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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党大还是法大”论述的学习体会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8112字

  2015 年初,***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

  这是党的理论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和明确回答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根本问题,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事关依法治国大业的兴衰成败,事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实践证明,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两者关系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在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和坚定,来不得半点的犹疑和糊涂。学习***的系列重要论述,笔者有以下四点体会。

  一、“党大还是法大”背离了我国法治实践的基本事实和内在要求

  在当代中国,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是核心的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这是在长期实践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一个基本事实,也是中国的根本特点和政治优势。历史反复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无从谈起。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依法治国是由党提出并在实践中不断向前推进的。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偶然的。从特定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执政 60 多年的历史,事实上就是一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不断前进的历史。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演变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在法治建设轨道上不断前进的足迹。可以说,中国共产党 60 多年执政的历史就是一部在依法治国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奋斗的历史。

  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治共识、行动自觉和工作布局。正如***所说:“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1]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第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任务十分复杂而艰巨,必然要受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必然要涉及到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现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着多元利益诉求条件下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多样实践探索过程中如何把握前进航向、多变观念碰撞中如何凝聚思想共识和复杂矛盾挑战中如何实现稳中求进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要把前进道路上面临的这些问题解决好,没有一个强有力政党的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不仅依法治国的任务难以落实,而且国家的稳定也难以保证。在中国,如果出现了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不仅依法治国的目标无法实现,整个国家都会陷入灾难性的境地。自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的 100 多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充分实现,才能及时排除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阻力和障碍,从而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第三,把党与法治刻意割裂和对立起来,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内在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内在规律。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势集中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削弱或者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丢掉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优势,推进法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可是,在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有人总是以西方的法治理论为圭臬,人为地把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割裂开来,借法治之名对党的执政地位提出挑战,强调“党、法不能两立”,认为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只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应当排除党的领导,把两者看作非此即彼、水火不容的关系。这种观点之所以是完全错误的,就在于其罔顾事实,脱离国情,背离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轨道和内在要求。这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行不通。

  二、“党大还是法大”背离了党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联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性,体现了我国党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联系。***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

  第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根本属性和根本方向上。法治是和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建设不可能离开政治制度来进行。推进法治建设,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来把握。“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

  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法治方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政治制度。在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我们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坚持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这套制度,植根中国实践,符合人民意愿,顺应时代要求,昭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鲜明旗帜和正确方向。

  正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旗帜、方向和任务,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3]

  第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体现在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坚持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4]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执政的基础来自人民的授权和认同,执政的目的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为了谋一党之利。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它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性,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也不可能离开人民当家作主而实现自己的领导。所以,不论是坚持党的领导,还是坚持依法治国,都是为了使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体现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目标和任务上。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怎样治理好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全新的社会?这是世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不断探索建立什么样的治理体系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成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趋于定型和成熟,使其优越性日益发挥和彰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既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只有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才能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国情的治理体系,才能走出一条切合中国实际的法治建设之路。否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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