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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12 共2290字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作为重要的法律存在于市场经济调节的法律中,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个体和本体之间的关系, 与法律对于社会秩序所产生的作用和社会本位中权利的设定, 权利的设置都有重要的关系。两种法律在形式方面的公平和实质性作用, 对法律裁决方面和法律角色分工中, 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两种角色分工和互动对市场经济调节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 经济法; 角色分工; 互动作用;

法学毕业论文

  在市场经济的控制和调节中, 依赖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调节, 作为扎根市场经济法律中的商法和经济法, 在地位方面的重要性, 轻重和主辅都存在很大的互相依赖性, 并且在市场经济调节中二者的关系和角色分工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都会产生很大作用, 因此对于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互动作用应该从角色调整方面去入手, 来探讨两者对于调节市场经济分工等方面产生的作用。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角色分工

  (一) 调整对象

  经济法通过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和调节, 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杠杆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节, 经济法是作为以国家为本的公法。民商法的性质虽然在发展中也逐渐地向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民商法的基本属性还是私法, 在法律原则方面还是会体现私法的原则。

  (二) 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

  经济法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中, 主要的行政经济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还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人员和个体工商商户, 经济法和民商法相比较民商法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就会小一些, 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组织机构, 在主体平等方面民商法不存在管理的关系, 但是经济法的在主体地位和被管理者之间就会存在地位之间的差距。

  (三) 调整方式

  民商法是基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 在民商法执行过程中相关的经济调整方式会采取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商法规定中对于当事人的自己制定的权利和义务, 并不会进行过分的干涉。在商法执行过程中执法主体是贸易交易,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确保正常的贸易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民商法中也会掺杂一些公法性的内容。

  (四) 内容

  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法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在市场经济竞争中, 关于竞争的公平性, 和市场相关经营权利的垄断性情况, 以及在经济市场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有序进行制定的措施, 经济法对于促进经济市场平稳运行和发展,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证社会平衡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经济法中还包括一些宏观经济指标的调控,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做出可持续化的规定。在经济法管理的范围之内包括, 对不正当竞争, 垄断,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民商法在法律所涉及主体方面要相对窄一些, 在民商法中涉及的主体是主要是一些民商事的行为, 权利规范, 责任和义务。民法的法律范围包括, 物权法, 债权法, 继承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营合资管理等的法律组成。在民商法组成中, 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包括财产关系法和人身关系法, 在民法财产关系法中又包括债券和物权法, 在物权法中分为静态物权法例如知识产权等的物权, 并且在物权法中还包括著作, 商标专利等的法律。而债券法保护的就是动态的债券关系。债券法分为合同法和担保法。

  (五) 价值取向

  经济法在社会价值取向方面是以整体的社会利益进行考虑的,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方向作为法律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基础。经济法在作用方面重在协调个体利益的冲突和矛盾, 实现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均衡和合理。促进社会目标的共同实现。而民商法是以个体的利益为主的法律, 主要以保护个体的利益为主, 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互动作用

  (一) 经济法调整依赖于民商法调整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调节作用下, 民商法调节作用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足之处, 但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相比较而言, 民商法是作为市场经济调节中的基础法律存在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 应该是作为对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调节中一些不足和缺陷之处进行有效补充的法律。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确定了商品经济的主体, 和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 所以民商法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并且民商法对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以及范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确定了包括民权、物权、人身权在内的等等多项权利, 这样就能够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法律中, 本位观念和权利保障能够有效地完成。

  (二) 经济法对于民商法调整不足之处的补充

  在市场经济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市场经济运行调节中越来越依赖于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下的市场调节。通过市场间的合理竞争, 达到市场经济的平稳有效运转, 因此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环境自由化的立法时期, 民商法调节立法会偏向于体现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向着商品经济阶段不断发展, 社会化大规模生产以及垄断市场行为的出现, 使得自由经济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 在这种市场经济环境之下, 民商法的调节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在市场经济中对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管理局限性、滞后性、被动性, 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进行补充调节。经济法的出现是在先有了市场经济的私有利益为主体之后, 才出现的一种调节自由市场经济和民商法之间的矛盾的法律。在这一意义上就可以看出民商法调整不足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三、结语

  经济调节中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法律, 二者之间相互协调互相补充, 对于市场经济自由化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能够有效地进行控制, 这样对于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秩序空间会有很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仕通.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 2016 (26) .
  [2]徐莉.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 2017 (13) .
  [3] 温盛蕾.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与互动作用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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