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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信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作者:刘媛媛
发布于:2021-09-24 共8152字

  摘    要: 农民的法律信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是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尽管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计划,但农村还普遍存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法律缺乏正确认知的情况,其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司法不信任等多重困境,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三农”的相关立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以期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从而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 :     乡村振兴;农民;法律信任;法治建设;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很大比例,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村人口数量有55162万人,占比39.4%。1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导下,要加强农村基层的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在党的报告中首次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这一要求2。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农民“信访不信法”、“轻法畏法”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究其原因,农民受农村较为封闭的生活环境限制,导致作为社会系统价值标准的法律没有普遍被农民大众所接受、认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仍认为“权力大于法治”、“法治”也无法取代“人治”,这也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欠缺,以及不重视法律法规、缺乏民主监督意识等问题较为普遍;同时,由于法律本身也有其限度,“三农”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立法质量较低,不够科学、细化,也使得农民“知法、守法”的动力大为消减;而体现在司法、执法环节中,由于基层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较低,职业素质较差,使得法民关系紧张,这也为农民法律信任的构建平添了阻力。于是,在三重因素的合力夹击下,农民法律信任关系处在危机之中,因此,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任至关重要且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关键阶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至关重要,“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也搭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乡村治理实践路径。3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其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我国要想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重视农村的法治建设;缺乏农民的法律信任,不仅会使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止步不前,还会使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大打折扣,要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期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任,让农民大众意识到法律能够切实保护其的合法权利,从而树立起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实现法治乡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二、农民法律信任的困境

  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受农村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法律本身存在的限度以及法律在运行当中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缺失法律信任的原因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法律的权威依然遁形于权力的阴影之中。

  (一)社会转型之困:信任模式变迁引发农民法律信任危机

  “乡村是建立在泥土之上的,乡村中的人是靠农业谋生的。”中国农村人多地广,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各自保持着其特有的社会圈子,一个村落中的人彼此相熟,伦理秩序来规范着他们的生活。建立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农民秉承着“以和为贵”的原则,使他们遇到纠纷就选择忍让、只求平安,他们不会诉诸于明晰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权利义务的内容本身对农民来说也是相对模糊的。在这样的关系社会中,人们依靠着对彼此的信任和血缘关系彼此来往,谈论明确的法律规则反而会对彼此的关系有所损伤。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长期存在的宗法观念,源远流长的人情社会,农民的认知和行为习惯深深扎根于土地之上,扎根于血缘与地缘的社会结构之中;农村的社会结构单一,在“熟人社会”关系的影响下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所以法律起到的作用极为微弱,使得农民对法律信任有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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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地缘关系的影响,农民处于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他们长期生活在土地上,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导致知法少、用法少,思想比较局限化;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远不如城市经济发展快,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立法也不够完备,加之农民与外界交流机会少,其特有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他们的生存提供了条件,束缚了农民对法律的追求及认识。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再加上他们本身就缺乏接收法律常识、知识的主动性,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及其有限,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导致农民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感到生疏甚至完全陌生;在农民固有的观念中,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只要不去触碰法律的边界,就不会和法律有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功能,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严重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度。

  中国古代的家族法对于维持封建统治、家族内部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都沿袭着家族法,家族法以其特有的政治、社会、教化、经济功能使得家族秩序得以和谐安定;当发生法律纠纷或受到不公正待遇、产生邻里纠纷时,有大部分农民会在第一时间寻求家规族法的帮助,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进行个人或他人救济;农民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在所谓的“熟人社会”,法律救济渠道并非首选,农民以礼来调解矛盾,崇尚“无讼”,持着万事以和为贵的理念,他们最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私下和解或者寻找村里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解协商。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处于这样的熟人社会,诉讼的方式难免会伤及村民之间的感情;其次,诉讼不仅耗时而且费用成本高,除了诉讼费用外,还有交通费以及伙食住宿费;另一方面,农民个人收入低,还要维持一家的基本生活,因此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会加重低收入水平的农民的负担。农民缺乏维护基本权利的意识,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忽视了他们本身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这对于我国农民群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及建构法律信任,有着难以估量的阻碍作用,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权威。

  (二)法律本体之困:立法不精准导致农民缺乏法律认同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被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实现法律及其权力成为法治的关键,法规在制定出来以后,只有在被广大公民知晓、理解、掌握并遵守的条件下才能真正的为民所用,否则只是一纸空文。“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治不可能包揽天下,法律不是万能的,其有本身的限度,法律是对既有事实的总结,它只能调整行为,而不能调整思想,法律归根结底还是需要人来实施,且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大多数情况下结果与初衷会有所偏离,甚至有些事实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依据。法律在制定出来,要得到公众的知晓以及认可,但以农民自身的教育水平和法律难以理解法律规章的内容,他们无法深层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作用,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没有切身考虑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农民的法律信任难以建立。

  无论是建设法治还是实现法治,都离不开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新时代的到来,使得民主政治的观念愈发深入人心,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民主政治的愿望逐渐显现,人民大众也展现出积极的态度。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这里可以称由社会各界精英、专业人士组成的立法队伍为“精英立法”,与精英立法相对而言的是大众立法,对于农民大众而言即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同约定的自律性规范,它是由当地的善良风俗逐渐演变而来,和农村的环境与传统观念息息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建设文明新农村有着巨大作用。精英立法使得立法程序和内容更加科学、专业、规范化,也是一种节约立法资源的立法模式,但“精英们”在立法过程中往往也会带有主观色彩,立法结果要反映各个阶层的意愿并非易事,难免在利益平衡中会有失偏颇,导致实践中的难操作与不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从而践踏民主与法治。法外的“村规民约”也是存在的,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这样不仅会削减法律的权威,还导致农民不信法、少信法。

  (三)法律实施之困:“法律纸面化”引发农民信心缺位的恶性循环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不是突然产生的、一成不变的,法律的运行依赖于具体的人的认知、意识与行为。立法、司法、执法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具体的人,人对社会的认知是有限的、不足的,法律在运行当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法律职业用人、选人制度不够公开、透明,程序也不够严格,执法、司法的扭曲使得“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的现象依旧存在,执法体制权责脱节、越权和多头执法、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仍较为突出;司法封闭化、地方化、行政化以及司法行为不规范,注重程序而忽视结果这些现象时有发生,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健全,法律由徇私枉法的人所执,导致程序和结果的不公正;执法、司法环节,由于基层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使得法民关系紧张,这也为农民法律信任的建立平添了阻力。其次,法律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但法律未能覆盖到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这些问题违背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削弱了法律权威,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法律信任的建构。

  农民对于法律的态度呈现两面性,一方面,他们认识到法律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途径又表现出回避的态度,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仍然突出。生活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受大众传媒方式的影响,对冤假错案的印象极为深刻,会代入自己的情感,扩大案件带来的负效应;错误的法律认知,不仅会影响农民自身的法律认知,还会影响周边群众对法律的认知,从而自动抵触正确思想的传播;大多数的农民本身对法律并没有正确地认知法律,再加上矛盾纠纷产生的时候,传统的伦理道德,人际关系、舆论代替了法律行使了调节职能,农民呈现出对法律不信任、漠不关心的态度。

  三、农民法律信任困境的克服路径

  要想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必须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建构农民的法律信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农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至关重要,应从加大农村的普法宣传力度、健全农民权益的相关立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这三个方面着重整改。

  (一)构建普遍信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破除农民关系主义观念

  之所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因为农民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还不到位、不全面,日常生活中并未形成知法、懂法、用法与守法的氛围。针对这些现象,不仅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借鉴“枫桥经验”,5推进乡村振兴计划的实施,还要做好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开展“送法进村”、“送法进户”等乡村普法宣传活动。在对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切实触及他们的日常生活,要积极推进法治乡村的建设,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民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常识与知识,例如,在公共场所制定宣传栏、宣传标语,拍摄更多的有关法律宣传类的影视作品送到农村,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法律常识等,使农民潜移默化的被法治观念所影响。普法活动有利于将法律带到农村,让农民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从而达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治理念的作用,不仅要“送法下乡”,更要“干部下乡”,国家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要深入农村,为农民大众服务,积极主动地去解决农民大众在生活中、法律上的难题,拉近国家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同农民群体之间的关系;采取以权利为本位的普法教育,让农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法律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农民不信法、少信法的现象;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农民的文化水平会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还要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健全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给予自愿从事农村教育的教师一定的福利待遇,加强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建设。其次,还要增强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使他们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树立现代化的农村法治观念,这样才能得到农民对法律的认可,从而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

  (二)科学立法: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良法”增加农民法律认同

  要健全农民权益的相关立法,增进农民福祉,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相关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乡村振兴与国家的生态文明转型、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结合在一起,这样立法的立意才是高远的,法律的有效性才是长期的。法律规范之所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的背后所隐藏的国家强制力,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期待,对广大的农民群众来说,切切实实为他们着想、谋福利的法律才是所谓的良法。只有良法才能将农民大众的情感渗透到现实的法理中,才能使农民自觉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得到农民的认同和依赖。

  根据实际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服务体系还不太健全,涉及民生方面的惠民政策也不太完备,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农村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更为突出。当前首要任务是健全和农民权益相关的立法,法律法规要保障和重视农民的利益,比如大力实施并完善惠农政策,扶贫、脱贫政策,养老保险政策、免农业税、种农作物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五保户政策、低保户政策等一系列政策,确保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特岗教师等专项政策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还要严格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管理的相关规定,使农民的各项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我们无法避免法律本身存在的弊端,但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切切实实的让农民感受到法律就在他们身边,法律可以带来和谐和安定,进而树立起法律权威,为我国农村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三)打破恶性循环:加强法律实施力度增加农民法律信心

  除了农村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法律本身存在的限度以及农民自身存在的问题外,最重要的在于法律职业方面的选人、用人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法律职业用人、选人制度,力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从立法层面来看,立法重在以人为本,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注重立法质量,从事相关立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和相关业务素质,遵循农村基层客观事实和治理规律,从农民的利益出发思考立法问题;从执法层面来看,执法人员要端正执法思想,在执法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正确认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而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人员必须秉承法治思维,具备公正司法、秉公司法的职业素养和协调各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能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实现,最终还是要通过人来予以推动,因此,提高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法律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专门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要增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和职业素养培训及推进选举透明度,严格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在农村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依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还要严格农村驻村律师的选人、用人制度,着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政治标准,并且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着重培养“德、智、体、美、劳”德新时代的新青年,鼓励大学生下乡、下基层,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他们年轻、有活力,掌握了新知识和新技能,到农村基层后,对新农村建设、村级干部结构的优化会起到促进作用。要加强农村法治队伍的建设,共同致力于推进农民树立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最终法治才能得以实现,农民的法律信任才得以构建。

  四、结语

  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化,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都在农村,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要在“良法善治”理念的指引下,建立健全“三农”的相关立法,提升立法质量,此谓“良法”;要严格法律职业用人、选人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此谓“善治”。要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意识;其次,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三农”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不能一蹴而就,要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只有法律逐渐获取了农民群体的信任,农村社会才会迎来和谐的局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真正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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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李富莹.良法善治: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N]学习时报,2019-07-10(003).

  注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我国全国总人口共14005万人,乡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39.4%,共计55162万人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传时间:2020年02年28日,访问时间:2020年05月13日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参见:新华社《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上传时间:2017年10月27日,访问时间:2020年05月14日

  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一种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方向,以聚焦“三农”问题为导向,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参见:光明日报,陈进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上传时间:2018年10月23日,访问时间:2020年05月14日

  4(1)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体现了法的局限性。也就是说法律除了规范以外,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参见:孟子.《孟子·离娄上》第一章

  5(2)“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刘媛媛.论农民法律信任的困境与克服路径[J].中国集体经济,2021(28):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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