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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4052字
  2.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2.1 相关概念
  
  2.1.1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
  
  (1)服务业的分类及概念
  
  服务业这一概念是由“第三产业”延伸而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都曾从不同的角度对第三产业进行过比较为深入的研究和透彻分析工作,从不同的角度对第三产业的经济范畴以及发展规律予以揭示。早在1935年英国的经济学家费希尔就在其《安全与进步冲突》中使用了“第三产业”的概念。费希尔在书中使用 “第三产业”这一概念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了划分,进而形成了三类产业的分类方式。并将第三产业界定为那些满足非物质类需求的更高级需要的行业。克拉克于1975年在其《经济进步的条件》(第三版)中主张使用“服务性产业”这一概念来替代费希尔的第三产业的概念。
  
  克拉克认为第三大部门是服务业,并列举了服务业所包含的行业,这是对费希尔第三产业概念的丰富。20世纪50年代后期,费希尔和克拉克的三种产业的划分方法逐渐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用于对国民经济结构划分的分类方法。除了“三次产业分类法”,为统一产业分类,联合国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目录中单独分出四项主要的服务业,并通过两位数法将其分类分的更细;而世界贸易组织则对服务业的分类更为详细。
  
  随着对服务业的深入研究,人们发现“服务业”和“第三产业”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它们是外延几近相同但是内涵有所差异的两个概念。严格来说,服务业的概念延伸于第三产业,但并不等同于第三产业,但是两者的范围又几乎相同。随着生产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发展,服务业的发展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业日益突显出来。
  
  (2)现代服务业的概念
  
  国外鲜有“现代服务业”这种提法,国内“现代服务业”这个概念的出现是自十五大报告中出现这个词开始的。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现代服务业的提出主要是是用来将其与传统服务业加以区别。当前理论界尚未就“现代服务业”的内涵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现有文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认为现代服务业主要是依托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理念发展起来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其最终产品就是信息和知识的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服务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依托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这相对于传统服务业来说,其高科技含量、技术密集性的特性更为突出;还有一种看法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为现代化的生产过程供应服务的一种生产性服务,其本质来自与社会分工等的专业化需求,主要为生产等而非最终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综上所述,现代服务业是依托于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现代化的理念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知识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服务业,它是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1.2 “营改增”与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
  
  通俗的说“营改增”就是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选取上海为试点城市,并选取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范围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随后于又将营改增试点城市范围陆续扩大至北京(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试点),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起),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这十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在上海市以及扩大地区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此次推广在原有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行业。随后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也陆续的纳入到了试点范围。
  
  在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中,仅将部分与生产性服务密切相关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部分现代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税率也由以前的3%、5%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和17%(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纳税人可为下游企业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其缴纳的税款由缴纳营业税时按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税率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由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
  
  2.2 与营改增相关的基本理论
  
  2.2.1税收负担理论
  
  税收负担是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应交纳的税款,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还对政府财政收入有着深远的影响,影响财政收入的多少、可以支配的国家财富的数量和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税负是最核心的问题,也是研究税收理论、完善税收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考察税收负担时既要考察宏观性的税负又要考察微观性的税负。宏观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总体的税收负担,其主要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范围、经济管理体制和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和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是用来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的两个主要指标。微观税收负担则是具体到纳税义务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主要受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收入分配体制以及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影响,通常使用企业税收负担率和个人税收负担率作为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的主要指标。
  
  税收负担水平是通过国家的税收体制来确定的。无论是哪一个税种还是整体税收制度体系,都关系到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而宏观税收负担又是微观税收负担的决定因素。因此,在研究税收负担时首先需要确定一个最佳的宏观税收负担率,它既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与社会公平效率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若宏观税收负担率过低,那么国家用来满足公共财政支出需要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然而过高的宏观税收负担率,则导致收入中用于私人部分自由支配部分就会减少,这必然会对私人部门需要的满足产生影响,进而打压其积极性,最终的结果将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最适当的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还需要确定一个最佳的税率,以此来保证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最低物质需要、生产过程中物质消耗的需要以及劳动者必要的生活需要。美国经济学家拉弗设计的“拉弗曲线”(见图2-1)直观的阐明了税率、税收收入和国民产出之间的关系,可以使我们更全面的认识到税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
  
  2.2.2最适课税理论
  
  在税制设计时需要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然而在课税方式的选择时,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却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矛盾。最适课税理论正是为了适应研究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税制设计更加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最适课税论就是以建立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基础上,以效率性和公平性为基准,对一国税制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其最终目的是构建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
  
  最适课税理论主要研究范畴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最适商品税、最适所得税。
  
  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累进所得税理论以及生产效率的税收条件理论构成了最适课税理论体系的三大支柱。
  
  最适课税理论是研究政府在满足效率、公平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税制结构进行征税。最适课税理论为一国税制结构的设计提供了理论性的标准,为了能使这些标准更具有指导意义,它们就必须与特定国家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以及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相适应。
  
  2.2.3最优税制结构理论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依据税收分类所设置的税种和税收要素之间通过补充、协调而形成的税收管理体系。税制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组织财政收入。
  
  一个国家只有设置合理的税制结构, 才能从整体上做到税收制度体系的的合理、健全与完善, 也只有设置合理的税制结构才能将税收的各项只能充分发挥出来。
  
  根据开征税种的数量将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结构和复合税制结构。单一税制结构顾名思义就是仅开征一种税种的税制。单一税制税种设置简单,征收管理成本低,对生产和流通环节影响小,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但是会造成税源范围小,国家财政收入不足,征收范围不具有普遍性,进而影响税收公平性。复合税制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设置不同的税种的一种税制结构。复合税制的税收征收范围广,征税对象多样,税负分布合理,税收收入来源渠道广泛,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既能满足国家用以行使行政职能的财政需要,又体现了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
  
  由于单一税制的弊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复合税制。在复合税制下,建设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主要从主体税种的设置、辅助税种的设置以及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三个层面。当前存续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主体税种是直接税;二是主体税种是间接税;三是间接税和直接税并行同为主体税种。选择何种税为主体税种,实行什么样的税制结构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结构、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以及经济管理水平和纳税义务的整体素质。所谓的最优税制结构就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所建立的税制结构在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税制结构一旦设计好就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要因税制的变更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2.4增值税中性理论
  
  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管理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同时也体现了税种中性的特点。尽可能的减少国家税收干预经济运行是税收中性的最终目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与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想结合,使税收机制和市场机制达到有机结合。
  
  增值税仅就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对于已经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进行重复征税。除此之外,增值税税率设置档次少,绝大多数的货物或者劳务都按照一个统一的基本税率进行征收管理,这就使得增值税征税对象和每一征税环节的税负基本相同。
  
  增值税的这两个方面使得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基本不会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影响,使其具备了中性税收的特征。在生产经营及销售过程中货物只要发生流转,国家就可以参与货物的流转增值额中分配,从而通过征收增值税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这样不但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还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充分体现了税收效率的原则。
  
  小结
  
  本章主要对服务业和现代服务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对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总结,为接下来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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