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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18 共4285字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之第四篇

  摘要:为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意识到辩护工作的重要性,而我国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文章明确提出了深化有效辩护的具体过程及主要方法。

  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辩护律师,案件侦查,法律援助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相关制度也进行了修改。根据当前刑事辩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维护刑事诉讼制度的威严性,以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平时工作中要充分意识到有效辩护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对案件进行有效的侦查和裁决,由此增强有效辩护权的运用实效。

  一、辩护及刑事诉讼辩护权的含义

  (一)辩护的含义

  辩护指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员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反驳控告方,以保护被告人的根本利益为目标。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由辩护人员出面给予被告人精神上的鼓舞,给予他们及时有效的安抚,从而最大程度缓解被告人的情绪。[1]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被告人控诉前不享有辩护权,在刑事诉讼的环节,被指控的一方享有辩护权,为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会请律师为个人辩护,主要包括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不合理,在遵守法律规定前提下,辩护律师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基本利益。[2]

  (二)刑事诉讼辩护权的含义

  刑事诉讼辩护权主要表现为,不仅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还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请他人为自己辩护,相应辩护人具有高素质、较强的专业能力,掌握宪法、有效辩护权等专业知识,能够保护好被告人的根本利益。[3]实施辩护权的过程中,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主要目标,要求辩护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法律意识,确保有效辩护制度的全面实施,从而避免误判。实施有效辩护权的环节,相应人员需遵守基本的辩护原则:坚持人权原则,提倡公平、合理,保护好被指控者的辩护权利,避免案件错判、误判,从而增强辩护效果。

  二、律师辩护制度完善的意义

  (一)明确律师的辩护作用

  辩护权的实施关系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落实,需从侦查阶段起就要保护好被告人的辩护权,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根本权利。[4]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委托辩护的权利,因此修改有效辩护制度,可实现对律师辩护制度的重新定位,创新司法理念,为侦查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作用。

  (二)增强刑事法律的运用效果

  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再次明确了辩护律师的根本地位,对于被告人因经济条件有限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酌情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未成年人,可适当增加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围,将援助对象扩大至经济困难、无条件为自己申请辩护的被告人。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力度,对于个人无独立能力的案件,需要在法院帮助下及时获得律师辩护,从而将刑事诉讼辩护制度落到实处。[5]

  (三)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简化了案件处理的流程,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此环节,被告人不得被监听,确保律师的辩护权,简化案件处理流程,由此提升了案件侦查及审判效率。

  (四)扩大了阅卷范围

  刑事诉讼制度执行以来,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查阅资料之后便于全面了解案件进展,可顺利实施律师辩护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律师辩护质量。

  三、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律师辩护知识的全面认识

  长期以来,律师辩护工作是在法律规定和监管下执行的,司法机构坚持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办事原则,保障被告人的根本利益。但是侦查过程中,辩护人未发挥应有的辩护作用。同时办案人员排斥辩护律师,因为只要证据充足,不需要辩护律师出庭。由于辩护律师的根本责任未得到及时有效发挥,导致办案过程进展不顺利,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没有全面执行刑事诉讼辩护制度。

  (二)被告人委托律师的环节遇到瓶颈

  被告人需要聘请律师时,相应的委托律师的渠道不够畅通,刑事讼诉法的保障作用未及时体现出来。委托辩护人的环节,部分被告人没有从案件实际进展出发,缺乏对案件类型的重点分析,辩护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等机构的配合不够。对于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委托的律师辩护不及时,对于被告人的真实状态,一些律师没有将实际情况及时传达至亲友、家人,由于被告人无法与家人、亲友联系,导致相应的证据信息传达起来有一定难度。办案过程中,当被告人需要律师辩护时,律师没有及时到现场进行专业辩护,无法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律师辩护,不仅导致辩护律师的作用未及时体现出来,还影响到案件的顺利侦查及判决工作。

  (三)侦查阶段取证困难

  有些律师个人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无法为被告人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某些律师在不清楚案件侦查进展的情况下就担任辩护律师的工作,侦查阶段取证难,未将现代技术及时引入实际工作中,缺乏对电子轨迹的合理运用,导致侦查工作的效率无法得到很好的提升。

  (四)辩护人员的专业能力不高

  有一部分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岗位工作要求不相匹配,当被告人需要辩护人员为其进行辩护时,这些人员未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查阅的资料不够,相应资料信息不够完整。因而,影响律师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无法运用专业知识保障当事人利益,不但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个人专业能力提升,对个人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五)刑事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未得到高度关注

  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律师辩护,但此规定仅限于审判工作方面,案件审查中未使宪法规定的作用得到及时发挥,公民的宪法权利没有得到相应保障。法律效能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宪法地位不可撼动,但是当前没有及时确认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无法彰显出宪法的权威性地位,公民在宪法中的权利未得到全面保障。

  (六)法律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刑事诉讼制度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利,由于这一权利未得到确认,导致部分辩护律师不知道应不应该在现场进行律师辩护。比如侦查实践中,当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会对嫌疑人提供的人证和物证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由此保护好现场证据,但是有些侦查人员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变通,此时辩护律师未得到在场辩护的权利保障,由于个人的辩护权利未得到明确,因此影响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场取得的口证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未体现出现场监督作用,未展现出法律制度的威严性。

  四、深化有效辩护的具体过程及主要方法

  (一)明确辩护律师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要想更好的发挥辩护律师的根本作用,需要运用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明确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6]办案机关不会经常出入看守所,因此辩护律师应具有基本的探视权利。被告人可依法行使信息传递的基本权利,辩护律师要在当天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传递给亲友和家人,并积极行使个人的法律监督权利。构建完善的案件进度申请、被告人信息传达等系统,形成完善的信息传达体系,便于快速传递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保证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据可查。

  (二)加强现场取证过程监管

  取证过程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对侦查工作来说,要想及时获取相应的人证和物证等信息,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取证工作,采用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认真进行现场取证,辩护律师要征求办案机关的同意后跟踪案件的进展。[7]发挥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根据实际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开展辩护工作时要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待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证、职业素养等作出考核后方可正常实施律师辩护。完善现场取证监管制度,采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侦查工作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有助于发挥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将执业证资料送至办案机关之后,办案机关及时通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在此环节要注意:辩护律师的资质要过关,具有丰富的辩护工作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配合现场取证工作,在办案机关监管下实施律师辩护。案件侦查的整个阶段,办案机构都要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办案机构有权利禁止律师辩护,对于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侦查环节,辩护律师有权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阅读,保障律师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要加强对律师阅卷方面的限制,侦查资料是掌握现场证据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侦查材料的有效使用,需要对隐患进行提前预防,以提高办事人员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将相关证据及时转变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不否定现场取证调查,要求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尽量回避,及时找到嫌疑人不在现场的人证和物证,由此提高现场取证效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三)完善刑事辩护机制

  对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及时进行完善与补充,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将公民基本的人权列为刑事辩护及保障工作范围内,根据宪政与法治的制度内容,深化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充分完善刑事辩护权利体系,按照规定努力保护好公民的根本利益,不得强迫嫌疑人说出不利于自己的内容,积极配合专门机关调查。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加强律师辩护制度补充,在刑事辩护权利范畴内,了解宪法的全部知识及运用方法,全面落实会见权制度,严格执行辩护律师准入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利,更好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并健全刑事诉讼制裁制度

  掌握宪法的可诉性、司法化,全面落实公民的刑事诉讼保障制度,站在宪法层面分析问题,考虑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渠道及主要方法,切实尊重公民,形成明晰化的刑事辩护机制。将公民个人权利与司法救济制度融合起来,构建完善的制裁体系,运用法律体系行使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及义务,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了解不同案件的刑事诉讼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律师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莫须有的罪名、证据不足等情况及时进行深入思考,充分运用个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使刑事诉讼制度在律师辩护过程中得到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刘计划.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几个认识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
  [2]孟婕.“核实同案犯供述”的正当性证成与制度完善路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的规范展开[J].法学杂志,2018(10).
  [3]陈光中,肖沛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新成就和新期待[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
  [4]王禄生.论刑事诉讼的象征性立法及其后果———基于303万判决书大数据的自然语义挖掘[J].清华法学,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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