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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原因与制度创新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8293字
  摘要

        一、相关研究及问题

  
  Goodwin & Smith、Appel,Lord & Harrington等认为,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基本动因在于农业保险市场无法由私人企业来承担,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研究了市场失灵的原因[1].Vincent and Glauber认为随着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广泛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动因的研究应予以更多重视[2].
  
  ( 一) 需求方面
  
  Goodwin & Smith、Knight & Coble对美国等国家农作物保险需求做了广泛的实证研究,结论是农作物保险缺乏有效需求,他们还估测了农作物保险的需求弹性范围在0. 2 ~ 0. 92之间[2].这个研究结果表明,农作物保险是缺乏需求弹性的,因而即便是一定程度降低保费,也难以显着提高需求水平。他们认为,正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Sherrick etal进一步解释了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缺乏需求弹性的原因,一是依据农业风险的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厘定的保险费率过高,而农户收入偏低,导致有效需求不足; 二是除农业保险外,农户可以利用多种风险管理手段分散风险,如农作物种植和牲畜养殖的多样化、增加非农收入、政府灾害救济等,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 三是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在其消费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有效需求[3].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庹国柱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了我国农业保险缺乏有效需求的原因,一是我国农民的支付能力有限,特别是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农业保险保障的需求强烈,但由于受支付能力的限制,他们的需求只是一种潜在需求而不是有效需求; 二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分布零散,农民多采用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例如多样化种植、间作套种、政府救济等; 三是农业保险的预期利益小,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对农民没有吸引力[4].李军认为农业保险是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准公共产品[5].冯文丽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时,论述了农业保险双重外部性,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6].
  
  ( 二) 供给方面
  
  另有一些学者则从农业保险供给方面研究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他们通过研究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来解释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Miranda & Glauber的研究表明,农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是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10倍左右[7].Shaik et al研究了农业保险中逆向选择的主要表现,并测算出1997-2000年美国棉花保险由于逆向选择而增加的赔付成本为3200 ~3590万美元[8].道德风险方面,据Just & Calvin的估测,1992年美国MPCI赔款中,约80%小麦赔款和73%谷物赔款是由农户的道德风险造成的[9].据美国农业部监察总署的调查,1999年检查的1100万美元的已决赔款中,发现有问题的赔款金额达98万美元。Glauber & Collins认为,正是由于严重的逆选择、道德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导致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10].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国家,农业保险系统性风险更大,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尤为严重。庹国柱等研究表明,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在牲畜保险中的骗赔现象更为严重。丁国光等对黑龙江省一些地区的养殖业保险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理赔时调换保险标的、人为造成被保险牲畜死亡等道德风险普遍存在[11].实践表明,由于农业保险系统性风险大,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严重,经营成本高企,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保障。因而,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缺乏有效供给。
  
  综合上述分析,学者们认为矫正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是政府提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动因,而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农业保险既缺乏有效需求,又缺乏有效供给。但本文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真正动因是农业风险的特殊属性、农业保险的特殊功能以及农业保险的双重正外部性特征。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动因
  
  ( 一) 农业风险的特殊属性
  
  农业风险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鉴于本文所述农业风险为农业保险风险,因此,本文将农业风险界定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风险。农业风险不仅可能导致大范围大规模的经济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农村社会安定乃至整个社会安定,可见,农业风险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1.农业风险的自然属性。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 (1) 气象灾害,如干旱、低温、风灾、雹灾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水、海啸等; (2) 地壳板块运动,如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这些灾害风险主要来自大自然的运动变化,具有显着的自然属性,这就决定了农业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根据财产保险理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大数法则要求,即存在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风险损失具有可度量性,同时,巨灾损失发生的概率很小。但农业风险并不满足这些条件。首先,农业风险不是独立的同质风险,而是高度相关的异质风险,而且不同标的的同一灾害风险程度各异。其次,由于农业灾害容易引发次生灾害,导致农业灾害损失难以度量,而且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很大。根据美国保险服务局(ISO) 的规定,被保险财产单一风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即为巨灾损失。按照此规定,我国每年发生的洪灾、旱灾、风灾、雹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远在巨灾损失之上。由此可见,农业风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
  
  2.农业风险的社会属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风险损失会以乘数效应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农业风险不仅是农业行业或部门风险,其损失也不只是农业本身的损失,而是整个经济社会的损失。农业风险损失,尤其是农业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不仅危及农业再生产的进行,严重削弱农业经济基础,而且常常引起灾民泛滥,民心躁动,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而农业风险具有明显的社会 属 性,社 会 影 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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