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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18 共4224字

  摘要:鉴于我国广大城乡居民消费层次的提升以及健康观念的形成, 其品牌意识也在持续提升, 从而推动农产品品牌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面对着纷繁复杂的农产品竞争态势, 农产品行业相关企业只是开展常规的品牌维护与管理工作已经不够, 强化对本企业品牌的法律保护措施显得更加重要。本文探讨了农产品品牌的含义, 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领域出现的主要问题, 并阐述了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 品牌; 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我国是一个全球瞩目的农产品大国, 但是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上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一直是我国农产品经济开发的重点目标之一。这是因为农产品品牌已经发展成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新名片, 也是积极参与全球性贸易的重要条件。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 以农产品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为重点致力于实施农产品品牌建设, 从而为我国农产品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群众收入以及市场竞争力发挥出更加突出的价值。但是, 因为历史以及现实的各种因素, 我国对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工作还有相当多需要加以健全完善之处, 这就需要依据实际需求建立起全新的农产品品牌法律支持机制, 为我国的农产品品牌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作出贡献。

  一、农产品品牌的含义

  所谓农产品品牌, 主要是指使用于农产品之上的, 能够区分不同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记之一。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在2009年出台的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并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意见, 其中对完善农产品行业市场体系并应用地理标志以及商标来推动特色化农业的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法律视角而言, 唯有在农产品品牌注册后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 才可以在证实农产品的来源、区分农产品的出处以及提升农产品知名度的基础上产生法律保护方面的功效。所以, 在对农产品品牌进行法律保护时, 唯有把最后的落脚点放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 才能够将农产品的品牌明确界定成能实现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利的一种无形资产, 从而开展法律方面的探究。

  二、当前我国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领域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多种具备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均牵涉到农产品品牌保护, 看上去对农产品品牌进行法律保护的依据非常多, 但在实际法律体系之中, 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对农产品品牌实施专门的保护, 以至于只能够从对于普通商标以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文之中加以查找, 而其间又充满了交叉与重复、矛盾之处, 以至于对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陷入到困难之中, 极大提升了法律保护的成本。

  二是农产品商标一直是由工商部分加以管理的, 从法理以及部门的职能上区分看上去并无争议, 然而牵涉到农产品地理标志就会产生诸多管理上的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商标法》之规范来加以制约;质量检测部门则以自身的部门规章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涉及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农业管理部门会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管理。这样一来, 三家政府主管部门分别持有自身的地理专用标志,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产品实施审核之后, 即可赋予其各不相同的专用标志, 从而会对农产品品牌管理增加极大的难度, 同时还会造成消费者群体在认知上的混乱。

  三是一些涉农机构以及人员缺乏足够的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意识。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主动为特色农产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保护, 从而难以提高农产品的品牌价值;有的机构和人员不关注对农产品品牌权益之保护, 觉得只要申请了即可, 未能对其加以精心维护;还有的机构和人员对农产品品牌重叠化管理的状况产生了畏惧情况, 申请不当, 以至于浪费了许多自身的资源。

  三、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是实施好宏观层次上的法律保护工作。法律保护可以说是别的保护方法的重要基础条件。这就需要对法律自身加以完善, 法律应当把需进行保护的农产品品牌均列入至法律法规框架之内。我国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农产品品牌一定要经注册才能够加以使用, 品牌名和商标名应当始终保持一致, 在必要之时还应当实施防御注册。对于具备了农产品产地特点的商品一定要用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就农产品品牌保护实际状况来观察, 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提高法律执行工作的力度, 对哪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加以处理, 从而切实降低农产品品牌被假冒的机率。

  二是运用专门立法强化相关制度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因而完全可制定出以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为主要内容的《地理标志法》。此法的结构可以参考与之相近的《商标法》, 而在内容上则需要全面吸收多年以来一直调整和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中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 还要顾及如今法律实践之中的先进经验以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同时, 还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保护地理标志等内容, 让《地理标志法》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管理的法律制度。如此不仅能够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的效力, 而且还能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品牌管理责任不明的问题。

  三是落实政府引领之下的农产品品牌推广体系。理想的政策环境对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鉴于我国经济、文化以及军事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我国的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让我们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是由诸多方面共同加以决定的, 而农产品则是一个国家市场实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该国综合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近年来, 我国先后推出了诸多扶持农产品品牌发展的政策, 对这一市场之发展加以明确规定, 而且还在法律层面上支持其进一步的发展, 这对农产品品牌宣传也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是合理实施许可行为。对注册商标实施使用许可, 主要是指商标的注册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别人来使用自己所注册的商标。此类确立了商标使用关系之协议也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因为协议之签订通常是有偿的, 所以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是全球流行的许可证贸易类型之一。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转让有所差异, 后者主要是指变更商标注册人, 也就是将注册商标权从某一主体转移至别的主体。商标使用许可则不会出现商标主体之变更, 注册人对外出让的只是商标使用权, 而自身依然拥有所有权。从该视角而言, 商标使用许可很像是有形物出租。利用使用许可机制能够更加有利于大力推广新型技术, 以满足农产品市场之所需, 推动该领域国际贸易的实施。当前在大量农产品交易中均运用了商标使用许可。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对被许可人而言, 能够促使起运用最为先进的技术与工艺, 同时, 还可运用别人具备相当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商标以提升自身商标的品味与档次, 最后创建起自身的知名商标。对许可人而言, 通过商标使用许可不仅能收取到一笔商标使用费用, 更加重要的则是能够拓展自身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 还可借助于别人的力量以帮助自身占领那些新市场。同时, 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律均会被许可人对商标之使用可看作是许可人自身在使用, 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注册人能够免除由于未使用商标而造成被注销的问题。

  五是理顺各方管理关系。虽然大部分国家对于侵犯农产品品牌的行为是运用司法途径加以救济的, 但是我国顾及到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与商标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尤其是会影响到消费者群体的实际权益, 所以对农产品的品牌始终执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齐抓共管的双轨体制, 如今这一状况依然难以被打破, 只得对行政主管机构实施合理的整合。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检测部门与农业部门均为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主管机构, 但是其各自所执行的部门规章均在发挥自身的作用, 从而产生了农产品品牌保护中的各自为政问题。这就需要切实理顺三家部门的各自职能, 充分协调好各自所应当具有管理职责, 从而真正形成强大的合力。要依据三个部门各自的审批与监管工作实际状况, 对重复性、交叉性的职能予以合并或者削减, 因此建议设置专门负责农产品品牌管理的部门。这一部门可设于工商部门之中。与此同时, 还应当推出农产品品牌管理条例。专职机构工作人员应以原来负责农产品品牌管理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从而有利于继续深化原来的各项工作。质量检测部门与农业部们不再负责管理工作, 但是还可从各自的领域进行科学地指导, 从而逐渐形成更为清晰化、规范化的农产品品牌管理体系。

  六是全面发挥权利人自身的主动性。重点是要持续规范与拓展组织加农户加地理标志 (商标) 方式之效能。该模式在提升农产品效益以及农民群众收入的基础上, 还能够推动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群众双方均可从中得到益处, 更好地体现出其作为权利人切实保护农产品品牌的价值。不仅各位农户应当持续提升保护自身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责任感, 更加自觉地维护好农产品的质量, 以求维护好地理标志或者商标担负起来的商业信誉。当然, 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生产经类营企业还会运用普通农民群众并不具有的人、财、物力等总体优势, 持续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的申请、使用与监管工作, 持续提高我国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 而且在权益受损之时能够更加坚决地走申请司法之路。

  七是通过防假与打假, 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我国的农产品企业应当落实好品牌保护相关工作, 一定要从内部抓起, 绝不能因产品一时的销售不好而忽视对其未来品牌之塑造, 自然也不能因为产品外销而忽视了对品牌农产品的严格管控。要实施对农产品的标准化管理, 一旦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工作未能达到规范化要求, 其产品质量之稳定性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自然也就无法产生较大的市场竞争实力。要始终坚持高标准化运行, 制定出台与农业产前、产中以及产后各环节相关的工艺流程以及判断标准, 推动农产品的运行生产、规范、系统。迎丹不断强化龙头企业的标准化运作体系, 不断改进农产品品牌化创建工作。要参与到强化对农产品品牌质量之监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当前我国对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力度还不够大, 亟待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行业企业而言, 农产品品牌是相关企业更好地应对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 通过维护我国农产品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能够对农产品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因此,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 为我国农产品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昊博.农产品地理品牌保护的法律经济分析[J].农家顾问, 2014 (13) .
  [2]徐洪军.寒地黑土区域生态农业品牌建设及法律保护研究[J].黑龙江畜牧兽医, 2014 (12) .
  [3]朱牧.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发展路径选择[J].行政与法, 201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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