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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权威的认识及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7641字

  权威问题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当前依法治国中需要直接面对的重要问题。法治需不需要权威? 和权力关系如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由此可观,政党权威、领袖权威、法治权威等在当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正确认识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思考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对自觉抵制“不要政党,不要领导权”的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各类错误思潮,重塑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权威的二重属性: 政治权威与社会权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说,“不论在哪一种场合,都要碰到一个显而易见的权威”[1]( P337).事实正是如此,当人类社会开始出现但还没有建立国家之时,因社会权力的存在而产生的社会权威已经开始逐步出现。当国家消亡( 进入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时,国家政治权力也会因转化为权威而自动消失,但是社会权力、社会权威仍然会存在,所以在历史范畴内权威具有政治权威和社会权威二重性。政治权威通常指国家政府在履行统治职能、行使政治权力时运用暴力方式来迫使他人服从的威慑力。社会权威是指社会组织在履行社会资源分配、组织分工等社会职能、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力时支配他人所拥有的威慑力[2].从不同社会群体来划分,这二重属性中又分别包含领袖权威和政党权威。恩格斯在《论权威》里,强调的是政治领域内的权威,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构成了政治权威。

  “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 品 流 通 赖 以 进 行 的 物 质 条 件 是 怎 样的。”[1]( P337)对此时的政治权威( 包括通过政治权力而获得的领袖权威、政党权威) ,因外在的强制力而必须服从,高度集权和强制的政治权威是革命的特殊需要,也是国家和党自身建设的需要。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实行高度的集中制,实行“铁的纪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是为了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树立政党权威,发挥党的革命领导作用。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推行新经济政策,凸显了政治权威、政党权威和领袖权威的合力效果。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权威重要性的同时,又坚定主张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权威,以便“堵塞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3].他们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4].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实际折射了社会自治与民主的发展。“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革命而消失。”[1]( P338)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威是会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政治权威具有有限性。恩格斯所处社会的阶级矛盾,是无产阶级政党推翻资产阶级政权使用暴力革命方式的主要原因。在当时,偏重强制力的权力实施对于夺取国家政权具有积极作用,由强制力的权力产生的权威也就成为存在的主要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时期,当自由、自治、民主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是权威的实际拥有者,是权威的真正主体,社会权威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直到“自由王国”时全部都是社会权威,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取向,社会权威具有无限性。

  当今社会,体验民主的渐进过程是社会自治逐步成熟的过程,也是社会权威逐步构建、增强的过程,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过程”[2].

  二、权威的生成理路: 外在的强制与内心的服从认可

  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认为,权威是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具体形态会随着人类各种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为了和以巴枯宁为首的无政府主义者作坚决的斗争,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就“打倒一切权威”、任何权威和国家“都是一种羁绊,它一方面产生专制,另一方面产生奴役”[1]( P409)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明确指出: “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1]( P335)由此也可以判断,权威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依靠外在的强制力,一是依靠内心的服从认可。

  对此,马克思主义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更强调借助强制力而产生的权威。恩格斯指出: “要是巴黎公社面对资产者没有运用武装人民这个权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吗?”[1]( P338)认为“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1]( P338).由此进而推断,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实际主要是从权力的角度来阐述的。

  “今日的权威是昨日权力斗争的结果。”列宁认为,一个国家全部政治的最基本问题、最根本问题,就是政权问题,也就是国家的权力由谁来掌握。在阶级社会,阶级性、暴力性和宰制性构成了政治权力的基本特征,而此时因国家政治权力产生的权威也带有暴力、强迫特征。当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国家政治权力变化了的基本特性会促使权威的产生方式随之发生变化,出自内心的服从认可成为发展的趋向。正如恩格斯在阐释权威与自治的关系时,指出“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1]( P337).当社会自治更加广泛时,权威就会退出强制的主导角色,二者是相对的关系。

  可见,随着社会自治与民主的发展,依靠强制性手段实施权力、产生权威的状况会逐渐消失。但是依靠人们内心的认可和信服的权威,即使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哪一种生成路径,恩格斯根据社会生产的联合活动正在取代个人的独立活动的实际情况证明: 权威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和必要的,“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1]( P335)
  
  三、权威的社会功能: 解决现实问题

  权威是国家统治、革命取得胜利的工具。

  在马克思眼里,权威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同样,权威是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必须具备的力量。恩格斯的“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着名论断,更加明确了权威的社会功能。他还说: “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1]( P337)他在阐述革命权威、政治权威的重要作用时,还特别指出个人权威、领袖权威在特殊情况下( 危急关头) ,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巨大能量来解决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眼中,一致认为领袖对党的事业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指出: “每一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把他们创造出来。”[5]

  列宁认为,“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 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 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6]

  集体权威、政党权威更是如此。列宁在俄国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出现危机时,在《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

  《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等文章中,先后提出了建立职业革命家组织的思想,再三强调革命家组织和职业革命家的重要性,指出“我们如果从扎扎实实建立坚强的革命家组织开始,我们就能保证整个运动的稳定性,就既能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目的,又能实现纯粹工联主义的目的”[7]( P114).甚至说,“给我们一个革命家组织,我们就能把俄国翻转过来! ”[7]( P121)他还指出,职业革命家是“聪明人”,他们“不仅能够领导并且一定要领导”工人革命运动,“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就不能持久”[7]( P118).通过领导革命运动,同时通过党纲党章确立起来的政党权威、领袖权威,是领导人民推翻剥削制度、获得民主解放的保障。在俄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列宁还创造性地提出利用法律的权威来进行国家治理、解决政府和党内出现的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的理念,树立法律至重、法律至上、法律至威、法律至信的法治精神。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法律,“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 道 路,那 我 们 就 会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叛徒”[8]( P188).其次,在行动上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9],“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的常识”[10].但是“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在发挥法律权威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有大量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必须重视与社会权威的协同[8]( P150).综上可见,权威的形态虽然各异,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社会功能与价值目标---解决现实问题。

  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启示
  
  依法治国,是政治权威和社会权威博弈的时代产物。就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一个成熟的经济、政治、文化体系,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并存的国情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 一) 需有效培育法治信仰,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信仰是人们的一种高级、稳定的情感意识与精神活动。法治信仰即人们对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及法治方式等的信服、敬仰和崇拜。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有法治信仰的精神动力支持。法治信仰的树立和培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理想信念滑坡的今天,要有效培育与树立法治信仰,提升法治素养,需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

  首先要学法懂法,对法治形成系统认知,为法治信仰的形成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只有通过学法,才能懂法,才能形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是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与理性选择,国家政治权力也必须严格服从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规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法治和权力的关系是通过法律对权力的保护与限制来表现的,法律维护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对权力进行有效控制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权力专横和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1].“任何权力都创造使人变坏的条件,而绝对的权力就尤其如此。”“党在全国执政以后,……党员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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