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被称为“共享单车元年”, 由此开启了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新纪元, 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共享产品设计日益丰富的同时也涌现出诸多问题, 文章分析了共享产品设计的现状, 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以法律视角阐述了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共享产品设计; 社会信用体系; 法律保护;
一、共享产品设计的概述
(一) 共享产品设计的概念
“共享”是当今中国学术界和主流媒体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 表达了社会大众对未来社会发展的美好预期。“共享”至少存在三个含义:第一, 作为价值追求;第二, 作为市场创新模式;第三, 作为新型设计理念。从狭义上讲, 共享产品设计一般是指物质层面设计, 仅指某种能为人直接消耗的有形物;而从广义上来看还可以将非物质层面设计也纳入其共享范围, 非物质层面是以产品为介质延伸到服务行业的无形理念, 用户消费的也非产品本身, 而是该产品所提供的功能服务。随着共享经济与时代紧密联系在一起, 共享产品设计也出现了诸多种类, 小到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 大到共享单车、汽车、健身房等, 未来还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各类共享产品。
(二) 共享产品设计的特性与设计理念
共享产品设计的特性在于耐用性、智能化、便捷性和生态性, 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效益, 贯彻绿色理念, 节约资本损耗, 还要使产品及零部件能够方便地分类回收并再生循环或重新利用, 这是对于产品设计本身而言的特性。此外, 从共享产品设计的具体运营来看, 共享性才是其根本所在, 通过设计易拆卸、易回收、易重组的特殊产品, 将有效提高产品的利用率和使用年限, 便于公众流通。还有加入了对后续产品维护的技术辅助, 以及GPS定位、信用积分评估和自动预警等功能, 以防范用户的不良使用行为。
十八大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 以绿色环保为价值追求的共享产品设计能够带动共享产品服务和技术行业繁荣、吸引人才、节约资源、享受平等、满足各年龄段人群需求等, 从而带来社会繁荣, 更为十九大倡导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良好开端, 进一步为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等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功能。
二、共享产品设计的困境及其法律风险
据统计, 截至2017年4月, 共享单车投资领域融资额已高达70亿元, 共享单车市场用户规模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当社会大众沉浸在“共享单车”带来极大便利喜悦的同时, 也应关注其背后潜在的风险。
第一, 公物私用和蓄意破坏现象引发盗窃与侵权的法律责任。共享产品在使用时具有一定的私人属性, 并且存在于无人看管的公共领域, 部分用户通过各种方式抹去共享产品本身的标志独占使用权或者进行恶意拆解、偷盗零件, 等等。首先从本质来讲属于盗窃, 损害共享平台利益, 破坏了整个市场的交易规则, 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 存在潜在的犯罪风险;其次, 因零件破坏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在其他用户使用发生意外时, 因难以界定为平台责任还是个人问题而出现诸多法律纠纷。
第二, 违规使用现象层出不穷。随着共享产品投放数量的增加, 部分城市出现明显的潮汐现象, 尤其高峰期时间段, 大量产品肆意堆积在人流量密集的区域, 而目前技术无法对用户的此类行为做出控制, 一方面导致共享平台公司本身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诸如单车采取无桩停放, 用户无所限制的违规停放会诱发管理部门清缴、扣押, 影响交通秩序、市容环境, 不同程度导致平台承担不公平的法律责任。 (1)
第三, 共享单车、汽车法律责任归责不明。据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上海涉及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为245起, 造成85人受伤, 1人死亡, 此外, 共享汽车相比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风险更严重, 比如对行业内的规范监管、交通事故的处理、合乘共享的规定、剐蹭纠纷问题、充电续航和汽车保险、后续维护等方面, 我国法律还没进行明确。
三、共享产品设计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 明确共享产品设计的法律地位
共享产品虽然名义上是“共享”, 但实质上是公司化运作, 运用新型平台商业模式。纵观整个交易过程, 企业将共享产品投放到公共领域, 告知公众使用的基本规则与操作流程, 其本身仍然享有共享产品的所有权, 而用户通过交付费用仅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2) 也就是说共享产品的财产所有权非常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笔者认为共享产品运营的实质是企业方与用户方之间达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平台与用户则是商业契约关系, 双方都应遵循相应的权利义务。
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 首先, 共享产品运营模式依赖于互联网, 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交易, 相较于传统租赁方式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以合理的方式 (比如通过注册协议、短信等) 提醒顾客注意租金、时限、押金等涉及双方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并对上述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其次, 企业应确保其提供的共享产品符合国家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并可以实现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以及约定的用途, 以免对顾客在使用时造成侵权。最后, 用户也应承担同等权利义务, 自觉遵守双方协议好的条款, 并按所划拨的区域停放、以正常途径缴纳押金和支付租金, 这有利于实现双方共赢。
(二)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共享产品的消费领域, 要解决在共享产品或服务运营过程中被刻意放大的公民素质和社会公德问题, 必须构建好社会信用体系, 需要行业自律与法治的共同配合。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 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势必会出现这一合理的空档期, 新兴事物的发展往往也与现有社会秩序之间出现矛盾, 必须尽快为两者的发展找到一个平衡点, 允许在试错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置。
现代社会中不同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 因此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第一, 构建政府服务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评估体系和对政府行为的信用监督体系为保障, 发挥政府的制度信用、程序信用、权利信用和效率信用等几大功能。 (3) 比如, 政府可以引导用户规范使用共享单车、汽车, 鼓励其遵守城市既定相关政策的同时, 综合城市交通整体设计, 适当控制投放总量与需求的比例, 避免资源浪费;规范停放区域, 制定相关惩戒制度, 并且与个人诚信系统相关联, 全方位规制用户违规行为。第二, 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我国还未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都还未完善, 仅靠道德支撑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可以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用以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 在现有诚信评估机制的基础上, 完善各行业的信用积分制度。此外, 共享产品的企业也要采取措施, 提高硬件的抗破坏力, 完善奖惩规则, 鼓励用户举报违规行为, 以信用处罚来约束用户规范骑行, 从而加强防范破坏行为。
(三) 进一步完善共享产品设计的相关立法
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目前出现的一些共享产品事故案例, 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共享产品设计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责任和共享产品设计的使用者违约、违规使用引发的事故责任。其实大体的法律归责条款还是明确的, 但毕竟“共享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使用者往往会以“租客”身份从法律的空白中逃脱。实践中出现使用者将责任推诿给企业, 企业又以注册时签约的格式条款免责的情况, 似乎偏向哪一方都不尽合理, 对此应不断填补在共享产品设计不断创新下层出不穷的法律空白, 也要不断要求企业配合法律辅以技术支持, 比如明确制定有关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企业将识别驾驶证系统纳入扫码服务中, 否则也要追究企业监管不力的责任, 不能再放任目前共享产品领域的混乱归责局面。
法律制定需有前瞻性和弹性空间, 根据共享产品设计和法律自身的特点, 共享产品设计发展方式十分灵活且尚处于摸索期, 成文的法律因为内容的局限性和确定性, 无法涵盖其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和紧跟共享经济飞速发展下产生的变化, 很难在这个摸索期实现灵活调整, 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法律规制造成的弊端同样应当被考虑在内。 (4) 此外, 未来经济发展的模式离不开“互联网+”, 不仅要对共享产品的线下服务因城制宜地制定相关匹配法规、政策, 也不能忽略了互联网线上的配套服务, (5) 就如目前已出现了押金监管、孳息所有权和收益权争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 应通过修订法律或者社会各界深入研讨明确押金的法律概念, 严格规定押金孳息的用途, 以避免“押金”成为变相的非法集资;还应处理好网络无界与安全保护的关系, 保护好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四、结语
共享产品设计的繁荣兴起赋予时代鲜明的特色, 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技术推动形成的新经济模式。在任何一项产品扩展市场的过程中, 势必会颠覆传统行业, 遭遇极大的阻力, 但作为未来经济发展和设计界的一道新曙光, 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选择适当的规制路径, 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1 林宸, 华挺, 蒋中铭, 程世东.一场共享经济盛宴:以共享单车为例法[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7:69-191。
2 胡然.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合规风险——以摩拜单车为例[J].法制与社会, 2017, (07) :70-72。
3 刘肖原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6。
4 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研究, 2017, (09) :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