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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大作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8-03 共8851字

  内  容  提  要

  青少年犯罪现如今已成为一个全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到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青少年自身修养等的方方面面,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在青少年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各方面的问题和诸多漏洞。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的残忍化、多样化、高智商化、性质恶劣化、年龄低龄化的趋势,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桩桩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留下了沉重的思考。

  关健词:

  青少年      犯罪    预防措施
 

   目  录

  绪论……4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5

  (一)犯罪主体 ……5

  (二)犯罪行为…………5

  (三)犯罪类型…… ……6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7

  (一)主观原因……8

  (二)客观原因……8

  三、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9

  (一)被害人自身预防……9

  (二)学校预防 ……11

  (三)家庭预防 ……11

  (四)社会预防 ……12

  结论……14

  参考资料……15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为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对社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共创和谐社会的今天,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愈来愈严重的不良影响,这已经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

  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身体成熟呈现提前的趋势,但他们的心理发育仍普遍处于不成熟阶段,特别是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他们的心理状况更为特殊,往往表现为认知力低、情感淡漠、意志薄弱、需求畸形、性格异化等等。受这些心理因素的支配,青少年所实施的犯罪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从青少年犯罪时的年龄看,自2005年以来长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43人,16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234人,分别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647人的6.6%和36.2%;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数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2.8%,且其中有9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4周岁,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4%.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令人堪忧。

  2、文化程度偏低,无业人员居多。在2005年以来受理案件的279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23人,初中文化程度的22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7人,中专文化程度的10人,专科文化程度的2人。从完成教育情况看,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达250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9.6%,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中基本完成或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达90%,属国家法定教育的最低层次。从就业情况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达人220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8.9%.

  3、在校学生占有相当比例,学校法制教育应引起高度重视。在2005年以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在校学生人数达32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1.5%,案件多发在寒(暑)假、双休日期间。

  4、失控、失管青少年占有相当比例。一是留守少年监管不力。随着农民外出务工热潮兴起,农村留守少年因上学原因多以祖孙相依、亲友托管、单独居校等方式在乡居留,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感情交流,农村文化生活单一,加之老人、亲友有的疼爱有加,有的管教不力,留守少年儿童啸聚一起,游荡街头巷尾,数日流连网吧之事成为常事,有的甚至无事生非。

  5、团伙、暴力犯罪现象突出。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踏入社会,又缺乏自谋生活的责任能力、和勇气,浪迹网吧、街头。或因年龄相当、气味相投,或因崇尚“影视”中黑帮的冷酷形象,或为使自己不受别人的“欺负”,三、五成群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圈子,不良习性互相影响,交叉感染,导致其行为极具暴力性和攻击性。

  (二)犯罪行为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野蛮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思考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中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团伙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结束而自行解体。

  5、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都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罪的意念,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6、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出风头。他们有的是简单的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手段,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留下了终生的遗憾。

  (三)犯罪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杀人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1、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养,由于自身文化素养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理素质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头脑发热容易义气用事,做事不计后果等,从而使得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生理上的不成熟性。青少年的这个时期是他们最喜欢结交“志同道合” 朋友的最佳时期,尤其是那些在遭遇家庭离异以及在学校成绩不好而被老师“认定”的双差生更容易纠集在一起,试图找回被家庭和学校剥夺的自尊心和关爱。由于青少年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对事物辨析能力较差,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的诱惑抵抗不力,再加上他们要去寻找精神上的刺激去弥补心灵上的空虚,加之他们在社会不良风气、低俗文化、暴力文化等影响下,追求极端的个人主义、英雄观和一夜暴富的物质欲望观,在这么多不良诱因的驱使下,他们大脑装的全是一些“哥们义气”,“老大观”、“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辞”“有富同享,有难共当”等等。由此,为了达到这样目的,他们只能以身试法。

  3、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由于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所以他们活动方面的能量接近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又由于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因而,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1、社会转型期带来的诸多问题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青少年犯罪是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复杂过程中,社会内部蕴藏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竞争加剧,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滋长,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以及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青少年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虚荣的种子,于是小小年龄就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讲攀比的现象经常发生,可又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无法满足,就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物质欲望而疯狂作案。

  2、家庭教育不到位

  (1),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秽语连篇,甚至相互殴打,在家乱摔东西,互相揭短、指责从不回避孩子,从而给孩子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养成孩子粗暴易冲动,处事不冷静,容易偏急的性格。

  (2),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又不能正确对待,不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勤奋去努力改善困难,而是经常抱怨社会,抱怨他人,不注意教育孩子正确地对待金钱。当孩子要花钱而家长不能满足时,不是正确引导,说服教育,而是粗暴的予以拒绝,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孩子去偷去抢,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待子女的过错及不理想的学习成绩,不是耐心细致地说明教育,而是非打即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不过问孩子的成长中的一切问题,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在这种“高压”强制下,形成孩子的心理畸形发展。

  (4),父母不能以身垂范,言传身教,自己行为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粗话、脏话连篇,自私自利,爱占便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孩子从而耳濡目染,积久成习,从而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

  (5),是父母及家庭过分溺爱孩子,自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宣传以来,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被视为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而家长一味满足孩子的多种需求,生怕孩子在生活中受到任何委曲和挫折,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思想的教育,娇生惯养,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恶习,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当自我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在生活中、学习中遇到挫折时,便自暴自弃,对周围的一切产生失望、仇视或敌对情绪,若引导不及时,便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6),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传播,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难度。电视、DVD、因特网等现已进入寻常百姓家,这些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也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暴力游戏还会为青少年提供模仿榜样。此外,因网恋和观看黄色网站而导致的犯罪,及其他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的犯罪也不在少数。同时,沉溺于网吧与游戏厅的青少年还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

  3、学校教育不到位

  (1),学校评价体系标准不够科学,引发学生养成许多不良行为。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有的学校虽然开展道德教育,但内容和形式都比较陈旧,或者是简单的走形式,根本无法引起青少年的兴趣。在沉重的考试压力和枯燥的道德说教下,一些叛逆性较强的中小学生就以逃学来抵抗,而大学生则以放松乃至放纵来躲避。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取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一味的奉行棍棒政策,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还有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只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有的学校甚至没开过法制课,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等。这样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再加上现在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对青春期的孩子因为表现不良就开除,把孩子推向社会,致使他们没有了管束,破罐破摔,流落街头,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2),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措施。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常抓不懈,同时应把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各级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全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由于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漠,在他们遇到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采取了粗暴的方式,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是相当多的。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3),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共同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综上所述,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必经阶段,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发展的重要场所。这一点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发展越来越突出。爱困斯坦曾经指出:“由于经济生活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和教育的家庭已经削弱了。因此,比起以前来,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健康要在更高程度上依靠学校。”学校不仅是向青少年传授文化知识的地方,学校更是对青少年人格、品德、思想观念的形成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地方。教育是一种塑造人的手段。它不仅给人们文化知识,更给人们道德伦理观念和高尚情操,是一种唯一能够对广大青少年广泛使用,并影响深远的手段。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学校教育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三、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被害人自身预防

  一方面使公民认识到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培养防害意识。犯罪这种最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目前社会形态下,犯罪的根源仍然存在。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增强防害意识,消除自身防害的隐患,防止犯罪行为侵害自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另一方面要强化公民的防害意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是正常的,有一定的犯罪的数量的发生是必然的,甚至有学者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安全阀,认为犯罪可以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因此,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要想使自己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必须要加强自己的防害意识。预防防害就是要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的外部因素和条件,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制造障碍。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犯罪分子加害于我们的犯罪行为的难度越大,我们自身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这种犯罪的障碍使得犯罪行为不可能实施,则我们就不可能被害。

  (二)学校预防

  学校预防首先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其次要全面推进素养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同时不忘加强对后进学生的帮助教育和关心,取消开除制度,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第三要坚持开设法制课,给学生普法,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根据儿童的特点可编写成法律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逐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培养法律意识,使学生逐步弄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危害是什么,逐渐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系统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三)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成长和发展,任何一个孩子的犯罪,家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遏止青少的犯罪,必须要从家庭抓起,搞好家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基础。首先重视榜样的作用。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如果说父母是一条直线,那么孩子将是一条有波动的直线,因为父母是第一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此家长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为子女树立一个好榜样;其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每个家长都要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家庭的完整性被破坏时就会给子女造成一定的伤害及缺陷,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家庭,才能为其社会化形成奠定好早期基础;第三要提高爱的质量。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上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因此,既不要简单粗暴,也不要过分溺爱,甚至可以有意识地使孩子在生活中学习中经受一些挫折,培养孩子面对困难、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要理解严管方是真爱,过分溺爱只能是害孩子。家庭是一种最高级别的教育单位。

  (四)社会预防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健康和谐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工作,确保改过自新,不至再犯,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心理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要特别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淫秽,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舒心、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其次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全社会共同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第三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对不完善家庭的子女和临近犯罪边缘的青少年进一步关心和照料,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能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另外,加强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违法犯罪感染的能力,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辩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结论

  总而言之,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使命。目前我国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政策都体现在一些以原则性、抽象性规定为主的法律、行政法规中、部门规章、政府文件中,具体政策更是鲜见;政策的不完善、不具体、不明确影响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形式上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但又难以确定具体责任。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管理基本上处于相对失控的状态,因此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体系,把青少年犯罪高发群体纳入重点教育、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增强全社会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今,青少年犯罪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尤其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呼吁社会各界,要以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创造健康向上、文明奋进的良好氛围,不断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筑牢预防犯罪防线,用爱心唤起新的希望,用真情托起明天的太阳!

  参考资料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

    2、辛志敏《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群众出版社,1999年

    3、陈苇《保护未成年人执法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

    4、张荣丽《未成年人的保护及预防》,法律出版社,2000年。

  5、傅孙满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中国监狱信息网,2004年

  6、廖纪源着,《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法律图书馆,2004年7、赵廷鹏着,《该“救救孩子”了》,中国青年报,2004年

  8、于伟、韩丽颖着,《非公有制经济对青年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与应对策略》,2004年

  9、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着,《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2005年

  10、张爱梅着,《青少年犯罪心理与教育初探》,中国监狱信息网,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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