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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20 共3795字

  摘要:小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其生存与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为重要。本文通过案例对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阐述,帮助小企业节税减负。

  关键词:小微企业,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论文

  增值税对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税收优惠,本文主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探讨小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小微企业享受国家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对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节税思路: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略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略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销售额,使月销售额降至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降至30万元以下,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减轻企业税负。

  例1:甲公司为山东的一小型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主要销售橡胶材料,预计2019年第4季度销售橡胶材料取得销售收入共计309103元(含增值税)。

  方案一:2019年第4季度含税销售额为309103元。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9103÷(1+3%)=300100(元),超过了30万元,应当缴纳增值税。甲公司2019年第4季度应纳增值税=300100×3%=9003(元)。

  方案二:2019年第4季度通过降价等方式将含税销售额降低为308897元。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8897÷(1+3%)=299900(元),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9年第4季度应纳增值税=0。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甲公司2019年第4季度少缴纳增值税9003元(9003-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之,通过减少月销售额至10万元或者减少季度销售额至30万元以下,将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这将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盈利水平,减轻小微企业生存压力。

  二、小企业通过分立来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下。

  节税思路:若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在应税销售额整体不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较少,并且在未来期间其经营规模不会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原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公司仍作为一般纳税人,另一个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有可能会降低增值税税负。

  例2:乙公司为山西的一家小型工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预计年应税销售额为888万元(不含税),预计年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12%,该公司在未来期间不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同时,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将该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并进行分别独立核算,预计这两个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582万元(不含税)、306万元(不含税)。

  方案一:保留乙公司一个公司的组织形态。

  乙公司年应纳增值税=888×13%-888×13%×12%=101.59(万元)

  方案二:从乙公司中分立出一个A公司,使A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仍然作为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582×13%-582×13%×12%=66.582(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306×3%=9.18(万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66.58+9.18=75.7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共少缴纳增值税25.83万元(101.59-75.76),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需要注意的是,从一般纳税人分立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方法的适用范围较小,如果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大,且在未来期间的经营规模将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运用此种方法将会使得纳税人得不偿失。

  三、小微企业延期确认收入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300人,三是资产总额≤5 000万元。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

  节税思路:企业可以在满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以便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调节收入,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3:丙公司为河南的一家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为2800万元,从业人数为78人,2019年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2019年12月仅发生一笔业务,销售额为10万元,成本为7.5万元,假设该公司无纳税调整项目。

  方案一:2019年12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10-7.5)=300.5(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5×25%=75.125(万元)

  净利润=300.5-75.125=225.375(万元)

  方案二:2019年12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这10万元由客户分两次付清,第一笔货款5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结清;第二笔货款5万元,于2020年1月15日结清。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5-7.5÷2)=299.25(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99.25-100)×50%×20%=24.925(万元)

  净利润=299.25-24.925=274.3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丙公司2019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2万元(75.125-24.925),多获取净利润48.95万元(274.325-225.37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之,纳税人通过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来延期确认收入,不仅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还可以减少当期增值税税额,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大企业分立为小企业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同上例。

  节税思路: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可以考虑将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例4:丁公司为河北的一家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店,预计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550万元,。这两个门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275万元,从业人数均在20人左右,资产总额均在900万元左右。

  方案一:丁公司仍然作为一家商业企业。

  应纳企业所得税=550×25%=137.5(万元)

  方案二:将丁公司按照门店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公司A和B。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5-100)×50%×20%=22.5(万元)

  B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5-100)×50%×20%=2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2.5+22.5=4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2020年整体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2.5万元(137.5-4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之,将一个大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小企业,会耗费一定的成本,也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经营,而且不利于今后企业的发展扩大,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权衡利弊来做出决策。

  五、企业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1)同上例。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按照适用税率(例如25%或者其他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则在计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6万元的法定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定的其他扣除。

  节税思路:小企业在成立之前就应当测算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整体税负和税后收益的大小,以便选择整体税负最小、税后收益最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例5:钱某本年欲成立一家小型超市。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成立的小型超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0000元,且将利润全部分配。方案二:成立的小型超市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0000元,且该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全部一次性分配给钱某。本年钱某除了获取上述所得之外,还获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项。

  方案一: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0000元,且将利润全部分配。

  年经营所得超过500000元的,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投资者钱某“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920000×35%-65500=256500(元)

  应纳税额合计=256500(元)

  方案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0000元,且该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全部一次性分配给钱某。

  该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20000×25%×20%=46000(元)

  该公司税后利润=920000-46000=874000(元)

  该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74000×10%=87400(元)

  该公司向股东钱某分配的利润合计=874000-87400=786600(元)

  股东钱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786600×20%=157320(元)

  应纳税额合计=46000+157320=20332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合计53180元(256500-20332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之,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优点:(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利于在未来扩大的经营规模。(3)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前期规模较小并能够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便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葛长银.节税筹划案例与实操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2]梁文涛.税收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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