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虽然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作了明确处罚规定, 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范围较为宽泛, 对乡村社会治安中出现的问题治理缺乏针对性。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主要以政策文件为主, 不完善的乡村法律体系及相对滞后的农业农村立法工作, 使得乡村目前还不能具备知法、遵法及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在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中, 法治的约束和调节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5]。

  在乡村基层自治组织权限的规范、村民自治权的落实及对村霸的惩治方面, 法律缺失尤其严重。在我国乡村, 对于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存在的一些贿选、改选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导致了一些“乡霸”“村霸”能够肆无忌惮地腐蚀基层政权, 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而村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侵犯时, 往往找不到适合的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合法的救济程序。

  三、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我国对乡村社会治安问题尤其重视,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发展战略, 该思想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指明了方向。此外, “新枫桥经验”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也为我国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可运用的理论基础。

  (一) 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6]。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 ***同志高度重视农村发展问题, 提出了乡村发展振兴战略, 要求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现代化农村。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要想实现国家的和谐发展, 维护和治理好乡村社会治安的稳定是我国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现阶段我国乡村社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更多的因为有法不依, 法律的具体实施实践不够[7]。***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并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和加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 建设治安治理法治化是我国乡村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 进一步推进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建设, 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任务, 对推动乡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 运用理论:“新枫桥经验”

  顾名思义, “新枫桥经验”就是对“枫桥经验”的传承, 是时代产物。“枫桥经验”诞生于毛泽东时代, 得到毛泽东的亲笔批示, 在我国20世纪60年代要求各地效仿和学习诸暨县枫桥区的“发动和依靠群众, 坚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 治安好”的先进经验。而在我国新时代,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了新时代“枫桥经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 枫桥镇认真贯彻落实***同志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的重要批示精神, 持续创新发展“新枫桥经验”, 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把枫桥镇建设成了一个和谐平安、安居乐业、美丽的乡镇, 已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在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中, 将“枫桥经验”融入法治化, 就是要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过程中,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再将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相结合, 这样才可能既使“枫桥经验”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 又使“枫桥经验”在法治的轨道上创新发展, 从而为乡村社会治安法治化建设提供理论和经验指导[8]。

  (三) 可运用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

  “多中心”是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概念。该理论强调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多元化, 强调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社区组织均可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 从而把多元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去[9]。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强调的不仅仅是政府来提供服务, 还要求社会、公民在治理中的参与, 主张发挥多主体参与治理的作用。在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中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 由政府引导乡村居民和社会企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过程中去, 可以弥补政府失灵问题, 激发各个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相互监督并做出合理决策, 共同建设平安乡村和实现乡村现代化发展。

  四、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路径探索

  (一) 重视村民治理主体地位, 加强乡村居民法治观念和自我治理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不仅要发挥政府的治理作用, 还要重视乡村居民的治理主体地位, 发挥多中心治理作用。乡村居民是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受益者, 只有村民真正地参与到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当中去, 才能对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起到切实地遏制和监督作用。要实现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 首先要加强乡村居民法治观念的宣传和培育。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思维, 才能够让乡村居民知法、懂法、守法。其次, 增强乡村居民的自我治理意识。让村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在遇到社会治安问题时,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做到与政府和谐沟通, 主动地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当中去。最后, 要不断提高村民自身文化素养, 培育思想觉悟高和文化素养高的村民。政府在带动村民学习农业生产新技术的同时, 向村民弘扬新的政策精神, 让村民们理解和学习国家最新的政策文件, 紧跟时代步伐。

  (二) 引入“新枫桥”经验, 巩固和完善基层政权, 遏制村官恶霸

  在乡村社会治安治理中, 引入“新枫桥经验”, 将群众路线与法治化相结合, 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首先, 乡村自治组织要做到“矛盾不上交”。“矛盾不上交”最主要要做到的是建立和完善基层组织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巩固和完善基层政权。第一, 要完善乡村基层自治制度体系, 建立公开透明的民主选举。在延安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陕甘宁地区按照《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实行了多形式的民主选举和多方式的选举方法, 其中明确规定了“采取普通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 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的选举原则。我国乡村民主选举也可借鉴延安民主选举的宝贵经验, 明确控制民主选举选票, 要求一人一票, 让每一位公民能够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 真正地行使选举权。第二, 通过村民共同协商, 根据当地乡村实际情况, 制定村规民约, 要求乡村居民共同遵守并监督执行。第三,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乡村中出现的矛盾及时调解和处理, 处理乡村人际关系, 避免小矛盾转化为大矛盾, 维护乡村治安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 政府和乡村居民联合治理, 做到“平安不出事”。政府公安部门要联合乡村群众, 积极了解乡村社会治安的基本情况, 密切联系群众, 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访问的方式, 监管乡村的治安状况;同时要积极发挥乡村居民的监督作用, 根据对乡村居民的日常观察, 侦查和识别乡村治安中的潜在威胁, 及时排查和消灭社会治安隐患, 与村民联合建设平安宜居的乡村。

  最后, 政府要做到“服务不缺位”。乡村当地政府要积极地向村民们提供公共服务, 为人民办实事。相关基层政法部门要为乡村自治提供法律指导, 对基层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借鉴枫桥法庭的先进经验, 政府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 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有效发挥审判职能, 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8]。

  (三) 完善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应结合实际, 根据乡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建立起与乡村相适应的关于乡村治安管理及乡村社会稳定的规章制度[10]。政府部门应加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立法, 对乡村基层政权中的贿选、改选及其他干预村民选举的腐败和不法行为纳入法律处罚范围中, 明确规定侵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责任, 以法律来约束危害乡村社会治安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还要针对乡村的社会治安问题, 尽快出台关于乡村的治安治理法律, 以明确的法律文件来要求政府公安部门及其他部门落实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措施, 加大对破坏乡村治安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 加强乡村社会治安队伍建设, 强化乡村干部法治教育, 做到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是治安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部门严格执法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极为重要, 严格执法落实治安, 是公安部门的神圣使命和应尽职责[11]。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治理乡村社会治安的主体, 应该主动落实治理责任, 构建法治乡村, 同时做到依法行政更是法治乡村的应有之义。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安治理队伍,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 以合法手段去约束乡村社会治安行为。其次, 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应落实和完善党委领导负责制。政府应构建一支能够高质量办案和立案侦查的治理队伍,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把握好法律边界, 确保实施的行为在法治化轨道之内。最后, 建立起资源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 严厉打击乡村存在的恶势力, 形成基层治安治理工作网络。

  同时, 要强化乡村干部的法治教育,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县级相关部门和党校要把廉政教育和服务理念纳入村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采用乡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或有线电视、县级党校培训学习、互联网在线学习等形式, 对乡村干部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教育[12]。

  (五) 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营造健康民主的乡村文化氛围

  ***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 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社会稳定提供思想保障、社会规范和智力支持[4]。随着我国乡村的经济发展, 乡村与城市的差异也在不断减小, 物质生活方面也不断得到满足, 但是乡村在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也需要得到重视。建立乡村精神文明机制, 就是要在乡村宣传优秀文化, 摒弃乡村封建传统思想, 丰富乡村居民的精神生活。通过建立乡村文化中心、活动中心, 向乡村居民提供一个可以共享、交流思想的场所, 让乡村居民自主地选择一个舒服、合适的方式开展公共活动。当地政府还可以结合当地特色文化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鼓励村民们积极参与, 在弘扬本地传统特色文化的同时, 也丰富了村民们的业余生活, 弘扬社会新风尚, 避免一些“黄”“赌”等丑恶现象出现, 营造和谐喜乐的乡村文化氛围。

  总之, 解决乡村社会治安问题是建设优良乡村文明和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方面, 对于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加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建设, 以法律约束各种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 加大执法力度, 将社会治安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构建和谐平安、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参考文献
  [1]王彩元.治安学基础理论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83.
  [2]马华, 王晋茹.基层政治生态中的村霸问题及其治理[J].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7 (6) :55-62.
  [3]薛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68, 45.
  [4]王芳.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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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原文出处:伍自强,谢阳艳.乡村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研究[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9,40(02):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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